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年《港區國安法》生效前夕,有網民在觀塘 APM 商場發起「和你 Sing」示威活動,警方其後入商場驅散,當日有 4 人被捕。事隔逾四年,再有一名 20 歲男學生被控參與非法集結罪,上周二(16 日)首次提堂。
被告周三(24 日)再訊時認罪,續還押至 8 月 12 日判刑,等候索取更生中心、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案情指,被告在 APM 商場展示有「香港獨立」字眼的藍旗,他被捕後一度「踢保」,7 月中回港時重新被捕。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2020 年《港區國安法》生效前夕,有網民在觀塘 APM 商場發起「和你 Sing」示威活動,警方其後入商場驅散,當日有 4 人被捕。事隔逾四年,再有一名 20 歲男學生被控參與非法集結罪,上周二(16 日)首次提堂。
被告周三(24 日)再訊時認罪,續還押至 8 月 12 日判刑,等候索取更生中心、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案情指,被告在 APM 商場展示有「香港獨立」字眼的藍旗,他被捕後一度「踢保」,7 月中回港時重新被捕。
2019 年 10 月 30 日,屯門疑有不明氣體洩漏,區內居民前往警方大興行動基地抗議,多人被捕。13 人被控非法集結、蒙面等罪,3 人認罪,餘下 10 人不認罪受審,周三(8 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所有被告均被裁罪成。
法官謝沈智慧指,本案嚴重之處為被告針對警方,公然挑戰執法機關,且當時已實施《禁蒙面法》,被告行為亦是挑戰法律。法官指,接納辯方求情,同意各被告當時沒有攻擊性武器,過程歷時少於 1 小時,亦無證據顯示各被告曾用雷射筆照射警方、叫囂、干擾交通燈、堵塞道路等。惟法官認為,各被告到場參與的行為,鼓吹其他集結者,應同時考慮整體示威者行動。
官指,本案沒其他減刑因素,又指被告經審訊後才表示悔疚,是「口惠而實不至」,遂判處各被告 12 個月監禁,另有 4 名被告被裁定蒙面罪成,判處 3 星期監禁,刑期同期執行。
2020 年《港區國安法》生效前夕,有網民在觀塘 APM 商場發起「和你 Sing」示威活動,警方其後入商場驅散,當日有 4 人被捕。事隔四年,再有一名 20 歲男學生被控參與非法集結罪,周二(16 日)在觀塘裁判法院首度提堂。
總裁判官蘇惠德應控方申請,將案件押後至 7 月 23 日答辯(司法機構網站周三顯示改為 7 月 24 日),以待警方準備閉路電視片段及截圖,被告沒有保釋申請,還押候再訊。
2020 年《國安法》生效翌日的七一遊行,有示威者於銅鑼灣中央圖書館一帶聚集,警方發射水炮驅趕。警方事隔近兩年後重新拘捕 4 名「踢保」男子,其中兩男經審訊後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判囚 5 個月,現已完成服刑。他們不服定罪提上訴,暫委法官郭啟安周五(7 日)於高等法院頒下判詞,駁回定罪上訴。
判詞指,上訴方認為涉案呈堂片段及截圖,不足以讓原審裁判官清楚辨認出兩名上訴人。判詞反駁指,上訴方原審時沒挑戰或質疑證據的呈堂性,全都是通過承認事實而被納入本案,斥上訴方「似乎是自打嘴巴」,同意原審指上訴人的說法有違常理,亦同意原審裁斷,即片中的兩名男子為上訴人,二人在場鼓勵及參與當日的非法集結。
2019 年 11 月 18 日,市民發起到尖沙咀「營救」理大內示威者,多人被捕。民主黨主席羅健熙於 2022 年經審訊後,被裁定非法集結罪不成立,區院法官練錦鴻指他到現場,「為了提高知名度及囤積政治本錢,希望塑造一個與示威者站在同一陣線的形象」,又指他自招嫌疑,惟認為控方證供不足以定罪。
