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指為「香港獨立黨」成員 葡籍男擬認串謀煽動分裂國家罪

被指為「香港獨立黨」成員 葡籍男擬認串謀煽動分裂國家罪

一名被指為「香港獨立黨」骨幹成員的 40 歲葡籍男音樂教師,涉在網上發文籲外國出兵、眾籌軍費,原被控串謀煽動罪,早前被改控《國安法》下的「串謀煽動他人實施分裂國家」罪,案件周四(2 日)在區域法院再訊。

辯方指被告擬認罪。法官練錦鴻將案件排期於 2024 年 2 月 27 日答辯。被告沒保釋申請,續還押候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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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港人|鄧棨然涉管汽油彈區院應訊 續還押 12.21 再訊

12港人|鄧棨然涉管汽油彈區院應訊 續還押 12.21 再訊

2020 年 8 月,12 名港人涉嫌潛逃到台灣,途中被廣東海警截獲拘留,當中 10 人在內地被控組織他人偷越邊境罪等罪,判囚 7 個月至 3 年。當中刑罰最重、因「組織他人偷越邊境」罪判囚 3 年的鄧棨然,今年 8 月於內地刑滿出獄,移交香港警方。

鄧在港所涉的管有汽油彈案,周四(2 日)在區域法院再訊,辯方指剛收到控方轉交的文件,申請押後再訊。控方補充,已轉交約 1,000 頁 Telegram 通訊對話等文件及閉路電視片段。

法官練錦鴻遂押後案件至 12 月 21 日再訊,控方在辯方不反對下,申請充公鄧的 5,000 元保釋金獲批。鄧沒保釋申請,續還押候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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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非白衣人案|列車車長首作供:有人阻車門關上 因太遠看不見月台白衣人做甚麼

7.21非白衣人案|列車車長首作供:有人阻車門關上 因太遠看不見月台白衣人做甚麼

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與另外 6 名「非白衣人」,被控 2019 年 7 月 21 日在元朗站暴動,周四(2 日)在區院展開第 13 天審訊。控方按法官要求,傳召月台列車車長作供,是事發逾 4 年以來,她首次公開供述當晚情況。

綜合其證供,車長指列車當晚在月台停留「3 至 4 個字左右」,有乘客阻擋致無法關車門,又指港鐵控制中心指示「清客」,她廣播要求乘客下車但不成功。她曾步出車長室,看到大量白衫人在月台聚集,但指因太遠看不到他們做甚麼,亦聽不到對話。

她亦提及車廂情況,指有 20 至 30 個緊急掣被觸動,但車長室的螢幕呈黑畫面,只聽到有嘈吵聲音,但不記得有沒有人叫「救命」、「開車」,但指有人拍打車長室門,稱有人打架,令她受驚。她其後「試咗 5、6 次左右成功閂到門」,列車才駛離站。案件周五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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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男警認燙傷女友5歲女判囚28月 官指行為殘酷、邪惡 女友經審訊罪成判囚15月

前男警認燙傷女友5歲女判囚28月 官指行為殘酷、邪惡 女友經審訊罪成判囚15月

47 歲前男警與女友,被指 2020 年一同虐待女友的 5 歲女兒,包括沒有提供適當醫療。前男警早前承認作為「傷人 17 」交替控罪的虐兒罪,其女友則否認一項虐兒罪受審,早前被裁定罪成,兩人周三(11 月 1 日)在區院判刑。

法官陳廣池指,前男警對次被告及女童 X 作出殘酷、邪惡行為,令人震驚,又指他用熱水淋 X,是「為了娛樂以及滿足其虐待的本質」;而他共有 29 項定罪紀錄,需服刑 68 個月,可見他「為人狡猾」。官指,他「明顯是想利用判刑整體原則獲益」,惟這樣會發出錯誤訊息,故判監 28 個月,與另兩案刑期分期執行。

至於女童母,她獲女童求情;女童繪畫畫上一個哭泣的小孩,並指「我沒有怪媽媽,請你原諒她吧」。法官指令人痛心,惟指看不到其有深切悔意,酌情減刑後判囚 15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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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女足前助教否認非禮員工 辯方稱屏風不應阻事主被告間視線 官批准指原有做法沒法律基礎

