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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願榮光》禁令案下周五裁決 鄒幸彤申介入案件被拒 據悉官指沒資格抗辯

《願榮光》禁令案|鄒幸彤申介入案件被拒 據悉官指沒資格抗辯 7.28裁決
政府就《願榮光歸香港》申請禁制令案,禁止公眾播放或彈奏歌曲《願榮光》,周五(21 日)在高等法院處理臨時禁制令申請。律政司一方指,在 2019 年反修例運動中,《願榮光》可引發煽動分裂國家的情緒,認為傳播歌曲構成國安風險,強調非針對合法新聞工作。

以獨立身分提供協助的「法庭之友」代表則指,法庭要考慮,禁制令所帶來的寒蟬效應及不確定性,又指港府越禁制《願榮光》,或觸發越多人犯禁,形容是「欲蓋彌彰」。法官陳健強聽畢陳詞,押後至下周五(28 日)頒下裁決。

至於早前表明有意提出抗辯、因支聯會案正還押的鄒幸彤,據了解,她早前以個人身分向登記處存檔文件被拒。鄒其後透過資深大律師李志喜、大律師梁麗幗提出抗辯,亦遭律政司反對。法官陳健強日前書面通知鄒幸彤一方,指鄒沒犯下禁制令下所指的 4 項行為,故「沒有資格(no standing)」介入案件。

律政司發言人回覆查詢指,由於案件的法律程序正在進行中,律政司不會對案件細節作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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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陳子遷遭「私了」案 律政司指3男刑期過輕 上訴庭改判囚37至61月

律師陳子遷遭「私了」案 律政司指3男刑期過輕 上訴庭改判囚37至61月
2020 年 5 月 24 日銅鑼灣「反惡歌法大遊行」,事務律師陳子遷疑制止示威者破壞店舖時遭「私了」。事後 4 男被控參與暴動等罪。其中 3 人在審訊前與控方達認罪協商,其暴動罪改為非法集結罪;餘下一名 33 歲男亦在案件表證成立後改為認罪。3 男分別被判囚 19 至 34 月,17 歲青年判入教導所。律政司不服 3 名成年被告判刑過輕,提出刑期覆核。案件周二(18 日)於高院處理。

律政司認為原審官淡化案情,事主僅途經譴責示威者,3 人在光天化日下主動襲擊事主,案情嚴重。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及彭寶琴聽畢雙方陳詞,批准律政司申請,撤銷原審官就各被告良好品格及重犯機會低的額外扣減,另提高暴動及傷人等罪的量刑起點,最終改判 33 歲男監禁 61 個月、27 歲男監禁 42 個月、25 歲男監禁 37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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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馬鞍山「火燒人」|夫婦被指喧嘩擾亂秩序 辯方指說話沒加劇暴力發生可能性

11.11馬鞍山「火燒人」|夫婦被指喧嘩擾亂秩序 辯方指說話沒加劇暴力發生可能性
2019 年 11 月 11 日,一名中年漢在馬鞍山,追罵疑破壞港鐵設施的黑衣人,及後再與人爭執,被淋潑易燃液體及點火。一對夫婦被指曾叫中年漢「返大灣區啦」等,原審無罪,律政司上訴得直,高院發還原審重新考慮裁決,案件周五(14日)於東區裁判法院續審。

辯方陳詞稱,需考慮兩被告的說話內容性質,是否有可能挑釁他人,又指事主亦有發言及使用粗口。裁判官林希維引述高院法官張慧玲所指,兩被告喧嘩為「火上加油」,指不是要比較被告與事主的說話內容,非考慮「邊個唧最後一滴油」。

辯方重申,兩被告的說話沒有加劇暴力事件發生的可能性。裁判官聽畢陳詞後,押後至 8 月 29 日裁決,並批准首被告短暫離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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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搶警槍罪成囚7年 男子提判刑上訴即日被拒 上訴庭6個月內頒理由

圖搶警槍罪成囚7年 男子提判刑上訴即日被拒 上訴庭6個月內頒理由
2019 年 10 月 13 日「十八區開花」,數名男女被指在旺角「搶犯」及「飛踢」警員。31 歲紮鐵工企圖搶劫、襲警等罪成,判囚 7 年,為區域法院審理的反修例案件中,判刑最重的示威者。被告不服判刑提上訴,周三(5 日)在高院審理。

