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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灣仔|被控暴動男稱逛街為女兒買生日禮物 控方質疑家住九龍沒必要到港島

11.2灣仔|被控暴動男稱逛街為女兒買生日禮物 控方質疑家住九龍沒必要到港島
2019 年 11 月 2 日,大批示威者在港島區集結,灣仔爆發警民衝突。8 人否認暴動等罪,周三(16 日)在區域法院踏入第 12 日審訊。任職物流公司經理的男被告供稱,案發當日往銅鑼灣「LEGO」專門店,為女兒選購生日禮物但沒看中,返回灣仔取車期間被捕。

控方質疑,被告居於大角咀,九龍亦有「LEGO」專門店,沒必要駕車往港島買禮物。被告稱兩、三周前已曾逛街,但「睇唔啱」。控方又質疑,被告僅用半小時選購禮物,「幫小朋友買玩具(應該)係非常耗時?」法官李俊文聞言稱:「咁幫大人、女人、男人睇禮物,都係花時間嘅」,部分律師發笑。案件周四(17 日)續審,任職文員的次被告將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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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9金鐘|21人開審前認暴動 2人不認罪受審

9.29金鐘|21人開審前認暴動 2人不認罪受審
2019 年 9 月 29 日「全球反極權遊行」,52 人被控於金鐘道一帶參與暴動,涉及 23 人的案件,周一(14 日)在區域法院新建的大型法庭開審(見另稿)  ,由法官練錦鴻審理,預計需時 40 天。

其中 21 人在開審前改為認罪,年齡介乎 17 至 24 歲,其中 10 人報稱學生,須還押至 10 月 5 日判刑。至於不認罪 2 人,則押後至周二(15 日)續審,辯方透露,不爭議當日發生暴動,但爭議被告是否在場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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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元朗|4男事隔4年被控暴動 42歲男高院申保釋被拒

7.21元朗|4男事隔4年被控暴動 42歲男高院申保釋被拒
元朗 7.21 襲擊事隔 4 年,再多 4 名男子於 7 月初被落案起訴暴動及串謀傷人罪。據了解,被告均為白衣人。其中兩名被告早前申請保釋,一人獲批一人被拒,另一名 42 歲司機周一(14 日)亦於高等法院申請保釋,控方提出反對。暫委法官胡雅文聽畢雙方陳詞後,拒絕被告保釋,須繼續還押,他聞言落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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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中環|浸大女生改認暴動 求情指案發時沒深思熟慮、事後仍努力讀書

11.12中環|浸大女生改認暴動 求情指案發時沒深思熟慮、事後仍努力讀書
2019 年 11 月 12 日中環「和你 lunch」,28 人被控暴動。其中一宗涉及 10 人的案件,當中 6 人開審前認罪,案發時 17 歲女生在審訊中途亦改認罪。

辯方周一(14 日)於區院求情,強調即使女生曾一度受事件影響,但仍努力讀書,終考入浸大,更獲列院長嘉許名單(Dean’s List)。案發時她年僅 17 歲,沒有深思熟慮而犯案,參與程度低,並無領導及帶領角色,望法庭採納以 3 年半作量刑起點。

法官李慶年聽畢求情後,押後至 8 月 17 日與同案被告一同再訊,女生須繼續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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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元朗|4男事隔4年被控暴動等罪 一人高院申保釋被拒

7.21元朗|4男事隔4年被控暴動等罪 一人高院申保釋被拒
元朗 7.21 襲擊事隔 4 年,再多 4 名男子於 7 月初被落案起訴暴動及串謀傷人罪,4 人須還押候訊。據了解,被告均為白衣人。繼早前 43 歲商人申請保釋獲批後,另一名 38 歲男子周五(11 日)亦於高等法院申請保釋,控方提出反對。暫委法官胡雅文聽畢雙方陳詞後,拒絕讓被告保釋,被告須繼續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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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暴動無罪被裁發還重審 辯方申押後待上訴、陳虹秀庭外稱申上訴至終院

