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線》本周焦點報道 2022.12.25-31

《法庭線》本周焦點報道 2022.12.25-31

國安法首釋法|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須取特首證明書 否則由國安委判定 一連四天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下午(30 日)閉幕,表決通過《港區國安法》第 14 條和第 47 條的解釋,是自 1997 年人大第 6 次釋法,亦是人大常委首度解釋《國安法》,以釐清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或大律師,能否參與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 人大常委會指明,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可否參與國安案件的問題,香港法院根據《國安法》第 47 條,應向行政長官取得證明書;如法院未有向特首提出,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應按照《國安法》第 14 條的規定,對有關問題作出判斷及決定。 行政長官李家超表示,特區政府會落實國安委作出的決定,並積極考慮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他見記者時強調,特首發出證明書的權力,早於《港區國安法》實施時已存在,釋法並沒有增加特首權力,又指本港的非國安案件,海外律師仍然「無任歡迎」。 國安法首釋法|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須取特首證明書 李家超:考慮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國安法首釋法|李家超:釋法沒增特首權力 「無任歡迎」海外律師處理非國安案國安法首釋法|司法機構:尊重人大釋法 將繼續行使獨立司法權處理國安案人大首就《國安法》釋法 過去5度解釋《基本法》 反修例暴動案統計|2022年199人罪成、再有37人被控 衝擊立會等案2023年開審 反修例運動至今逾萬人被捕,約 2,900 人被起訴。《法庭線》按法庭紀錄及報道統計,截至 2022 年 12 月 21 日,共有 819 人被控暴動,至今約四成案件審結。今年內,再有 37 人被起訴或加控,包括涉理大衝突、原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的鄭錦滿,另有一男生回港入境後被控於理大暴動(見內文表)。 今年內,共有 208 人的暴動案審結,9 人罪名不成立,其餘 199 人罪成,包括 YouTuber 易卓邦和舞台劇演員郭小杰,兩人分別涉 11.18 佐敦衝突及 10.1 黃大仙衝突,被判囚 4 年以上。而截至今年底,有 292 人仍候審。多案排期 2023 年開審,首宗 11.12 中環「和你 lunch」將於 3 月開審;7.21 … Read more

11.18油麻地|13人暴動罪成囚29月至63月 官:現場猶如小型戰場

11.18油麻地|13人暴動罪成囚29月至63月 官:現場猶如小型戰場
2019 年 11 月警方圍堵理大內的示威者,213 人涉在油麻地以「圍魏救趙」,營救被圍堵的示威者,被控暴動,分成多案處理。其中涉及 13 人的案件,除了「12 港人」之一的郭子麟及一名 21 歲男生認罪,其餘 11 人經審訊後裁定罪成,為首宗「聲援理大」、經審訊後定罪的案件。

暫委法官香淑嫻判刑時指,案發時現場示威人數逾千人,與警員對峙近 1 小時,估算投擲了 250 枚汽油彈,暴力情況嚴重,沒有警員被火光波及屬萬幸。 法官又形容,案發現場猶如小型戰場,認為並非突發,是有預謀和一定程度的計劃。

法官指,除了 2 名認罪被告,包括「12 港人」之一的郭子麟獲減刑,分判囚 2 年 5 個月及 3 年 11 個月,另有一被告因年輕獲酌情減刑外,其他被告均沒有減刑理由,分別被判監 4 年半至 5 年 3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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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修例暴動案統計2|近六成定罪被告不涉直接證據 上訴庭指急救員非有效辯護理由

反修例暴動案統計2|近六成定罪被告不涉直接證據 上訴庭急救員非有效辯護理由
2019 年反修例運動至今逾 3 年,《法庭線》整理暴動案數據和翻查判詞,被裁定罪成的 269 人(274 人次)之中,當中 59%(161 人次)被告是控方在審訊中未提出直接證據,而法庭藉被捕時間、地點、衣著、裝備等環境證供,推論曾參與暴動。

至於餘下約 41%,控方曾提出警員目擊或錄像拍攝到被告行為等直接證據,而相關被告被指涉及實質暴力行為如「私了」,例如元朗 721 白衣人,其他行為包括堵路及襲警等。

