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聯會拒交資料案於 2025 年 3 月終審裁決,案件歷時逾 3 年半,以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及兩名前常委徐漢光、鄧岳君的勝訴落幕。3 人得直之前已服畢 4 個半月的刑期。
本案是《國安法》實施細則第一案,牽涉「外國代理人」定義、拒交資料罪的控罪元素,以及「公眾利益豁免權」與公平審訊權利的爭議。
回到起點,警方為何要向支聯會索取資料?控方為何要遮蓋呈堂證據?終院指被告遭剝奪公平審訊的權利,辯方經歷了甚麼不公?《法庭線》簡單地以問答方式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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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聯會拒交資料案於 2025 年 3 月終審裁決,案件歷時逾 3 年半,以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及兩名前常委徐漢光、鄧岳君的勝訴落幕。3 人得直之前已服畢 4 個半月的刑期。
本案是《國安法》實施細則第一案,牽涉「外國代理人」定義、拒交資料罪的控罪元素,以及「公眾利益豁免權」與公平審訊權利的爭議。
回到起點,警方為何要向支聯會索取資料?控方為何要遮蓋呈堂證據?終院指被告遭剝奪公平審訊的權利,辯方經歷了甚麼不公?《法庭線》簡單地以問答方式整理。
上周審結的支聯會拒交資料案,律政司引「公眾利益豁免權」(PII)大幅遮蓋呈堂證據,被告方一再提出審訊不公,但在原審、第一次上訴都不獲接納,案件去到終審法院才有轉機。
控方申請 PII,並以代號稱呼涉案的組織和人物,實際上如何影響被告抗辯?《法庭線》整理審訊時的情況(見內文表),例如警方指控支聯會為「組織 4」的代理人,鄒幸彤盤問指出名稱,控方至少五度反對,裁判官最後讓國安處警司證人自行決定是否回答,而他拒答。
案件亦引伸,律政司日後在涉國安的案件,若提出 PII 申請,法庭應如何處理?終院指,應循 3 個問題考慮,包括應尋求特首考慮發出證明書,而若果無法保障公平審訊,控方必須披露資料才能繼續檢控,因為正如上訴庭所言,公平審訊權利永遠是最重要。
PODCAST: 一周法庭線報|支聯會資料案鄒幸彤3人終極勝訴;快必煽動案終極敗訴;黎智英完成作供 上周焦點: 支聯會資料案鄒幸彤3人終極勝訴 終院指遮報告礙公平審訊 首宗《國安法》實施細則案件「支聯會拒交資料案」,終審法院 5 法官周四(6 日)一致裁定鄒幸彤、鄧岳君、徐漢光終極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刑罰。鄒離庭前笑著舉起「V」字手勢;鄧在法院外稱「公道自在人心」,徐回覆指「冤獄站不住腳」。政府指,備悉終院的判決,會仔細研究判詞,審視執法經驗,研究如何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及執行機制。 終院裁定,律政司必須證明支聯會事實上是「外國代理人」,而引「公眾利益豁免權」大幅遮蓋國安處的調查報告,令被告方無法得知控方的論據,剝奪其得到公平審訊的權利,亦令律政司沒有證據舉證,定罪不穩妥。 終院又指,原審裁判官羅德泉強調為「有效」維護國安,警方有合理理由相信支聯會是代理人已是足夠,而上訴時高院法官黎婉姫更進一步裁斷,被告不能挑戰警方通知書的有效性,兩人的裁決均為錯誤。終院指出,法院履行維護國安職責時,不能忽視保障權利條文。 首宗煽動罪終極上訴 終院一致裁定譚得志敗訴 人民力量前副主席「快必」譚得志,被指 2020 年擺街站時,發表「黑警死全家」、「光時」等言論, 被裁定 11 項《刑事罪行條例》下的煽動罪成(舊煽動罪),判囚 40 個月。他提出終極上訴,周四(6 日)被終院 5 位法官一致駁回。 本案爭議《刑事罪行條例》下的煽動罪(舊煽動罪),是否須在高院由陪審團審理的可公訴罪行、須否證明煽暴意圖。判詞指,不論在《國安法》訂立前後,區域法院均有審理舊煽動罪的司法管轄權,又指舊煽動罪非普通法罪行,故控方毋須證明煽惑暴力意圖。 本案是首宗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舊煽動罪案件,現時有煽動案正押後,待譚案終極上訴結果,而譚得志已就本案服畢刑期,另就 47 人案正服刑。其社交媒體於裁決後發文,引譚指感謝律師團隊,又指「2027 年 4 月見」。特區政府發言人指歡迎終院判決。 法律評論員黃啟暘認為,裁決反映法庭對言論自由採取較嚴厲立場,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則認為,終院裁決無可挑剔(impeccable),又指《國安法》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均訂明依法保障自由,認為本港已付出額外努力與國際標準保持一致。 