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周三(27 日)繼續開放大埔宏福苑宏道閣、宏盛閣,予居民第二輪上樓執拾個人物品。其中宏道閣居民潘氏一家,今早到場準備回家,潘氏姊妹自製了宏福苑 T-shirt,上面印有二人兒時在屋苑公園玩耍的蝸牛架,以及 1983 年入伙時宏福苑的外貌,「我哋想整呢件 T 恤,好好保留一啲回憶畀自己」。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政府周三(27 日)繼續開放大埔宏福苑宏道閣、宏盛閣,予居民第二輪上樓執拾個人物品。其中宏道閣居民潘氏一家,今早到場準備回家,潘氏姊妹自製了宏福苑 T-shirt,上面印有二人兒時在屋苑公園玩耍的蝸牛架,以及 1983 年入伙時宏福苑的外貌,「我哋想整呢件 T 恤,好好保留一啲回憶畀自己」。
40 歲總督察何兆東,早前承認收取一名姓曲商人逾 114 萬元現金、童裝及手袋等禮物,在履行職務時優待對方,包括指示下屬解除曲就一宗襲擊案的保釋,又向對方洩露警方內部資料。何周二( 26 日)在荃灣法院大樓(暫代區域法院)被判囚 30 個月,並須於出獄後分 42 個月歸還賄款。
辯方求情時形容被告為「人生勝利組」,被上司嘉許為「罪惡剋星」,如今「一舖清袋」。暫委法官韋漢熙判刑時指,何收賄後淪為行賄者的「私僕」,行為削弱香港廉潔及法治聲譽,令警隊蒙羞,「一子錯滿盤皆落索」。官又認為,被告失退休金等福利屬咎由自取,最後寄語何重新振作,用其才幹服務社會,何回答「明白,法官閣下」。
曾代表醫管局出席政府疫情記者會的醫生莊慧敏,與丈夫、骨科醫生趙名宇涉嫌在黃埔花園 Aeon 偷竊價值逾 1,600 元食物,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判罰款 5,000 元。醫委會紀律研訊小組周二(26 日)展開紀律研訊,判二人各停牌 4 個月,暫緩執行兩年。
辯方求情稱,二人犯案僅個別事件,並呈上港大教授袁國勇及醫管局前行政總裁高拔陞的信件,當中稱讚莊慧敏致力打擊新冠疫情,為人正直誠實。辯方又指,二人承認因一時疏忽、心不在焉而偷竊,明白行為嚴重,日後不會重犯。研訊小組主席蔡堅表示,考慮二人對醫學界的貢獻,接納他們已充分反思,亦接納盜竊案屬個別事件,重犯機會不大。
由前區議員朱江瑋創辦的網購平台「如一」,被指售賣鹹肉粽、流心蛋黃月餅和手工陳皮等,未有適當加上保質期和製造商名稱標籤,被食環署控以違反《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規例》等 9 項傳票罪名,案件周二(26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提堂。
辯方申請將案件押後,以待索取法律意見及與控方商討處理方式。裁判官遂將案押後至 7 月 28 日再訊。
居深圳的家長被指 2024 年賄賂屯門一間中學的助理校長,對方拒絕並匯報事件。廉署接報調查後,二人涉刪除相關電話訊息,同被起訴妨礙司法公正罪。家長去年認罪,並出庭指證不認罪的助理校長,周二(26 日)在屯門裁判法院被判監 3 個月、緩刑 18 個月。
署理主任裁判官鄧少雄指,考慮家長及早認罪,願出庭作供,期間沒有隱瞞、盡力協助法庭,雖然犯妨礙司法公正罪,一般要判監,但本案有例外情況可判處緩刑。
黃百鳴涉在協商買賣旗下天馬影視期間,指示胞妹在指定時間及價位買股,着對方「收市前買」、「盡買」等。他周五(22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內幕交易罪成,押後至 6 月 9 日判刑,期間准保釋。
黃供稱因胞妹多次追問股份問題感困擾,才以「反話」回覆訊息,非真正建議她買股。惟裁判官高偉雄認為,若黃對提問感不滿可直接提出,又指任何理性的上市公司主席面對相關提問,都不會叫家人買股票,批評其解釋荒謬又牽強,難以令人信服。
辯方求情指,黃非因貪念犯案,只是回應胞妹要求,又指被控後已暫停大部分善事、避見傳媒,承受沉重壓力,將退休專注經營 YouTube 頻道「百鳴歌」,透過唱歌抒壓,盼法庭考慮非監禁式刑罰。
62 歲女子涉於 2025 年 9 月,以一萬元賄賂法援署律政書記,希望對方協助其兒子爭取孫兒的撫養權。女子被控「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案件周五( 22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首提堂。
控方指已準備好答辯,辯方則要求押至 7 月 22 日再訊,待向控方索取文件。辯方另提到,被告的客家話比較流利,希望為被告申請下次聆訊安排客家話傳譯。兩項要求均獲裁判官陳慧敏接納,並批准被告以 2,000 元保釋,期間不得離港。
兩名男子涉透過交友程式認識一名男童,分別與他在地盤及某屋苑肛交。兩人各被控與男童肛交,以及向男童作出嚴重猥褻作為罪,早前在區域法院審理。由於男童情緒不穩未能出庭作供,控方最後不提證供起訴,兩男獲裁定罪名不成立。
