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歲的士司機涉於去年接載乘客時,沒以最直接的路線駛往目的地,且沒繫上安全帶,亦沒展示清晰的士司機證。案件周一(25 日)於沙田裁判法院提堂,被告承認「無禮貌及不守規矩」罪,否認不小心駕駛、沒展示司機證、沒採用最直接的路線駛往目的地等控罪。暫委裁判官黎學謙將案件排期至 10 月 2 日審前覆核,同月 14 日審訊。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38 歲的士司機涉於去年接載乘客時,沒以最直接的路線駛往目的地,且沒繫上安全帶,亦沒展示清晰的士司機證。案件周一(25 日)於沙田裁判法院提堂,被告承認「無禮貌及不守規矩」罪,否認不小心駕駛、沒展示司機證、沒採用最直接的路線駛往目的地等控罪。暫委裁判官黎學謙將案件排期至 10 月 2 日審前覆核,同月 14 日審訊。
一名 33 歲女子被指於 2023 年,因女兒與異性同學關係親密,掌摑及拉扯 12 歲親生女的頭髮,被控一項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襲擊罪。被告早前承認控罪,周一(11 日)於沙田裁判法院判處 12 個月感化令。
辯方求情指,被告非常關心其女兒,因其年少時的經歷,「希望個女唔好重蹈(自己)昔日嘅覆轍」,惟用錯方法。辯方又指,被告在案發後深感後悔,與兩位孩子分開對其是很大的教訓,並指其願意遵守感化令,望法庭寬大處理。
裁判官施祖堯指,明白被告因緊張女兒而犯案,惟認為被告「有少少失控」。官稱現今社會的法律,不容許體罰出現,又稱體罰沒有效用,反而會成為不良榜樣,「可能將來你小朋友都會學你咁做」。官考慮被告家庭情況及本案案情後,終判處被告感化令。
2024 年初,黃大仙東頭邨便利店外發生爭執,59 歲男子勸交時,被人推跌致頭部着地,送院兩日後不治。案發時 33 歲的男子周五(8 日)於高等法院承認誤殺罪,被法官譚耀豪判處監禁兩年半。
法官形容,被告並非故意殺人,惟在死者倒地時離開現場,沒尋求協助。事件導致無辜的人喪命,應予阻嚇性刑罰。官亦透露,被告還押期間父親離世,他無法出席葬禮,而被告在求情信對死者家人致歉,又指自己因為喪父感受到失去摯親的痛苦。
90 歲婦人於 2023 年 12 月接到來電,對方訛稱孫子急需 5 萬元現金,前男警上門收款時被捕。他周三(6 日)於區域法院承認串謀洗黑錢罪,法官王詩麗押後至 8 月 29 日作求情及判刑,被告續還押。
案情指,老婦接獲索款來電之後,向兒子查證得悉孫兒安全。事件報警處理,警員到場埋伏,在被告上門收錢時拘捕他。被告在警誡下稱,「我都係收單上嚟收錢,入到屋先知係呃阿婆」。辯方於官追問下,確認被告知悉事件是騙案,只是不知道詐騙的對象是老婦。
逾 70 歲的士司機於 2023 年 11 月,在旺角撞倒及輾過正橫過馬路的 76 歲老婦,導致她頭顱內出血、頭部骨折等。被告承認危險駕駛引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周一(4 日)於區域法院被判監 7 個月、停牌 5 年。
法官郭偉健指,行車紀錄儀片段可見事主穿粉色衣服,被撞前雙手攤開,佔據大部分畫面,片段更聽到事主的慘叫聲及撞擊聲,除非被告完全沒專注路面情況,否則他不可能 17 秒後才發現撞到行人而完全停車。官又斥被告事發時沉醉於哼歌,分心沒專注駕駛。
庭上披露,被告在本案後再有干犯危駕罪,被判監禁 10 周、停牌兩年,另有 3 次超速定額罰款紀錄。辯方指他已退休,不再任職業司機,亦不打算再駕駛。
自稱為「唐狗」的男子唐卓賢,於上年 10 月進入牛頭角一個公屋地盤,爬上天秤拍片,被控一項「侵入由公職人員或公共機關管轄的財產」罪。他周四在觀塘裁判法院承認控罪,並被判罰 200 小時社會服務令。
案情指,地盤安全主任在案發後,發現被告在社交媒體上傳涉案片段,並呈報案件;涉案片段亦引起傳媒關注。
六旬袓父涉自孫女 8 歲起非禮她,亦曾拍攝孫女下體照,被控兩項非禮罪及一項製作兒童色情刊物罪,早前承認控罪,周五(25 日)在區域法院被判監 36 個月。辯方引述被告的心理報告,指被告有悔意,沒有反社會人格及戀童癖,加上年事已高,重犯機會低。
法官郭偉健斥被告違反倫常,又指被告的行為,嚴重違反事主對他的信任,事主在沒有選擇的情況下,需與施虐者長期共居一室,形容情節非常嚴重。官又稱,基於被告在第一次犯案後,曾被兒子及妻子警告不能再犯,但之後仍再次犯案,認為案件嚴重。
法官表明,不考慮除認罪以外的其他減刑因素,認為判刑需向社會說明,法庭不容忍這些事情發生。
一名退休海關督察及其妻子,涉嫌於 2014 年 7 月至 2022 年 7 月,隱瞞二人已遷離物業,違反公務員居所資助計劃的相關入住規定,詐騙政府批出津貼逾 150 萬元,兩人同被廉政公署控告一項欺詐罪。女被告早前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男被告則認罪,周二(24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判刑。
暫委裁判官鍾穎詩接納被告有悔意及其健康狀況,但考慮涉案金額較大且涉利用公職身分謀取福利,行為損害公眾信任,情節嚴重,判處最高時數的 240 小時社會服務令。
創作「金錢自由」符號塗鴉的街頭藝術家,被指 2025 年 1 月,於中、上環一帶 20 個不同地方,損壞店舖或屬於政府的牆身、帳蓬、圍板、排檔及電箱等,被控 20 項刑事損壞罪,周一(23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判刑。
控辯雙方達成協議,被告承認 12 項控罪,控方同意撤銷其餘控罪。被告獲藝術系教授及收藏家客戶撰求情信,當中收藏家客戶的求情信,提到被告只是希望為都巿創造美學價值,及回饋社會。辯方指,被告願向受影響人士致歉,自行清潔塗鴉或以其他方式補償,例如免費為受害者作畫。
裁判官林子康判處被告監禁 3 星期,緩刑 24 個月執行。官同時判被告需支付總額 11,000 元的賠償金,並充公涉案的墨水筆及墨水。被告因另一宗案發於 2023 年,涉同一符號的塗鴉案,須繼續還押候審。
47 歲男子,因失戀、失業倍感壓力,借酒消愁。酒後在石峽尾邨用一塊約兩公斤的石頭襲擊一名路人頭部,並連番拳打腳踢。傷者被送院後,昏迷危殆,需進行開顱手術,留醫 14 日。
男子周五(20 日)在區域法院承認有意圖而傷人罪,被判處 34 月監禁。暫委法官黃國輝觸摸涉案石頭後指,石頭大而堅硬、凹凸不平,可見案件情節嚴重,官續指「人生梗有高高低低」,可以借酒減壓,而非犯案,不能因此減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