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 歲男子被指在 2012 至 2013 年自稱是警察,對 16 歲學生稱「搜出毒品」,再先後以不同藉口騙取近 5 萬元。他棄保潛逃逾 10 年,去年在羅湖再被捕,上周承認欺詐、盜竊等 10 罪及處理求情,至本周一(31 日)在區院被判囚 30 個月。
區院暫委法官陳永豪判刑時指,被告令案發時為中學生的事主誤信他為男警,犯罪手法比同類案件更精密,包括再三訛稱事主涉嚴重控罪、事件涉廉署及需銷毀證據等,抓緊事主入世未深的特質而一再施壓,明顯是食髓知味,卑劣得令人髮指,事主所受的驚嚇、困擾可想而知。
官另批評,被告在被捕後,竟稱是事主搶劫在先,直斥被告謊話連篇。另考慮他潛逃,不給予全數三分之一認罪扣減,但准全數控罪刑期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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