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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灣仔|7人暴動罪成 3青年入教導所 4成年被告判囚50至51個月

10.6灣仔|7人暴動罪成 3青年入教導所 4成年被告判囚50至51個月
2019 年 10 月 6 日,《禁蒙面法》生效翌日,灣仔一帶爆發衝突,多人被控暴動等罪。其中一宗涉 9 人的案件,案發時 16 歲少女開審前認罪,餘下 8 人不認罪受審;7 人被裁定罪成,1 人無罪。

區院暫委法官梁嘉琪周六(26 日)判當中 3 名未成年被告入教導所,另外 4 人監禁 50 至 51 個月。法官指,案發於公共秩序嚴重失序期間,暴動歷時 42 分鐘,期間有人駕駛鑽地車破壞馬路、投擲汽油彈,而本案檢控基礎為互相鼓勵及支持在場示威者。

至於辯方指,其中一名被告案發時目睹有女救護員被警方揮棍襲擊,故上前擁著救護員,令自己一同被襲及被捕,可見其良好品格;惟法官認為,未能證明其良好品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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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灣仔|8人暴動罪成 16歲被告冀判教導所、惟報告不建議 官准再索報告

10.6灣仔|8人暴動罪成 16歲被告冀判教導所、惟報告不建議 官准再索報告
2019 年 10 月 6 日,《禁蒙面法》生效翌日,灣仔一帶爆發衝突,多人被控暴動等罪。其中一宗涉 9 人的案件,第九被告,案發時 16 歲少女開審前認罪,餘下 8 人不認罪受審, 7 人被裁定罪成,1 人無罪;案件周三(16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院)求情。

辯方提及,案發時 16 歲的第九被告長年患抑鬱症,報告指被告受藥物影響,會「好眼瞓、唔專心」,故不建議判入教導所。但辯方指,被告「好想入教導所」,僅因「技術性問題」致報告不理想。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梁嘉琪考慮後,批准索取另一份報告,並押後至 9 月作求情及判刑。其餘被告則於 8 月 26 日判刑。眾被告續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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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油麻地|城大學生會署理會長暴動罪成 判入教導所 官:被告品格良好屬不爭事實

11.18油麻地|18人暴動罪成判囚36至57個月 官為案發時不足21歲被告酌情減刑
2019 年 11 月,警方圍堵理工大學內的示威者,213 人涉在油麻地「圍魏救趙」被控暴動。其中一宗涉及 19 人的案件,1 人認罪、18 人被裁定罪成,其中 18 人早前判囚 36 至 57 個月,餘下一名案發時 17 歲學生,還押至周六( 5 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入教導所

法官游德康早前一度拒絕為女生索取教導所報告,其後獲告知同一事件另一宗暴動案,有年輕被告被判入教導所後,批准判刑前先索報告。法官周六判刑時指,現年 20 歲被告熱心服務,任職城大學生會會長、校董會成員,另義務服務自閉症學童、老人等弱勢社群,「一直擁有正面良好品格係不爭嘅事實」。

游續指,被告雖於案發現場壯大聲勢,但沒直接暴力行徑,加上其良好品行,認為教導所命令「有利於感化被告,都係對社會最有利嘅處置方法」。判刑時旁聽席坐滿人,被告離庭前,有旁聽人士向被告高呼「加油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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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9深水埗|7人暴動罪成 3男囚24至32月 4名未滿21歲被告判入教導所

8.29深水埗|7人暴動罪成 3男囚24至32月 4名未滿21歲被告判入教導所
2019 年 8 月 29 日,深水埗警署外有市民聚集,及後發生警民衝突,8 人被控暴動等罪。當中 7 人不認罪,其中一人早前獲裁不宜受審、當庭釋放,餘下 6 人罪成,連同開審前認罪的被告,法官王詩麗周三(2 日)在區域法院判當中 3 名成年被告監禁 24 至 32 個月,另外 4 名仍未滿 21 歲的被告入教導所。

法官判刑時指,案發於人煙稠密的深水埗,現場有人於馬路噴漆、阻塞交通、於馬路飛奔,影響他人。示威者又以鐳射筆照射警署,大聲辱罵警員,其行為針對警署,公然挑戰執法者。而眾被告有所準備,帶備口罩、急救用品、防毒面具、電筒及鐳射筆到場犯案。但法官接納根據本案暴動範圍、人數、時間,認為嚴重性較同類案件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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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認煽動、辱國歌等判入教導所 不服定罪及判刑提上訴 押後待「譚得志案」判決

男子認煽動、辱國歌等判入教導所 不服定罪及判刑提上訴 押後待「譚得志案」判決
一名 19 歲青年被指在「連登」、YouTube 及 Discord 平台,發表「港獨」、「光時」口號,及篡改國歌歌詞,製作並發布以粗口字眼取代國旗上黃星的影片,早前承認煽動、侮辱國歌國旗等 4 罪,被判入教導所。青年不服定罪及判刑提上訴,案件周三(19 日)於高等法院處理。

上訴方爭議部分控罪超過檢控期限,而部分行為在香港境外作出,法庭無權處理相關控罪,另煽動罪屬「可公訴罪行」,不應在裁判法院處理。

由於「可公訴罪行」的上訴理由與「譚得志煽動案」上訴理據相同,法官黎婉姫指,上訴庭將就此作出裁決,不宜於今天處理本案,應等待上訴庭作出判決後再處理,決定把本案押後並重新排期,另批准青年保釋等候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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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油麻地|15人暴動罪成 黃子悅等14人囚36至52月 案發16歲少年入教導所

