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就《願榮光歸香港》申請禁制令案上訴成功,獲頒臨時禁制令。因支聯會案還押的鄒幸彤申請參與上訴案被拒,申上訴許可亦遭駁回。鄒幸彤再提上訴,被上訴庭拒批許可,並下令她支付律政司一方約 10 萬元訟費。
鄒反對訟費命令,原需於 10 月底之前提交反對理由,鄒一方申請延期,律政司反對。高院聆案官許家灝周四(6 日)批准讓她延期 14 天,鄒一方另須支付是日聆訊訟費。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反恐條例第二案周一(27 日)判刑,法官陳仲衡亦駁回無罪被告何培欣、周皓文的訟費申請,指何應該知道與炸彈有關,仍與何卓為討論等,而警方在周的住所搜出化學物品,兩人自招嫌疑。
多名被告申請取回證物,官裁定,涉案電子裝置須充公或銷毀,裝置內的相片、影片則可用 USB 交還被告;多名被告被搜出逾 20 萬元現金,官認為屬於犯案過程中獲得,亦須充公,僅第五被告的手袋及白鞋可以歸還。
法律101|甚麼是「刑事訟費」?
石硤尾大坑西邨將清拆重建,「平民屋宇」民事控告多名拒遷出居民,合併兩案處理。其中涉 5 人的首案經審訊後,區院法官陳錦泉周四(23 日)裁定「平屋」全部勝訴,下令居民交出單位兼付訟費,但將「平屋」代表大狀的費用限於一名年資 12 年的大狀。
就居民一方爭議大坑西邨前身光民村的合約、協議字眼是「租購」或「銷售」,官反駁指,一般土地樓房買賣合約會列明平房地段,惟涉事合約「購買主體」僅為「房舍」,可見合約僅涉租用或購買「房舍」,有關房舍一旦被拆卸,「相關權益相應地同時消失」。
「平屋」指歡迎裁決,呼籲交回單位讓工程全面展開。六旬居民關偉建哽咽指「呢條路行得好崎嶇」,又稱無法負擔市場租金,稱會考慮上訴。
2019 年 11 月 18 日,市民發起到尖沙咀「營救」理大內示威者,多人被捕。時任民主黨主席羅健熙受審後,原審被裁定非法集結罪不成立。律政司不服提上訴,今年 3 月被上訴庭駁回,維持無罪裁決,並在周五(10 日)下令律政司須向羅健熙支付全數訟費。
判詞提到,律政司一方認為,雖然上訴庭裁定原審裁決並非有悖常理,但上訴不是完全沒有道理,又引案例稱,上訴方只有一個上訴理由獲法庭接納,故答辯人只能獲一半訟費。羅健熙一方則指,上訴理由多寡及成功率,並非定奪訟費的關鍵因素,應視乎有否浪費法庭時間。
上訴庭指,本案與其他案例的根本分別,是律政司上訴理由「其實無一成立」,而原審法官誤讀有關「共同目的」的案例屬犯錯,但這錯誤與羅的無罪裁決無關,不認為「已脫身」的羅,要為這錯誤付出代價。判詞指,律政司希望糾正原審錯誤可以理解,但不能指望羅分擔訟費。
在香港營運 9 年的外賣平台戶戶送(Deliveroo)正式撤出香港巿場,逾 1.2 萬名外賣員被視為自僱人士,戶戶送未交代遣散安排。其中 1 名戶戶送外賣員早前入稟勞資審裁處,追討遣散費、長期服務金等約 15.7 萬元,撤訴後遭戶戶送清盤人反索逾 16 萬元訟費,審裁官直指申索訟費「匪夷所思」。
審裁處原定周四(28 日)開庭處理訟費,清盤人改為撤銷訟費申請,與申索人達成和解。申索人在庭外表示,獲撒回訟費申索「如釋重負」,又批評清盤人申索高額訟費是為恫嚇外賣員放棄追討,「擺明嚇工友,郁啲就收訟費」。
