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年 3 月,15 歲少年被指與同夥計劃在科大學生周梓樂悼念集會後,於觀塘海濱向警方投擲汽油彈。被告現年 21 歲,經審訊後被裁定串謀縱火罪成,周二(19 日)在區域法院判刑。
暫委法官蘇文隆指,考慮被告與同夥使用壓縮燃氣為燃料,製造「特強汽油彈」,其行為是在社會動盪時「火上加油」,而且計劃在較多人的「觀塘海濱」犯案,作出加刑,而考慮計劃最終並無實行等則可減刑。
官最後判被告監禁 4 年,其中 2 年刑期與另一販毒案的刑期同期執行。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2020 年 3 月,15 歲少年被指與同夥計劃在科大學生周梓樂悼念集會後,於觀塘海濱向警方投擲汽油彈。被告現年 21 歲,經審訊後被裁定串謀縱火罪成,周二(19 日)在區域法院判刑。
暫委法官蘇文隆指,考慮被告與同夥使用壓縮燃氣為燃料,製造「特強汽油彈」,其行為是在社會動盪時「火上加油」,而且計劃在較多人的「觀塘海濱」犯案,作出加刑,而考慮計劃最終並無實行等則可減刑。
官最後判被告監禁 4 年,其中 2 年刑期與另一販毒案的刑期同期執行。
2019 年 11 月 18 日,警方圍堵理工大學,被指在暢運道一帶「突圍而出」被捕的 11 人,包括開審前改認罪、判囚 46 至 61 個月的 9 人,以及經審訊後定罪被判囚 6 年的另外 2 人,提出刑罰及定罪上訴。上訴庭周二(19 日)開庭處理,將於 6 個月內頒布判決。
上訴方指,本案與「梁子揚案」背景相同,惟該案經上訴後的量刑基準為 36 個月監禁,本案則以 6 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質疑屬過高;又指有公立醫院護士被告,於疫情期間「冒住對個人生命風險嘅威脅」,主動要求調至高風險病房,惟原審沒就其貢獻減刑。
上訴方另指,原審法官問及被告作供提及的時任理大社工系副教授丁惠芳「唔係反修例聯署主席咩?」質疑原審或自行搜集資料,沒採取不偏不倚態度。律政司一方指,本案情節較「梁子揚案」嚴重,而就護士被告對社會貢獻,則認同「值得畀少量(減刑)折扣」。
2020 年初,明愛醫院、羅湖港鐵車廂被發現有爆炸品,Telegram 頻道「九十二籤」事後承認責任。7 人被控《反恐條例》罪名,餘下 1 人被控以「企圖製造炸藥」罪。8 人不認罪,周二(19 日)於高院踏入第 153 天審訊,法官陳仲衡繼續引導陪審團。
官提醒陪審團,裁決時須考慮涉案 TG 訊息是否一定會付諸實行,抑或只是「吹水」;陪審員必須是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肯定涉案被告是為了實行爆炸計劃,而作出相關陳述和行為,才能裁定被告罪成。
官並引述「共謀者原則」,指假如陪審團肯定相關 TG 帳戶就是被告本人,而且有針對各被告的獨立證據,證明個別被告是串謀的一份子,便可憑其發出的訊息指證其他被告的參與程度、性質及規模。案件周三續。
第 152 天審訊|官續引導陪審團 稱不需理會參與程度等、有意圖協議犯罪已構成串謀
2020 年初,明愛醫院、羅湖港鐵車廂被發現有爆炸品,Telegram 頻道「九十二籤」事後承認責任。7 人被控《反恐條例》罪名,餘下 1 人被控以「企圖製造炸藥」罪。8 人不認罪,周一(18 日)於高院踏入第 152 天審訊。法官陳仲衡繼續引導陪審員。
官指,陪審員需要確定,涉案的爆炸裝置,設計的目的是有能力導致他人死亡,或造成嚴重程度傷害,或造成巨大物質傷害,才可以將被告定罪。官亦就「串謀」的意思向陪審員作出指引,指「一個人唔可以同自己串謀」,必需是兩人或以上,協議去干犯一種或多種罪行,無論最後有沒有成事,本身已是違法。
官續指,各被告人參與串謀的程度可以不一樣,各被告對串謀中實際的內容、認知亦可以不一樣。陪審員不需理會被告參與程度輕或重,或是加入的時間。如果陪審員認為被告沒有意圖,或可能沒有意圖加入串謀,或假裝表示加入,則不能當作參與串謀的一部分。
第151天審訊|官開始引導 指不能因2019年事件立場作判斷 警員證供
不能看高一線
2019 年 7 月「光復屯門公園」遊行後,時任立法會議員林卓廷等 3 人,被指要求他人刪去 「7.1 包圍警總」示威者照片,2023 年 1 月被裁定意圖妨礙司法公正、不誠實意圖取用電腦等罪不成立。
