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本周在屯門查獲一個無牌槍械工場、起出一批槍械,並檢控兩名男子兩項「串謀無牌經營槍械」罪。案件周四(8 日)在屯門裁判法院提堂。被告暫時毋須答辯。署理主任裁判官鄧少雄應控方要求,押後案件至 11 月 21 日再訊,以候警方檢驗槍械;同時拒批二人保釋申請,被告須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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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本周在屯門查獲一個無牌槍械工場、起出一批槍械,並檢控兩名男子兩項「串謀無牌經營槍械」罪。案件周四(8 日)在屯門裁判法院提堂。被告暫時毋須答辯。署理主任裁判官鄧少雄應控方要求,押後案件至 11 月 21 日再訊,以候警方檢驗槍械;同時拒批二人保釋申請,被告須還押。
《反恐條例》首案,7 人不認罪,周四(8 日)在高等法院踏入第 68 天審訊。被告張銘裕一方指,張極少參與「屠龍」群組對話,不可能知悉殺警計劃,事前亦表明不願殺警。辯方指,從犯證人黃振強曾違反「屠龍」共識,私下策劃用槍,「咁 12 月 8 日發生嘅事係咪又係咁呢?」辯方指,黃從沒向隊員講述計劃,隊員不知計劃「好大鑊、會死好多人、後果不堪設想」,無法決定是否參與。
《反恐條例》首案,7 人不認罪,周三(7 日)在高等法院踏入第 67 天審訊,辯方結案陳詞指,即使被告張銘裕曾參與軍訓、試槍等,當時串謀計劃尚未形成,故不屬本案串謀之事。
辯方又指,「屠龍」成員是勇武派,但「勇武唔係等於想殺人、勇武唔代表係殺人犯」,指 2019 年時不少人仇警,但串謀殺警是另一回事,「屠龍小隊」示威時使用汽油彈,亦不能與炸彈殺警相比;而即使黃振強有份參與串謀,亦不代表其他「屠龍」成員有參加,「香港係冇連坐法的」。
辯方指,黃振強未經隊友授權及同意,自行決定配合「殺警計劃」,又指黃沒向被告張銘裕講述計劃,「點可以話有參加個串謀,都唔知你搞邊科。」
《反恐條例》首案,7 人不認罪,周二(6 日)在高等法院踏入第 66 天審訊,辯方開始結案陳詞,指不否認被告張俊富參與暴動,但不代表有參與本案涉放炸彈、謀殺的嚴重罪行。
辯方又指,從犯證人、自稱「屠龍」隊長黃振強的證供不可信,指他作供時砌詞狡辯、「唔知佢邊句真邊句假」,是「好識得利用人」的機會主義者;又指他漠視「屠龍」不用槍、炸彈的共識,私下策劃殺警行動,隊友蒙在鼓裡、成「替死鬼」。辯方強調,黃證供存有太多疑點,疑點利益應歸與被告,陪審團應裁定被告無罪。
《反恐條例》首案,7 人不認罪,周一(5 日)在高等法院踏入第 65 天審訊。控方完成結案陳詞,提到吳智鴻團隊的行動不斷升級,最終演變成「12.8 計劃」。兩名被指為吳團隊的被告,控方指賴振邦必然知悉計劃涉炸彈,指他曾爆竊大學實驗室,並協助製造炸彈。另一被告許湛榮則在試槍前探路,曾參與軍訓。
至於被控串謀眾籌作恐怖主義行為的女被告,控方指此罪毋須與「12.8 計劃」有必然關係,指「屠龍」對外宣揚五大訴求、「一齊殺狗」等,「並唔係出嚟遊行咁簡單」,其中使用汽油彈已屬針對他人的嚴重暴力。
PODCAST: 一周法庭線報|鄒家成被指未獲授權寄信罪成;支聯會拒交資料案;反恐首案 上周焦點: 被指未獲授權經律師寄投訴信 鄒家成及女律師罪成 去年 5 月,因「47 人案」還押的鄒家成,被指透過律師寄出申訴專員公署投訴信,投訴懲教署損毀及拒絕其親友送入兩本佛學書籍。鄒與一名女律師,被國安處控以一項「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兩人不認罪受審,周一(29 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罪成,案件押後至 8 月 14 日求情。 主任裁判官徐綺薇在裁決時指,《監獄規則》除了確保在囚人士的基本權利,亦對在囚者的通訊和探訪安排施加規定,為了「達至有效的監獄管治,依照懲教署的內部指引,是不可或缺的」,而法例沒授權在囚者在署方毫不知情、未進行保安檢查下,自行寄投訴信,否則「無疑破壞監獄保安制度」。官又認為,法例授權署方於在囚人士面前檢查信件,加上署方只會進行簡短的保安檢查,不會閱讀內容,沒違反信件須保密的原則。 支聯會拒交資料案 鄒幸彤3人獲批終極上訴許可 明年1.8聆訊 已被剔除公司註冊的支聯會,前副主席鄒幸彤與兩名前常委鄧岳君、徐漢光,被裁定拒交資料罪成。3 人向終審法院申請終極上訴許可,獲得批准,定於 2025 年 1 月 8 日進行聆訊。 署理首席法官李義、常任法官霍兆剛、林文瀚就申請方 3 項法律爭議批出許可,包括《國安法》實施細則下的未提交資料罪,控罪元素是否包括必須證明被告事實上屬外國或台灣代理人,以及警方發出的「遞交資料通知書」,可否要求被告提交《國安法》前的資料等。 另外,終院亦批准申請方以部分證物因「公眾利益豁免權」被遮蓋,有機會造成重大審訊不公為由,批准上訴許可。