港女足前助教否認非禮員工 辯方稱屏風不應阻事主被告間視線 官批准指原有做法沒法律基礎

香港女子足球代表隊前助理教練黃子偉,被指在 2021 年 3 度非禮同一名女子。他否認 3 項非禮罪,周三(1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開審。事主獲批在屏風下作供,原定安排是她作供期間,不會看到被告,但被告會看到她。辯方周三爭議做法奇怪,指本案非禮指控不涉暴力,法庭可觀察事主作供時「夠唔夠膽望被告」,「如果證人連指控嘅人都唔敢望 … 指控嗰個人,應該面對嗰個人」。控方則指本案涉性罪行,事主表明不願再見到被告。

裁判官彭亮廷最終批准辯方要求,指屏風不能遮擋事主與被告的視線,又認為原定安排有商榷餘地,沒法律基礎。彭又指,在保障性罪行案件事主權利的同時,不能輕易剝削被告與事主「對峙和對質」的權利。

事主及後作供稱,於 2021 年中應被告邀請,加入其旗下公司任足球項目發展助理,負責撰寫計劃書並向被告匯報工作。案件周四(2 日)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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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大突圍|11人開審前改認暴動罪 有被告警誡下稱赴理大急救

理大突圍|11人開審前改認暴動罪 有被告警誡下稱赴理大急救

2019 年 11 月 18 日,警方圍堵理工大學,15 人被指在暢運道一帶「突圍而出」被捕,其中 1 人早前承認暴動罪被判囚,餘下 14 人原否認暴動等罪,周三(1 日)在區域法院開審,其中 11 人在開審前改認控罪時間較短、涉案範圍較細、屬交替控罪的另一項暴動罪。當中兩人另承認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等罪,餘下 3 人不認罪受審。

案情指 11 人為案發日下午突圍者,當場被捕。當中有人被警員目擊丟雜物,或曾手持汽油彈及點火器。另有被告警誡下稱,他經新聞得悉理大內有多人受傷,因他懂得急救故前一晚赴理大幫忙。案件周四(2 日)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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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願榮光》禁令案|鄒幸彤申參與上訴被拒 官:非稱為公眾利益發聲 就自動成訴訟方

《願榮光》禁令案|鄒幸彤申參與上訴被拒 官:非稱為公眾利益發聲 就自動成訴訟方

律政司就《願榮光歸香港》申請禁制令案,因支聯會案正還押的鄒幸彤,早前表明有意提出抗辯,及參與律政司上訴案。高院法官陳健強周二(31 日)頒判詞指,鄒幸彤確認自己不是被告,亦無從事涉案 4 種禁制行為。

他又指,即使本案涉及公眾利益,不代表任何人可以聲稱代表公眾利益發聲,就自動成為案件的訴訟一方。而他認為,如鄒幸彤般沒有從事 4 種禁制行為的人,可以「介入者」等身分加入訴訟,但她沒這樣做,終駁回其申請,下令支付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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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油麻地|6人暴動罪成囚5年 官:有史以來其中一場最嚴重暴力暴動

11.18油麻地|6人暴動罪成囚5年 官:有史以來其中一場最嚴重暴力暴動

2019 年 11 月,警方圍堵理工大學內的示威者,213 人涉在油麻地「圍魏救趙」被控暴動,一宗涉及 9 人的案件,除 3 人開審前認罪,餘下 6 人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成。法官謝沈智慧周二(31 日)在區域法院判 6 人監禁 5 年。

法官形容示威者照射鐳射筆,大量投擲汽油彈,而人數多達 1,500 人。示威者「且戰且退」,築起防線與警方對峙,如軍隊般推進,逼使警方後退,可見並非突發而是有預謀,又指示威者肆無忌憚、目無法紀。

法官形容,本案是有史以來其中一場最嚴重暴力的暴動,又表示本案全無減刑因素。對於辯方稱眾被告有悔意,法官反駁指,眾人經審訊後罪成,與有悔意的說法「南轅北轍」,在判刑時才表達悔意,是「口惠而不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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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起底」西灣河開槍警罪成 判囚2月2周 官:使事主擔心欺凌重複