此外,就急救員在案發現場是否屬於參與暴動,上訴庭 2022 年駁回一宗上訴時指,充當急救員非有效的辯護理由,又指「救人不等如中立」,當造意和行為符合定罪元素,「就是參與了暴動」。律政司亦就 8.31 灣仔暴動案,一名救護員的無罪裁決提出上訴。

《法庭線》整理的詳細數據及資料,請見內文及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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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修例暴動案統計1|2022年199人罪成、再有37人被控 衝擊立會等案2023年開審

反修例暴動案統計|今年199人罪成、再有37人被起訴或加控 明年立會衝突、7.21案開審

反修例運動至今逾萬人被捕,約 2,900 人被起訴。《法庭線》按法庭紀錄及報道統計,截至 2022 年 12 月 21 日,共有 819 人被控暴動,至今約四成案件審結。今年內,再有 37 人被起訴或加控,包括涉理大衝突、原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的鄭錦滿,另有一男生回港入境後被控於理大暴動(見內文表)。 今年內,共有 208 人的暴動案審結,9 人罪名不成立,其餘 199 人罪成,包括 YouTuber 易卓邦和舞台劇演員郭小杰,兩人分別涉 11.18 佐敦衝突及 10.1 黃大仙衝突,被判囚 4 年以上。兩名男生被指在上水向七旬清潔工掟磚,案件亦在高院審結,陪審團裁定誤殺罪不成立、暴動罪成;兩人被判囚 5 年半,屬今年暴動案最重判刑。 部分涉較多被告的暴動案,包括 7.28 上環衝突、11.18 佐敦衝突等,均於今年審結。首宗理大內暴動案亦審結,6 被告全罪成。首兩宗 11.18 油麻地「圍魏救趙」、被告不認罪受審的案件,大部分人於 12 月被裁定罪成,其中一案涉獨立歌手莊正與另 9 人,他們還押至明年 1 月初判刑。 截至今年底,有 292 人仍候審。多案已排期 2023 年開審,首宗 11.12 中環「和你 lunch」將於 3 月開審;7.21 元朗衝突案及 7.1 衝擊立法會案,於 … Read more

法律101| 甚麼是「不誠實取用電腦」罪?

法律101| 甚麼是「不誠實取用電腦」罪?

早前有一名西醫涉濫發「免針紙」,被控「不誠實取用電腦」等罪,准保釋候訊。相信各位讀者也聽過這項控罪,但注意!控罪正確名稱不是(常稱的)不誠實「使用」電腦,而是「取用」電腦。這不僅是字眼上分別,更是關乎控罪的定義。其實直至 2019 年,終審法院才一錘定音解釋了兩者的分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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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法首釋法|李家超:釋法沒增特首權力 「無任歡迎」海外律師處理非國安案

國安法首釋法|李家超:釋法沒增特首權力 「無任歡迎」海外律師處理非國安案
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周五(30 日)表決通過《港區國安法》第 14 條和第 47 條的解釋,指明「沒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或大律師,能否參與國安案件」的問題,香港法院應向行政長官取得證明書,否則應由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判斷和決定。(見另稿)

身兼國安委主席的特首李家超晚上見記者,強調特首發出證明書的權力,早於《港區國安法》實施時已存在,釋法並沒有增加特首權力,又指國安委由不同成員組成,「唔係一個人嘅決定」。

被問到會否擔心法律界有反彈,李家超指今次人大釋法有針對性,相信可令外界更了解港府「點樣慎重兼重視法治原則,以及堅持維護被告人嘅權利」。他又指,本港的非國安案件,海外律師仍然「無任歡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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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首就《國安法》釋法 過去5度解釋《基本法》

