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歲持雙程證赴港內地女子,被指前年虛報持有美國加州大學洛杉磯分校電機工程學士學歷,取得入境香港許可及入讀港大工程碩士課程。她被起訴「以欺騙手段取得服務」等兩罪,周五(19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首度提堂。
被告暫毋須答辯。裁判官林子康應辯方申請,押後至明年 2 月 9 日再訊,以候辯方索取文件及提供法律意見,期間被告准以現金及人事共 20 萬元擔保,條件包括不得離港。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24 歲持雙程證赴港內地女子,被指前年虛報持有美國加州大學洛杉磯分校電機工程學士學歷,取得入境香港許可及入讀港大工程碩士課程。她被起訴「以欺騙手段取得服務」等兩罪,周五(19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首度提堂。
被告暫毋須答辯。裁判官林子康應辯方申請,押後至明年 2 月 9 日再訊,以候辯方索取文件及提供法律意見,期間被告准以現金及人事共 20 萬元擔保,條件包括不得離港。
59 歲男子被指在 11 月 19 日,在北角撕走兩張屬於選舉事務處的 2025 年立法會選舉海報。他被捕後於警誡下承認,因衝動與貪玩犯案。
男子周五( 19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一項「刑事損壞罪」。裁判官林子康指,案件適合以罰款處理,遂判罰款 2,000 元,另應控方要求,下令被告須向選舉事務處賠償 10 元。
男團 MIRROR 紅館演唱會墮屏事故,嚴重受傷舞蹈員李啟言(阿 Mo)入稟向僱主「舞館」索償。僱主多次缺席聆訊,區院法官羅麗萍直接判李勝訴,周五(19 日)並排期明年 5 月審訊,准李以視像作供,處理賠償金額評估。
被控的「舞館」一方仍然沒代表應訊。官透露李一方寄出的掛號信「被打回頭」,認為被告方有意逃避責任,又下令李一方再寄出掛號信,將審訊文件送到被告的辦公室。
26 歲男子被指今年 11 月,在將軍澳的行人隧道,損壞 4 幅屬民建聯西貢將軍澳支部的立法會選舉橫幅,被控一項「刑事損壞」罪,周五(19 日)在觀塘裁判法院首度提堂。署理主任裁判官鍾明新應辯方要求,押後案件至明年 2 月 10 日再訊,以候辯方索取文件及提供法律意見,期間被告准以現金 500 元擔保。
大坑西邨居民黃桂強被指去年 6 月在邨內擺放擴音器、播放不滿重建的訴求,受審後被裁定「擴音器造成的噪音煩擾」傳票罪成,罰款 1,500 元。高院暫委法官李俊文駁回他的上訴,周五(19 日)再頒下判詞,拒絕向黃發出上訴至終審法院證明書。
判詞指,黃的上訴理據只涉如何應用相關法律原則,不屬「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不符合案件上訴至終院的要求。
35 歲鋁窗工人涉於 4 年前,強姦有自閉症及中度智障的 11 歲繼女,再於繼女 13 歲時多次強姦她。繼父承認 5 項強姦罪及 1 項猥褻侵犯罪,周五(19 日)在高等法院被判監 14 年半。
法官陳嘉信指,本案「毫無疑問極度嚴重」,有大量加刑因素,指事主首次案發時年僅 11 歲,被告嚴重違反誠信,創傷報告顯示事主承受多方面的創傷,出現自殺和自殘念頭;被告則對事件沒表露悔意,重犯程度中度偏低,亦曾向臨床心理學家否認強姦事主。官又提及,事主母親的求情信僅「輕描淡寫」事主在被告被捕後「情緒肯定不好的」,拒絕接納母親主張本案對事主創傷不大。
報稱為中大工程系研究員的男子,今年 8 月被控同年 4 月在大埔強姦女子,案件周四(18 日)在粉嶺裁判法院再提堂,控方撤銷起訴,被告獲判訟費。 法律101|甚麼是「刑事訟費」? 報稱中大工程系研究員 被告張積晗(29 歲,報稱香港中文大學工程系研究員),被控一項強姦罪,指他於 2025 年 4 月 24 日,在大埔某單位內強姦一名女子 X。 FLCC900015/2025
一名途人上周五在黃大仙慈雲山道與雲華街交界遭貨車撞倒,送院不治。26 歲司機被控「危駕致他人死亡」及「駕駛時沒有攜有駕駛牌照」罪,周五(19 日)在觀塘裁判法院首提堂。
控方申請押後至明年 3 月 19 日,以候死者的報告、車輛檢驗報告等文件,獲署理主任裁判官鍾明新批准。被告獲准以現金 8,000 元、禁離港、居於報稱地址等條件保釋。
因「47 人案」還押的鄒家成,2023 年被指未經授權下,透過律師寄出予申訴專員公署的投訴信,投訴懲教署損毀及拒絕其親友送入的兩本佛學書籍。鄒與一名女律師被裁定「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成,鄒判囚 3 日,律師罰款 1,800 元。
兩人不服提定罪上訴被駁回,鄒則獲改判罰款 1,800 元。涉案律師申請上訴至終院許可證明書再駁回後,再直接向終院申請上訴許可。根據司法機構網頁,案件將於 2026 年 1 月 21 日聆訊,由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及林文瀚處理。
消防處於今年 3 月巡查葵涌東寶樓,發現大廈內有手提滅火筒未有年檢證書,處方事後要求業主提供年檢證書不果。4 名業主共被票控 5 罪,其中 3 人承認 4 張傳票罪。裁判官何慧嫻就每張傳票罪,判罰款 800 元。
一名業主不認罪,指大廈消防年檢的事務應由業主立案法團負責,案發時大廈未有法團,他不能代為安排。他又指,不知道涉案滅火筒屬誰,否認擁有並要為該滅火筒負責。官解釋,由於案發時大廈沒有法團,所以控方根據大廈的平均業權「逐個(業主)告」,並將其案件押後到明年 2 月 2 日開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