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歲男生被控今年 5 月在新蒲崗 24/7 FITNESS 更衣室外窺淫,周三(20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首度提堂。被告暫毋須答辯,裁判官曾慶東押後案件至 10 月 2 日再訊,以候索取文件,期間被告准以 1,000 元保釋,條件包括不得接觸控方證人、不得返回案發地點等。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21 歲男生被控今年 5 月在新蒲崗 24/7 FITNESS 更衣室外窺淫,周三(20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首度提堂。被告暫毋須答辯,裁判官曾慶東押後案件至 10 月 2 日再訊,以候索取文件,期間被告准以 1,000 元保釋,條件包括不得接觸控方證人、不得返回案發地點等。
2021 年 12 月,46 歲患精神分裂女子疑出現妄想、幻聽,認為必需傷害女兒才能救兒子,以切肉叉刺傷約 24 歲女兒,女兒送院不治。母親原被控謀殺罪,後以「減責神志失常」為基礎承認誤殺罪,周三(20 日)在高等法院被判無限期醫院令。
法官郭啟安引述辯方求情指,被告在監獄還押期間一直接受精神治療,病情得以好轉,對本案亦深感悔意,餘生將在悲痛中度過,望官判處監禁而非醫院令。官亦引述兩份精神科報告,指被告有暴力傾向及沒有病識感,為了社會及大眾的安全建議判處無限期醫院令。
官指,考慮案情、證據、報告內容等,認為被告的精神狀況仍需接受監察及治療,目前最合適的判處是採納報告建議。
前海關高級關員被指 2020 年至 2021 年新冠疫情期間,向海關虛報 28 次在家工作,實際受薪為醫療輔助隊協助隔離、非緊急護送,其後再向海關報稱沒執行任何外間工作,涉約 1.9 萬元海關薪金,被廉署起訴欺詐等兩罪。
案件周三(20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再訊,被告擬否認兩罪。署理主任裁判官張志偉押後至 10 月 10 日正式答辯,期間被告准以原有條件保釋。官亦暫排期 11 月 19 日至 20 日以中文進行審訊。
2022 年新冠疫情期間,醫生蔡淑梅被指以「疫苗恐懼症」為由,濫發逾萬張「免針紙」,與丈夫被控不誠實取用電腦及洗黑錢等 24 罪,周二(19 日)踏入第 17 日審訊。區院暫委法官勞潔儀裁定表證成立,辯方需要答辯。
蔡淑梅選擇出庭作供,稱一向對疫苗的效用有保留,但亦不會阻止病人打針,認為病人應自行決定,又指在案發期間,開始有病人因懼怕打針求診,稱有頭痛、胸痛、失眠、抑鬱等症狀,影響生活,她判斷為「疫苗恐懼症」,即打針對病人身心構成巨大壓力,遠超於打針的利處,而根據衞生署的《暫擬指引》,可以發出「免針紙」。
對於控方精神科醫生專家證人質疑以兩、三分鐘診症,不足以診斷恐懼症,蔡直指不同意,認為單憑病人的眼神、語氣、呼吸,已可判斷其心理狀態,可以迅速斷症,「唔係用幾多時間先可以斷一個症,呢個我覺得好荒謬」。審訊周三續。
第 16 日審訊|蔡曾於2016年節目懷疑疫苗效用 官准呈堂指與案有關
2020 年 3 月,15 歲少年被指與同夥計劃在科大學生周梓樂悼念集會後,於觀塘海濱向警方投擲汽油彈。被告現年 21 歲,經審訊後被裁定串謀縱火罪成,周二(19 日)在區域法院判刑。
暫委法官蘇文隆指,考慮被告與同夥使用壓縮燃氣為燃料,製造「特強汽油彈」,其行為是在社會動盪時「火上加油」,而且計劃在較多人的「觀塘海濱」犯案,作出加刑,而考慮計劃最終並無實行等則可減刑。
官最後判被告監禁 4 年,其中 2 年刑期與另一販毒案的刑期同期執行。
2019 年 11 月 18 日,警方圍堵理工大學,被指在暢運道一帶「突圍而出」被捕的 11 人,包括開審前改認罪、判囚 46 至 61 個月的 9 人,以及經審訊後定罪被判囚 6 年的另外 2 人,提出刑罰及定罪上訴。上訴庭周二(19 日)開庭處理,將於 6 個月內頒布判決。
上訴方指,本案與「梁子揚案」背景相同,惟該案經上訴後的量刑基準為 36 個月監禁,本案則以 6 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質疑屬過高;又指有公立醫院護士被告,於疫情期間「冒住對個人生命風險嘅威脅」,主動要求調至高風險病房,惟原審沒就其貢獻減刑。
上訴方另指,原審法官問及被告作供提及的時任理大社工系副教授丁惠芳「唔係反修例聯署主席咩?」質疑原審或自行搜集資料,沒採取不偏不倚態度。律政司一方指,本案情節較「梁子揚案」嚴重,而就護士被告對社會貢獻,則認同「值得畀少量(減刑)折扣」。
2020 年初,明愛醫院、羅湖港鐵車廂被發現有爆炸品,Telegram 頻道「九十二籤」事後承認責任。7 人被控《反恐條例》罪名,餘下 1 人被控以「企圖製造炸藥」罪。8 人不認罪,周二(19 日)於高院踏入第 153 天審訊,法官陳仲衡繼續引導陪審團。
官提醒陪審團,裁決時須考慮涉案 TG 訊息是否一定會付諸實行,抑或只是「吹水」;陪審員必須是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肯定涉案被告是為了實行爆炸計劃,而作出相關陳述和行為,才能裁定被告罪成。
官並引述「共謀者原則」,指假如陪審團肯定相關 TG 帳戶就是被告本人,而且有針對各被告的獨立證據,證明個別被告是串謀的一份子,便可憑其發出的訊息指證其他被告的參與程度、性質及規模。案件周三續。
第 152 天審訊|官續引導陪審團 稱不需理會參與程度等、有意圖協議犯罪已構成串謀
18 歲青年被指今年 7 月,三度於尖沙咀中港城男洗手間內寫上煽動字句,被控一項煽動罪及 3 項「刑事毀壞」罪,早前獲高等法院批准保釋。案件周二( 19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
控方指已完成調查,可準備答辯。辯方則申請押後案件,就被告的精神狀況索取專家報告。總裁判官蘇惠德將案件押後至 10 月 15 日再訊,並要求辯方在 10 月 10 日匯報進度,被告獲准以原有條件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