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藏行山杖等原獲裁無罪 高院發還重新考慮後 原審改裁罪成判囚3月

青年藏行山杖等原獲裁無罪 高院發還重新考慮後 原審改裁罪成判囚3月

2019 年 9 月 2 日清晨,22 歲男子被指在葵涌遭警員搜出士巴拿及行山杖,早前裁定管武罪不成立;律政司以案件呈述方式上訴得直,案件發還予原審重新考慮。

裁判官林子勤周三(13 日)聽取陳詞後,裁定被告罪成,即時囚 3 個月。官指,他原接納被告錄影會面中,稱士巴拿、行山杖用於自衛,惟受制於高院裁決,以及考慮被告沒作供,故此次不予比重。官續說,被告警誡下曾有「入罪性陳述」,即他稱擬保護連儂牆,考慮袋內裝備等,指唯一合理推論是擬在爆發衝突時以兩物攻擊他人。

一直望向官的被告聞判,即時別過臉。官又指,本案所涉物品較控方呈上案例破壞性低,以判囚 5 個月為量刑起點,並酌情減刑至囚 3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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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聯會拒交資料案|鄒幸彤、鄧岳君、徐漢光提上訴 高院排期12.6處理

支聯會拒交資料案|鄒幸彤、鄧岳君、徐漢光提上訴 高院排期12.6處理

已被剔除公司註冊的支聯會,前副主席鄒幸彤與兩名前常委鄧岳君、徐漢光,否認 2021 年沒遵從「遞交資料通知書」,向警方國安處提交成立至今所有職員、在港舉辦活動及收支紀錄等資料,經審訊後於 2023 年 3 月被裁定罪成,同樣被判囚 4 個半月。

3 人不服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司法機構網站顯示,高院原訟法庭已排期於 12 月 6 日處理,預需時 2 天。徐漢光、鄧岳君現時獲准保釋等候上訴;鄒幸彤則因拒接受保釋條件,現正還押。

案件在裁院審結後,《法庭線》整合原審 16 天聆訊重點,包括控辯和指定法官、主任裁判官羅德泉的裁斷、部分呈堂證據在「公眾利益豁免權」(PII)下被遮蓋的審訊情況等,詳見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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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頭條新聞》被指辱警 通訊局、工會均提上訴 上訴庭9個月內頒決定

《頭條新聞》被指辱警 通訊局、工會均提上訴 上訴庭9個月內頒決定

通訊事務管理局 2020 年裁定港台《頭條新聞》有集數污衊、侮辱警方,並向港台發出警告,節目隨後停播。記協與港台工會提司法覆核挑戰決定,2021 年獲高院裁定部分勝訴。通訊局、港台工會與記協其後均提上訴,上訴庭周三(6 日)審理。

通訊局一方認為,原審錯誤裁定局方在處理投訴時,有責任調查節目內容的真確性,而《頭條新聞》將醫生不夠口罩,與「衙差大把有得剩」連繫上,屬污衊及侮辱警員,引致市民不信任警隊。

工會、記協一方則指,節目中「取消徒步巡邏,唔使行咇」說法誇張,但有新聞報道的事實基礎,而且是針對有關事件,非警員群體。法庭聽取陳詞後,押後 9 個月內頒布判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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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港鐵超合作運動」|兩男生公眾妨擾無罪 律政司提上訴被即日駁回

9.2「港鐵超合作運動」|兩男生公眾妨擾無罪 律政司提上訴被即日駁回
2019 年 9 月 2 日,有市民響應「港鐵超合作運動」,3 男被指當日作出阻礙港鐵運作的行為,控以公眾妨擾罪。當中二人於 2021 年 5 月獲裁公眾妨擾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不服裁決,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案件周一(4 日)於高院處理。法官張慧玲聽畢雙方陳詞,即日駁回律政司上訴,擇日頒下判詞。

律政司一方提出,原審裁判官沒有考慮共同犯罪原則,構成法律上出錯,希望法庭考慮發還案件予原審官,讓其再作考慮。但答辯一方認為,控方原審時從未提出裁判官要考慮此原則,若當時提出,辯方盤問方向或有不同,被告亦可能作供,認為影響公平性。

法官聽畢雙方陳詞,即日拒批上訴,指即使控罪列明兩男生「連同其他人」干擾列車,但律政司亦同意,審訊時沒有向裁判官講及各人共同行事,及其行為如何構成共同行事,裁判官不作考慮亦「好合理」,認為其裁斷並非有悖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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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灣仔|男子暴動罪成囚35月 原擬提上訴、庭上稱因不獲批法援撤銷

10.6灣仔|男子暴動罪成囚35月 原擬提上訴、庭上稱因不獲批法援撤銷
2019 年《禁蒙面法》實施翌日,網民發起「反極權反緊急法」遊行抗議,26 人在灣仔被捕,分成三案處理。11 人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等罪成,判監 33 至 37 個月。當中被判監 35 個月的男子,不服定罪提出上訴﹐周四(30 日)在高等法院處理許可申請。