上訴方指,上訴人是「赤手空拳」襲警,質疑原審錯誤引用案例,指他與另一名涉案男子共同犯罪,故是「持械」,認為 7 年監禁屬過重。律政司則指,從檢控基礎至定罪,都提及共同犯罪。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彭寶琴聽畢陳詞後,即日拒絕上訴申請,表示將於 6 個月內宣判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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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願榮光》禁令案|據悉還押中鄒幸彤提反對 高院7.21處理律政司申請

《願榮光》禁令案|據悉還押中鄒幸彤提反對 高院7.21處理律政司申請

政府就《願榮光歸香港》申請禁制令案,律政司早前指,在限期前收到一名市民擬提出抗辯。據了解,該人為目前就支聯會案還押的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她已透過律師代表,就律政司的申請提出反對。 按法庭早前命令,提出反對後,鄒一方須於 7 日內將書面反對理由,送交法庭存檔及交予律政司一方。高院原訟庭將於 7 月 21 日處理律政司的臨時禁制令申請。 律政司上周覆:接獲一市民擬提抗辯 律政司 6 月初入稟高院申請禁制令及臨時禁制令,禁止公眾播放或彈奏歌曲《願榮光歸香港》。高院早前下令,如反對臨時禁制令,可於 6 月 21 日或之前到灣仔警署,提交指明的個人資料、接受案件相關文件的副本,並須於收悉文件後的 7 天內提出書面反對理由。 律政司上周三(21 日)回覆指,截至 6 月 21 日,收到一名市民通知擬就法律程序提出抗辯,同時有一個組織通知擬以有利害關係的一方的身分參與法律程序,又指會依法及按法庭的指示處理案件,不會對案件細節作進一步評論。 鄒幸彤提反對正就支聯會案還押 據悉,目前就支聯會案還押的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已透過律師代表,就律政司的申請提出反對。按法庭命令,鄒一方須於收悉案件相關文件後的 7 天內,將書面反對理由,送交法庭存檔及交予律政司一方。 鄒正因支聯會被指煽動顛覆政權案還押,該案 4 名被告 2022 年 9 月先後交付高院,目前未有審期。鄒另涉支聯會拒交資料案,2023 年 3 月被裁定罪成,判囚 4.5 個月。法庭原批准她就此案保釋等候上訴,她指保釋條件包括禁止受訪,認為有礙表達自由,拒絕接受。 鄒另涉 2021 年六四煽惑集結一案,獲高院裁定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律政司 6 月獲終審法院批出終極上訴許可,排期於 2023 年 11 月 22 日審理。 記協早前指考慮申請介入 另外,香港記者協會上周三(21 日)發聲明,指已致函律政司,向其索取相關案件的法律文件,又表明如有需要,會考慮向法庭申請介入案件,「申請新增新聞工作方面的豁免條款,以保障新聞工作者的工作」。 HCA855/2023

政府拒承認同性海外婚姻 岑子杰提終極上訴 爭議違《基本法》、《人權法案》權利

政府拒承認同性海外婚姻 岑子杰提終極上訴 爭議違《基本法》、《人權法案》權利
「彩虹行動」成員、前民陣召集人岑子杰,早前就香港法律不承認海外同性婚姻提司法覆核敗訴。他不服判決提出上訴被駁回,遂再提終極上訴。案件周三(28 日)於終審法院審理。

上訴方認為,若政府拒絕承認同性婚姻,會向社會大眾傳遞錯誤訊息,令人認為同性婚姻比不上異性婚姻。上訴方強調,異性與同性伴侶關係本質平等,沒有分別,伴侶間均可以互相愛護、互相依賴。上訴方提出三項爭議,質疑現時政策違反《香港人權法案》及《基本法》下規定的平等權利。

