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2中環|5人暴動、蒙面罪成 官全部拒納庭上證供 明年1月判刑

11.12中環|8人暴動等罪成 判囚2年9個月至3年9個月 官接納求情酌情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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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油麻地|6人暴動罪成求情 辯方稱被告指母親患病難自理 還押12.6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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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青年被指向警察體育遊樂會掟汽油彈 縱火罪成還押候判 官明言有機會判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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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油麻地|兩男暴動罪成申上訴遭駁回 官指過分強調直接證據屬同類案「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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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大學生涉偽造聘書騙簽證罪成 上訴得直重審 再被裁罪成囚1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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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歲少女暫住母友人家遭強姦 母友人男友罪成 還押候判刑

15歲少女暫住母友人家遭強姦 母友人男友罪成 還押候判刑

15 歲少女 2021 年到母親友人家中暫住,期間遭強姦,母友人的 39 歲男友否認一項強姦罪,經審訊後,周五(3 日)於高等法院,被陪審團以 6 比 1 裁定罪成。特委法官黃佩琪下令為被告索取背景及心理報告,以及為事主索取創傷報告。被告還押候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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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被指確診新冠後刻意前往美心MX、吉野家等 判囚7月15天 不服定罪提上訴

男子被指確診新冠後刻意前往美心MX、吉野家等 判囚7月15天 不服定罪提上訴

42 歲男子被指 2022 年 2 月感染新冠病毒期間,前往「美心 MX」、「吉野家」等餐廳,又發帖稱「去多啲藍店」。他被裁定 9 項「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風險」罪成,判囚 7 個月 15 天。他不服定罪提上訴,案件周四(2 日)在高等法院處理。

上訴方認為,案發時醫學界僅接受核酸測試作為確診結果,不接受快速測試,應以醫學界的角度作標準,以界定何謂「感染者」,而上訴人案發時尚未收到核酸陽性結果,故不可能得知自己已受感染。律政司一方則指,上訴人案發時的行為及資訊,已有足夠證據基礎達致唯一推論,證明上訴人「自知」已受感染。

案件押後至 12 月 13 日續審,上訴人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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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男警認燙傷女友5歲女判囚28月 官指行為殘酷、邪惡 女友經審訊罪成判囚15月

前男警認燙傷女友5歲女判囚28月 官指行為殘酷、邪惡 女友經審訊罪成判囚15月

47 歲前男警與女友,被指 2020 年一同虐待女友的 5 歲女兒,包括沒有提供適當醫療。前男警早前承認作為「傷人 17 」交替控罪的虐兒罪,其女友則否認一項虐兒罪受審,早前被裁定罪成,兩人周三(11 月 1 日)在區院判刑。

法官陳廣池指,前男警對次被告及女童 X 作出殘酷、邪惡行為,令人震驚,又指他用熱水淋 X,是「為了娛樂以及滿足其虐待的本質」;而他共有 29 項定罪紀錄,需服刑 68 個月,可見他「為人狡猾」。官指,他「明顯是想利用判刑整體原則獲益」,惟這樣會發出錯誤訊息,故判監 28 個月,與另兩案刑期分期執行。

至於女童母,她獲女童求情;女童繪畫畫上一個哭泣的小孩,並指「我沒有怪媽媽,請你原諒她吧」。法官指令人痛心,惟指看不到其有深切悔意,酌情減刑後判囚 15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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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油麻地|6人暴動罪成囚5年 官:有史以來其中一場最嚴重暴力暴動

11.18油麻地|6人暴動罪成囚5年 官:有史以來其中一場最嚴重暴力暴動

2019 年 11 月,警方圍堵理工大學內的示威者,213 人涉在油麻地「圍魏救趙」被控暴動,一宗涉及 9 人的案件,除 3 人開審前認罪,餘下 6 人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成。法官謝沈智慧周二(31 日)在區域法院判 6 人監禁 5 年。

法官形容示威者照射鐳射筆,大量投擲汽油彈,而人數多達 1,500 人。示威者「且戰且退」,築起防線與警方對峙,如軍隊般推進,逼使警方後退,可見並非突發而是有預謀,又指示威者肆無忌憚、目無法紀。

法官形容,本案是有史以來其中一場最嚴重暴力的暴動,又表示本案全無減刑因素。對於辯方稱眾被告有悔意,法官反駁指,眾人經審訊後罪成,與有悔意的說法「南轅北轍」,在判刑時才表達悔意,是「口惠而不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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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旺角|26歲男非法集結罪成還押候判 官拒納被告證供 指過分巧合、屬事後杜撰