在香港營運 9 年的外賣平台戶戶送(Deliveroo)早前撤出香港巿場,逾 1.2 萬名外賣員被視為自僱人士,戶戶送未交代遣散安排。多名外賣員入稟勞資審裁處,追討遣散費等。其中涉及 6 名外賣員的 4 宗案件,周一(11 日)一併於勞資審裁處進行聆訊。
其中一名申索人申請撤回申索,戶戶送的清盤人代表,申請 16.1 萬元訟費。審裁官黃敏妮質疑,清盤人是一併準備所有申索人的訴訟,直指申請「匪夷所思」,要求清盤人提供詳細的開支清單。清盤人需準備文件,押後 8 月 28 日處理。
另一名申索人申請無限期押後案件,待另一宗戶戶送的工傷案件審結,另 4 名申索人考慮後亦加入申請。清盤人反對押後,認為區院案的申訴理據薄弱,又憂再押後對債權人不公。審裁官認為,區院案必然會考慮,原告是否戶戶送的僱員,與本案的爭議點相同,適宜押後等候結果,批准申請。
2024 年 7 月 31 日,大律師許淑儀前往區域法院審訊時,稱因受暴雨及交通意外影響,遲到 10 分鐘。法官葉佐文頒下虛耗訟費命令,要求許支付 1,400 元訟費。許不服命令,提出上訴,獲裁定得直,撤銷命令。等法院上訴庭於周四(24 日)頒下判詞。
判詞指,許淑儀當日受暴雨及交通意外影響,短暫遲到是情有可原,上訴庭認為其辯解理由合理,非《刑事案件訟費條例》所指的「不當延誤」。判詞又提及,法官葉佐文當時更稱,若再花時間聽取許陳詞,或提升訟費命令的金額,認為葉佐文沒給予許充分陳述機會。
石硤尾大坑西邨將清拆重建,興建與管理該邨的「平民屋宇有限公司」,民事控告多名拒絕遷出的居民,其中 13 人未達成和解,案件周五(9 日)於區域法院進行案件管理聆訊。法官陳錦泉頒令,將 13 案合併成 2 案處理,先後於今年 9 月 22 日及 10 月 27 日早上開審,審期分別 7 日及 6 日,以中文審訊。另將於 7 月 7 日進行審前覆核。
早前有居民入禀司法覆核,要求推翻逐出決定,遭高院駁回。有居民律師代表確認,已就司法覆核結果提出上訴。法官關注部分居民抗辯理由與司法覆核理據相似,特別提醒無律師代表被告,需考慮一旦敗訴,有機會要賠償對方律師費,甚至彌償式訟費,「香港律師費係好貴」、「可以係 6、7 位數字」。有居民代表律師稱,暫時收到指示是繼續訴訟,但不排除有其他解決方法。
有自辯的居民不滿,稱根本不想打官司,「我想同佢哋(平屋)傾,佢哋又唔傾,我問問題,又唔答我……淨係話全世界都簽晒(退租協議),得我哋十幾戶唔簽」、「我哋係被迫告上法庭」。
2019 年 10 月 13 日「18 區開花」,旺角爆發衝突,一名女子清路障時遭「私了」。案發時 42 歲女子被指開傘掩護黑衣人施襲,經審訊獲裁定無罪。律政司 3 年後提出上訴,案件再於逾一年後,即去年 11 月審理,被高院暫委法官姚勳智即日駁回。
被告申請訟費,指律政司處理上訴時「存在嚴重而不合理的延誤」,又指被判無罪後 4 年仍忐忑不安,擔心律政司會否繼續上訴,以及一旦上訴得直,自己可能需要即時入獄。律政司一方對於訟費申請沒異議。法官周三(7 日)頒判詞,下令律政司支付 10 萬元訟費。
法律101|甚麼是「刑事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