11.18油麻地|15人暴動罪成 黃子悅等14人囚36至52月 案發16歲少年入教導所
2019 年 11 月 18 日理大衝突,警方在油尖旺一帶展開圍捕行動,拘捕逾 200 人。其中 15 人的案件,前學民思潮發言人黃子悅等 10 人認罪,餘下 5 人經審訊後亦被裁罪成。暫委法官崔美霞周四(13 日)於區域法院判 14 名被告監禁 36 至 52 個月,當中認罪的黃子悅被判囚 37 個月,另外案發時 16 歲的少年則被判入教導所。

法官指,示威者攜個人裝備到場,是次暴動屬預先計劃,示威者非粗疏行事,而且投擲 251 枚汽油彈,暴力程度非常嚴重。法官指,本案沒證據證明被告有作出暴力行為,但他們留在現場亦屬支持暴力示威者。法官另考慮部分被告曾做義工、曾拯救溺水人士等作酌情扣減,其中提到黃子悅患抑鬱症,但仍做義工及到非牟利團體工作,對社會有莫大貢獻,酌情扣減一個月,判她監禁 37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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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理大|案發16歲男認暴動判入教導所 官:和平示威遭崇尚暴力人士脅持

11.18理大|案發16歲男認暴動判入教導所 官:和平示威遭崇尚暴力人士脅持
2019 年 11 月 17 日,警方開始包圍理大附近,圍堵在校園內的示威者,多人被控暴動等罪。12 名被告早前認罪,其中一名案發時年僅 16 歲的學生,周五(9 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入教導所。

法官林偉權指,反修例示威原屬和平,後遭少數崇尚暴力的人脅持,不少年輕人包括 16 歲被告熱情參與,即使未有使用暴力,但明知而出現在暴動現場,已起鼓勵及壯大聲勢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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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理大|3男女認暴動等罪判入教導所 官:個人和社會要持續反省及改革

11.18理大|3男女認暴動等罪判入教導所 官:個人和社會要持續反省及改革
2019 年 11 月 17 日,警方包圍理大附近一帶,稱會以暴動罪拘捕所有離開理大的人,翌日清晨 5 時許於理大對出暢運道拘捕多人,控以暴動等罪。其中 3 人早前認罪,周三(3 日)於區域法院被判入教導所。

法官指,反修例運動由和平示威,後遭「少數崇尚暴力的人脅持」,不少抱有理想和熱情的年輕人未經深思熟慮下參與,即使無暴力行為仍屬壯大示威群眾聲勢。法官認為,個人和社會要持續地反省和改革,手段須和平合法,法庭不能處理政治問題,只能依法懲治。

法官又指,理大事件涉一連串暴動, 3 人雖未滿 21 歲,但犯下嚴重罪行,在場鼓勵他人刑責不輕,若判監或面臨數年監禁,考慮到他們犯罪時年輕,教導所刑罰與其參與程度匹配,故採納報告建議判入教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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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大畢業禮案|案發時16歲男生認非法集結、判入更生中心 官指角色鮮明

中大畢業禮案|案發時16歲男生認非法集結、判入更生中心 官指帶領叫口號、角色鮮明
2020 年 11 月 19 日中大畢業禮,逾百人在校內遊行,有人展示「光時」橫額等及叫口號。事後兩青年被控「串謀發表煽動文字」罪,控方及後改控二人非法集結罪。案發時 16 歲男生認罪,周四(20 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入更生中心。

法官王詩麗指,被告積極參與示威,角色鮮明,曾在遊行隊伍前方帶領叫喊口號,又指在場有人戴上 V 剎面具,可掩飾身份,致行動升級,威脅在場人士安全。辯方求情時指,本案屬和平遊行,過程中無人受傷,被告沒有使用暴力或武器。法官接納本案非同類案件中最嚴重,考慮被告初犯有悔意,故採納建議,判他入更生中心。

同案另一名 19 歲青年早前被判入教導所,法官指他保釋期間犯案、有數項案底,法庭須揀選最適合的刑罰,不認為本案判刑存有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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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金鐘|5男認暴動 1被告判教導所、4人囚26至28月 官嘆欲改變社會但方式違法

7.1金鐘|5男認暴動 1被告判教導所、另4人囚26至28月 官嘆欲改變社會但方式違法
2019 年 7 月 1 日,大批示威者在金鐘龍匯道一帶集結,向舉行升旗禮的會展推進,與警方發生衝突,其中 9 名男子包括一對孖生兄弟事隔逾 2 年半被起訴暴動等罪,其中 5 人早前承認暴動罪。法官李慶年周四(13 日)在區域法院判一名青年入教導所,另外 3 人判監 26 個月,餘下一名 30 歲男判囚 28 個月。

法官判刑時指,本案暴動規模大,造成威脅的嚴重性及逼近程度高,事件明顯對公眾造成嚴重滋擾,本案暴動規模及情節為中等嚴重。法官又指,參與非法集結及暴動的年輕人,雖然懷著改變社會的理念,但以違法方式表達「害人害己」,又認為有不少參與者被煽動違法,指片段可見有人把被告拉向對峙前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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