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生拒捕罪成上訴遭駁回 上訴人指誤以為追捕警是黑社會 官:毫無說服力

男生拒捕罪成上訴遭駁回 上訴人指誤以為追捕警是黑社會 官:毫無說服力
網民於 2019 年平安夜發起「和你 sing」,多區爆發衝突。21 歲男生被指在海港城拒捕,糾纏期間使警員受傷,被控 3 項拒捕罪,判囚半年。男生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高院周四(4 日)駁回申請,維持原判。

上訴人聲稱不知道被警員追捕,他指遭箍頸的一瞬間,「覺得對方是黑社會或暴徒」。法官陳仲衡在判詞指,說法「毫無說服力」,上訴人明顯知悉警員身分,認為他為了掙脱對方制服才激烈反抗﹐而警員亦是使用合理武力。法官又指,上訴人反抗行為或造成漣漪效應,引發更多其他破壞社會安寧罪行,因此刑罰並非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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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連登、IG 發布煽動帖文 兩男還押 9.16 再訊

被指連登、IG 發布煽動帖文 兩男還押 9.16 再訊
兩名 28 歲及 30 歲男子,被指多次於連登討論區及 Instagram 等社交平台,發布涉及「港獨」的帖文,引起憎恨中央或香港政府,以及煽惑他人使用暴力。他們被控「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周四(4 日)分兩案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再提堂。

《國安法》指定法官、主任裁判官羅德泉應辯方要求,押後兩案至 9 月 16 日再訊。兩被告今年 6 月首度提堂時申請保釋被拒,其中 28 歲男是日再申保釋亦被拒,他放棄保釋覆核權,二人還押候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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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悼念周梓樂逝世 25 歲男黃大仙拒捕罪成判囚 12 周 准保釋候上訴

2019 年悼念周梓樂逝世 25 歲男黃大仙拒捕罪成判囚 12 周 准保釋候上訴
2019 年 11 月 8 日科大生周梓樂宣告不治,多區有市民舉行悼念活動,一名 25 歲男電腦技術員,被指在黃大仙警民衝突中抗拒警員,經審訊後在今年 7 月被裁定一項「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成,周四(4 日)被判囚 12 周。被告獲准以 1 萬元保釋等候上訴。

裁判官崔美霞指,本案案情嚴重,案發時有多人聚集,被告被警員制服時不斷撐起身,腳向後踢,除致警員受傷,亦牽動示威者情緒,令現場情況惡化、增加衝突可能性,加上他案發時攜有鐳射筆,可見被告有圖謀。裁判官又指,被告在背景報告中重複抗辯理由,故須判阻嚇性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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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偷渡客光顧按摩院沒掃安心出行 判囚 15 月、罰款 30 至 5000 元

三偷渡客光顧按摩院沒掃安心出行 判囚 15 月、罰款 30 至 5000 元
3 名中年男女從內地偷渡來港後光顧油麻地某按摩院,期間有警員上門巡查,揭發 3 人偷渡身分,同時沒掃「安心出行」,遂將之拘捕。他們同承認「未獲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及「進入或身處表列處所的人沒有遵從指示」罪,周三(3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囚 15 個月,另就沒掃安心分別判罰 30 至 5,000 元。

就沒掃安心出行控罪,裁判官指考慮到「非法入境都唔會再籌到錢」,一度有意以監禁代替罰款。但控方指,該控罪沒監禁選項,裁判官最終根據被告身上的財物,定出罰款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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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歲女被指寄恐嚇信至律政中心 首次提堂留醫至今 官押 8.8 再訊

41 歲女被指寄恐嚇信至律政中心 首次提堂留醫至今 官押 8.8 再訊
41 歲女子被指上周向律政中心收發組發送具恐嚇成份的信封,被控一項刑事恐嚇罪。案件於 7 月 25 日首次提堂時被告正留院,兩度押後至周三(3 日)於東區裁判法院再訊。惟控方透露被告仍然留醫,未能出庭應訊。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再把案件押後至 8 月 8 日再訊,期間被告續由警方看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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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北角|15歲男認管伸縮棍及錘 兩學生不認罪受審 控方:後樓梯背囊藏被告學生證

