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周二(25 日)中午發稿,指警方國安處落案控告一名 29 歲男子,控以 3 項《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新煽動罪,以及兩項摧毀或損壞財產罪。此案亦是「23 條」生效後,首宗警方發稿公布的新煽動罪檢控,之前傳媒有紀錄的兩宗檢控,警方均未發新聞公告。
案件周二下午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控方申請押後案件,待警方進一步調查,檢查被告的電話、電腦,以及調查被告是否涉及其他案件。控方反對被告保釋,辯方則沒有擔保申請,還押至 8 月 22 日再訊。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政府周二(25 日)中午發稿,指警方國安處落案控告一名 29 歲男子,控以 3 項《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新煽動罪,以及兩項摧毀或損壞財產罪。此案亦是「23 條」生效後,首宗警方發稿公布的新煽動罪檢控,之前傳媒有紀錄的兩宗檢控,警方均未發新聞公告。
案件周二下午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控方申請押後案件,待警方進一步調查,檢查被告的電話、電腦,以及調查被告是否涉及其他案件。控方反對被告保釋,辯方則沒有擔保申請,還押至 8 月 22 日再訊。
47 名民主派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認罪的戴耀廷、區諾軒、趙家賢、鍾錦麟,以及審訊後罪成的吳政亨,周二(25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展開求情,料需時 3 天。大批巿民在法院外輪候旁聽席,排首位的巿民前一晚已到場,至周二早上約 8 時,已有近百名巿民。
戴耀廷被捕後 3 年久未露面,數名巿民表示記掛戴的近況,希望到庭表達「最起碼嘅支持」。其中一人與戴有書信往來,他形容戴表現豁然開朗,在獄中過著平安的生活,「肉體被困住但係心靈係釋放」。
多國領事館均有派代表旁聽,包括英、法、澳及瑞士等。前支聯會常委徐漢光、前立法會議員邵家臻、政治漫畫家尊子、以及同案無罪被告劉偉聰亦有到庭。劉偉聰指他是處理另案,與 47 人案無關。邵家臻則指,幾年來陪伴各被告度過被捕、審訊,「去到呢個階段,都唔應該缺席啦係咪?」。
47 名民主派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14 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另 31 人認罪,共有 45 人罪成。被指為組織者的 5 人,包括認罪戴耀廷、區諾軒、趙家賢、鍾錦麟,以及審訊後罪成的吳政亨,周二(25 日)將開始處理求情,料需時 3 天。
綜合判詞,法官裁斷戴耀廷為「35+ 計劃的大腦及主要推手」,而區諾軒對戴的協助起了關鍵作用,亦一直了解戴的目標。官又指,區作供時予人感覺嘗試與戴劃清界線,亦指不接納區對「攬炒」的理解,認為他應知「35+ 計劃」是起點。
至於趙家賢、鍾錦麟,判詞着墨不多。趙作供時形容「民主動力」是初選的「承辦機構」,他另被何桂藍一方引帖文質疑立場。至於吳政亨,判詞指即使「三投三不投」可能是他自發,但肯定他和戴有協議實行謀劃。
47人案判詞分析:
初選被指違法的核心 原訟庭3法官:五大訴求不可能達成
和平無差別否決被裁定屬非法手段 官引起訴後生效條文指屬濫權
47人案報道一覽
2019 年 8 月 18 日,民陣在維園舉行流水式集會,黎智英、吳靄儀等 7 名民主派人士,經審訊後被裁定「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罪罪成。上訴庭裁定 7 人「組織集結」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參與集結」罪則上訴失敗、維持定罪。被告一方上訴至終審法院,案件周一(24 日)在終院聆訊,法官押後裁決。