黎智英完成52日作供 案件押至7.28結案陳詞 黎智英被指違國安案,上周完成 145 日審訊,黎結束 52 日作供,辯方完成舉證,案件訂於 7 月 28 日結案陳詞。周五(7 日)散庭時,黎脫下耳機,向家人及法律團隊輕輕揮手道別。 控方上周覆問時,先後引述黎的「Live Chat」節目及專欄內容,指當中分別提及「科技禁運」、取消香港特殊地位,以及要求中美貿易與人權議題扣連。黎否認提倡美國針對中國「科技禁運」、繼續取消香港特殊地位,強調當時已實施這些措拖,自己只是分析現況。控方質疑,黎犧牲香港為美國爭取利益?黎否認,指香港與美國有共同價值觀,他是為香港自由而戰。 他另外在辯方覆問下重申,沒牽涉民主派初選、不知同案被告陳梓華涉及國際線,並提到於 2020 年就刑事恐嚇《東方》記者案,申請更改保釋條件時,沒向法庭透露打算赴美見官員,因擔心事件較敏感,會減低申請的成功機會,重申赴美主要目的是探望孫女,當時見外國官員亦非犯法。 反恐第二案|EOD警司:涉案原材料有無害用途 惟土製炸彈常用平常材料 反恐第二案上周完成第 66 日審訊。控方傳召負責觀看涉案閉路電視片段的警員作供,他供稱在片段中,從外型、身型、衣著、步姿等認出第五被告楊怡斯,但在盤問下承認錯將辨認另一被告的供詞「搬字過紙」;辯方質疑他根本認不出楊,警員否認。 控方專家證人、爆炸品處理課警司盧秉善供稱,明愛醫院的土製燃燒裝置無刻意密封,估計是用作爆燃而非爆炸,但仍有能力造成死亡;羅湖站的兩個無線電土製爆炸裝置,因非嚴格製造、沒密封,「造成爆破的可能極少」,但若一同引爆足以造成多人傷亡。專家報告又指,從第八被告住所搜出的聚氨酯樹脂、氧化鐵粉、糖霜等均可用於製造炸彈。警司同意,上述材料有許多「無害用途」,但指一般製造土製炸彈都會用看似平常的材料。 至於在涉案大角咀宏創方兩個單位,搜出 5 支滅火筒。消防安全管工以專家證人身分作供,確認滅火筒經改裝,注入疑似汽油,改裝金屬噴嘴。警方從次被告李嘉濱的電話,擷取多段顯示有人用滅火筒噴火的影片。專家認為片中的滅火筒經改裝,估計有人一邊用滅火筒噴出汽油,一邊使用打火機,令滅火筒噴出火焰。 23條首宗司法覆核|馬俊文敗訴原毋須支付訟費 法庭改下令支付一半訟費 … Read more
首宗《國安法》實施細則案件、支聯會拒交資料案,鄒幸彤、鄧岳君、徐漢光終極勝訴。散庭後,鄧岳君在終院外接受傳媒訪問,指「公道自在人心,無論結果如何,大家心中有數」,又指裁決可證明支聯會不是外國代理人,冀將來可證明八九民運不是暴亂。 鄧又展示有關支聯會義工的報道,指當日得悉支聯會被指控為「外國代理人」之後,他們認為若然認罪,會令很多義工感到難堪,而終院今天的裁決「還咗好多年義工嘅一個清白」,對義工、多年來支持支聯會的人而言「係個好大嘅欣慰」。 鄒幸彤的媽媽則稱,「多謝大家,希望世界變得更好。大家要堅持善良、公義,唔係淨係呢一刻喺呢度發生嘅事」,又指在庭上見到鄒幸彤展露笑容,指「佢成日都話,做緊啱嘅嘢呢,佢冇乜理由唔開心,請大家放心」。 文字報道:支聯會資料案鄒幸彤3人終極勝訴 終院指遮報告礙公平審訊 兩下級法院均錯誤支聯會拒交資料案|鄒幸彤等3人終極勝訴 鄧岳君:公道自在人心 鄒母:要堅持善良
首宗《國安法》實施細則案件「支聯會拒交資料案」,終審法院 5 法官周四(6 日)一致裁定鄒幸彤、鄧岳君、徐漢光終極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刑罰。鄒離庭前笑著舉起「V」字手勢;鄧在法院外稱「公道自在人心」,徐回覆指「冤獄站不住腳」。政府指,備悉終院的判決,會仔細研究判詞,審視執法經驗,研究如何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及執行機制。
終院裁定,律政司必須證明支聯會事實上是「外國代理人」,而引「公眾利益豁免權」大幅遮蓋國安處的調查報告,令被告方無法得知控方的論據,剝奪其得到公平審訊的權利,亦令律政司沒有證據舉證,定罪不穩妥。
終院又指,原審裁判官羅德泉強調為「有效」維護國安,警方有合理理由相信支聯會是代理人已是足夠,而上訴時高院法官黎婉姫更進一步裁斷,被告不能挑戰警方通知書的有效性,兩人的裁決均為錯誤。終院指出,法院履行維護國安職責時,不能忽視保障權利條文。
「支聯會拒交資料案」鄒幸彤等 3 人,以及「快必煽動案」的終極上訴,終審法院將在周四(6 日)早上 10 時開庭,一併宣讀兩案的判決,5 名法官都將出席。兩案均在今年 1 月初完成聆訊,距今不足 2 個月。
在「支聯會拒交資料案」,鄒幸彤、鄧岳君、徐漢光原審被裁定沒遵從「遞交資料通知書」罪成,判囚 4.5 個月,他們提出終極上訴,爭議控罪元素,例如若被告並不是「外國代理人」,還可否構成定罪;同時亦會處理,案中控方據公眾利益豁免權,遮蓋警方國安處調查支聯會報告等文件的程度等,有否構成審訊不公。
至於「快必煽動案」,譚得志原審被裁定 11 項《刑事罪行條例》下的煽動罪成(舊煽動罪),譚提出終極上訴,爭議煽動罪是否屬「可公訴罪行」、須否交付至高院由陪審團審理等。現時有煽動案亦正押後,待譚案終極上訴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