7.1 北角|15 歲男認管伸縮棍及錘 兩學生不認罪受審 控方:後樓梯背囊藏被告學生證
2020 年 7 月 1 日七一遊行首度被禁,仍有市民到港島一帶示威。當日 3 名學生被指在北角一大廈梯間,在背囊內藏有卡式石油氣連火槍、伸縮棍及錘,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等共 3 罪,案件周二(2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開審。

一名案發時 15 歲男生於開審前承認管有伸縮棍及錘,認「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兩罪,另外 2 人則不認罪。認罪男生現已 16 歲,他的案件押至 8 月 9 日再訊,屆時再排期求情及判刑,期間續准保釋。審訊周三(3 日)續。

控方指,警方在大廈後樓梯檢獲的背囊中,分別發現卡式石油氣及女生被告的學生證;伸縮棍及錘。閉路電視顯示,不認罪男被告曾孭著該藏有卡式石油氣的背囊走過,女被告緊隨其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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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戰裁判官拒撤報道限制 鄒幸彤司法覆核勝訴 官:裁判官無權拒絕 下令撤限

挑戰裁判官拒撤報道限制 鄒幸彤司法覆核勝訴 官:無酌情權,即使有亦錯誤行使
已解散的支聯會被控「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案,被告之一前副主席鄒幸彤,早前根據《裁判官條例》第 87A 條,提出撤銷交付高院程序的報道限制,被《國安法》指定法官、主任裁判官羅德泉駁回。
 
鄒早前入稟提出司法覆核挑戰羅德泉的決定。 《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周二(2 日)裁定鄒勝訴。李官認同鄒一方所指,根據條文字眼,當被告提出申請,裁判官便「須」解除限制,沒有任何酌情權拒絕申請。因此,裁‍判‍官聲言行使的酌情權並不存在,有關決定屬越權。他又形容,律政司聲稱控方證人或因沒有報道限制而不敢出庭作供,說法是「揣測」、「誇張」及「站不住腳」。
 
法官亦指,即使假設有酌情權,羅德泉亦未能展示報道限制在本案是「絕對必要」,有關決定仍然有缺失。
 
李官下令廢除羅德泉拒絕撤限的決定,並下令案件下次再提訊時,羅必須根據第 87A (2) 條撤銷報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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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閉漢涉號召上街被控煽動罪 官拒交高院由陪審團審理 被告擬認罪押 10.26 答辯