4人暴動無罪被裁發還重審 辯方申押後待上訴、陳虹秀庭外稱申上訴至終院
已離職的前區院法官沈小民,分別於 2020 及 2021 年,在兩案中裁定 6 人「串謀暴動」罪,及包括社工陳虹秀等 8 人的「暴動」罪,共 14 人罪名不成立。律政司就當中 13 人的無罪裁決上訴,上訴庭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撤銷當中 4 人包括陳虹秀的無罪裁決,下令發還區院由另一法官重審。另外 9 人則因已離境而獲法庭撤銷上訴。

案件周二(8 日)在區域法院提訊,代表陳虹秀的大律師指,希望待陳就案件上訴後再處理本案。法官高勁修將案件押後至 2024 年 1 月 23 日再訊,屆時再審視案件進展。陳虹秀在庭外表示,已去信上訴庭,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

根據法例,擬上訴人可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至終院的證明書,而假若上訴庭拒發,仍可直接向終院上訴委員會,一併申請證明書及上訴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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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中環|再多一人認罪 控方稱指揮他人離開 官質疑「附近冇咩人畀佢指揮」

11.12中環|再多一人認罪 控方稱指揮他人離開 官質疑「附近冇咩人畀佢指揮」
2019 年 11 月 12 日中環「和你 lunch」,28 人被控暴動。其中一宗涉及 10 人的案件,當中 6 人開審前認罪,餘下 4 人不認罪受審。案件周一(7 日)在區域法院踏入第五日審訊,案發時 17 歲女生改認罪,法官李慶年下令將她還押至 8 月 14 日求情。

控方指,被告當時指揮他人離開,辯方解釋她僅與同行的女友人溝通。法官看畢案發片段,亦質疑手勢未去到號召程度,「附近冇咩人畀佢指揮,係咪同佢身邊女仔示意緊?」,稱會考慮對被告較有利的方向。

被告答辯時一度泣不成聲,辯方其後透露,被告現時就讀大學三年級,獲准服刑後繼續修讀課程,法官聞言稱「好消息」,寄語她「抹乾眼淚,挺起胸膛,努力向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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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油麻地|城大學生會署理會長暴動罪成 判入教導所 官:被告品格良好屬不爭事實

11.18油麻地|18人暴動罪成判囚36至57個月 官為案發時不足21歲被告酌情減刑
2019 年 11 月,警方圍堵理工大學內的示威者,213 人涉在油麻地「圍魏救趙」被控暴動。其中一宗涉及 19 人的案件,1 人認罪、18 人被裁定罪成,其中 18 人早前判囚 36 至 57 個月,餘下一名案發時 17 歲學生,還押至周六( 5 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入教導所

法官游德康早前一度拒絕為女生索取教導所報告,其後獲告知同一事件另一宗暴動案,有年輕被告被判入教導所後,批准判刑前先索報告。法官周六判刑時指,現年 20 歲被告熱心服務,任職城大學生會會長、校董會成員,另義務服務自閉症學童、老人等弱勢社群,「一直擁有正面良好品格係不爭嘅事實」。

游續指,被告雖於案發現場壯大聲勢,但沒直接暴力行徑,加上其良好品行,認為教導所命令「有利於感化被告,都係對社會最有利嘅處置方法」。判刑時旁聽席坐滿人,被告離庭前,有旁聽人士向被告高呼「加油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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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將軍澳|兩人否認「私了」便衣警 被告曾拉下口罩露面容 官關注禁蒙面控罪元素

