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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世瑜案判詞解讀|國安案認罪可否獲全數減刑?對日後案件有何影響?

呂世瑜案判詞解讀|國安案認罪可否獲全數減刑?對日後案件有何影響?

理大男生呂世瑜被指 2020 年在 TG 頻道煽動港獨及售武煽暴,承認「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原審法官裁定案件「情節嚴重」,據《國安法》須判囚 5 至 10 年,以致呂認罪後未能獲全數三分一減刑,判囚 5 年。 呂世瑜不服未獲全數減刑,上訴至終審法院,周二(22 日)被裁定敗訴,維持原判。判詞指,「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的條文,明顯以強制性措辭訂明「判刑下限」﹐又指本地量刑的法律及原則,要在《國安法》訂下的量刑框架內運作。除非案件符合《國安法》 第 33 條訂明的 3 種減刑情況,包括自動放棄犯罪、自動投案、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法庭才可考慮減刑至跌出刑期下限。 按照終院裁決,初犯、認罪等求情因素,在《國安法》下仍可獲全數減刑嗎?《國安法》第 33 條又在甚麼條件下才適用?《法庭線》訪問資深大律師戴啟思、法律評論員黃啟暘,為讀者解讀判詞重點,了解判決對日後國安案件的影響。 記:《法庭線》記者戴:資深大律師戴啟思黃:法律評論員黃啟暘 《國安法》第二十一條:任何人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實施本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犯罪的,即屬犯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判詞摘要:《國安法》第 21 條就情節嚴重案件,訂明「處五年以上 …有期徒刑」的罰則,屬強制性規定。本地量刑法律及原則,應在《國安法》條文訂下的量刑框架內運作。 記:初犯、年輕、認罪等一般求情因素,在《國安法》案件仍適用嗎? 黃:一般求情因素仍然適用,但只能在刑罰幅度範圍內扣減,即不一定能獲全數減刑三分一。以本案為例,法庭考慮所有求情因素後,最終判刑不能低於《國安法》罪行訂明、「情節嚴重」的刑期幅度,即最低 5 年監禁。 戴:根據終院判決,因《國安法》罪行設有最低刑期,法官考慮被告及時認罪、向當局提供協助、擔任控方證人或其他個人情況(如年齡、背景、健康)等因素時,只能有限度行使量刑的酌情權,不能對這些求情理由給予充分比重,(法:會否引致不公?)「若說這種情況或存有不公,那是法律的問題,而不是法官的問題」。 記:今次終院裁決,對其他國安案件有何影響? 戴:若有上訴人就刑期上訴,同樣爭議「認罪不獲全數減刑」,很可能會失敗。至於其他國安案件,終院判決有機會減低被告認罪誘因,罪行設最低刑期,對罪責較輕的被告影響更大。 假設兩名被告干犯《國安法》第 27 條「宣揚恐怖主義罪」,情節嚴重者可處 5 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兩人均認罪並向當局提供協助,法官認為被告 A 罪責較重,判處 9 年監禁,減刑至 7 年監禁;被告 B 的罪責較輕,判處 6 年監禁,法官希望同樣扣減 2 年,惟受最低刑期限制,只能減刑至 5 年監禁。 黃:在普通法案例中﹐向來有個講法,「判刑是一門藝術,而非科學」。只能夠說,以往在最早階段認罪,即可獲全數三分一扣減,幾乎是唯一可以用數字、百分比準確表達的量刑原則。但終院判決之後,大大增加國安案件判刑的不確定性。 … Read more

【法生咩事】EP.2 呂世瑜案終極敗訴 《國安法》下認罪可否獲全數減刑?

理大男生呂世瑜被指 2020 年在 TG 頻道煽動港獨及售武煽暴,承認「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因原審法官裁定案件「情節嚴重」,設 5 年最低刑期,呂未能因認罪減刑三分一,判囚 5 年。呂世瑜不服上訴至終審法院,周二(22 日)被裁定敗訴。 判詞提到,「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的條文,明顯以強制性措辭,訂明判刑幅度下限﹐又指本地量刑的法律及原則,要在《國安法》訂下的量刑框架內運作。除非案件符合《國安法》 第 33 條訂明的 3 種減刑情況,包括自動放棄犯罪、自動投案、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法庭才可考慮減至超出刑期下限。 按照終院裁決,初犯、認罪等求情因素,在《國安法》下仍能可獲全數減刑嗎?《國安法》第 33 條又在甚麼條件下才適用?《法庭線》特備 Podcast ,同大家講講「呂世瑜案」《法生咩事》。 相關文字報道:認違國安法不獲全數減刑 呂世瑜終極敗訴 判詞:本地量刑原則在《國安法》量刑框架內運作呂世瑜案判詞解讀|國安案認罪可否獲全數減刑?對日後案件有何影響?