自閉漢涉號召上街被控煽動罪 官拒交高院由陪審團審理 被告擬認罪押 10.26 答辯

患自閉症的 22 歲送貨員,被指於 2021 年間在「連登討論區」及 Telegram 頻道號召市民上街參與「平安夜革命」等,被控 1 項「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及 3 項「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辯方今年 6 月指,被告打算承認所有控罪,惟煽動罪性質嚴重、屬「可公訴罪行」,故本案應轉介至高等法院、由陪審團或 3 名指定法官審理,遭控方反對。 法官郭偉健周一(8 月 1 日)在區院頒布決定,指煽動罪屬「簡易程序罪行」,毋須轉介高院審理。惟被告所涉的「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罪,已轉介區院審理,因此裁判官有權行使酌情權,將被告其餘控罪,即本案的煽動罪一併轉交區院審理。換言之,被告所有罪行都會在區院審理。 法官押後本案至 10 月 26 日再訊,屆時被告將正式答辯。 控辯爭議煽動罪應區院或高院審理 辯方爭議,《刑事罪行條例》第 10 條下的「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下稱煽動罪),是屬於「簡易程序罪行」抑或「可公訴罪行」,而這點將影響案件在哪一級法院處理、有否陪審團審理。 法官引述辯方指,辯方立場是煽動罪向來屬「可公訴罪行」,因此裁判官應轉介本案至高院,由陪審團或 3 名指定法官審理,而沒權轉介至區院處理。而就算過去不是「可公訴罪行」,在《國安法》條文下,或在羊村繪本案、「快必」案中,法庭都已分別確立了煽動罪屬「可公訴罪行」。與此同時,裁判官下令本案被告還押,而只有被告涉可判監的「可公訴罪行」,法庭方可下令被告還押,證明煽動罪屬「可公訴罪行」。 官:煽動罪屬「簡易程序罪行」 法官接納控方指,煽動罪一直是「簡易程序罪行」,此點在《國安法》頒布後依舊不變。官同意控方指,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凡罪行沒列明屬叛國、可公訴罪行,則有關控罪屬「簡易程序罪行」。既然煽動罪條文沒明言,則控罪屬「簡易程序罪行」。 法官亦不同意辯方稱,《國安法》頒布後,煽動罪性質由簡易程序變為可公訴罪行。官解釋指,他不認為《國安法》試圖篡奪《基本法》23 條賦予本港就叛國等罪立法的職能,若然《國安法》有此意圖,它必明確指出。因此,煽動罪仍屬「簡易程序罪行」。 至於辯方稱,若裁判官還押被告,被告所涉罪行必為可公訴罪行,法官亦不同意,並引非法移民為例,裁判官可就此罪扣留被告,但非法移民罪行屬「簡易程序罪行」。 官:一罪獲轉介區院 其餘控罪可一併轉介 法官續指,根據《裁判官條例》,被告被控控罪中,若有可轉介區院罪行且成功轉介,裁判官可行使酌情權,將其餘控罪一併轉介區院審訊,本案情況正是如此。辯方不爭議「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已轉介區院處理,則其餘 3 項「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都可一併轉介區院。 法官最終裁定,被告所有控罪留在區院審訊。被告表示擬認罪,法官押後 10 月 26 日正式答辯,期間被告須續還押。 被告被控 4 項煽動罪行 控方案情指稱,被告於 2021 年下旬,在「連登討論區」及 Telegram 頻道發文,號召他人平安夜上街、襲擊落單警員等,其後被國安處拘捕,在其電子設備中,發現約 9000 則類似貼文,遂控告被告 … Read more

8.7 將軍澳|15 歲少年認刑毀「東海堂」判入勞教中心 官:「裝修」行為似黑社會尋仇

8.7 將軍澳|15 歲少年認刑毀「東海堂」判入勞教中心 官:「裝修」行為似黑社會尋仇
2020 年 8 月將軍澳廣場「東海堂」被人破壞商店收銀機屏幕、八達通閱卡器等物品,清潔及維修費約 4 萬元。5 名青年事後被控縱火和刑毀等罪。當中一名案發時 15 歲的少年,被指曾破壞儲物架,早前承認刑事毀壞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許肇強周一(1 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院),判被告入勞教中心。

法官判刑時指,本案破壞行為針對不同政見的人,此等仇視、恐嚇的「裝修」行為,確似黑社會尋仇,示威手法無疑嚴重。法官考慮到被告初犯,坦白認罪,受社會氣氛、媒體暴力渲染及朋輩影響,缺乏父母管教而犯錯,最終判入勞教中心,認為可令被告得到應得懲罰及改過自新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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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 屯門 |男生非法集結罪不成立 認沒出示身份證罰 400 元 被告:戰勝以喪禮處之

11.10 屯門 |男生非法集結罪不成立 認沒出示身份證罰 400 元 被告:戰勝以喪禮處之
2019 年 11 月 10 日,有網民於多區發起「和你 shop」示威活動。一名案發時 19 歲男生被控於屯門參與非法集結,及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兩罪。被告早前承認次罪,但否認參與非法集結。裁判官施祖堯周一( 1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定被告非法集結罪名不成立,就沒有出示身份證罰款 400 元。

裁判官表示,拘捕被告的警員供稱,被告曾舉中指及叫「黑警」等口號,警員在場觀察約 5 分鐘後上前拘捕被告。但片段顯示該警員觀察的時間不足 3 分鐘,而且沒顯示被告曾舉中指及叫口號。而現場集結人士在警方推進時已散去,控方未能證明後來在場的人屬旁觀者,抑或集結人士,終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至於沒有出示身份證罪,裁判官接納被告疏忽,與現場情況沒直接關係,判罰 400 元。

就讀中大哲學系的被告在庭外與友人相擁,並引用老子《道德經》中的「戰勝以喪禮處之」,指戰爭會「死好多人,用好多人力物力」,即使戰勝亦不應太開心。他又形容自己的審訊「好小事... 其他人更加大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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