律政司早前以案件呈述方式,就林卓廷、網媒記者及女社工無罪裁決提上訴。根據司法機構網頁顯示,案件排期 2026 年 6 月 5 日審理,預料審期一日。
2020 年初,明愛醫院、羅湖港鐵車廂被發現有爆炸品,Telegram 頻道「九十二籤」事後承認責任。7 人被控《反恐條例》罪名,餘下 1 人被控以「企圖製造炸藥」罪。8 人不認罪,周五(15 日)於高院踏入第 151 天審訊。
法官陳仲衡開始引導陪審團,指雖然陪審員會對 2019 年發生的社會事件有個人立場或情緒反應,惟作出事實裁斷時必須客觀評估證據,亦不應考慮任何媒體報道的內容,尤其涉及對案中證據的觀察或演繹的報道。
官指出,部分被告爭議警員不能有效辨認其身分、聲音,陪審員要慎重考慮警員的證供,不可以因警員身分,而認為其證供比較可靠或「看高一線」,亦需獨立分析,因有機會「兩位(證人)或以上同樣會出錯」。案件下周一續。
第150天審訊|第七被告方:家中現金不足證曾聯絡金主 辯方完成結案 官周五起引導
2020 年初,明愛醫院、羅湖港鐵車廂被發現有爆炸品,Telegram 頻道「九十二籤」事後承認責任。7 人被控《反恐條例》罪名,餘下 1 人被控以「企圖製造炸藥」罪。8 人不認罪,周三(13 日)於高院踏入第 150 天審訊。
代表第七被告何培欣的大律師郭憬憲繼續結案陳詞,指首被告何卓為在明愛醫院爆炸案發時,在 TG 稱「舊嘢好似爆唔到」,而何培欣的回應反映她對行動不知情,而且沒參與。郭又指,雖然警方在何培欣家中搜出 16 萬元現金,但不足以證明她負責聯絡金主等。
第八被告周皓文的代表大狀麥健明指,周與其兄共用房間,控方無任何證據顯示在房間搜出的化學品、3D 打印機均屬於他。辯方完成共 10 天的結案陳詞,案件周五續,法官將開始引導陪審團。
第 149 天審訊|第七被告方:受不住首被告「放負」才勉強覆做文宣 官問「Kam」意思
2019 年 7 月 14 日,沙田新城巿廣場爆發警民衝突,示威者杜啟華被指咬斷警長手指等,在刑事案中就襲警、傷人等 4 罪,被判囚 5 年半。在衝突中被杜用雨傘擊打導致手指骨折的時任高級警司梁子健,循民事向杜索償,案件周二(12 日)在區域法院結案陳詞。
杜啟華親自陳詞指,最多就梁提出的「痛楚及生活便利損失」賠償 4 萬元。法官羅麗萍關注金額有何基礎。杜指梁非嚴重粉碎性骨折,不需做手術,惟在官追問下確認無案例支持。杜呈上案發片段欲證明沒接觸到梁,官亦拒絕,指該片段並非一直聚焦梁的手部。
杜又指,律政司早前就同一事件向他追討梁的額外退休金,認為兩者重疊應相互扣減。梁一方則指政府的索償涉及杜損害梁的謀生能力,認為與本案無關。官要求雙方作補充陳詞,並押後裁決。
周一審訊|手指骨折總警司向杜啟華索償 供稱仍感痺痛 杜質疑老化所致
2020 年初,明愛醫院、羅湖港鐵車廂被發現有爆炸品,Telegram 頻道「九十二籤」事後承認責任。7 人被控《反恐條例》罪名,餘下 1 人被控以「企圖製造炸藥」罪。8 人不認罪,周二(12 日)於高院踏入第 149 天審訊。第七被告何培欣的代表大狀郭憬憲開始結案陳詞。
郭向陪審員指,案發時何培欣與首被告何卓為「曖昧緊」,她看待對方訊息的態度是「正常就搭下嗲,你 Kam 我就 hea」,而她受對方的負面情緒影響,才勉強回覆說自己會擔任「文宣部」。法官問及「咩叫 Kam?」庭上出現笑聲。郭答「做尷尬嘢就自得其樂」。
另外,第五被告楊怡斯的代表大狀在結案質疑,警員對楊的辨認不可靠。第六被告張琸淇的代表大狀則指,張是因為「熱戀期」要陪伴男友才牽涉入案件,但知情不代表她有意圖參與。
第 148 天審訊|第四被告方結案:警員沒警誡取TG密碼、抄記事冊 陪審團不應接納
2019 年 7 月 14 日,沙田新城巿廣場爆發警民衝突,示威者杜啟華被指咬斷警長手指等,在刑事案中就襲警、傷人等 4 罪,被判囚 5 年半。在衝突中被杜用雨傘擊打導致手指骨折的時任高級警司梁子健,循民事向杜索償,案件周一(11 日)在區域法院開審。
後來晉升為總警司、去年已退休的梁子健供稱,受襲後無名指神經線受損,「呢幾年耐唔中痺痛」、「翻風落雨係麻痛」,亦帶來「心理上影響」。杜啟華自行應訊,他盤問梁時引述梁的物理治療報告,指梁除了手指外,腳踭、下背亦出現痛楚,可見痛感基於其身體老化而致,梁不同意。
杜另供稱,曾揮動雨傘但沒接觸到梁的手指。案件將在周二作結案陳詞。
法律101|刑事與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