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11 月,警方圍堵理大內示威者,213 人涉在油麻地以「圍魏救趙」,營救被圍堵的示威者,被控暴動,分成多案處理。案發時不足 21 歲青年經審訊後定罪,被判囚 60 個月。他提出定罪及刑期上訴,僅就後者獲批許可,上訴庭早前裁定青年上訴得直,減刑 3 個月至 4 年 9 個月。
上訴庭周五(7 日)頒下判詞,拒納上訴方指,上訴人沒有因年輕而獲得額外扣減。至於上訴方認為,同案 3 名被告分別攜有鐳射筆、噴漆和打火機燃料,但上訴人只是管有外科口罩和手套,卻被原審法官歸入中度罪責的類別,指潛在的傷害性而言有很大差別。
法官指出,這些被告「全部被冠以中度罪責也是無可厚非的」,但問題是原審沒有以相關的意圖歸類,而是以物件性質歸類,「就潛在的破壞或殺傷力而言,口罩和手套又明顯與雷(鐳)射筆、噴漆和打火機燃料有些分別」,故上訴庭認為,上訴人的刑期應比同案 3 名被告略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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