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歲男子被指 2022 年 2 月感染新冠病毒期間,前往「美心 MX」、「吉野家」等餐廳,又發帖稱「去多啲藍店」。他被裁定 9 項「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風險」罪成,判囚 7 個月 15 天。他提出上訴,案件 11 月初完成首日聆訊,雙方爭議上訴人案發時是否「自知」已受感染。
案件周三(13 日)在高院繼續聆訊。上訴方指,控罪是指控上訴人為「自知屬受指明傳染病感染的人」,而不是「傳染病接觸者」,若高院裁定上訴得直,將案發還重審又容許控方修訂控罪,會對上訴人構成不公,質疑為一罪兩審。
律政司一方則指,本案不牽涉兩個控罪,而是「同一控罪有兩個控罪元素」,故不屬一罪兩審。法官聽畢控辯雙方陳詞後,表示會於 3 個月內頒下判決;上訴人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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