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年 4 月,一名工程公司僱主涉向兩名地盤工人提供他人的邊境禁區許可證,讓兩人進入沙頭角禁區工作。3 人分別被控串謀無許可證進入禁區罪,案件周三(3 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裁決及判刑。
55 歲工人被裁定罪成,判監 7 天、緩刑 12 個月;另一工人及僱主認罪,分別罰款 2,000 元及 4,000 元。案情指,僱主於警誡下承認,該兩名工人的許可證尚未準備好,他指示兩人使用公司其他僱員的許可證。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2023 年 4 月,一名工程公司僱主涉向兩名地盤工人提供他人的邊境禁區許可證,讓兩人進入沙頭角禁區工作。3 人分別被控串謀無許可證進入禁區罪,案件周三(3 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裁決及判刑。
55 歲工人被裁定罪成,判監 7 天、緩刑 12 個月;另一工人及僱主認罪,分別罰款 2,000 元及 4,000 元。案情指,僱主於警誡下承認,該兩名工人的許可證尚未準備好,他指示兩人使用公司其他僱員的許可證。
2020 年 2 月 29 日,網民發起「831 太子」事件半年集會,其後旺角一帶爆發警民衝突。兩男分別被指在場聚集、向警方私家車擲物,經審訊後,周三(3 日)在區院同被裁定暴動罪成,須還押至 1 月 31 日判刑。
暫委法官王興偉指,兩人身在現場的辯解「令人不解」或「絕不可信」,因二人不必「專程」或「勞師動眾」跨區到旺角用膳,其後也沒有如口供所稱,去看電影或取車離開。官又指,首被告舉手勢,意在積極鼓勵其他示威者等;次被告則逗留現場,後或受氣氛影響投入暴動。
記協主席、網媒《Channel C》多媒體製作主任陳朗昇,2022 年 9 月赴旺角麥花臣場館採訪元朗朗屏邨業主大會時,被指拒向警員出示身份證被捕,今年 9 月經審訊後被裁定「阻差辦公」罪成,判囚 5 天,陳准保釋候上訴。
根據高等法院資料,陳於本年 12 月 13 日提出定罪及刑期上訴。司法機構網頁暫未顯示排期聆訊。
2019 年 11 月 17 日,警方開始包圍理大附近一帶,稱會以暴動罪拘捕所有離開理大者。翌日清晨 5 時許,被警方於理大對出暢運道拘捕的多人,被控以暴動等罪。12 人早前認罪或經審訊後定罪,周六(23 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囚 26 個月 2 星期至 56 個月 3 星期不等。
就暴動罪,法官林偉權裁定 12 人在本案中參與性均屬最低一員,惟根據上訴庭「梁子揚案」,就算參與程度屬最低者,量刑起點「無論如何都至少要 3 年」。當中一被告另涉「傷人 17」,官指性質較暴動嚴重,因涉搶犯、用槌襲警,故以囚 5 年為量刑起點。各人分別因認罪、年青、同意案情等因素獲減刑。
法官亦關注是日判刑被告中,有 8 被告遲改認罪,指認罪與否是被告權利,但答辯屬重要事項,會影響刑期扣減,一度問「點解唔可以迅速啲、快啲呢?」
2023 年 4 月,現 77 歲的社運老將古思堯被指在荔枝角工廈後樓梯擺放雜物,遭票控沒遵從消防處發出「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的規定、阻塞逃生途徑兩罪,古不認罪,周一(18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開審。
就阻塞逃生途徑罪,古思堯指大廈內有雜物屬於管理公司、清潔工,消防處曾指沒人投訴的話可繼續擺放,「唯獨是我,喺公眾地方放一支牙籤都唔得」,質疑選擇性檢控;暫委裁判官丘國新稱對此「唔太關注」,又形容裁判官「好被動」,「佢拎咩案上嚟,我就要審咩」。
官裁決時指,古於警誡下的招認清晰,消防處證人誠實可靠,裁定罪名成立,罰款 6,000 元。古則提出,譴責消防處選擇性及針對性檢控,指很大可能上訴,另透露正入稟追討消防處的「行政失當」。
