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歲客戶服務資深助理涉於去年 10 月,在 4 個社交媒體平台披露前女友的個人資料,又冒認前女友開帳戶,令陌生人聯絡事主意圖交友。他被控 7 項「在未獲同意下披露個人資料罪」,案件周四(25日)於沙田裁判法院首次提堂。 被告沒有律師代表,署理主任裁判官張志偉應他的要求,把案件押後 10 月 6 日再訊,以待被告索取法律意見及控方文件。期間被告獲准以一千元現金保釋,不得接觸控方證人。裁判官另批出匿名令,禁止任何人披露事主的個人資料。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26 歲客戶服務資深助理涉於去年 10 月,在 4 個社交媒體平台披露前女友的個人資料,又冒認前女友開帳戶,令陌生人聯絡事主意圖交友。他被控 7 項「在未獲同意下披露個人資料罪」,案件周四(25日)於沙田裁判法院首次提堂。 被告沒有律師代表,署理主任裁判官張志偉應他的要求,把案件押後 10 月 6 日再訊,以待被告索取法律意見及控方文件。期間被告獲准以一千元現金保釋,不得接觸控方證人。裁判官另批出匿名令,禁止任何人披露事主的個人資料。
2021 年港鐵太子站「8.31」事件兩周年,網媒「蛋蛋俱樂部」台長在太子站外行人路直播時,被指向警方叫囂,被控阻礙公職人員及公眾妨擾兩罪。案件原訂周四(25 日)在西九龍法院開審。被告於開審前改為認罪,並親自求情表示患甲狀腺亢進等病,消瘦超過 50 磅,健康惡劣,並欲陪伴同住八旬外公,望獲判非監禁式刑罰。 被告庭上問可否傳涉案警員到庭,指欲向警致歉,裁判官李志豪拒絕,稱非其能力範圍。被告亦表達欲取回涉案器材轉售,官指物品與案相關,亦拒絕其要求。官押後至 9 月 22 日判刑,並下令索取感化、社會服務令及醫療報告,期間被告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53 歲無業漢被指在 Telegram 群組發布煽動訊息,並在太古城寓所藏有 3 把軍刀和對講機,遭控「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等 3 罪,案件周四(25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再提堂。 控方指警方已完成調查,準備好答辯。辯方則指,正與控方商討案件處理方法,料很快有結果,並稱是日控方向辯方「提供重大進展」,申請押後 9 月 15 日答辯,預計屆時聆訊需時約 1 小時,獲《國安法》指定法官、主任裁判官羅德泉批准,期間被告還押懲教看管。
兩名擁 Tesla 電動車的 Uber 司機,於 2018 年向運輸署申請出租汽車牌照,向公眾提供豪華出租汽車服務,同年被署方以未能證明有市場需求、具服務獨特性為由拒絕,再被交通審裁處駁回上訴。二人 2021 年入稟高院提出司法覆核,挑戰審裁處駁回上訴的決定。 雙方周三(24 日)在高院陳詞。申請方指出,市場對豪華房車接送有需求,滿足發牌條件,署方理應發牌。答辯方則表示,發牌需考慮多項因素,例如同區公共交通工具覆蓋度等,指單純市民偏好豪華房車,未必一定構成合理理由而獲發牌。 法官高浩文押後至 10 月 5 日頒布決定。
2020 年 5 月 10 日,網民發起「母親節行街」,青年被指在旺角向警方投擲水樽,被裁定「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罪成,判囚 6 星期,青年不服定罪及刑罰提上訴。 法官李運騰周三(24 日)在高等法院宣讀判詞,裁定青年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刑罰。判詞指,上訴人的行為非常可疑,但控方未能證明他「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是唯一合理推論,其定罪不安全及不穩妥。 法官強調,青年能脫罪僅「出於僥倖」,又指假如控方將「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包括在控罪詳情內,上訴結果或會有分別。旁聽席親友聞判相擁而泣。
2022 年 3 月初,47 歲廚師光顧連鎖茶餐廳「銀龍冰室」時,疑不滿下單時無人理會,遂高呼「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口號,結果惹來鄰座夫婦不滿。三人初則口角,繼而動武,最終同被控在公眾地方打鬥罪。 案件周三(24 日)在西九龍法院提堂,夫婦獲准自簽 1,000 元、守行為一年結案,另須支付 300 元堂費。庭上讀出夫婦案情時,廚師表示不同意;他暫毋須答辯,准保釋至 10 月 6 日再訊,以候辯方索取文件及給予法律意見。
2019 年 8 月 25 日,網民發起「荃葵青遊行」,期後演變成警民衝突,5 名男女被指攜有鐳射筆等物品,被控非法集結及襲警等 4 罪,經審訊後周三( 24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全部罪名成立,還押至 9 月 14 日判刑。 裁判官李志豪引述上級法院指,非法集結具流動性,綜合各被告當時攜帶的裝備、裝束,以及被捕地點等環境證供,唯一推論是罪名成立。李表示,會先索取相關報告始量刑,並表明如屆時決定判囚,相信刑期不短。
食環署 2020 年票控旺角信和中心擁兩間夾公仔店舖的公司,沒領「公眾娛樂場所」牌照經營,翌年公司被裁定罪名不成立,裁判官指夾公仔機不符現行條文「娛樂」定義,且性質似售貨的「扭蛋機」。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周三(24 日)在高等法院被駁回。
法官黎婉姫認同原審裁判官指,夾公仔機不符《公眾娛樂場所條例》(下稱條例)的「娛樂」及機動遊戲定義,因此涉案店舖「順理成章」非受條例規管的「公眾娛樂場所」。
2019 年冬至前夕,警方以「反罪惡行動」為由,驅趕深水埗通州街公園的無家者,康文署以垃圾車將無家者物品丟棄。14 名無家者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22 年 3 月獲裁定勝訴,每人象徵式獲賠償 100 元。當中 6 名申索人要求覆核,7 月被駁回。 司法機構周三(24 日)上載判決理由書,審裁官林希維指本案沒有可信納的證據,證明無家者的損失,而賠償定額在法律上並無錯誤,而無家者亦沒就受「精神困擾」一事提供證據及索償,故裁定所有覆核理由不成立,維持原判。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集團行政總監黃偉強,被指向科技園公司隱瞞違反將軍澳工業邨租契,被控兩項欺詐罪,控辯雙方周三(24 日)在區域法院結案陳詞,天主教香港教區榮休主教陳日君樞機到庭旁聽。 辯方指,「力高顧問有限公司」除了處理黎智英的私人事務,亦與《蘋果》業務有關,又指涉案大樓包括飯堂、泳池,不可能「每吋每呎」都與指明用途有關。辯方強調,即使案件涉及違約,也應循民事訴訟處理,而非刑事檢控,反問:「例如(租約)唔畀養寵物,唔講畀業主聽,係咪構成欺詐?」 辯方又指,黃偉強只是員工,被委派簽署回覆科技園公司的信件,沒責任向對方披露事情。惟控方反駁指,黎智英租用涉案大樓時,已知用途是出版及印刷,多年來亦從未為「力高」申領牌照。而黃偉強處理牌照事宜逾 10 年,屬「非一般員工」,不可能不知情。案件暫定 10 月 25 日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