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8 月 31 日,旺角及太子港鐵站內發生衝突,港鐵以「緊急事故」宣布封站,防暴警進站以警棍等制服、拘捕多人。案件中 16 人被控襲警、管有攻擊性武器、非法禁錮等罪,當中一名 25 歲男子譚志達被控一項刑事毀壞罪。被告在警誡下即時認罪,周三(26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簽保守行為 18 個月。 案情指,譚於 2019 年 8 月 31 日晚上,在旺角彌敦道 759 至 761 號,因不滿放工後沒有地鐵回家,用腳踢車牌為 AM7233 的警車,在車身右則留下約 6 寸凹痕。涉事警車維修費用為 2,400 港元。案情指,停泊於涉案警車後,另外兩架警車的司機聽到巨響,上前拘捕被告。被告在警誡下認罪,向警員解釋「放工冇地鐵搭好嬲,發洩吓,俾次機會。」 裁判官林子康考慮到被告警誡下即使承認控罪,案件沒有證據顯示被告與其他人一起行事,被告身上沒有任何武器或裝備,事後表現充份悔意,重犯性低。官特別考慮到,被告願意向政府賠償維修費用,故以簽保守行為處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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