人大首就《國安法》釋法 過去5度解釋《基本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周五(30 日)因應港府提請要求,首次就《港區國安法》第 14 及 47 條釋法,亦是自 1997 年 7 月 1 日後,人大第 6 次釋法。 人大常委會指明,針對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可否參與國安案件的問題,香港法院根據《國安法》第 47 條,應向行政長官取得證明書;如法院未有向特首提出,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應按《國安法》第 14 條的規定,對有關問題作出判斷及決定。(見另稿) 司法機構表示,尊重人大常委依法行使權力釋法,會繼續根據《基本法》規定行使獨立的司法權,不偏不倚處理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見另稿) 人大常委會過去 5 次釋法均針對《基本法》,其中 2 次涉及普選問題及立法會宣誓風波,都是由人大常委會主動提出。另外 2 次由行政長官提請,1 次由終審法院提請釋法。 第一次釋法(1999 年):吳嘉玲案/港人內地出生子女居港權問題 終審法院於 1999 年年初裁定,所有港人在內地所生子女,均擁有居港權。時任行政長官董建華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第 22 條第 4 款和第 24 條第 2 款第 (3) 項的立法原意。 全國人大常委會後來釋法,指只有獲批單程證的香港永久居民,在內地所生子女才享有居港權,出生時父母仍未成為香港居民的子女則沒有,推翻終院裁決。 第二次釋法(2004 年):有關普選/特首及立法會產生方式問題 全國人大常委會主動釋法,就《基本法》附件一第 7 條和附件二第 3 條、即修改特首及立法會產生方式作解釋。 是次釋法令政改程序由原本的「三步曲」,即 (1) 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通過、(2) 特首同意、(3) … Read more

國安法首釋法|司法機構:尊重人大釋法 將繼續行使獨立司法權處理國安案

國安法首釋法︱司法機構:尊重人大釋法 將繼續行使獨立司法權處理國安案
一連四天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下午(30 日)閉幕,表決通過《港區國安法》第 14 條和第 47 條的解釋,是自 1997 年人大第 6 次釋法,亦是人大常委會首度解釋《國安法》。(見另稿)是次釋法主要處理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或大律師,能否參與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

司法機構及立法會主席梁君彥分別於釋法內容公布後發新聞稿,司法機構表示,尊重人大常委依法行使權力釋法,會繼續根據《基本法》規定行使獨立的司法權,不偏不倚處理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梁君彥則指,人大常委就《國安法》的解釋,符合國家和香港的根本整體利益,又指若特區政府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並向立法會提交草案,立法會會仔細審議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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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法首釋法|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須取得特首證明書 李家超:積極考慮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

國安法首釋法|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須取得特首證明書 李家超:積極考慮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
一連四天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下午(30 日)閉幕,表決通過《港區國安法》第 14 條和第 47 條的解釋,是自 1997 年人大第 6 次釋法,亦是人大常委首度解釋《國安法》,以釐清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或大律師,能否參與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

人大常委會指明,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可否參與國安案件的問題,香港法院根據《國安法》第 47 條,應向行政長官取得證明書;如法院未有向特首提出,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應按照《國安法》第 14 條的規定,對有關問題作出判斷及決定。

行政長官李家超發聲明,歡迎及感謝人大常委會對條文作出解釋,又指特區政府會落實香港國安委就有關問題作出的判斷和決定,並積極考慮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

司法機構亦發新聞稿,表示尊重人大常委行使權力釋法,會繼續行使獨立司法權處理涉國安案件(見另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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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涉藏鐳射筆勝訴 稱警漏披露兩證供 入稟追討52萬 官剔除申請、斥濫用程序

青年涉藏鐳射筆勝訴 稱警未披露所有證供 入稟追討52萬元 官剔除申請、斥濫用程序
19 歲男學生彭裕謙早前被指 2019 年 11 月在旺角管有鐳射筆,他否認控罪,在無律師代表下,親自以英文自辯,最終獲判無罪。他其後入稟區院,指裁決後發現有警員沒盡披露文件責任,向他漏提供兩證人證供等,向律政司追討共逾 52 萬元賠償。

法官高勁修周五(30 日)頒下判詞,剔除彭裕謙申索,指其申索瑣屑無聊(frivolous)、濫用司法程序、變得學術,及未能披露合理訴訟因由(cause of action)。法官又指,同意律政司一方所言,觀乎本案情況,原審裁判官也不會批准他的訟費申請,並下令彭裕謙負擔律政司一方訟費。

彭裕謙同日親到區院領取判詞,在庭外指需時仔細研究內容,再決定下一步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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