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被告向律師承認犯罪,但卻打算在庭上不認罪,律師可否繼續為他辯護?相反,假如被告向律師堅稱沒有犯罪,但卻打算在庭上認罪,律師又須否阻止他?今次法律 101,嘗試從律師專業操守角度,與讀者探討這典型的兩難局面。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假如被告向律師承認犯罪,但卻打算在庭上不認罪,律師可否繼續為他辯護?相反,假如被告向律師堅稱沒有犯罪,但卻打算在庭上認罪,律師又須否阻止他?今次法律 101,嘗試從律師專業操守角度,與讀者探討這典型的兩難局面。
2019 年 11 月,警方圍堵理工大學內的示威者,其中 17 人疑「突圍而出」,及後在科學館內被捕。其中一宗涉及 8 人案件,有 5 人於開審前及審訊期間先後認罪,被判囚 15 至 19 個月。律政司不滿刑期過輕提出覆核,被即日駁回。上訴庭周五(1 日)頒下判詞。
案件爭議 5 人承認理大外暴動罪後,原審量刑應否考慮另一獲准存檔法庭的理大內暴動罪。律政司認為應予考慮,因 5 人所認的暴動罪,是理大內暴動的延續;答辯方則認為若列入考慮,「無異於把已存檔的控罪翻出來再判刑」。
判詞又指,律政司亦爭議原審量刑時考慮不相關因素,例如猜測暴動有「幕後黑手」,而 5 人只是「受害人」,影響其對答辯人個人罪責的判斷。答辯方則認為,原審只是將疑點利益歸於被告。上訴庭裁定,原審量刑起點屬過輕,但考慮 5 人聆訊時快將出獄等因素,最終駁回律政司覆核。
青年馬家健 2016 年因「企圖販毒」罪,一度被判監 23 年,服刑 5 年後上訴得直。律師行「師爺」陳強利涉嫌遊說馬認罪,與大律師張曉惠被控一項「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陳早前認罪。張則不認罪受審,案件周五(12 月 1 日)在區院作結案陳詞。
辯方案情指張曉惠為「局外人」。控方質疑,陳強利不會在自己不在場下,容許「局外人」與馬會面,指辯方案情與客觀證據「完全背道而馳」,又指張沒就案件的證據強弱,向馬給予專業意見,「完完全全無將馬家健呢個被告人嘅利益考慮到」。
辯方結案時反駁,陳強利僅為師爺,不能阻止律師與馬會面,又指馬的證供不可信,因馬的說法是源自他要推翻認罪,且馬作供時曾同意,如果對自己有利會隨時「講大話」。法官張潔宜押後至 2024 年 3 月 1 日裁決。張曉惠續准保釋。
2019 年 11 月 18 日,警方圍封理工大學,大批市民「圍魏救趙」,213 人在油麻地碧街一帶被捕,分拆成多案審理。其中涉及 23 人的案件,12 人開審前認罪,周五(1 日)在區域法院求情。
辯方求情指,有被告夢想成為教師,惟因本案失去教席。另有被告認罪前完成碩士學位,還押期間亦不斷進修,料在獄中修讀第二個碩士學位,盼服刑後貢獻社會。暫委法官黃雅茵押後至 2024 年 7 月 19 日判刑,期間眾被告繼續還押。
改制後的區議會選舉將於 12 月 10 日舉行,參選人須於「三會」即分區、防火和撲滅罪行委員會中,獲足夠提名才可入閘參選。「長洲覆核王」郭卓堅提司法覆核指規定違憲,要求法庭頒令取消,案件周四(30 日)在高等法院處理。
申請方指,區選新制下的提名制沒有準則,賦予「三會」成員不平等權力,凌駕及限制公眾權利,或使他們偏𥘵「自己人」,又形容被「三會」提名的人是「贏在起跑線」。法官高浩文亦表示,對「三會」成員大多數提名「自己人」參選感到驚訝。
政府一方則指,今屆有區議員用議會資源作其他用途,「三會」提名制是因時制宜,申請方未能提出證據,顯示新制下有多少人未能入閘,又指郭卓堅逾期 27 日入稟,若法庭頒令取消提名制,將嚴重損害區選的合法性。最後﹐申請方以《動物農莊》名句形容「三會」提名制,「所有動物都是平等,但有些動物比其他動物更平等」。高浩文聽畢雙方陳詞,押至周五(1 日)下午 4 時半裁決。
「元朗 7.21 襲擊」事隔 4 年,再多 4 名「白衣人」於 7 月初被落案起訴暴動及串謀有意圖傷人罪,案件周四(30 日)在區域法院提訊。其中一名 42 歲男子擬認罪,法官高勁修押後案件至明年 3 月 22 日答辯和求情。