各人針對「參與集結」定罪上訴,其中的法律爭議,牽涉英國最高法院近年兩宗案例訂明的「執行相稱性」原則,是否適用於本案。上訴方力陳,拘捕、檢控及定罪等均須符合相稱性,法庭在定罪及判刑前,應考慮本案所有因素,包括當日集結和平、警方亦無驅散。
律政司一方則指,警方已進行相稱性評估,質疑上訴方稱,即使上訴人參與集結,但因定罪不相稱可獲判無罪,說法屬「搬龍門」,破壞立法原意。首席法官張舉能亦質疑,假設法庭接納上訴方說法,即法庭須審視定罪本身是否相稱,無論上級法院批准或駁回上訴,該決定亦受相稱性原則審視,「那麼這自我審視過程何時才完結?」
支聯會及其前正副主席李卓人、何俊仁、鄒幸彤被指「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周一(24 日)在高院處理鄒的「換官」申請,由指定法官李運騰、陳仲衡及黎婉姫處理,暫訂下周五(7 月 5 日)頒布裁決。
鄒幸彤引案例指,有份審理的黎婉姫在支聯會另案,曾經閱讀不向辯方披露的控方「公眾利益豁免權」(PII)文件,屬於觸及「外部訊息」,達到有機會偏頗的門檻。鄒又指,法官在審前已看到對支聯會的嚴重指稱、對證人的描述,形容情況「非常不理想」。
李運騰質疑,他都要先看過有關文件,才可判斷黎可否審理此案,指若按鄒邏輯,「我哋 3 位都唔審得」,法官亦先後引控方開案陳詞、案中案等情況,質疑鄒的理據。控方則指據案例,「換官」須是非常例外才可成立,因專業法官會把無關材料摒除。
律政司去年就反修例歌曲《願榮光歸香港》入稟高等法院申請禁制令,原訟庭拒批臨時禁制令,上訴庭則在上月正式批出臨時禁制令,並同意律政司在入稟狀夾附的 32 條《願榮光》影片,符合禁制令禁止範圍。
被指有煽動意圖的 32 條《願榮光》YouTube 影片,全數在香港下架,大部分影片在香港以外地區則仍能觀看;《願榮光》的原創版本亦在 Apple Music、Spotify 等音樂串流平台一度下架。創作團隊其後表示,「使用了新方法」重新發行《願榮光》純音樂版本,至周日(23 日),原創版本在 Spotify 及 KKBOX 重新上架,現存共 11 個原創版本。
除了 32 條指明影片,在 YouTube 仍能找到過百段與《願榮光》有關的影片,包括逾 50 段《願榮光》MV 備份,每周亦約有 10 至 30 條《願榮光》新影片發布,當中有《願榮光》翻唱版本、MV 備份、海外港人集會片段。
YouTube 回覆《法庭線》查詢,稱已因應禁制令從香港地區移除 32 條影片,又指只要當局「循正確法律途徑」要求移除影片,YouTube 會審視,重申強烈反對禁令,擔心帶來「寒蟬效應」。律政司則重申,具犯罪意圖而發布「該歌曲」屬違令。
已被剔除公司註冊的支聯會,前副主席鄒幸彤與兩名前常委鄧岳君、徐漢光,被裁定拒交資料罪成。3 人於 2024 年 3 月被高院駁回定罪、刑期上訴,向高院申請上訴至終院許可證明書被拒絕後,直接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
終院網站顯示,3 人的終極上訴許可聆訊將於 7 月 31 日處理,負責的法官則暫顯示為「容後通知」(To be confirmed)。鄒繼續無律師代表。
3 人原審被裁定罪成,判囚 4 個半月,均已完成服刑。鄒正就支聯會涉煽動顛覆案還押,該案周一(24 日)在高院處理由鄒提出的「換官」申請聆訊,而鄧、徐亦有到庭旁聽。
Podcast: 上周焦點: 23條|涉YouTube等發布陳述及照片 58歲男被控新發布煽動刊物罪還押 「23 條」檢控再錄一案。58 歲男子被控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生效當日,即今年 3 月 23 日,至 6 月 19 日期間,在 YouTube 等三個網上平台,發布煽動陳述或相片,據悉涉案字眼包括「革命無罪造反有理」,被控「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周五(21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首度提堂。 