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11 月,網民發起「三罷」,香港各區爆發衝突。兩名男子被指在荃灣參與非法集結及違反《禁蒙面法》,2021 年 6 月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上訴得直,高院撤銷無罪裁決,發還原審處理。
案件周一(4 日)在觀塘裁判法院再訊,裁判官劉淑嫻指,上周知悉首被告向終院申請上訴許可被拒。辯方表示兩人維持不認罪,次被告申請重開案情、出庭作供。官押至 10 月 14 日至 15 日審訊,兩人續准保釋。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2019 年 11 月,網民發起「三罷」,香港各區爆發衝突。兩名男子被指在荃灣參與非法集結及違反《禁蒙面法》,2021 年 6 月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上訴得直,高院撤銷無罪裁決,發還原審處理。
案件周一(4 日)在觀塘裁判法院再訊,裁判官劉淑嫻指,上周知悉首被告向終院申請上訴許可被拒。辯方表示兩人維持不認罪,次被告申請重開案情、出庭作供。官押至 10 月 14 日至 15 日審訊,兩人續准保釋。
4 名涉反修例案青年包括荃灣中槍的「健仔」曾志健,於 2022 年 7 月在港潛逃時被捕,4 人連同被指協助他們匿藏的男子,事後承認妨礙司法公正等罪判囚。
另外兩名男女被指協助曾志健等人潛逃,各被控一項「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周五( 1 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處理轉介文件,案件排期於 8 月 21 日在區域法院答辯,被告沒保釋申請續還押。
2020 年 3 月,一名青年被指與同夥,計劃在科大學生周梓樂悼念集會後,於觀塘海濱向警方投擲汽油彈。他否認串謀縱火罪受審,周四(31 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還押至 8 月 15 日求情、判刑。
暫委法官蘇文隆引述 WhatsApp 內容指,被告積極參與討論,主動針對行動細節提出多項建議,例如探路、動員執拾玻璃瓶。官拒絕接納他供稱僅鬧著玩、附和同夥,認為他意圖傷害警員。控方透露,被告現因販運危險藥物案服刑。
2020 年初,明愛醫院、羅湖港鐵車廂被發現有爆炸品,Telegram 頻道「九十二籤」事後承認責任。7 人被控《反恐條例》罪名,餘下 1 人被控以「企圖製造炸藥」罪。8 人不認罪,周三(30 日)於高院踏入第 146 天審訊。
次被告李嘉濱的兩名代表大律師完成結案陳詞。辯方指,李嘉濱沒參與涉案的串謀計劃。控方依賴 TG 訊息指控李,但警員拘捕李後檢取他的手機,沒有立即轉為飛行模式,而拘捕後兩日,警員才開始擷取手機訊息,但第三日李的手機仍收到訊息,代表收到數據。
辯方亦引述控方專家證人的供詞,指 TG 有「多重登入」的功能,指在李被捕後,可能有人從其他裝置修改涉案的 TG 訊息,證據或受干擾。案件 8 月 6 日續審,第三被告吳子樂一方將開始結案陳詞。
第 145 天審訊|次被告一方結案:兩警證供「夾出來」 被告招認屬非自願
2020 年初,明愛醫院、羅湖港鐵車廂被發現有爆炸品,Telegram 頻道「九十二籤」事後承認責任。7 人被控《反恐條例》罪名,餘下 1 人被控以「企圖製造炸藥」罪。8 人不認罪,周二(29 日)於高院踏入第 145 天審訊。
次被告李嘉濱的代表大律師朱寶田繼續結案陳詞,指兩名 O 記警員的證供是「夾出來」,並不可靠,又指李被捕後的招認「全部都並不是自願情況下作出」,當時李是「任人魚肉」,要求陪審員考慮警員證供的可信性。審訊周三續。
第 144 天審訊|辯方指次被告遭叉頸、以女友安危威脅招認 警「作賊心虛」證供矛盾
2020 年 5 月 13 日,有網民發起於沙田新城市廣場「和你 Sing」,7 名少年涉破壞內地連鎖飲品店「喜茶」分店而被控。其中浸大學生會前外務副幹事長戴嘉平與其攣生兄,被裁定刑毀及拒捕罪名不成立。律政司其後上訴得直,案件發還原審重新考慮。
