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年 7 月 1 日,大批市民上街抗議《國安法》,案發時 19 歲青年被指在銅鑼灣時代廣場外,阻礙警員拘捕一名女子,被控阻差辦公。原審裁判官彭亮廷指呈堂影片與警員供詞不符,斥律政司「告到天腳底都要告」,裁定表證不成立,被告毋須答辯。
律政司以案件呈述方式提上訴,高院裁律政司得直,發還另一裁判官重審。被告改認一項阻差辦公罪,還押至周五(13 日)於沙田裁判法院被判囚 3 個月 1 星期。
署理主任裁判官鄭紀航判刑時指,本案在《國安法》生效第一天、人流密集的時代廣場發生,當時社會氣氛仍動蕩,被告行為可能引起他人仿效;又指被告在本案不認罪,經歷原審、上訴、重審多重法律程序,認罪折扣不可能多於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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