現就「支聯會被指煽動顛覆案」還押的何俊仁,政府憲報周五(14 日)公布,他因「煽惑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多罪成立,今年 10 月被公證人紀律審裁組裁定違反《法律執業者條例》,又指他有損公證人聲譽,吊銷其執業資格 7 年。何另須付相關事務費。
翻查資料,罪名來自 4 宗反修例集會案。何俊仁今年 5 月亦就其中 3 案的定罪,被律師紀律審裁組裁定違紀罪成,吊銷其律師資格 3 個月。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現就「支聯會被指煽動顛覆案」還押的何俊仁,政府憲報周五(14 日)公布,他因「煽惑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多罪成立,今年 10 月被公證人紀律審裁組裁定違反《法律執業者條例》,又指他有損公證人聲譽,吊銷其執業資格 7 年。何另須付相關事務費。
翻查資料,罪名來自 4 宗反修例集會案。何俊仁今年 5 月亦就其中 3 案的定罪,被律師紀律審裁組裁定違紀罪成,吊銷其律師資格 3 個月。
兩人被指協助「健仔」曾志健等 4 名涉反修例案青年潛逃,周二(11 日)於區院承認「妨礙司法公正」罪,分別被判囚 17 個月及 13 個月。法官指,若該 4 人成功逃離審判,將對法治造成莫大的衝擊和侮辱,故需判處阻嚇性刑期。被告聞判時冷靜,有親友飲泣。
案情指,兩人與其他人租用地方供「健仔」等人匿藏,亦協助照顧飲食以及日常生活所需。辯方求情指,兩人入世未深,深受社會氛圍影響,「覺得自己行為係公義」,已感後悔。
2019 年 11 月 18 日,警方圍堵理工大學,11 人被指在暢運道一帶「突圍而出」、被控暴動,判囚 3 年 10 月至 6 年。11 人就刑期提上訴,當中 10 人上訴得直,獲減刑 2 至 6 個月;其中兩人就定罪提上訴則失敗。
上訴方爭議,原審法官謝沈智慧以 6 年為量刑起點屬過高,參考背景相同的「梁子揚案」,應以 3 年為起點。判詞反駁,本案示威者與警方對峙時間更長、攻擊更激進,情節較該案嚴重。惟同意其中一項暴動罪,只針對理大事件其中一日,量刑起點應略為下調至 5 年半,另考慮其中一名任職護士的上訴人,於 2020 年冒險參與抗疫,酌情減刑 2 個月。
據《法庭線》統計,假設案中 11 人在獄中行為良好,獲全數三分一減刑,預料兩人於今年內獲釋,7 人明年獲釋,其餘兩人則於 2028 年獲釋。
警方國安處日前拘捕 5 人,他們被指 2019 年反修例運動時計劃自製武器等,供示威者襲警。兩名被告吳子樂、陳維亮被控串謀煽惑參與暴動等兩罪,案件周四(30 日)在西九龍法院首度提堂。
兩人暫毋須答辯,總裁判官蘇惠德應控方要求押後至 12 月 15 日再訊,以候警方進一步調查。吳申請保釋被拒,放棄 8 天覆核;另一男子則沒保釋申請。兩人須還押。
2019 年 11 月 12 日中環「和你 lunch」,28 人被控暴動,其中一名經審訊後罪成、判囚 3 年 3 個月的女子提出定罪上訴,今年 4 月被上訴庭駁回。她再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至終院證明書,亦在周二(21 日)被拒絕。
判詞指,申請方提出的觀點,只是「新瓶舊酒」,把不獲法庭接納的理據包裝成法律觀點,而控方引用已呈堂證物的內容來盤問她,並無不妥、不涉「突襲」,因此拒批證明書。涉案女子已直接向終院申請終極上訴許可,暫未排期聆訊。
2019 年 11 月,兩名男子被指在荃灣參與非法集結及違《禁蒙面法》,2021 年獲裁定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上訴得直,高院發還原審處理。兩人不認罪,案件周三(15 日)完成第二日審訊,押後至 12 月 4 日作結案陳詞。
社工次被告時任上司供稱,知悉他曾勸年輕人勿用非法手段表達訴求,而次被告被捕後曾匯報案發當日往荃新天地「關心青少年」,她亦認識個案的青少年「May」。對於控方質疑次被告帶眼罩等裝備到場,上司表示不奇怪,稱「當時好多集會都會有施放催淚彈嘅情況,帶著呢啲裝備都係自我保護」。
2019 年 11 月,網民發起「三罷」,香港各區爆發衝突。兩名男子被指在荃灣參與非法集結及違反《禁蒙面法》,2021 年 6 月獲裁定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上訴得直,高院發還原審處理。兩人不認罪,案件周二(14 日)在觀塘裁判法院開審。
社工次被告選擇作供,稱平日會勸喻年輕教友或學生,不要以激進手段表達訴求。案發當日,他見教友有所隱瞞,出於擔心故前往荃新天地,想勸教友回家,他見有人將起火物體拋入或射入商場中庭,故嘗試用水淋熄它,其後被警員制服。
控方質疑,他到場實為參與非法集結,戴口罩讓警員認不出自己,而淋熄催淚彈是為了保護其他示威者,亦曾撥開警員的手逃跑。次被告一概不同意。案件周三續審。
2019 年 11 月 18 日,市民發起到尖沙咀「營救」理大內示威者,多人被捕。時任民主黨主席羅健熙受審後,原審被裁定非法集結罪不成立。律政司不服提上訴,今年 3 月被上訴庭駁回,維持無罪裁決,並在周五(10 日)下令律政司須向羅健熙支付全數訟費。
判詞提到,律政司一方認為,雖然上訴庭裁定原審裁決並非有悖常理,但上訴不是完全沒有道理,又引案例稱,上訴方只有一個上訴理由獲法庭接納,故答辯人只能獲一半訟費。羅健熙一方則指,上訴理由多寡及成功率,並非定奪訟費的關鍵因素,應視乎有否浪費法庭時間。
上訴庭指,本案與其他案例的根本分別,是律政司上訴理由「其實無一成立」,而原審法官誤讀有關「共同目的」的案例屬犯錯,但這錯誤與羅的無罪裁決無關,不認為「已脫身」的羅,要為這錯誤付出代價。判詞指,律政司希望糾正原審錯誤可以理解,但不能指望羅分擔訟費。
3 名男子被指 2019 年 10 月,在 WhatsApp 群組揚言殺害警員及其家屬,經審訊後被裁定兩項「煽惑有意圖而傷人」罪成,判監 22 個月。3 人不服刑罰上訴,當中 1 人同時提定罪上訴,案件今年 5 月聆訊後,即日被上訴庭駁回,周一(15 日)頒判案理由書。
就定罪上訴,上訴庭指涉事訊息若不循上文下理、與其他成員互動一併考慮,「等同把訊息抽離處理」,並分析多段訊息,裁定上訴人與同案被告「一唱一和」,「認定所有警員都死不足惜,並希望其他人認同其觀點」,認同原審指「他不只是吸引他人眼球、宣洩情緒、甚至是火上加油那麼簡單」,遂駁回上訴。
至於刑罰上訴,上訴庭表示,沒人被煽惑作出有關行為,並不會減輕煽惑者的刑責,但若有人受到煽惑而作出有關行為,則會加重煽惑者的罪責。上訴庭又指,三人被起底充其量只是涉及電話滋擾、上門拍門,並不屬於可獲額外減刑的極端情況,同樣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