男子「起底」西灣河開槍警罪成 判囚2月2周 官:使事主擔心欺凌重複

2019 年 11 月 11 日,一名交通警在西灣河以實彈射擊被稱為「熊仔餅」的學生周柏均,49 歲工程經理其後被指於 2022 年,在 Twitter 發布開槍警及其女兒的照片。他否認兩項「起底」罪受審,周二(31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判監 2 月 2 星期。

裁判官施祖堯指,被告發布寫有「我地老豆係殺人犯」、開槍警及其女兒的照片,又在帖文標籤開槍警中文全名、「槍殺人」等,明顯想表達警員槍殺手無寸鐵的市民、是「殺人犯」。不過,施祖堯指相關市民仍生存,亦已就數項刑事罪行被定罪,「指稱開槍警是『殺人犯』,不可能屬實」。

裁判官又指,開槍警因事件受到廣泛關注,他所面對的壓力已夠大,原已受到大量滋擾,被告行為延續滋擾,使事主要擔心欺凌重複、外出時被人認出及家人安全。而「起底」相關條例於 2021 年 10 月生效,被告在條例生效一年後犯案,不能歸咎於不熟悉法例,加上高等法院早已頒布「起底」禁制令,被告在這情況下犯案,罪責更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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鄒家成涉透過律師寄投訴信 兩人被控「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 明年1月再訊

鄒家成涉透過律師寄投訴信 兩人被控「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 明年 1 月再訊

警方國安處日前拘捕正因「民主派初選案」及「7.1 立會案」被還押的鄒家成,以及兩名律師,指他們於今年 5 月將一份未經授權的文件攜離監獄。鄒與其中一名律師,被落案起訴一項「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周二(31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首度提堂。 辯方申請將案件押後,以待索取文件,提供法律意見及讓被告考慮答辯,獲主任裁判官蘇文隆批准。鄒家成沒保釋申請,繼續還押;同案被告,鄒的律師則獲准以 2 萬元現金保釋候訊,案件押後至明年 1 月 23 日再訊。 被控將文件攜離監獄 兩名被告鄒家成(26 歲,無業)及胡詠斯(30 歲,助理律師)同被控一項「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指他們於 2023 年 5 月 2 日,在香港將一份未經授權物品攜離監獄,即一份文件。 鄒家成 Facebook 團隊上周曾發文,指鄒因早前被懲教署禁止收取書籍,而打算去信申訴專員公署投訴,惟信件遭懲教署阻撓,鄒因而改為透過律師寄信。該帖文附有被禁收的兩本書籍,為台灣福智文化出版、作者為真如的《希望.新生》及《希望.新生2—心之勇士》。翻查資料,兩本書均為有關大乘佛法的書籍。 鄒 Facebook 團隊及後發文指,經徵詢法律意見後,為保障各方利益,刪除上述帖文。鄒家成另於 10 月初曾指,被禁收德國作家史汪尼茲的《教養》一書,原因是當中名畫《維納斯的誕生》被指「裸露」。 根據法例,除非獲授權,否則任何人如將信件、武器、藥物、金錢等物品攜離監獄,一經定罪,最高刑罰可判處 3 年監禁。 懲教署:指控子虛烏有在囚人士有多個渠道投訴 懲教署回覆《法庭線》查詢指,有關指控純屬子虛烏有,並無事實根據,又指任何在囚人士如對院所待遇感到不滿,或就個人權益有任何投訴,可透過多個渠道作出投訴,包括院所管方、到院所巡視的懲教署總部首長級人員,或懲教署投訴調查組提出投訴;亦可以書面方式向立法會議員、申訴專員、法定機構、其他執法部門、政府政策局等投訴;或選擇直接向突撃巡視的巡獄太平紳士求助或投訴,甚至向法院提出司法覆核。 署方指,懲教所的當眼處,如收押室、飯堂、日間活動室等位置均設有申訴專員投訴表格箱,箱內放有中英文版本免付郵資的投訴表格,在囚人士可隨意向職員索取及於填寫後寄出表格,數目不限。 至於收取書籍方面,根據法例,所有來自外間的書刊,若其內容或性質不利於獄中任何在囚人士改過自新或對院所的保安、秩序及紀律造成威脅,署方可將其扣起,不予派發。 WKCC4600/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