至於現有政策被指有合法目的(legitimate aim),可鼓勵「傳統婚姻」(promote traditional marriage)。上訴方質疑,現有政策把同姓婚姻排除在外,無法達至其目的,因為同性伴侶不會因而選擇與異性結婚。審訊周四(29 日)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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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馬鞍山「火燒人」|夫婦涉指罵事主裁無罪 高院發還原審重新考慮 7.14審訊

11.11馬鞍山「火燒人」|夫婦涉指罵事主裁無罪 高院發還原審重新考慮 7.14審訊
2019 年 11 月 11 日,一名中年漢在馬鞍山,追罵疑破壞港鐵設施的黑衣人,及後再與人爭執,被淋潑易燃液體及點火。一對夫婦被指曾叫中年漢「返大灣區啦」、「你走啦,中國人」等,於 2020 年被裁定「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罪不成立。律政司不服上訴,早前獲高院法官張慧玲批准,發還原審重新考慮裁決。

案件周一(26 日)於東區裁判法院提堂,主任裁判官徐綺薇將案件排期至 7 月 14 日續審,預料僅處理陳詞、不牽涉證供。兩人續准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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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結罪成16歲男高院上訴得直 律政司申終極上訴 終院擇日頒判詞

非法集結罪成16歲男高院上訴得直 律政司申終極上訴 終院擇日頒判詞
2019 年實施《禁蒙面法》後,多區爆發示威。當時 16 歲的男學生被指在黃大仙以電筒照向行人天橋的警員,原審裁定非法集結罪成,獲高院裁定男生上訴得直。終院周五(23 日)處理律政司申終極上訴。終院 5 名法官聽畢雙方陳詞,擇日頒下判詞。

律政司一方認為,男生不可能不知道他人的行為,而且他不只一次用電筒照向警方,明顯是有意為之,他亦沒有出庭作供,故法官沒有基礎作出其他推論。

男生一方則強調,法官已正確考慮證據才作出無罪裁決,又質疑律政司把非法集結的時間局限於,男生作出涉案行為的一至兩分鐘,但男生在場的其他時間只是在做「自己嘢」,與其他人無關,並無夥同他人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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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願榮光》禁令案|律政司:一市民擬提抗辯、另一組織擬以利害關係方參與

《願榮光》禁令案|律政司:一市民擬提抗辯、另一組織擬以利害關係方參與

律政司 6 月初入稟高院申請禁制令及臨時禁制令,禁止公眾播放或彈奏歌曲《願榮光歸香港》,案件將於 7 月 21 日審理。按法院命令,擬提出反對者需通知警方,期限周三(21 日)屆滿。 律政司晚上回覆《法庭線》指,截至 6 月 21 日,收到一名市民通知擬就法律程序提出抗辯,同時有一個組織通知擬以有利害關係的一方的身分參與法律程序,又指會依法及按法庭的指示處理案件,不會對案件細節作進一步評論。 記協周三(21 日)亦發聲明,指已致函律政司,向其索取相關案件的法律文件,又表明如有需要,會考慮向法庭申請介入案件,「申請新增新聞工作方面的豁免條款,以保障新聞工作者的工作」。(見另稿) 律政司獲准於網站發布文件 案件上周三(12 日)在高等法院進行指示聆訊,法官陳嘉信要求律政司釐清「被告」身分,及交代如何向「被告」送達禁制令文件。 律政司表示,禁制令不是針對全世界,而是「正在進行相關禁制行為的人」,以及「有意圖進行相關禁制行為的人」,同時建議在政府網站發布相關禁制令文件,以及發布新聞公報等,以向「被告」送達禁制令相關文件。 法官最終批准律政司以「替代送達」方式送達被告人,即在警方、律政司及港府官網發布傳訊令狀、傳票、法庭命令 3 份文件副本。 政府指,如反對臨時禁制令,可於 6 月 21 日或之前到灣仔警署,提交法庭命令指明的個人資料、接受案件相關文件的副本,並須於收悉文件後的 7 天內提出書面反對理由。 法庭命令則指,書面反對理由需送交法庭存檔及交予律政司一方。 記協致函律政司索文件主席陳朗昇盼政府主動加新聞豁免 香港記者協會周三(21 日)發聲明,指已致函律政司,向其索取相關案件的法律文件,又表明如有需要,會考慮向法庭申請介入案件,「申請新增新聞工作方面的豁免條款,以保障新聞工作者的工作」。 記協主席陳朗昇回覆《法庭線》查詢時指,盼政府主動相關禁令中豁免新聞工作,「律政司自己改、自己加就最簡單」,又指會視乎律政司的回覆,再決定下一步行動。 HCA855/2023