男子在庭上表示,因不獲批法援,早前已撤銷上訴,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及彭寶琴下令駁回申請,被告須繼續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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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暴動無罪被裁發還重審 辯方申押後待上訴、陳虹秀庭外稱申上訴至終院

4人暴動無罪被裁發還重審 辯方申押後待上訴、陳虹秀庭外稱申上訴至終院
已離職的前區院法官沈小民,分別於 2020 及 2021 年,在兩案中裁定 6 人「串謀暴動」罪,及包括社工陳虹秀等 8 人的「暴動」罪,共 14 人罪名不成立。律政司就當中 13 人的無罪裁決上訴,上訴庭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撤銷當中 4 人包括陳虹秀的無罪裁決,下令發還區院由另一法官重審。另外 9 人則因已離境而獲法庭撤銷上訴。

案件周二(8 日)在區域法院提訊,代表陳虹秀的大律師指,希望待陳就案件上訴後再處理本案。法官高勁修將案件押後至 2024 年 1 月 23 日再訊,屆時再審視案件進展。陳虹秀在庭外表示,已去信上訴庭,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

根據法例,擬上訴人可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至終院的證明書,而假若上訴庭拒發,仍可直接向終院上訴委員會,一併申請證明書及上訴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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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經理認藏手槍子彈囚8年 上訴得直減至5年 上訴方稱僅槍迷、沒用作非法用途

銀行經理認藏手槍子彈囚8年 上訴得直減至5年 上訴方稱僅槍迷、沒用作非法用途
39 歲銀行經理被指於 2020 年在元朗洪水橋寓所內,管有曲尺手槍及 390 發子彈,早前承認一項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罪,判囚 8 年。他不服刑罰提出上訴,案件周二(8 日)在高等法院處理。上訴庭副庭長麥機智、法官薛偉成聽畢雙方陳詞,裁定上訴得直,把刑期由原有的 8 年減至 5 年,將於 3 個月內頒下判詞。上訴人散庭時,向親友豎起姆指。上訴方另申請訟費,但被駁回。

上訴方強調,上訴人是槍械迷,所管有槍械沒有用作非法用途。律政司一方則認為,上訴人把槍械的不同部件,分批從海外運送到港,明顯為避免在運送過程被發現,可以推論他打算作非法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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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圖搶警槍罪成囚7年 判刑上訴被駁回 官指原審參考持械行劫案例無可批評

男子圖搶警槍罪成囚7年 提判刑上訴被駁回 官指原審參考持械行劫案例「無可批評」
2019 年 10 月 13 日「十八區開花」,數名男女被指在旺角「搶犯」及「飛踢」警員。當中一名 31 歲男子企圖搶劫、襲警等罪成,判囚 7 年,為區域法院審理的反修例案件中,判刑最重的示威者。被告早前不服判刑提上訴被拒。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彭寶琴周四(3 日)頒下判詞指,就上訴方質疑原審錯誤引用案例,指上訴人與另一涉案男子共同犯罪,認為 7 年監禁屬過重。法官認為原審在審視證供後肯定他們屬夥同犯罪,上訴庭沒干預理由。

法官認為,上訴人目的是傷害警員和搶槍,案發於社會大規模騷擾期間,加上案情嚴重,重判在所難免;又指原審參考持械行劫案例作判刑是「無可批評」,即使不參考該案例,判囚 7 年「雖然不短也絕非明顯過重」,故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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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理大|22歲青年非法集結罪成判囚2年 申保釋候上訴被拒

11.18理大|22歲青年非法集結罪成判囚2年 申保釋候上訴被拒
2019 年 11 月 18 日,市民發起到尖沙咀支援理大內示威者,10 人包括民主黨主席羅健熙,被控非法集結等罪。羅健熙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另外 9 人分別認罪及經審訊後定罪,當中案發時 22 歲男生被判監禁 2 年。他周三(2 日)向高等法院申請保釋等候上訴,上訴庭法官彭偉昌聽畢陳詞,拒絕其保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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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藏行山杖等 原審信自衞意圖判無罪 律政司上訴後高院發還 押後9.13再審

青年藏行山杖等 原審信自衞意圖判無罪 律政司上訴後高院發還 押後9.13再審
2019 年 9 月 2 日清晨,22 歲男子在葵涌疑被警員搜出士巴拿及行山杖。他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經審訊後被判無罪。律政司不服裁決,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高院原訟庭法官認為原審裁斷「有悖常情」,下令案件發還原審,重新考慮是否罪成。

案件周二(1 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辯方表示,希望作進一步陳詞,解釋法律觀點;控方則透露,不打算再作陳詞。署理主任裁判官香淑嫻把案件押後至 9 月 13 日再作陳詞,被告獲准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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