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8 月 29 日,深水埗警署外有市民聚集,及後發生警民衝突,多人被捕。案發時 16 歲女生暴動罪成,被判入教導所,她不服定罪提上訴,周五(16 日)處理許可申請,上訴庭即日駁回,3 個月內頒布判詞。
申請方指,被告案發時僅 16 歲,短暫逗留未必意識到現場有暴動。法官潘敏琦質疑,她晚上專程往深水埗「沸沸揚揚嘅地方」及徘徊﹐並攜有示威者常見裝備。申請方盼法庭代入「16 歲小朋友心態」,官打斷指「即係膽子好大」,申請方解釋是心智不成熟。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2019 年 8 月 29 日,深水埗警署外有市民聚集,及後發生警民衝突,多人被捕。案發時 16 歲女生暴動罪成,被判入教導所,她不服定罪提上訴,周五(16 日)處理許可申請,上訴庭即日駁回,3 個月內頒布判詞。
申請方指,被告案發時僅 16 歲,短暫逗留未必意識到現場有暴動。法官潘敏琦質疑,她晚上專程往深水埗「沸沸揚揚嘅地方」及徘徊﹐並攜有示威者常見裝備。申請方盼法庭代入「16 歲小朋友心態」,官打斷指「即係膽子好大」,申請方解釋是心智不成熟。
2020 年 5 月 13 日,有人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發起「和你 Sing 」,7 名青年涉破壞內地連鎖飲品店「喜茶」分店被起訴,案發時 18 歲男學生經審訊後,被裁定煽惑他人刑事損壞罪成,判入教導所。他不服定罪及刑期上訴,周四(2 日)在高院再訊。
上訴方引報告稱,上訴人不宜判入教導所,並指他已於教導所囚禁 100 多日,「懲罰因素一定存在」,望法庭考慮判處緩刑。
法官張慧玲認為判處緩刑可行,且不屬過輕,另上訴人期間不能犯案 ,「有一把刀喺頭上」,終下令改判監禁 4 個半月、緩刑 24 個月,而定罪上訴駁回,稍後頒理由。上訴人即哽咽稱「明白閣下」,官亦著要繼續學業,上訴人續哽咽回應「感謝閣下」。
候審的兩年半期間,Gas(化名)和阿明(化名)從新聞上,看到一宗又一宗暴動罪成案件,心中暗忖「似乎冇得打」,不禁猶豫:「還要維持不認罪嗎?」
2019 年,兩人在衝突中被捕,被控暴動罪,案件分別排期 2022 年及 2023 年開審。Gas 和阿明掙扎良久,決定改認罪。律師說他們還年輕,會向法庭爭取索取「3C 報告」,有機會判處非監禁式刑罰。最終,兩人「如願」被判入教導所。
反修例運動至今逾 4 年,根據《法庭線》統計,截至 2023 年 12 月 23 日,612 罪成人次(603 名被告)當中,有近四成人認罪,當中 163 人次原不認罪,其後於開審前改認罪。其中 45 人次由檢控至認罪相隔 2 年至 2 年 11 個月,104 人次相隔 3 年或以上。(見另稿)
「某程度認罪係一個解脫,我可以結束呢種好長候審期帶嚟嘅煎熬」。Gas 和阿明服刑一年多,於今年炎夏獲釋,趕上開學。回望認罪這個選擇,兩人形容是出於現實考量,「如果我冇認罪,可能仲喺成人監獄,仲要面對兩年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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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修例暴動案2023年數據統計|累計近八成審結 163人開審前改認罪
警察體育遊樂會停車場 2020 年被人投擲汽油彈,致一輛警察貨車損毀。3 青年經審訊後被裁定縱火罪成;兩人於周三(13 日)在區院被判囚 4 年,而案發時 16 歲男生則被判入教導所。
法官姚勳智指,被告的行為不僅影響警民關係,亦嚴重破壞社會安寧,並造成逾 40 萬元財物損失,加上案發地隨時有當值警員或其他人士進入,不能忽視其潛在危險,嚴重程度不低於其他向警方投汽油彈的案件。
