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年 9 月,警員「放蛇」透過應用程式「高德」召車,揭發 61 歲男子駕駛「白牌車」。被告周一(5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無牌取酬載客、沒有第三者保險兩罪,主任裁判官張志偉判監禁兩周、緩刑 18 個月,以及罰款 3,000 元、停牌 12 個月。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2025 年 9 月,警員「放蛇」透過應用程式「高德」召車,揭發 61 歲男子駕駛「白牌車」。被告周一(5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無牌取酬載客、沒有第三者保險兩罪,主任裁判官張志偉判監禁兩周、緩刑 18 個月,以及罰款 3,000 元、停牌 12 個月。
30 歲及 32 歲的兄弟被指 2023 年 9 月在旺角先達廣場外的私家車,藏有 35 張虛假的都會大學學生證。兩人周二( 30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管有虛假文書」罪,向裁判官確認欲以學生折扣購物。主任裁判官蘇文隆判監 6 個月、緩刑 3 年,並罰款 2,000 元。
辯方求情指,兩被告分別計劃與女友結婚及為賺「奶粉錢」犯案。官詢問下,控方確認能以緩刑處理。
44 歲的士司機去年因濫收車資被判處緩刑,期間再度向內地旅客濫收車資,以及在行駛期間沒展示的士司機證等被控 3 罪。他本月初在開審前改認罪,還押至周一(20 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被判監 62 天、吊銷的士牌照 12 個月及罰款 1,200 元。
暫委裁判官許祈峰指,被告已非第一次被判處緩刑,拒納他稱上次被判緩刑當日,因父親身故而未能理解緩刑令的意思,並批評被告相隔 4 個月再干犯同類罪行,目無法紀、明知故犯、浪費法庭機會、明顯不知悔改。法庭須判處阻嚇性刑罰,以傳達干犯此罪者須承擔嚴重後果。
前中大學生會會長蘇浚鋒於 2021 年立法會選舉中,轉載許智峯倡投白票帖文,被控煽惑投白票罪。蘇在裁判官裁定控罪合憲後,改為認罪,被判緩刑。他提上訴被高院駁回後,直接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
終院 3 名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周五(17 日)聆訊後,向蘇批出終極上訴許可,並排期 2026 年 5 月 20 日開審。獲批許可的兩項議題為,控罪有否侵犯《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保障的言論自由、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及受法律平等保護的權利。
蘇一方指涉案舉動是和平倡議,不至於煽惑仇恨或暴力,爭議控罪是否合乎比例、有否合法目的,並挑戰高院拒考慮海外案例的做法。律政司一方則指香港情況獨特,立法會因應 2019 年情況改善選舉制度,法庭有基礎不考慮海外案例。
居香港半山的 25 歲白俄羅斯籍男子,被指在單位內喝醉後,襲擊到場處理家庭糾紛的兩名警務人員,包括撕扯警員制服、推其落床等,警方一度使用胡椒噴霧,前後動用 4 人才把他制服。男子事後被起訴兩項襲警罪,周二(14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全數認罪,判監 6 周、緩刑 18 個月。
創作「金錢自由」符號塗鴉的街頭藝術家陳勁輝,被指 2023 年在葵涌損壞店舖、交通燈控制箱及交通標誌牌,被控 3 項刑事損壞罪。案件周五(12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時,控方修訂 3 罪,並加控 1 項刑事損壞罪,指他涉在沙田雙子橋單車徑路牌背面塗鴉。
陳勁輝即席認罪。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關注,留意到陳早前就逾 30 項刑事損壞罪上庭及留案底,問控方是否相同情況。控方同意。官指,若本案與當時一次過處理,陳或已判緩刑。控方解釋因當時未發現本案所涉塗鴉。
官表示,若今次控罪與當時是同一時段,但因在不同時間發現才於不同時間上庭,則上次判緩刑、今次判監「唔係好理想」,遂採納先前東區裁判法院對陳的刑罰,即因認罪判監 3 周、緩刑 24 個月。
一對同居情侶涉在住所吸食冰毒,兩人的 5 歲女兒、剛出生兒子的尿液測試,對冰毒呈陽性,母親在警誡下稱「可能我哋食嗰陣,個女吸咗二手冰毒」。父親早前承認吸食危險藥物罪,判監 6 星期。母親承認虐兒罪,周三(10 日)九龍城裁判法院判刑。
辯方指,報告顯示母親被告不適合判處感化、社會服務令,因她在案發後很後悔,已戒毒、積極更生並學習照顧子女,已獲適當感化治療,望法庭考慮特殊情況判處非監禁刑罰。
裁判官陳志輝最後判處監禁 4 星期、緩刑 12 個月,著被告處理與前男友關係,「佢會出返嚟…佢不斷喺屋企食毒品,最終你又係返翻嚟法庭」。女被告表示明白,庭外向律師道謝,展露笑容。
元朗十八鄉鄉事委員會主席程振明,被指與發展商「套丁」。9 名涉事原居民另案被控串謀詐騙,其中 74 歲被告承認以 10 萬元出售「丁權」,周五(15 日)在屯門裁判法院判刑。
辯方求情指,被告患第四期肺癌,望官考慮不會重犯、整體參與度及從中得益少,判處緩刑。裁判官指,本案牽涉利用歷史遺留的東西獲取利益,對社會造成不公,應判具阻嚇性刑罰,考慮被告身體狀況及不會再犯,以「人道形式」處理,判囚 10 個月、緩刑 3 年。
創作「金錢自由」符號塗鴉的街頭藝術家,被指 2025 年 1 月,於中、上環一帶 20 個不同地方,損壞店舖或屬於政府的牆身、帳蓬、圍板、排檔及電箱等,被控 20 項刑事損壞罪,周一(23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判刑。
控辯雙方達成協議,被告承認 12 項控罪,控方同意撤銷其餘控罪。被告獲藝術系教授及收藏家客戶撰求情信,當中收藏家客戶的求情信,提到被告只是希望為都巿創造美學價值,及回饋社會。辯方指,被告願向受影響人士致歉,自行清潔塗鴉或以其他方式補償,例如免費為受害者作畫。
裁判官林子康判處被告監禁 3 星期,緩刑 24 個月執行。官同時判被告需支付總額 11,000 元的賠償金,並充公涉案的墨水筆及墨水。被告因另一宗案發於 2023 年,涉同一符號的塗鴉案,須繼續還押候審。
42 歲女子被指於 2022 年以永久離港為由,向滙豐保險成功提取近 10 萬元強積金,事後被職員舉報懷疑涉偽造文件,事隔約 3 年被起訴欺詐罪,周三(19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首度提堂。
女子在沒律師代表下即席認罪。案情指,她向滙豐申請時,附上報稱已向民政署聲明永久離港的文件;被捕後在警誡下稱「之前有間財務公司介紹我申請嘅」,錄影會面下則指收取近 10 萬元強積金後,把當中 1 萬元給予中介。
主任裁判官蘇文隆同日判刑,判她監禁 2 個月、緩刑 3 年及罰款 2,000 元,同時勸籲她「唔好再犯事喇知唔知」,又指她現可「返屋企」;被告答「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