認違國安法不獲全數減刑 呂世瑜終極敗訴 判詞:本地量刑原則在《國安法》量刑框架內運作

認違國安法不獲三分一減刑 呂世瑜終極上訴敗訴
理大男生呂世瑜被指 2020 年在 TG 頻道煽動港獨及售武煽暴,2022 年 4 月承認「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原獲法庭由判囚 5 年半,因認罪減刑至 3 年 8 個月。惟控方指,判刑受《國安法》罪行的最低刑期所限,情節嚴重者須「處 5 年以上」,法官胡雅文改判被告監禁 5 年。

呂世瑜不服刑罰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周二(22 日)一致裁定呂世瑜敗訴。判詞指,「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的條文,明顯以強制性措辭訂明刑罰下限。當《國安法》與本地法律有不一致之處,須按《國安法》第 62 條優先採用《國安法》,故本地量刑的法律及原則,要在《國安法》訂下的量刑框架內運作。

至於《國安法》第 33 條所列出、可減刑至超出刑罰下限的 3 個條件,例如自動投案等,判詞指目的明顯是為犯罪者或潛在犯罪者提供誘因,鼓勵放棄犯罪,故不能考慮與該目的無關的因素,例如「適時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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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違國安法不獲三分一減刑 呂世瑜終極上訴 終院押後裁決

認違國安法不獲三分一減刑 呂世瑜終極上訴 終院押後裁決
理大男生呂世瑜被指 2020 年在 TG 頻道煽動港獨及售武煽暴,2022 年 4 月承認「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原獲法庭由判囚 5 年半,因認罪減刑至 3 年 8 個月。惟控方指,判刑受《國安法》罪行的最低刑期所限,情節嚴重者須「處 5 年以上」,法官胡雅文改判被告監禁 5 年。

呂世瑜不服刑罰提上訴,被上訴庭駁回,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獲批,周三(9 日)開庭處理。上訴方指,被告認罪求情卻不獲減刑,會造成極度不公,又指刑期分級制應限制量刑起點,而非最終刑期。律政司則強調,《國安法》的處罰機制,應優先顧及阻嚇、懲罰等,故並非所有求情因素都適用,並以謀殺罪須判終身監禁為例,指強制性刑罰才能反映罪行嚴重性。

5 名終院法官聽畢雙方陳詞,押後裁決。戴眼鏡的呂世瑜出庭時精神不俗,穿著白色袖衫、藍色毛衣背心出庭。據悉,他按照目前刑期將於 2024 年 1 月獲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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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油麻地|6人開審前認暴動 判囚41至45個月 官:被告前途受影響咎由自取

11.18油麻地|6人開審前認暴動 判囚41至45個月 官:被告前途受影響咎由自取
警方在 2019 年 11 月圍封理大校園,213 人涉在油麻地「圍魏救趙」,被控暴動。本案 8 名被告,其中 6 人在開審前認罪,法官謝沈智慧周五(28 日)於區域法院判 6 人監禁 41 至 45 個月。

法官形容,示威者猶如熟練軍隊推進,是次暴動並非突然發生,早有預謀,行為肆無忌憚、目無法紀。而暴動令商店未能營業,對居民構成滋擾,多項公共設施受損,造成的公共開支難以估計。而被告面對嚴重罪行,個人或家庭背景可謂微不足道,即使個人前途受影響亦屬咎由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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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違國安法不獲三分一減刑 呂世瑜獲終院批出上訴許可 排期8.9審理

認違國安法不獲三分一減刑 呂世瑜獲終院批出上訴許可 排期8.9審理
理大男生呂世瑜被指 2020 年在 TG 頻道煽動港獨及售武煽暴,2022 年 4 月承認「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原獲法庭由判囚 5 年半減刑至 3 年 8 個月。惟控方指,判刑受《國安法》罪行的最低刑期所限,情節嚴重者須「處 5 年以上」,法官胡雅文改判被告監禁 5 年。