辯方求情時指,次被告曾於另一事件中,阻止一人用生果刀襲擊,而導致左手神經系統受傷,為人有同情心及愛心。翻查報道,與該被告同名的人士,於 2020 年 6 月 12 日,在民建聯前社區幹事鄺星宇在觀塘以生果刀傷人案中,遭鄺割傷。
2019 年 9 月 29 日,網民發起「全球反極權大遊行」,96 人被控在金鐘一帶暴動,是理大「圍魏救趙案」後,涉及被告人數第二最多的反修例暴動案件。當中除一人被指潛逃,餘下 95 被告分成 11 宗案件處理;事隔逾 4 年,最後一批被告的案件於今年 10 月初審結。
根據《法庭線》統計,共有 68 人認罪,當中 93% 是於開審前認罪,而其餘 27 人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整體定罪率為 100%。據判詞,69% 罪成被告是以非直接證據定罪,即沒證據顯示他們涉實質暴力或直接破壞社會安寧行為,法庭是藉示威者衣著、裝備及身處暴動現場等推論,他們在場壯大暴動聲勢,「作為協助及鼓勵的一分子而參與其中」。
不同法官均在判詞形容,當日現場如一個「小型戰場」,將廣泛使用汽油彈等列作加重刑責因素。除 8 名被告被判入教導所或勞教中心,餘下數十人被判囚兩年半至 5 年 3 個月;有 3 名以非直接證據定罪的被告,被判囚 5 年或以上。
2020 年 5 月 1 日,案發時 15 歲男生被指與 3 名黑衣人,在旺角馬路投擲汽油彈。他早前承認企圖縱火等 3 罪。法官陳廣池周四(28 日)在區域法院判被告入教導所。
法官引述被告親友的求情信,當中指他勇於表達,但錯誤了解「公義的表達」,其本質不壞等。法官形容為「一個有如白紙般的 15 歲小伙子,被他人唆擺、誤導、鼓吹而參與暴力行動。」
法官又指,被告並非一時衝動,本案涉及策劃及裝送汽油彈,行動有目的及經過計劃。而被告沒有社會歷練、客觀和有知識的人引導,缺乏獨立分析能力,自然落入「狂熱的政治漩渦」而犯案,猶幸本案沒有人受傷,亦沒有財物受損,終判被告入教導所。
2020 年 7 月 1 日,《國安法》生效翌日,港島一帶有多人集會。一名當時 17 歲青年被指在港鐵天后站破壞光管等設施,並在英皇道企圖以火機點燃紙箱。他否認企圖縱火、刑事損壞等 5 罪,早前被裁定交替控罪以外的 4 項控罪全數罪成,還押至周一(25 日)在區院被判入教導所。辯方求情指,報告內容正面,撰寫報告的主任建議判被告入勞教中心。被告亦不希望進入拘留期可達 3 年的教導所,求進入勞教中心,以盡快獲釋,重投工作。法官王詩麗則強調報告無約束力,「都唔係按住被告嘅心意,你想點就點」。法官續指,被告承認「收 3,000 蚊嘅底下進行破壞」,「無知、愚昧、自私」,及罔顧他人安危。官考慮他成長路途坎坷,兒時遭父母拋棄,其後誤入歧途,進入黑社會及濫藥,更為賺快錢犯案,判其進入教導所,以較長時間重整價值觀。
2019 年 10 月 6 日,《禁蒙面法》生效翌日,灣仔一帶爆發衝突,多人被捕、被控暴動等罪。其中一宗涉及 9 人的案件,7 人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當中 3 名未成年被告被判入教導所,另外 4 人判監 50 至 51 個月。
餘下一名在開審前認罪的 16 歲少女,周一(18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院)判刑。法庭兩度為被告索取的報告均不建議判入教導所,辯方求情指被告自幼被診斷為情緒紊亂,患上抑鬱、焦慮等症,期望法庭行使酌情權將她判入教導所。
暫委法官梁嘉琪引述報告指,被告服食重劑量精神科藥物,令她專注力下降、煩躁和失眠,認為她無能力跟從教導所的訓練。法官認為若偏離報告建議,不符被告個人及社會利益,只能判監,考慮被告認罪、其年紀及患情緒紊亂,酌情減刑後判囚 31 個月 2 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