《願榮光》禁令案|記協:已致函律政司索文件 如有需要會考慮介入申新聞豁免

《願榮光》禁令案|記協:已致函律政司索文件 如有需要會考慮介入申新聞豁免

律政司 6 月初入稟高院申請禁制令及臨時禁制令,禁止公眾播放或彈奏歌曲《願榮光歸香港》,案件將於 7 月 21 日審理。 香港記者協會周三(21 日)發聲明,指已致函律政司,向其索取相關案件的法律文件,又表明如有需要,會考慮向法庭申請介入案件,「申請新增新聞工作方面的豁免條款,以保障新聞工作者的工作」。 記協主席陳朗昇回覆《法庭線》查詢時指,盼政府主動相關禁令中豁免新聞工作,「律政司自己改、自己加就最簡單」,又指會視乎律政司的回覆,再決定下一步行動。 律政司晚上回覆指,截至 6 月 21 日,收到一名市民通知擬就法律程序提出抗辯,同時有一個組織通知擬以有利害關係的一方的身分參與法律程序,又指會依法及按法庭的指示處理案件,不會對案件細節作進一步評論。 陳朗昇:盼律政司「自己改、自己加」 記協主席陳朗昇接受《法庭線》查詢時指,記協關注相關禁制令對新聞工作的影響,包括若歌曲牽涉在日常新聞報道、過往的新聞紀錄片中,該如何處理,或若歌曲在新聞直播中途出現,該如何安排。 陳朗昇指,在信函中亦有提到 2019 年有關「起底」警員禁制令的事例,盼律政司可參考當時高院的做法,把豁免新聞工作的條款,加入今次的禁制令申請中,「律政司自己改、自己加就最簡單」。 至於會否有下一步行動?陳朗昇指,會視乎律政司的回覆,同時在索取文件後,會讓其委聘的律師研究及聽取意見。若必要時,記協要加入聆訊,會再公布相關決定。 記協:有需要會考慮介入 申增豁免條款 保障新聞工作者 記協周三(21 日)發聲明,指已委聘律師致函律政司,向其索取《願榮光》禁制令一案中相關的法律文件,又表明如有需要,會考慮向法庭申請介入案件,申請新增新聞工作方面的豁免條款,以保障新聞工作者的工作。 記協認為,法院在頒出禁制令時,應考慮禁令對新聞工作的影響,強調無意發布或上載歌曲,故並非要求成為案件的答辯人,只是針對有關歌曲在新聞工作時出現情況,向法院尋求濟助。 記協:2019 年「起底」禁制令 法院准採訪豁免 記協聲明又提到,今次並非記協首次在禁制令申請聆訊中介入,舉例 2019 年律政司曾向法院申請禁止披露警員及其家人「起底」資料的臨時禁制令,其時記協提出應修訂臨時禁制令的內容,指禁令應豁免《私隱條例》定義下的新聞活動,以確保獲憲制保障的新聞自由及言論自由。最終高院法官高浩文接納記協申請,指傳媒在社會上有重要的監察角色,必須在保障個人私隱及新聞自由之間取得平衡。 律政司獲准於網站發布文件 案件上周三(12 日)在高等法院進行指示聆訊,法官陳嘉信要求律政司釐清「被告」身分,及交代如何向「被告」送達禁制令文件。法官最終批准律政司以「替代送達」方式(即於網上發布文件),送達文件予被告人,指任何人若反對禁令須於限期內提出。 政府指,如反對臨時禁制令,可於 6 月 21 日或之前到灣仔警署,提交法庭命令指明的個人資料、接受案件相關文件的副本,並須於收悉文件後的 7 天內提出書面反對理由。 法庭命令則指,書面反對理由需送交法庭存檔及交予律政司一方。 HCA855/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