42 歲男子被指 2022 年 2 月感染新冠病毒期間,前往「美心 MX」、「吉野家」等餐廳,又發帖稱「去多啲藍店」。他被裁定 9 項「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風險」罪成,判囚 7 個月 15 天。他提出上訴,案件 11 月初完成首日聆訊,雙方爭議上訴人案發時是否「自知」已受感染。
案件周三(13 日)在高院繼續聆訊。上訴方指,控罪是指控上訴人為「自知屬受指明傳染病感染的人」,而不是「傳染病接觸者」,若高院裁定上訴得直,將案發還重審又容許控方修訂控罪,會對上訴人構成不公,質疑為一罪兩審。
律政司一方則指,本案不牽涉兩個控罪,而是「同一控罪有兩個控罪元素」,故不屬一罪兩審。法官聽畢控辯雙方陳詞後,表示會於 3 個月內頒下判決;上訴人繼續保釋。
警察體育遊樂會停車場 2020 年被人投擲汽油彈,致一輛警察貨車損毀。3 青年經審訊後被裁定縱火罪成;兩人於周三(13 日)在區院被判囚 4 年,而案發時 16 歲男生則被判入教導所。
法官姚勳智指,被告的行為不僅影響警民關係,亦嚴重破壞社會安寧,並造成逾 40 萬元財物損失,加上案發地隨時有當值警員或其他人士進入,不能忽視其潛在危險,嚴重程度不低於其他向警方投汽油彈的案件。
辯方求情時指,次被告曾於另一事件中,阻止一人用生果刀襲擊,而導致左手神經系統受傷,為人有同情心及愛心。翻查報道,與該被告同名的人士,於 2020 年 6 月 12 日,在民建聯前社區幹事鄺星宇在觀塘以生果刀傷人案中,遭鄺割傷。
2019 年 11 月 18 日,警方圍堵理工大學內示威者,有巿民在尖沙咀科學館一帶聲援,多人被控非法集結等罪。其中一宗涉 9 人的案件,兩人開審前認罪,餘下 7 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周二(12 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
暫委法官黃士翔拒絕接納各被告的證供,指當時社會事件已發生近 5 個月,市民對示威已習以為常,當時聽到有人叫囂,或見到有人在馬路聚集,應聯想到與示威有關。官指,示威者當時步伐緩慢,任何人若想遠離必能成功,裁定各被告是非法集結人士的一部分。
法官將案件押後至明年 1 月 22 日判刑,為當中 8 人索取背景報告,另擬為開審前認罪的 19 歲學生索取勞教中心和教導所報告。19 歲學生與另一名 28 歲女文員續准保釋,其餘 7 人須還押候判。
2019 年 11 月 2 日,大批示威者在港島區集結,灣仔爆發警民衝突。8 人否認暴動等罪受審,4 人被裁定罪名不成立,餘下 4 人罪成,周二(12 日)在區域法院被判監禁 2 年 10 個月至 3 年 9 個月。法官李俊文指,本案在同類案件中偏向輕微,但有被告攜有大量物品,屬裝備供應者。
其中一名 31 歲女被告解聘律師,庭上自行陳情:「我還押近兩年從來冇後悔過……好自豪我選擇咗企出嚟……政府話我哋被利用被煽動,但其實我哋係真正關心香港嘅人……」法官聞言打斷,指政治宣言非法庭目的。
被告則稱「明白,最後一句」、「未被捕之前有好多倖存者嘅內疚,但我依家鬆咗一口氣,可以同其他因為熱愛香港而企出嚟嘅手足,一齊承擔呢個代價,係我榮幸,未來見。」散庭後,旁聽人士向被告揮手,高呼「未來見!我愛你哋!」。
2019 年 11 月 2 日,大批示威者在港島區集結,灣仔爆發警民衝突。8 人否認暴動等罪,經審訊後,法官李俊文周二(5 日)在區域法院裁定當中 4 人暴動罪成,另外 4 人全部控罪無罪。4 名罪成被告還押至 12 月 12 日判刑。
8 名被告中有 7 人選擇作供,法官接納當中 4 人的說法可能屬實,不能排除他們是無辜路人,故暴動無罪。
4 名罪成被告中,其中一人在保釋期間曾意圖乘寵物私人專機離港。法官指她花 10 萬元購買單程機票,機上只有她,沒有帶寵物,在入境聲明表示會在英國逗留半年。官指她欲以此方式逃避審訊,意圖昭然若揭,裁定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