另 2 名被告申請押後,以待向警方索取閉路電視片段。餘下 38 歲男子沒律師代表,自行應訊,他表示將申請法援,向法官稱要求與調查案件的警員會面,指希望向警員交代案情。法官指不能貿然回答其要求,著他申請法援後與律師商討,並將 3 人的案件押後至明年 2 月 6 日再訊。
除 43 歲、報稱商人的被告早前在高院成功申請擔保,續准保釋外,其餘 3 人沒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47 名民主派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一案,周四(30 日)展開第 117 天審訊。梁國雄、陳志全及鄒家成等 5 名被告完成案情或法律結案陳詞(見內文表);劉偉聰、施德來採書面陳詞。餘下的何桂藍、李予信,將待辯方完成法律陳詞後,再就案情陳詞。案件下周一續。
代表鄭達鴻、梁國雄的資深大狀潘熙指,兩人沒意圖執行串謀協議,不應被視為共謀者。法官引案例、梁的發言數度質疑;潘重申兩人沒意圖執行,控方亦未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鄒家成代表大狀陳世傑指,〈墨落無悔〉發起人之間就算有協議,也非本案指控的協議,何況〈墨〉絕非協議;又指控方不能當《國安法》是「尚方寶劍」,不受限地拓闊詮釋。陳志全代表大狀馬維騉指,失職本質上不等同「非法」,而無差別否決沒明文禁止,也不構成顛覆。
第 116 日審訊:
47人案|結案陳詞開始 控方指非法手段毋須涵蓋武力 官引發言帖文質疑辯方
47人案審訊《法庭線》報道一覽
2021 年,57 歲廣告設計師被指打逾萬次電話,滋擾兩名區域法院法官,被控 4 項不斷打電話罪,後再遭加控在高院處理的藐視法庭罪。控方早前申請押後本案至高院案審結再處理,主任裁判官徐綺薇關注,高院案仍有許多不明朗因素,重申刑事案件應盡快處理。
案件周三(29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再訊。控方申請撤銷 4 項不斷打電話罪,強調不代表不追究或證據不足,而是認為在高院處理的藐視法庭罪,更能反映案件嚴重性,獲徐綺薇批准。
警方國家安全處日前在機場閘口拘捕一名 26 歲男子,指他穿上有煽動字句的衣服,並在其隨身物品中搜出印有煽動字句的旗幟和衣物,以及他人的身份證。該男子被落案起訴「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管有煽動刊物」及「管有他人身份證」共 3 罪,案件周三(29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首度提堂。
控方申請押後,以待警方進一步調查被告的手機和社交帳戶,審視有否涉及其他控罪。辯方提出保釋申請,控方反對。《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聽取雙方陳詞後,拒絕擔保,被告須還押至 2024 年 1 月 4 日再訊。被告保留 8 天保釋覆核權,將於 12 月 6 日作保釋覆核。
據了解,被告涉穿上印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及「香港獨立 唯一出路」的上衣,警方亦在其隨身物品搜出印有「光時」的旗幟。
2019 年 9 月 21 日,巿民在元朗發起 7.21 兩個月紀念活動,兩名醉漢涉企圖襲擊途人而遭「私了」。一名中年婦被指用易拉架擊打兩人,其後在警方上門拘捕時,將案發時所穿的運動鞋拋出窗外。經審訊後,她被裁定暴動、有意圖傷人及妨礙司法公正共 4 罪成,周三(29 日)在區域法院被判監禁 5 年半。
法官郭啟安指,兩名事主並非直接挑釁,但其行為激化現場人士情緒,非常不智。但即使事主言論如何激烈火爆、不堪入耳,施襲者行為都不可能合法,形容「私了」是恫嚇、滅聲及無法無天的行為。至於被告將運動鞋拋出窗外,法官認為會削弱整體證據力度,屬不折不扣的妨礙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