10.9將軍澳|兩人否認「私了」便衣警 被告曾拉下口罩露面容 官關注禁蒙面控罪元素

2019 年 10 月,一名便衣警員疑在將軍澳尚德邨示威現場被示威者「私了」,事後 3 男 3 女被控暴動及非法禁錮等罪,4 人於開審前認罪,其餘 2 人不認罪受審,周五(4 日)於區域法院作結案陳詞。 法官李俊文關注使用蒙面物品罪的控罪元素,指被告曾在案發間短暫拉下口罩,面容被攝錄,清晰可見。控方指,被告離家和回家時沒有戴口罩,卻戴著口罩在非法集結現場出現,已達成阻止別人辨認其身分的目的,又指被告短暫扯下口罩只為說話,其後很快戴回,邀請法庭考慮其蒙面意圖。案件押後至 9 月 20 日裁決,被告續准保釋。 盧嘉欣(21 歲,香港專業教育學院學生)和雷藝佳(23 歲,電腦程式員)均否認非法禁錮及使用蒙面物品罪,蒙面物品涉掛耳式口罩。盧另否認非法集結;雷則另外否認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而傷人(傷人 17 )及暴動罪。 被告短暫拉下口罩露出面容官關注使用蒙面物品控罪元素 控、辯雙方早前已提交書面陳詞,周五作口頭補充。就盧被控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一罪,法官李俊文關注有關控罪元素,詢問控方是否針對使用物品「相當可能阻止辨識身分」這一點。法官指,控、辯雙方均沒有爭議,在非法集結中,盧曾短暫拉低口罩後再戴上,而她的面容曾被攝錄,片段中她的容貌清晰可見。 控方回應指,本條控罪立法原意是為禁止他人參與非法行為時蒙面,而根據閉路電視,盧在離家及回家時均沒有戴口罩,唯一戴口罩,是在非法集結發生及進行時,屬「有備而來」。案發中途她短暫拉下口罩,只為讓在場人士聽見她說話,其後在別人提醒下戴回口罩。 控方稱,法例是指「相當可能阻止辨識身分」,並非「完全可能阻止辨識身分」,故邀請法庭考慮整體情況,盧的目的是為遮蓋面容,並非在攝影機前展現面貌,其行為已構成「相當可能阻止」的控罪元素。 辯方則指,盧面對眾多鏡頭仍拉低口罩,而她的面貌清晰可見,於辯方立場考慮的是行為的結果。法官最後指,由於此控罪沒有相關案例,他在裁決時會「用返常理決定」,亦要先裁定盧在非法集結的角色,因辯方另爭議盧在本案身分為「調停人」。 辯方形容被告身分為另一被告「護花使者」 控方另引述雷的辯方結案陳詞,辯方稱雷於此案的角色明顯只是本案第 4 被告的「護花使者」或「保護者」。控方並不同意此說法,認為 2 名被告是共同行動,只是扮演不同角色,指雷讓第 4 被告可在無後顧之憂下襲擊警員,形容被告看見第 4 被告「攞鎚仔出嚟」,卻沒有一點驚訝。 針對雷被控傷人一罪,辯方律師則指,控方依賴共同犯罪原則(joint enterprise),指稱雷連同其他人一起襲擊警員,卻沒有列出證據舉證,包括確立雷與其他人的共同目的等,認為控方所依賴原則的證據薄弱。 6 人被控暴動、非法囚禁等罪4人認罪候判 本案原涉 6 名被告,4 名被告於開審前認罪,還押至 10 月 9 日求情及判刑,認罪被告依次為劉文全( 24 歲,演唱會舞台技工)、林芷瑩( 29 歲,銷售員)、吳婉菁( 21 歲,保險經紀)、及 … Read more

義務急救員暴動罪成判囚3年3月 申上訴被拒 官指「不利推論呼之欲出」

義務急救員暴動罪成判囚3年3月 申上訴被拒 官指「不利推論呼之欲出」
2019 年 10 月 1 日國慶,大批示威者在黃大仙集結,11 人暴動罪成,分別被判入教導所及判囚 3 年至 3 年 3 個月。案發時 24 歲的義務急救員不服定罪申請上訴,周五(4 日)在高院處理。上訴庭聽畢雙方陳詞,駁回上訴申請,將於 6 個月內頒布理由。

上訴方指,上訴人到場進行人道救援,其背包內大部分是急救用品,沒有鼓勵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法官彭寶琴質疑,上訴人意圖提供醫療援助,令參與暴動者無後顧之憂,「唔可以推論佢有參與暴動嘅造意咩?」。法官彭偉昌亦指,上訴人在暴動現場,提供有風險的服務,「你可以話淨係救人,但好難推論,不利推論係呼之欲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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