9.8旺角|26歲男非法集結罪成還押候判 官拒納被告證供 指過分巧合、屬事後杜撰

2019 年 9 月 8 日,有人在旺角聚集示威,並一度堵塞馬路,及向旺角警署照射鐳射光。現年 26 歲電腦技術員於警方驅散時被捕,他否認一項非法集結,周二(24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 就被告聲稱在街上拾起頭盔,裁判官林子康指,在人多鬧市拾到完整無缺頭盔的可能性相當低,加上被告當日曾使用該頭盔,「巧合性未免過分令人難以置信」,認為是被告事後杜撰的藉口。 裁判官指,被告表示因好奇,在場了解發生何事,但同時稱沒為意現場人士叫喊的口號,批評其證供難以置信,不可能屬實,拒納其證供。官指,途經路人遇到危險時必會立刻離開,但被告仍在附近停留,認為他知悉現場情況仍選擇留下。裁判官下令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還押至 11 月 8 日求情和判刑。 被告稱街上拾到頭盔 裁判官裁決時指,接納 3 名警員的證供,包括觀看閉路電視辨認被告、在場發出警告、及負責拘捕的警員。官指 3 人為誠實可靠證人,合乎情理和邏輯,辯方亦沒有太大挑戰。 裁判官續覆述被告黃佳湧(現 26 歲,電腦技術員)的證供指,家人自幼灌輸可將街上物品拾回家,加上當時住所準備髹油,故拾走街上發現的頭盔。 被告指見到多人於太子站外聚集,因好奇而留下,警方及後發出警告,他遂戴上頭盔並離開,期間突然感口渴和想起要「俾家用」,故到附近尋找便利店和櫃員機,並於約 1 小時後在快富街離開,欲乘車回家時被捕。 官指被告必然留意到警署被照射 裁判官拒絕接納被告的證供,指他於人多擠逼的鬧市中,在街上拾走完整無缺、相當新淨的頭盔,可能性相當低。加上被告在當日較後時段曾使用該頭盔,官指巧合性未免過分令人難以置信,認為是他事後杜撰的藉口。 被告另指因好奇而留在現場,直至警員發出警告才知悉發生何事。裁判官指其說法完全不可能屬實,舉例指閉路電視片段可見,被告附近不斷有人以鐳射筆照向旺角警署,而他長時間望向旺角警署方向,認為他必定見到警署被多支鐳射筆照射,而非被告所言,無為意有人使用鐳射筆。 官指案發時被告動作不合常理 裁判官續指,警員證供指當晚集結人士一直叫喊辱警口號,閉路電視片段可見被告身旁有人叫喊,而被告亦曾揮動手部。被告作供時解釋,舉手為紓緩手部痠軟和麻痺,裁判官認為其動作極不自然,明顯不合常理,指他舉手時口部郁動,甚至一度拉低口罩。 對於被告解釋指,因被罵才拉下口罩回罵,裁判官亦斥其辯解不合邏輯,指他的行為動作並不奇特,不可能無端被罵。裁判官認為,被告一方面指,希望了解現場發生何事,一方面稱沒為意現場人士叫喊甚麼口號,指其證供難以置信,不可能屬實。 官指路人遇險必立刻離開 裁判官表示,警員發出警告後,被告大可以即時離開,惟他選擇在場逗留並戴上頭盔,情況遠比立刻離開危險;認為他若是途經路人,遇到危險和擔心安危時,必定會立刻離開。 被告另供稱,離開現場後,記起遺留雨傘而到始創中心外拾回,又突然感到口渴和記起要「俾家用」。裁判官指,即使被告說法屬實,在當時如此嚴峻和驚恐的情況下,沒有人仍會選擇買飲品和提款。 裁判官指,被告離開現場約 1 小時後,在數街之隔的快富街被捕,認為他是知悉現場情況,仍選擇留下,不接納他無意圖參與非法集結。 裁判官總結道,示威者叫喊的口號具威嚇、侮辱和挑撥性,使用鐳射筆不但增加警方行動難度,亦有機會令警員受傷,影響警方和集結人士對峙情況和情緒,行為已屬擾亂秩序,裁定被告非法集結罪成。 3 人被控非法集結、兩人認罪 本案原涉 3 名被告,依次為陳凱晴(18 歲,學生)、鍾慶燊(29 歲,電腦技術員)及黃佳湧(現 26 歲,電腦技術員),他們同面對一項非法集結罪,指於 2019 年 9 月 8 日,在旺角警署一帶與李奇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鍾慶燊及陳凱晴早前認罪,鍾被判囚 … Read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