其中一名被告向法庭申請 4.5 萬元訟費。法官陳廣池周四( 21 日)頒下判詞拒絕申請,指被告自招嫌疑、有誤導控方之嫌,又指男童不出庭作供,是被告脫罪的唯一理由。
2024 年 10 月一名乘客與外傭在西貢欲乘的士。司機被指向乘客稱「你應該叫貨 van ,你太多嘢」,拒絕打開車尾箱,又稱「上咗我都唔車你」。經審訊後被裁定拒載罪成,罰款 1,200 元,他不服定罪上訴,案件周四(21 日)於高院原訟庭審理,法官押後頒判詞裁決。 上訴方指,事主與外傭攜帶 10 件物品,超出法例列明的「個人手提行李」範圍,司機有合理辯解拒載。暫委法官張潔宜指,法庭難以斷定何謂手提行李,並認為以常識理解「日常生活買得多嘢先要搭的士」。律政司一方則質疑,司機在原審作供時堅持沒有拒載,與現在上訴的抗辯方向相違背。 上訴方:事主㩦帶物品超出「個人手提行李」定義 上訴方首先陳詞指,並不爭議原審裁判官的事實裁斷,即乘客嘗試將行李放上的士,上訴人胡建祥(案發時 57 歲)在車上稱「你唔好夾硬上我架車,上咗我都唔車你」,三度要求事主「你應該叫貨 van ,你太多嘢」,又在車尾箱拍攝事主的物品,此造成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是上訴人不想接載拿著這麼多行李的事主,因此拒載。 上訴方爭議,《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 41 條列明,的士不得運載個人手提行李以外的貨物,而事主拿着 10 件物品,並不符合條例之中「個人手提行李」的規定,即使只是有機會不是個人手提行李,亦屬於合理疑點,上訴人可能正確地拒載。 暫委法官張潔宜質疑,上述理據在原審時從沒提出,原審裁判官根本沒機會考慮,「會唔會又對裁判官唔公平呢?你從來冇叫裁判官考慮,而家話你冇考慮到」。 上訴方則指,此涉及法例的正確詮釋,若法庭未能正確詮釋法例,則「對上訴人唔公平,甚至對廣大的士司機亦都唔公平」。 官指法庭難斷定「手提行李」 法官則指,控辯雙方都未能提供相關案例協助,也無法指出有關「個人手提行李」的立法原意,法庭難以斷定何謂手提行李。上訴方指可以以「常識」理解。法官則舉例指,若說兩包米屬於手提行李,「咁 3 包、4 包、10 包又點?我屋企人多,我一次過買 10 包算唔算手提行李」? 法官續指,若以「常識」理解,「而家日常生活買得多嘢先要搭的士,如果我唔買得多嘢,我搭巴士、搭地鐵都得啦」,質疑難以界定何謂個人手提行李,若法庭頒下裁決,定義手提行李的數量,「即係以後叫啲人,如果你買得多嘢,就唔好搭的士,要搭貨 van,咁啲的士咪冇生意做?」 法官亦質疑,若事主的物品太多,裝不入車尾箱,或會阻礙司機視線,也尚算可以諒解,但在本案中,事主其後登上另一架的士,都能將物品全部裝入車尾箱。 上訴方:司機有權拒載某些物品官:咁佢咪好大權? 上訴方解釋,本案不是要劃分甚麼情況乘客不能搭的士,而是要指出上訴人存在合理辯解拒載,他亦指出《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 46(1)(m) 規定,司機有權拒絕乘客攜帶某些物件上車,舉例若司機有花粉敏感,應可以拒絕接載帶着花盆的乘客。 法官再質疑,「咁佢(司機)咪好大權?」變相可以拒絕乘客帶任何物品上車。上訴方回應稱,法庭仍需要考慮司機是否有合理辯解拒絕,並按終審法院就「合理辯解」的裁決考慮,「其實法例都好公平,平衡咗司機同乘客嘅利益」,他亦認為的士與其他交通工具不同,「的士某程度上係個人空間,如果你否決晒所有理由,對司機本身都唔公平」。 律政司:事主成功登上另一的士證物品數量不構成拒載理由 律政司一方回應指,上訴人在原審作供時,抗辯方向是他從來沒有拒載,一直希望事主將物品放入車,然後開車,否認他關上車尾箱,拒絕為事主載物,但現在上訴則改稱事主拿着貨物,牽涉合理辯解,與其原審證供相違背。 律政司又指,《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列明個人手提行李,不包括危險或厭惡性質、或未經牢固包裝的貨物,不能與一般巿民出街購買的物品相提並論,而事主其後乘搭另一架的士,亦毫無困難將所有物品放入車尾箱,可見事主帶攜的物品,根本不構成拒載的合理辯解;而乘客是否正當將物品帶上車,與司機能否拒載沒有直接關係。 法官聽罷雙方陳詞,押後頒下裁決。 控罪指拒絕接受租用 上訴人胡建祥(案發時 57 歲)被控一項「的士拒絕租用」罪,指他於 2024 年 10 月 13 日下午 … Read more
70 歲的士司機涉於上周三( 13 日),在牛頭角彩霞道休憩處入口,撞斃兩名女子及撞傷兩名途人,被控「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等 4 罪。司機周四(21 日)戴腰封、坐輪椅到觀塘裁判法院應訊。
控方呈上修訂控罪,另要求將案件押後至 8 月 13 日再訊,待警方進一步調查,均獲署理主任裁判官鍾明新接納。官批准被告以 5 萬元等條件保釋,他亦需交出駕駛執照,保釋期間不可駕駛任何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