二人早前表示不認罪,原定 8 月 29 日裁決。案件周一(28 日)在區域法院(暫代沙田裁判法院)再提堂時,兩人改為認罪。裁判官崔美霞指,兩被告有預謀犯案,行為激發現場騷動,引發大批人聚集,期間有人拉扯及踢警員、撐傘擋閉路電視鏡頭,幫助黑衣人逃脫,場面極為混亂。
官指案情嚴重,即使兩被告案發時年輕、初犯,仍須處以阻嚇性刑罰。惟考慮案發已相隔一段時間,且二人涉另案已於教導所服刑 9 個月,終就刑毀罪判監 7 個月;戴嘉平另被控的拒捕罪則判囚 5 個月,兩罪刑罰同期執行。
散庭後,多名親友向兩人揮手,有人大叫「保重啊,阿平、阿正」,有人做心型手勢呼「I love you」,兩兄弟則點頭回應。
2020 年初,明愛醫院、羅湖港鐵車廂被發現有爆炸品,Telegram 頻道「九十二籤」事後承認責任。7 人被控《反恐條例》罪名,餘下 1 人被控以「企圖製造炸藥」罪。8 人不認罪,周一(28 日)於高院踏入第 144 天審訊。次被告李嘉濱的代表大律師繼續結案陳詞。
辯方指李嘉濱被捕後,遭警員帶到後巷叉頸及拳打腹部,並以其女友的安危,要脅他招認犯案和交出電話密碼。辯方又指,警員針對值日官記錄李頸部受傷的證供有矛盾,反映他為撇清自己與傷痕有關「作賊心虛」,猶如「鬼拍後尾枕」。審訊周二續。
第 143 天審訊|辯方稱首被告見牽涉爆炸案已欲脫離 著師弟扮自己淡出免被當「鬼」
2020 年初,明愛醫院、羅湖港鐵車廂被發現有爆炸品,Telegram 頻道「九十二籤」事後承認責任。7 人被控《反恐條例》罪名,餘下 1 人被控以「企圖製造炸藥」罪。8 人不認罪,周五(25 日)於高院踏入第 143 天審訊。首被告何卓為的法律代表,周五完成其結案陳詞。
辯方指,何懷疑他在租借單位進出的人,牽涉明愛醫院、羅湖站爆炸品案,他便萌生搬走的念頭,想慢慢脫離示威圈子。而他怕退出太快會惹人懷疑,被當作「鬼」,便叫中學師弟「阿旦」使用他的身分,討論將軍澳尚德邨的爆炸案,何要確保偽裝計劃順利延續,才會出席在嘉頓山的事前會議。
第二被告李嘉濱的法律代表開始陳詞,指李被捕時,警員沒有即時表露身分,對李並不公平,並質疑李被捕後的招認,都是被威迫利誘下作出。
第142天審訊|辯方結案稱首被告沒參與爆炸案 為「追女仔」從「公海」取資訊編訊息
2020 年初,明愛醫院、羅湖港鐵車廂被發現有爆炸品,Telegram 頻道「九十二籤」事後承認責任。7 人被控《反恐條例》罪名,餘下 1 人被控以「企圖製造炸藥」罪。8 人不認罪,周四(24 日)於高院踏入第 142 天審訊。
代表首被告何卓為的大律師繼續陳詞,指何沒有參與明愛醫院及羅湖站的爆炸案,控方指控何,在他租借的單位內製造炸彈的說法,背後沒有證據支持。辯方續指,控方用來指控何製作炸彈的 Telegram 訊息,只是何從公海獲取資訊,從而編造事件「認叻」去「追女仔」。
至於控方指控何,有份在羅湖站爆炸案前,將炸彈運出他租借的單位,到深水埗一處公園,留給一位陌生人。辯方指,何當時是為了到公園附近買酒,而有關將軍澳爆炸案的 TG 訊息,都是由其中學師弟「阿旦」發送。
反恐第二案|首被告一方結案 籲陪審員「警惕自己」勿受其他被告「壞話」影響
2020 年初,明愛醫院、羅湖港鐵車廂被發現有爆炸品,Telegram 頻道「九十二籤」事後承認責任。7 人被控《反恐條例》罪名,餘下 1 人被控以「企圖製造炸藥」罪。8 人不認罪,周三(23 日)於高院踏入第 141 天審訊。辯方由首被告何卓為一方首先結案。
辯方先提醒陪審員要「警惕自己……唔好俾潛意識影響」,不要以其他被告的口供中,提到何的「壞話」部分作指證。辯方表示,何租借的宏創方 503 室,單位不設鎖,有大量人出入,警方在內檢取的爆炸品原料,何未必完全知情。
而何在明愛醫院爆炸案後,已想脫離示威者的圈子,並搬離 503 室。辯方亦指,何在被捕後,身體出現傷勢,有機會在警署內被打,他並非自願交出手機密碼,要求陪審員「睇唔到」何在警員記事冊上,確認交出手機的招認。
第 140 天審訊|控方完成11天結案:首5名被告均為主謀 兩人牽涉其中 一人無關串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