被告暫時毋須答辯,《國安法》指定法官、主任裁判官蘇文隆應控方要求,押後至 8 月 7 日再訊,以候警方檢查其家中搜出的兩部電話、桌上電腦,以及 3 部手提電腦。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李庭偉指,被告沒保釋申請,辯方代表、律師陳奕勤確認。被告須還押。 按《法庭線》統計,在「23 條」生效前,涉及網上煽動言論的案件,律政司均起訴「煽動作為」罪,而「煽動刊物」罪則主要涉實體或傳媒刊物。是次「23 條」檢控,網上言論亦歸類為「煽動刊物」罪。 《法庭線》另向保安局及警方查詢有關「23 條」的檢控數字,惟局方回覆的統計數字,均連同《國安法》生效後,危及國安行為案件計算,未有單獨統計「23 條」個案。局方周五(21 日)解釋稱,危害國家安全屬嚴重罪行,亦可能涉敏感的危害國安活動,披露相關拘捕數字的分項數字及資料,會影響行動部署,故不會公開。 死因研訊|女工污水廠井口工作身亡 技工指勸阻下井不果、稱「要入去救老公」 2021 年 11 月,渠務署小蠔灣污水處理廠發生工業意外,共 5 名工人在回流井暈倒,其中一名 46 歲女工人送院後不治,死因庭周三(20 日)展開第四日研訊。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 6 月 25 日陳詞。 死者丈夫供稱,死者當日在井口地面負責風險評估、監測井內氣體,沒有下井。他和工人下井工作期間,均沒佩戴安全設備;直至下午完工之際,工人發現有污水流出,他聞到刺鼻氣味後昏迷。 法醫指,死者多條肋骨骨折,左臂疑被鋒利水泵葉片切斷;胸腔亦有積水,顯示有溺斃痕跡,加上死者血液中驗出高濃度硫化氫,推論死者當時可能站近井口,吸入高濃度硫化氫後暈倒墮井,背部撞擊地面或牆壁,認為其死因是硫化氫中毒、胸肺受損、溺斃的累積效應。 外判商技工以書面提交供詞,則提到死者在井口時,技工已多番阻止她下井,但死者不理勸阻,爬梯下井,技工更一度伸手入井內,勉強捉住死者,指「阿姐你做乜入去呀,入面好危險」,惟死者表示「我要入去救我老公」,其後技工在井口聽到約 2 分鐘、「好淒涼」的女子呻吟聲。 反恐首案|辯方指嚴文謙被捕時遭毆打 警嘗試逼賴振邦飲滴露 警否認 《反恐條例》首案,7 人不認罪續審。第三名從犯證人、已認罪的蘇緯軒在庭上確認,在「殺警計劃」被指派為槍手,負責在大廈高處射殺警員。蘇供稱,在 2014 年認識一位叫「Stephen … Read more
2019 年 11 月 18 日,警方圍封理工大學,213 人涉在油麻地「圍魏救趙」被控暴動,分拆成多案審理。最後一宗開審的案件涉及 9 人,5 人開審前認罪,3 人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餘下一人罪名不成立。區院暫委法官梁嘉琪周六(22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判 8 人監禁 37 至 50 個月。
有被告案發時任職救護員,辯方指他以救援目的到場,又曾於當值時為警長療傷。但法官認為,當時被告身上沒有專業救援裝備,案發時亦不見他有救助他人。官另考慮本案曾因疫情而需重新排期,額外為 8 人扣減兩個月。
上周五(14 日)有一宗《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稱「23條」)檢控案件首提堂,是 23 條自 2024 年 3 月 23 日生效後,傳媒紀錄上首案。由於警方國安處未有發新聞公告,《法庭線》向保安局及警方查詢是否 23 條首宗檢控,均未獲確認。
而保安局、警方上周五的回覆,拘捕、檢控數字均連同《國安法》生效後,危及國安行為案件計算,未有單獨統計「23 條」個案。《法庭線》追問局方,數字是否包括國安處檢控的洗黑錢、藏槍案等、會否有 23 條分項統計數字。
局方僅回覆相同數字,沒有其他補充。至本周五(21 日),保安局主動解釋,指危害國家安全屬嚴重罪行,亦可能涉敏感的危害國安活動,披露相關拘捕數字的分項數字及資料,會影響行動部署,故不會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