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歲患抑鬱男子因生意經營困難欠債,擔心妻子與 3 名女兒被財務公司騷擾,2024 年將安眠藥混入晚餐後燒炭自盡,期間不忍目睹妻女陪死而澆熄木炭,妻女最終獲救。被告承認 4 項企圖謀殺罪,周一(17 日)在高等法院被判監禁 5 年 4 個月。
法官游德康判刑後,向被告女兒表示,被告是一個好人,寄語大家互相支持。官又寄語被告不要放棄,指他有 4 個「強力後盾」,「我明白做男人唔容易,做爸爸唔容易,你唔係最強者,佢哋都好強」。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45 歲患抑鬱男子因生意經營困難欠債,擔心妻子與 3 名女兒被財務公司騷擾,2024 年將安眠藥混入晚餐後燒炭自盡,期間不忍目睹妻女陪死而澆熄木炭,妻女最終獲救。被告承認 4 項企圖謀殺罪,周一(17 日)在高等法院被判監禁 5 年 4 個月。
法官游德康判刑後,向被告女兒表示,被告是一個好人,寄語大家互相支持。官又寄語被告不要放棄,指他有 4 個「強力後盾」,「我明白做男人唔容易,做爸爸唔容易,你唔係最強者,佢哋都好強」。
50 歲機電署機械督察涉隱瞞「財仔」債務,詐騙儲蓄互助社(遮仔會)向他批出 3 筆合共 84 萬元貸款。他被控 3 項欺詐罪,案件周一(17 日)在觀塘裁判法院再提堂。
辯方申請押後以待索取醫療報告,指關於被告失眠及背痛問題,與被告是否適合答辯相關。署理主任裁判官李志豪批准,惟稱「瞓唔到覺唔適合答辯,咁個個都唔適合答辯」,將案押後至 10 月中再訊。被告續准保釋。
八旬翁涉 2026 年 7 月,在跑馬地天主教聖彌額爾墳場,損壞墳墓後方的土地,被控一項「刑事損壞」罪。案件周一(17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首提堂。主任裁判官張志偉應辯方申請,押後案件至 10 月 26 日再訊,以後索取控方文件,另批准被告以現金 2,000 元保釋,條件包括不得返回案發地點。
五旬的士司機被控今年 6 月 5 日在牛頭角吸食氯胺酮並駕車,他早前承認一項「在體內含有任何濃度的指明毒品時駕駛汽車」罪。署理主任裁判官李志豪周一(17 日)在觀塘裁判法院判被告監禁 4 個月,停牌 5 年。
Podcast 一周法庭線報 法律101 上周焦點 47人案11被告獲批上訴至終院證明書 支聯會煽顛案 高院8.21裁決 宏福苑聽證會供詞 青年中港城男廁寫字煽動罪成判感化18個月 逃出理大案 刑期最重6人提上訴爭議控罪 吳靄儀失當投訴不成立 大律師公會提覆核 被控2019年管鐳射筆 澳洲返港女子獲裁無罪 九巴車長車廠撞斃同事 不小心駕駛判社服令 煙草商涉代國企總經理持股 洗黑錢罪不成立 律師樓人員誘強姦案事主不作供罪成 申上訴證明書失敗 電影資料館書籍未署名 資深電影文化工作者提覆核
一名城大生物醫學工程學士生,因成續不達標,3 個學期的成績平均績點(GPA)不足 1.7,2024 年被勒令退學。他向城大申請覆核後獲酌情恢復學籍,惟下一學期 GPA 仍不達標,今年再被終止學籍。該學生不服決定提司法覆核,高院周五(14 日)拒批許可,申請人須付 16 萬訟費。
申請人爭議校方酌情讓他復課後,應重新計算成績,惟暫委法官林展程指,校方規條列明學生任何 3 個學期成績不達標,可被終止學籍,無規定復學後可重新計算,故申請人的理據無可爭辯。判詞末段特別提到,大學一般被期望給予學生機會,會交由校方決定是否向該學生追討訟費,又指申請人竭盡所能挽回學籍,「可見他確實在意其學業,值得社會給他一個機會」。
謝瑞麟珠寶一名 63 歲採購經理,被公司解僱後,主動招認曾盜取供應商鑽石,總值約1,100萬元。被告早前承認 3 項盜竊罪,法官陳慶偉周五(14 日)於高等法院判被告監禁 6 年 8 個月。
法官判刑時指,被告因賭博問題而犯案,行為違反公司及供應商對他的信任,濫用採購經理的職位犯案。他小心地進行盜竊,亦嘗試掩飾罪行。若非被告被裁員,事件不會輕易被揭發。
支聯會被指煽顛案,司法機構網頁周五(14 日)公布,法庭將於下周五即 8 月 21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頒布裁決,由 3 名《國安法》指定法官負責,料需時 60 分鐘。
本案於 2021 年 9 月起訴,原定去年 5 月開審,惟因法官有另案審理等而延期至今年 1 月開審。案件審期原定 75 天,後因庭上集中在《國安法》實施後時間,控方毋須播放部分片段等,最終審 24 天,並在 5 月完成控辯案情。法官李運騰當時預料 7 月中至底裁決。
截至今天,受審的前正副主席李卓人、鄒幸彤已還押近 1,800 天,而選擇認罪的前副主席何俊仁則已還押近 1,600 天,他將於審訊後處理判刑。
《法庭線》支聯會被指煽顛案專頁
法律行政人員陳偉強涉提出以 20 萬元,換取強姦案事主不作供,被裁妨礙司法公正罪成,判囚 2 年 8 個月。他提定罪上訴被駁回,然後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證明書,周五(14 日)被上訴庭駁回。
陳一方指,原審辯方大狀黃志偉嚴重不稱職,令陳被剝奪公平審訊,上訴庭判決時亦以「隱晦」形式認定黃嚴重不稱職。上訴庭反駁,在本案從未裁定黃嚴重不稱職,即使其處理方法有損辯方案情的完整性,但整體而言其缺失「並未顛覆原審的公平公正」。
41 歲男警否認去年 12 月在尖沙咀警署內非禮一名女報案人,周五(14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展開第三天審訊。被告不作供亦不傳證人,案件押後 8 月 28 日裁決,期間被告續准保釋。
辯方在結案陳詞提出,涉事的警署房間車水馬龍、長期開門,被告難以犯案,又稱事主的可信和可靠性成疑、有捏造傾向,例如她稱遭被告未經同意下翻閱其裸照一事,庭上「信誓旦旦、言之鑿鑿」說出一個版本後,在讀過口供紙後改變說法,並質疑事主三度遭觸碰也沒反應,「即使唔係彈起嚟、(講)喂做咩呀,都必定會有反應掛?」
第二日審訊:
辯方質疑事主無縮開、喜歡被摸 官裁表證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