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11 月,網民發起「三罷」,香港各區爆發衝突。兩名男子被指在荃灣參與非法集結及違反《禁蒙面法》,2021 年 6 月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高等法院周二(20 日) 開庭審理,法官郭啟安聽罷陳詞,押後兩個月內頒裁決。 律政司一方陳詞指,本案裁決後出現「盧建民案」判決,希望發還讓原審裁判官,根據釐清後的法律原則重新考慮;答辯方質疑,此舉無疑讓律政司有兩次機會作出檢控,「好似用呢個方法唔得喎,用另一個方法啦」,做法對答辯人不公。 一被告已離港 律政司棄上訴 被告葉澤深(案發時 20 歲,學生)、陳皆橋(22 歲,社工)及陳約信(20 歲,補習教師),經審訊後於 2021 年 6 月獲原審裁判官劉淑嫻裁定無罪,當庭釋放。律政司一方透露陳約信在裁決後離港,不會繼續針對陳的裁決上訴。 律政司:盧建民案釐清法例原意 非新原則 代表律政司的高級檢控官李庭偉首先陳詞指,本案在 2021 年裁決時,終審法院未頒下「盧建民案」裁決,裁判官未能參考終院對非法集結罪的詮釋,而「盧建民案」並非提供新的法例詮釋方式,而是解釋法例「由始至終」的意思,因此裁判官可以根據終院判決,重新考慮本案的裁決,並不牽涉「一案兩審」問題。 律政司:原審忽略參與集結的意圖 律政司一方強調,上訴並非挑戰原審對案件的事實裁斷,亦非指責原審犯錯,而是針對原審考慮答辯人是否有罪時,僅限於推論是否有證據,證明他們作出非法集結的訂明行為。 律政司認為原審應再考慮答辯人身處的位置、身上裝備等。第一答辯人葉澤深手持索帶,從非法集結現場跑到被捕地點。 雖然原審認為索帶沒有開封,無證據顯示答辯人曾使用索帶,但律政司重申,答辯人有否作出訂明行為並非重點,而是有否環境證供,推論他有意參與非法集結。 律政司:答辯人物品、地點 推論「呼之欲出」 第二答辯人陳皆橋被捕時,則管有口罩、眼罩、防毒面具、黃色雨傘、手套,身處的位置亦非常接近非法集結地點,律政司認為可達至「呼之欲出」的推論,原審裁判官採用了錯誤的法律原則,以錯誤的方式裁決,應發還原審重新考慮。 律政司:原審前設錯誤 至於身處非法集結使用蒙面物品罪,律政司指出原審運用了錯誤的前設,基於答辯人沒有參與非法集結,裁定他們無罪。 律政司陳詞指,控罪並不限於「參與」非法集結,而是「身處」非法集結現場,答辯人可以身處而非參與非法集結,而干犯控罪。 答辯方:答辯人身處地點無非法集結 代表第一答辯人的大律師田奇睿回應指,原審裁定在荃灣沙咀道發生非法集結,但集結並沒有蔓延至答辯人被截停時身處的禾笛街。 法官郭啟安此時打斷,指「盧建民案」強調非法集結有流動性,被告可以由非法集結發生的地方,被警方驅散至第二個地方,法庭可推論他較早前身處非法集結現場。 答辯方則認為,在缺乏證據下,法庭不能「想像」答辯人逃走至禾笛街,否則是「危險」的推論。此外,原審亦裁定現場有一些無辜巿民,不能排除警方發射催淚彈時,有巿民爭相走避。 答辯方續指,許多暴動案中的環境非常惡劣,警方長時間發出警告,但被告仍留在現場,但本案而言,原審裁判官裁定雖然有非法集結,但現場表面上氣氛平和,沒有激烈衝突,附近的荃新天地仍然營業中。 答辯方:控方當時大可押後待盧建民案判決 至於原審應否根據裁決後出現的「盧建民案」,重新考慮裁決,答辯方認為,雖然終院裁決並非創造新的法律原則,但裁決仍與法律界一貫對暴動原則的理解有不同。 本案裁決前,控方已知道「盧建民案」判決將至,大可以向裁判法院提出押後,等候終院裁決,惟控方沒有選擇這樣做,原審因此根據當時理解的法律原則,判答辯人無罪,律政司後來發覺案例有利,提出上訴「似乎唔係一個公正嘅處理方法」。 答辯方:律政司猶如有第二次機會檢控 法官此時反問,若答辯人被判有罪,終院後來的案例對辯方有利,「你哋又唔會上訴咩?咁樣又公唔公平?」又質疑答辯方取態有如「輸打贏要」。 答辯方強調,答辯人被控告時,清楚知道指控及背後的法律原則為何,律政司亦選擇以當時的法律原則提控,結果不如其所願,是控方的問題。後來出現對法律的新理解,假設辯方一早掌握新的法律原則,必然可以幫助辯方抗辯,牽涉公平審訊問題。 惟現時律政司上訴要求套用新的法律原則,猶如有兩次機會作出檢控,「好似用呢個方法唔得喎,用另一個方法啦」,亦同樣是「輸打贏要」。 答辯方另質疑,案件在 2022 年「唔知點解完全冇進度」,案件事隔 5 年,已在 3 年前審結,若發還原審重新裁決「係咪公道做法、公正嘅處理方法?」 答辯方:辯方沒機會辯解 代表第二答辯人的大律師吳宗鑾陳詞指,控方在原審時完全沒有根據後來「盧建民案」釐清的原則,以「利便、協助、鼓勵他人」的基礎提控,辯方自然沒有機會辯解,「成個遊戲玩法都唔同晒」。 答辯方:重審更不理想 … Read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