聆訊時,代表申請方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舉起原審文件證物的副本,向法官展示大量內容遭塗黑遮蓋的情況。 被拒收取司徒華回憶錄、六四書籍等4書 鄒幸彤申司法覆核指懲教決定不合憲 正就支聯會案還押的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指其母親今年初嘗試送入記協出版的《人民不會忘記:八九民運實錄》、作者陳慧所著小說《弟弟》、已故民主黨元老司徒華回憶錄《大江東去》及佔中發起人朱耀明回憶錄《敲鐘者言》,惟 4 本書遭懲教署以「對社會事件存在偏頗描述」、引起在囚者「萌生對抗管治嘅意識」等理由扣起。 鄒幸彤向懲教署提出上訴亦遭駁回。她周二(30 日)入稟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挑戰懲教署的決定不合憲、不合理,侵害她受《基本法》保障的表達自由,令她蒙受與外界資訊「完全隔絕」的風險,要求法庭推翻署方決定,批准她在收押所收取該 4 本書。 入稟狀強調,相關書籍僅描述當代政治事件、歷史等,在香港亦非「禁書」,即使有部分內容挑戰政治秩序,「在一個民主社會,應給予機會表達,以和平方式挑戰現行政治秩序的政治理念」。 反恐首案控方結案陳詞 指串謀者可互不相識 只須知道協議的最終目的 《反恐條例》首案,7 人不認罪,控方周二(30 日)開始結案陳詞,指各被告串謀放置炸彈、使用槍械,以至擲汽油彈、破壞公共設施均屬恐怖主義行為。控方又指,各被告協議作不法目的,各人可在不同時間加入、可互不相識、亦毋須知別人崗位,只須知道協議的最終目的。至於有被告投訴被警施襲而作招認,控方認為應觀察其錄影會面時神態,「似唔似俾人打咗 30 至 45 分鐘」。 控方又指,本案串謀由吳智鴻團隊開始,「屠龍小隊」後來加入,此後兩方「成咗一個組合」,計劃亦演變成「12.8 計劃」,重申串謀者毋須有明確分工,只要他們有共同目的在公眾地方,以槍和炸彈攻擊警方,「咁佢嘅參與已經夠。」 死因研訊|六旬病人急症室輪候上房時不治 官裁死於自然 建議盡快設病人追蹤系統 2021 年 2 月,63 歲患肺病的男病人到廣華醫院求診時,因咳血獲醫生建議入院,其後被發現在病床上情況轉差,經急救後不治。事件經 4 天死因研訊後,死因裁判官林希維周一(29 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裁定死者「死於自然」。 … Read more
《反恐條例》首案,7 人不認罪,周三(31 日)在高等法院踏入第 62 天審訊。控方續作結案陳詞,指涉及「屠龍小隊」的被告,最遲於 2019 年 11 月到西貢「行山」試槍後,知悉及加入串謀殺警計劃。
控方指,試槍後有「屠龍」被告拿取手槍,而按照原定計劃,「屠龍」會使用槍械;但「屠龍」隊長黃振強與同謀者吳智鴻見面後,黃向成員稱有新計劃,「唔使行眼鏡 plan 」。控方指由此可見,當時「殺警計劃」已成形。
控方另引述「屠龍」TG 通訊,指當中曾出現「20KG」字眼,除沒參與會議的一成員外,其他人未曾問及有何意思,反映「屠龍」已與吳智鴻一方達成協議,將使用炸彈和槍械。
3 名男子於 2019 年 12 月,在屯門小冷水路,涉試驗土製爆炸裝置後用作對付警方,但試驗失敗。他們被控一項「串謀導致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當中兩男認罪,另一名案發時 27 歲的男子則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法官黎婉姫周二(30 日)於高等法院判兩認罪被告監禁 8 年 4 個月至 8 年 7 個月,受審後罪成被告則判囚 12 年。
法官批評,被告意圖危害警員,並以路障及警署為目標,罔顧市民安全。法官又指,本案發生於 2019 年社會動盪期間,暴力及襲警事件時有發生,本案行為有如向執法人員及警方宣戰。被告針對當時執法困難的警方犯案,行為邪惡。假若警方沒有及時制止被告,後果不堪設想。
去年 5 月,因「47 人案」還押的鄒家成,被指透過律師寄出申訴專員公署投訴信,投訴懲教署損毀及拒絕其親友送入兩本佛學書籍。鄒與一名女律師,被國安處控以一項「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兩人不認罪受審,周一(29 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罪成,案件押後至 8 月 14 日求情。
主任裁判官徐綺薇在裁決時指,《監獄規則》除了確保在囚人士的基本權利,亦對在囚者的通訊和探訪安排施加規定,為了「達至有效的監獄管治,依照懲教署的內部指引,是不可或缺的」,而法例沒授權在囚者在署方毫不知情、未進行保安檢查下,自行寄投訴信,否則「無疑破壞監獄保安制度」。官又認為,法例授權署方於在囚人士面前檢查信件,加上署方只會進行簡短的保安檢查,不會閱讀內容,沒違反信件須保密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