律政司不服裁決,以案件呈述方式提上訴。警方將羅帶往高院,法官批准他以 5,000 元現金保釋、期間不准離港、交出旅行證件,以及每周一次向警署報到。司法機構網頁顯示,案件排期於 11 月 20 日,在上訴庭聆訊,預料需時一天。
2019 年聖誕節,有示威者響應「和你 shop」,到各區商場聚集,警方到場拘捕多人。其中在新城巿廣場,一名 20 歲男子被指跟隨示威者進入一間餐廳環繞一圈,他否認非法集結罪,獲裁定無罪兼獲訟費。律政司其後以案件呈述方式提上訴。
高院暫委法官姚勳智周二(23 日)裁定原審裁判官的判決有背常情,理應裁定答辯人罪成,下令將案件發還原審裁判官,改判答辯人罪成並作出判刑。
另外,答辯人缺席聆訊,其法律代表稱無法聯絡他。法官發出拘捕令,拘捕答辯人歸案,但同時施加保釋條件,他重新被捕後可即時獲保釋。
2019 年 8 月 25 日的「荃葵青遊行」原獲警方批准,及後有人堵路,遭警方驅散。10 名男女被控串謀暴動等罪,其中 7 人承認屬交替控罪的串謀非法集結罪,被判 9 至 12 個月監禁。餘下 3 人在案件開審前認罪,周二(2 日)於區域法院被判囚 2 年 1 個月至 2 年半。
法官練錦鴻判刑時指,他「拜讀」另一位法官處理同案被告的判刑理由時,發現他沒解釋為何以 15 個月為量刑起點,亦沒提及案件其他較嚴重的行為,例如堵路、縱火、擲汽油彈等,故他考慮整體情況後,認為適合的量刑為 3 年。換言之,較同案被告量刑高 21 個月,即 1.4 倍。
法官又指,各被告並非剛巧在現場出現,而是乘坐私人交通工具到達衝突地點,他們的打扮及身上裝備與示威者接近,唯一推論是有備而來參與示威。法官因應各人在不同時間認罪,減刑 3 分 1 至 5 分 1。各被告聞判時雙眼通紅,不住飲泣。
2019 年 8 月 25 日的「荃葵青遊行」原獲警方批准,及後有人堵路,遭警方驅散。10 名男女被控串謀暴動等罪,其中 7 人承認屬於交替控罪的串謀非法集結罪,被判 9 至 12 個月監禁,其中因另案服刑 7 年的男子則加監 8 個月。餘下 3 人原不認罪受審,他們周四(21 日)在區域法院改承認串謀非法集結罪。
案情指,警方截查 3 輛車輛時發現各被告。3 人分別被搜出兩尺長金屬棒、鐳射筆、手護脛、行山杖等物品;行車紀錄儀影像亦顯示有被告將戰術背心分派予其他人。法官練錦鴻將案件押後至 4 月 2 日判刑,期間 3 人須還押候判。
2019 年 8 月 11 日晚,有示威者包圍沙田警署,事後 7 人被控非法集結等罪。其中 3 男受審後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判囚 5 個月 1 周至 6 個月,他們不服定罪上訴,高院暫委法官郭啟安周五(8 日)頒下判詞,駁回 3 人申請,維持定罪。
上訴方質疑,原審錯誤裁定被告在案發時身處非法集結現場,並知悉有關群眾正進行非法集結。官指,上訴方過份強調原審缺乏被告參與非法集結的直接證據,「無疑是捨本逐末」,忽視環境證據。
另一被告提出,警員的辨認證據不可靠,令原審錯誤裁斷被告就是在現場穿灰衣男子,並用鐳射光照向警員。法官認為,在同一位置,出現另一衣著打扮身型均一致的人,向同一方向跑根本是不可能,「絕不會只是一個『奇怪的巧合』」。
2019 年 10 月 30 日,屯門疑有不明氣體洩漏,區內居民前往警方大興行動基地抗議,多人被捕。13 人被控非法集結、蒙面等罪,3 人認罪,餘下 10 人不認罪受審,周五(8 日)在區院全部裁定罪成,押後至 4 月 30 日求情及判刑,期間還押。
就部分被告曾出庭出供,法官謝沈智慧表示拒納被告說法,指完全不相信其證供。官亦提到有辯方證人的口供自相矛盾,非誠實可靠。至於有辯方質疑,部分控方證人的證供有矛盾,官則認為並不影響證人的誠信,裁定控方證人均為誠實可靠。
對於有辯方指,不能因被告攜有手套,便推論有參與涉案非法集結,官質疑是強詞奪理,指終院已裁定非法集結及暴動流動性高,或在警方到場前離開,故可憑被告被捕的地點、時間等推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