呂世瑜早前不服刑罰提上訴,被上訴庭駁回,他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至終院的證明書獲批,周二(16 日)在終院處理逾時上訴許可申請。3 名終院法官批准他就「5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規定是否屬強制性」、「是否容許條文以外的求情理由而作出減刑」提出上訴,案件排期 8 月 9 日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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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違國安法不獲三分一減刑 呂世瑜申上訴至終院 上訴庭批出證明書

認違國安法不獲三分一減刑 呂世瑜申上訴至終院 上訴庭批出證明書
理大男生呂世瑜被指 2020 年在 TG 頻道煽動港獨及售武煽暴,2022 年 4 月承認「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原獲法庭由判囚 5 年半減刑至 3 年 8 個月。惟控方指,判刑受《國安法》罪行的最低刑期所限,情節嚴重者須「處 5 年以上」,法官胡雅文改判被告監禁 5 年。

呂世瑜早前不服刑罰提上訴,被上訴庭駁回。呂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至終院的證明書,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及彭寶琴周四(27 日)頒下判詞,指涉及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批出證明書。

服刑中的呂世瑜今出庭時身穿格仔冷衫,戴黑框眼鏡,精神不俗。根據終院網站,呂世瑜申上訴許可的聆訊,尚待排期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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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屯門|3人認非法集結2男囚9月 官為案發時14歲青年另索更生中心報告

10.30屯門|3人認非法集結2男囚9月 官為案發時14歲青年另索更生中心報告
2019 年 10 月 30 日,屯門疑有不明氣體洩漏,區內居民前往警方大興行動基地抗議,多人被捕。其中 3 人承認非法集結,其中兩名被告被判囚 9 個月。法官謝沈智慧早前拒納同一事件為案例,指該案法官未考慮示威者對執法作出挑戰,惟她周四(13 日)改稱會「睇齊」該案的判刑。

法官指,本案屬早有預謀,嚴重之處在於示威者公開挑戰警方的執法權力,被告有備而來,攜帶裝備,支持及鼓勵在場示威者。法官同意本案沒有使用汽油彈等攻擊性較強武器,願給予「最寬大」的認罪扣減。

法官早前為案發時 14 歲青年索取勞教中心和教導所報告,惟他只適合到教導所服刑,該院所關押期最長可達 3 年。法官認為,將他判入教導所屬過重刑罰,「變咗佢係最細,但判刑最重,令我呢幾日坐立不安」,遂要求另行索取更生中心報告,押後至 4 月 20 日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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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9金鐘|12人暴動罪成囚4年至5年3月 官:現場如小型戰場 挑戰政府昭然若揭

2019 年 9 月 29 日「全球反極權遊行」期間,金鐘爆發警民衝突,共 96 人被控暴動。其中一宗涉 12 人的案件,其中 10 人認罪,包括一名急症室醫生,另外 2 人受審後被裁定罪成,周六(25 日)在區域法院分別被判監 4 年至 5 年 3 個月。

暫委法官鄭紀航判刑時指,案發當日現場如「小型戰場」,有人投擲汽油彈、硬物、設「傘陣」,暴動雖僅歷時 20 多分鐘,但直至警方衝出政府總部驅散前,暴動毫無收斂跡象。法官指,政總是政府運作的核心,示威者挑戰政府的意味昭然若揭。

至於辯方稱被告身上僅為防護性物品,法官指被告戴備手套、雨傘、行山仗等物品,均可用作攻擊,故被告身處現場不止壯大聲勢,指他們沒參與暴力行為,是「脫離現實,自欺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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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煽動顛覆等罪囚5年 武館教練不服刑期提上訴 原審案情指倡武裝達「港獨」

認煽動顛覆等罪囚5年 武館教練不服刑期提上訴 原審案情指倡武裝達「港獨」
尖沙咀一間武館的男教練,被指 2020 年起一年半間,在 Facebook 發帖倡建「港獨武裝力量」、辦「殺鬼隊訓練班」,他早前承認《國安法》下的「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男教練另與女助手就藏有開山刀、弩等承認「無牌管有槍械」罪。

原審區院法官練錦鴻於 2023 年 2 月 24 日判刑時指,本案屬「情節嚴重」。因《國安法》控罪受最低刑罰所限,男教練認罪惟未能獲完整 3 分 1 刑期扣減,最後判囚 5 年。而女助手則就無牌管槍罪判監 16 個月。

男教練不服刑期,上周四(16 日)在沒有律師代表下提出上訴。根據司法機構網頁,案件暫未安排聆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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