翹英教育早前宣布全線結業,其債權人上周五(12 日)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將翹英教育母公司清盤。根據司法機構網頁,案件已排期於 3 月 20 日聆訊。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翹英教育早前宣布全線結業,其債權人上周五(12 日)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將翹英教育母公司清盤。根據司法機構網頁,案件已排期於 3 月 20 日聆訊。
人稱「Lunch 哥」的李國永及一名退休六旬婦,被指於 2020 年 8 月,指罵一宗死因研訊的證人,被控藐視法庭,周四(11 日)在高等法院踏入第二日審訊。
兩名事主供稱,步出法庭後遭人包圍,指罵「畀假口供」,亦有人舉中指、說粗口,當時感到害怕。涉案死因研訊的案件主管供稱,女被告距離人群 2 至 3 米,大叫粗口及「死啦你」,形容她「吶喊助威」、指揮他人。案件主管又指,雖然當時女被告戴口罩,「但佢發出聲音係聽到」。案件周五(12 日)續審。
45 歲患抑鬱單親母,被指 2022 年 2 月,因不滿兒子不專心網課等,朝地掟碗、平底鍋等洩憤卻傷及兒子;其後又因兒子反鎖門,遂用打火機點火,稱擬「嚇吓個仔」,卻引濃煙入屋。她早前承認虐兒及縱火兩罪,判處 12 個月感化令。律政司不滿刑期過輕提出覆核,周四(23 日)在高等法院聆訊後,獲裁定上訴得直,改判囚 3 個月,緩刑 18 個月,另施加須接受社福主任指示、輔導等條件。
答辯方主張,本案判刑應著重如何指導答辯人正確教子方式多於阻嚇性。3 名法官則指她已是第二度犯虐兒,須考慮阻嚇性。而判處緩刑,按例仍可施加類似感化令的條件,最終裁定原審的判刑原則性犯錯、刑罰過輕,改判緩刑。
高院上訴庭法官彭偉昌裁決後表示,「今次真係最後一次機會㗎喇,有啲咩事就要即時入獄㗎喇,你都知道你唔係咁樣教仔㗎啦。睇報告,你個仔讀書唔差,操行都 B 㗎,係好操行。你都唔想佢有事㗎嘛,你真係諗清楚。」答辯人稱明白。
警方 2017 至 2018 年派出臥底蒐證反三合會,該臥底其後任數宗案件控方證人,指證 38 人涉自稱是三合會成員等。當中一名岑姓被告於 2021 年被裁定罪成,翌年上訴得直、發還重審,同年另一裁判官審訊後再裁定罪成。被告再次提上訴,周二(21 日)在高等法院獲裁定上訴得直,同時撤銷其定罪及判刑。
法官張慧玲指,得悉岑再被定罪不久,該臥底就同一臥底行動於另案作供後,被暫委裁判官裁定他不可信,「我其實都覺得有唔妥㗎喇,呢件案件」,指該臥底已非首次被裁定不可信,「咁多情況之下,畀唔同嘅法庭唔信佢」。張慧玲又指,再審裁判官審訊時,一度拒納辯方法律代表解釋,又不容許再盤問該名臥底,稱上訴人「不可能得到公平審訊」。
官認為不應再發還重審,「唔可以話件案簡單,但唔係嚴重到,要費時失事要第 3 次(審訊)」,遂直接下令撤銷其定罪及判刑,判詞稍後頒布。
西環一間麥當勞今年 6 月發生斬人案,一名 29 歲男員工涉以刀刺傷另一名男子,被控有意圖而傷人罪,案件周二(21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再訊。控方指,經索取法律意見後,將改控被告企圖謀殺罪,並擬將案件交付高等法院處理,獲裁判官崔美霞批准。被告沒保釋申請,續還押至 12 月 21 日作提訊日。
2019 年 9 月 2 日清晨,22 歲男子被指在葵涌遭警員搜出士巴拿及行山杖,早前裁定管武罪不成立;律政司以案件呈述方式上訴得直,案件發還予原審重新考慮。
裁判官林子勤周三(13 日)聽取陳詞後,裁定被告罪成,即時囚 3 個月。官指,他原接納被告錄影會面中,稱士巴拿、行山杖用於自衛,惟受制於高院裁決,以及考慮被告沒作供,故此次不予比重。官續說,被告警誡下曾有「入罪性陳述」,即他稱擬保護連儂牆,考慮袋內裝備等,指唯一合理推論是擬在爆發衝突時以兩物攻擊他人。
一直望向官的被告聞判,即時別過臉。官又指,本案所涉物品較控方呈上案例破壞性低,以判囚 5 個月為量刑起點,並酌情減刑至囚 3 個月。
2021 年,已婚 45 歲保險經紀被指在家中強姦印傭,案件周四(31 日)在高院續審。控方庭上播放錄音,稱是事主在遭被告侵犯翌日,以哭腔說「No」、「沒有呀」;被告則稱,錄音時事主行徑奇怪,「尋晚明明係你撩我,然後(翌日)話沒有呀」。 控方另質疑,事發時被告妻子在家中,為何不擔心被發現。被告則稱「間屋好應聲」,妻子若走上樓自己會留意到,「我著得切褲」。案件下周一(9 月 4 日)結案陳詞。
20 歲青年聲稱在 2022 年 11 月至 2023 年 1 月期間,三度在住所附近被警員截查,要求出示身分證。他質疑賦予警察截查權力的《警隊條例》、《公安條例》違反人權,入稟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周二(22 日)被駁回申請。 法官高浩文在判詞指,本案案情不足以支持其提出的憲法挑戰,因此只會變成學術討論,故是次申請毋須處理。但法官指,即使針對條例合憲性,仍然認為本案沒有任何合理的覆核理據,指出相比起拘留查問及搜身,要求出示身份證屬簡單要求,對申請人只造成極小滋擾。法官又提到,《基本法》保障的人身自由非絕對,可受到合理限制。 法官又表示,青年被截查前,分別緊握右拳、用手遮住背囊,信納本案有足夠的客觀事實,證明警員要求他出示身份證的決定是合理。
六旬翁被指於 2012 至 2016 年間,乘家中獨處時,2 度強姦及 3 度非禮年僅 6 至 10 歲的繼孫女,包括強吻對方、觸摸事主私處等。被告否認強姦等 5 罪,案件周二(15 日)在高等法院開審,由暫委法官胡雅文連同 7 人陪審團審理。庭上播放錄影會面片段,事主形容被強姦時感撕裂般劇痛,「痛到喊出嚟」,多次反抗但不果,被告僅著她「忍一忍」。
患有精神病的中年漢,於 2022 年被醫院施加「有條件釋放令」,須居住在中途宿舍。他認為命令侵犯人權及自由、被不當地延長,又指遭「非法」召回大埔醫院精神科留醫 28 日,早前向高院申請人身保護令,周一(14 日)被駁回申請。 法官高浩文在判詞提到,申請人 2020 年就同一情況申請人身保護令,並引述該主審法官周家明指,「有條件釋放令」表面上限制病人的人身自由,但人身自由並非絕對,而命令能在社會利益及人身自由之間取得合理平衡,加上吳獲准每周回家度假 4 天,認為命令沒違憲。 高浩文指認同周官分析,指「有條件釋放令」不會導致任何非法拘留,又強調是否作出命令應由院長考慮,而不是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