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夫妻被控 2018 年在寓所,合謀強姦家中 30 歲女菲傭。44 歲丈夫及 32 歲妻子分別否認強姦及協助強姦等 4 罪。案件周一(22 日)在高等法院進入第 11 日審訊,控辯雙方作結案陳詞。 控方指,男被告稱在廚房炸大腸時,與女事主「神交」,是誇大供詞,故意塑造兩人在案發前有曖昧關係。辯方則指,女事主聲稱全程聲嘶力竭大叫,卻沒有吵醒同房的嬰兒,質疑她誇張其詞。代表女被告的大律師將於周二(23 日)陳詞。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一對夫妻被控 2018 年在寓所,合謀強姦家中 30 歲女菲傭。44 歲丈夫及 32 歲妻子分別否認強姦及協助強姦等 4 罪。案件周一(22 日)在高等法院進入第 11 日審訊,控辯雙方作結案陳詞。 控方指,男被告稱在廚房炸大腸時,與女事主「神交」,是誇大供詞,故意塑造兩人在案發前有曖昧關係。辯方則指,女事主聲稱全程聲嘶力竭大叫,卻沒有吵醒同房的嬰兒,質疑她誇張其詞。代表女被告的大律師將於周二(23 日)陳詞。
港人被「高薪打工」騙局誘至東南亞後遭禁錮、被逼從事非法工作個案數量急增。警方調查後至今拘捕至少 6 人,並落案起訴一名 30 歲馬姓男子,指他涉以一百萬泰銖(現折合約 22 萬港元)誘一吳姓男子赴泰國後禁錮他於緬甸,又涉騙取吳姓女子 3.5 萬元贖金。 馬被控一項串謀詐騙罪,周一(22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首度提堂,暫毋須答辯。主任裁判官嚴舜儀應控方要求,押後 10 月 17 日再訊,待警方繼續調查。馬申請保釋被拒,須還押候訊。
社民連主席陳寶瑩及兩名成員義工,被指 2021 年 7 至 8 月在旺角東天橋擺街站要求「釋放政治犯」期間,在宣傳板上展示網上平台 Patreon 的二維碼,被票控 5 項無牌籌款。3 人周一(22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否認全部控罪,案件排期 2023 年 2 月 20 日開審。 3 人由當值律師委派大律師黃宇逸代表。旁聽席有社民連前主席黃浩銘、成員「阿牛」曾健成等人。陳寶瑩在庭外表示,社民連只是在街上表達意見、沒有籌款,不明白為何在宣傳板上展示 Patreon 就被控非法籌款。她認為案件勝算大,又望之後政治宣傳活動空間不再收緊。
政府合約男文員涉於政總辦公室內着一名女同事「除衫」,又伸手到她的胸前,今年 8 月初經審訊後,被裁定非禮罪名不成立,惟暫委裁判官布喜后認為被告曾作失常行為,決定為被告索兩份精神科報告,期間還押。 案件周五(19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再訊,裁判官接納兩份精神科建議,指被告目前精神狀況穩定,毋須判入院令、當庭釋放,但特別提醒被告,「你都知你個病(精神病)係好唔穩定」,叮囑他要定時食藥。
48 歲女警長被指於 2019 年底,在少年警訊會所內偷去 2 支警察紀念品 USB ,以及共值 2400 元的 28 張書券。她否認 3 項盜竊罪,案件周五( 19 日)在粉嶺裁判法院續審。 被告出庭供稱,她認為 USB 屬紀念品,取走時不須特別批准。而她先後兩次取走書券,是為了派發予在場兒童,誤把派剩的帶回家,本打算 3 天後歸還。控方質疑,被告並無派書券,並故意選擇在房間沒有人時取走 USB 及書券,被告一概否認。案件押後至 9 月15 日續審。
一對夫妻被控 2018 年在寓所,合謀強姦家中 30 歲女菲傭。44 歲丈夫及 32 歲妻子分別否認強姦及協助強姦等 4 罪。案件周五(19 日)在高等法院進入第 10 日審訊。 男僱主完成接受盤問,他稱當日向事主 X 提出性交,是因為之前女僱主(其妻)曾拒絕他的行房要求,並否認是在 X 不同意下進行。女僱主不作供。案件下周一(22 日)結案陳詞,預計陪審團於下周四退庭商議。
22 歲尼泊爾藉男學生,被指今年 2 月在 Instagram 上載照片,煽惑新冠病毒接觸者及感染者外出,惹他人感染風險,事隔半年被控一項「煽惑他人而使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案件周五(19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首度提堂,被告擬即日認罪,惟書記讀出案情後,被告即稱他沒意圖令他人受感染,謂自己當時不成熟、現感後悔。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即指,若被告沒意圖犯案,不能接受其認罪答辨,遂將案件排期至 9 月 30 日作審前覆核,12 月 1 日開審,並籲他盡快找律師。
廉署就機場三跑項目涉貪污拘捕 30 人,落案起訴一名機管局高層及一名工程公司董事,指二人在工程、物料供應合約上,收取或提供賄款共達 380 萬元。二人周五(19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分別准以 50 萬元保釋,期間不得離港,及須每兩周赴警署報到。 主裁裁判官嚴舜儀應控方要求,案件押後 2023 年 1 月 6 日再訊,以待廉署繼續調查。控罪指,機管局高層涉嫌協助工程公司,取得三跑填海物料的供應合約。
46 歲 CID 女警聲稱急需替人還債及應付婚姻訴訟,先後借出兩個銀行戶口供網上認識男友,用作處理共 53 萬元海外電郵騙案得益,以換取約 4 萬元報酬;另未經許可向盜竊案報案人,索取貸款共逾 100 萬元,以及接受打鬥案被捕人提供 6 萬元貸款。 她承認兩項串謀洗黑錢、索取及接受利益共 4 罪,周五(19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囚 21 個月。 裁判官劉淑嫻斥被告「係知法犯法」,指婚姻不如意、經濟困難均不屬求情理由,另因涉跨境犯罪,故取較嚴苛刑期。至於向報案人借錢,官指情況嚴重,批評「會令自己執行職務時,放自己喺脆弱位置,不能秉公辦案,行為令警隊蒙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