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百鳴涉在協商買賣旗下天馬影視期間,指示胞妹在指定時間及價位買股,着對方「收市前買」、「盡買」等。他經審訊後被裁定內幕交易罪成,被判監 5 個月,早前獲准保釋等候上訴。黃百鳴周三(17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撤銷擔保,即時服刑。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黃百鳴涉在協商買賣旗下天馬影視期間,指示胞妹在指定時間及價位買股,着對方「收市前買」、「盡買」等。他經審訊後被裁定內幕交易罪成,被判監 5 個月,早前獲准保釋等候上訴。黃百鳴周三(17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撤銷擔保,即時服刑。
步出監獄一刻,Lia 有種終於完結的感覺——指坐監,也是指纏擾近七年的案件。
從 2019 年被捕、獲判無罪,至律政司上訴得直,她經歷無數次報到、上庭,最後重審罪成。這些年來,Lia 如常上班、跟親友相聚,但她知道一切在倒數。
開朗的 Lia 沒有自怨自艾,甚至更活在當下、及時行樂,「過好我嘅生活,就係我自己最主要嘅任務。」她笑一笑,「反而依家出到嚟,變返一個 kind of 正常嘅生活,又要開始諗儲錢、開始諗未來。」
家人希望她忘掉舊事、重新開始, Lia 不認同,無論是上庭或是在囚經歷,她都想牢牢記住,「完全冇覺得,依家係我新嘅人生。」
「可能係因為我覺得之前嘅人生,都係我嘅人生。」
編按:受訪者為化名
造成 168 人死亡的宏福苑大火,警方及廉署調查超過半年,周三(10 日)落案起訴大維修總承建商宏業董事侯華健及何建業、工程顧問公司鴻毅董事黃俠然、鴻毅註冊檢驗人員吳躍等 7 人,以及宏業、鴻毅兩間公司誤殺、串謀詐騙、洗黑錢、企圖妨礙司法公正及逃稅等 25 項罪名。
其中何建業、吳躍、黃俠然及兩間公司,同被控 5 項誤殺罪,控罪書首度公開 168 名死者名單,在庭上逐一讀出。鴻毅與宏業另被指控在招標及監管過程串通造假,隱瞞宏業的訴訟紀錄,助宏業中標取得逾 3 億元合約。此外,黃俠然與妻子及友人涉於 7 年間洗黑錢逾 4,300 萬元,黃與公司亦逃稅,在兩個年度少報 216 萬元收入。案件押後至 9 月 2 日再訊,除侯華健及另一被告准保釋,其餘 5 人須還押。
政府周一(8 日)向立法會提交文件,建議訂立國安附屬法例,由特首發證明書定性刑事案是否涉國安,須列為國安案處理。政府周二(9 日)下午發稿,指特首會同行政會議已通過建議,有關附屬法例同日刊憲並即時生效。
根據刊憲條文,特首一旦就某刑事案件發出證明書,該案即屬國安案件,並適用於《國安法》生效前的案件。證明書發出後,「任何人不得在任何法院對上述證明書提出質疑」。
政府擬訂國安附屬法例,就「其他國安罪行」設定義機制,由特首定性刑事案涉國安,須列為國安案處理。特首李家超周二(9日)在行會前見記者,被問及會否擔心公眾有一人「話晒事」、權力集中在特首的觀感。
李家超表示,特首發證明書是非常嚴謹、嚴肅的行為,又指特首可閱讀敏感、國家層面的情報,而且危害國安的圖謀大多涉及「國家級嘅高手」,適宜由特首行使權力,重申修例旨在令法例更加清晰,沒有擴充罪行定義,亦無增加罰則和權力。
另外,政府周一(8日)深夜回覆《法庭線》查詢,指若特首發出證明書,必然會告知法庭和被告,又指國安案審訊一般公開,公眾「便有機會」從中知道特首有否發證明書。
政府建議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俗稱「23條」)訂立附屬法例,訂明若特首發出證明書認定某些刑事罪行涉及危害國安,該案即屬國安案件,以國安相關程序處理;同案所涉及的交替控罪,亦會被視為國安罪行。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強調,附屬法例只是更清楚界定現有機制,沒新增任何罪行、罰則或執法權力,而特首發出證明書後,法院無權推翻。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則指,有關修訂不會「加辣」,當特首發出證明書後,案件將由指定法官審理、可延長扣留期等。
翻查資料,「港大評議會案」被告張敬生在 2024 年申請人身保護令時,曾爭議所承認的交替控罪非國安罪行,要求獲獄中行為良好扣減提早獲釋。特首其後發證明書指案件涉國安,國安委亦介入指其交替控罪屬國安罪行,最終申請失敗。
因「47 人案」服刑的鄒家成被指 2023 年未經授權下,透過助理律師寄出予申訴專員公署的投訴信,投訴懲教署損毀及拒絕其親友送入佛學書籍。鄒與律師被裁定「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成,鄒被判囚 3 日,律師罰款 1,800 元,鄒其後提刑罰上訴得直,改判罰款 1,800 元。律師不服定罪申終極上訴。
終院 5 名法官周五(5 日)一致駁回上訴。判詞指,申請方爭議《監獄規則》授權囚犯透過第三方將信件帶離監獄,理據「站不住腳」、「完全錯置」,因規則只授權囚犯透過郵遞方式寄信,而非由他人將信件帶離監獄,亦沒有授權任何人繞過懲教署檢查。判詞又指,上訴人暗中將投訴信「偷運出監獄」,難以說服法庭她相信自己正當行事。
2019 年 7 月「光復屯門公園」遊行後,時任立法會議員林卓廷等 3 人,被指要求他人刪去示威者照片,2023 年 1 月被裁定意圖妨礙司法公正、不誠實意圖取用電腦等罪不成立。律政司以案件呈述方式就無罪及訟費裁決上訴。上訴庭周四(4 日)開庭審理,押後 6 個月內頒裁決。
律政司一方指,即使林卓廷等人的動機是調停事件,亦可能「搭順風車」達至妨礙司法公正的意圖,質疑原審就犯罪意圖的裁決有悖常理;又指林置身示威現場作出涉案言行是「自招嫌疑」。不過法官彭偉昌指,林身為議員,在群情洶湧下自覺有其角色,難以說成是自招嫌疑。林卓廷一方質疑,控方未能舉證被指刪去的相片拍攝到甚麼、涉及甚麼司法程序,事主作供時亦同意林在場是保護他。
宏福苑業主 4 月底聯署要求召開業主大會,法團管理人合安其後向土地審裁處申請延長召開會議期限,及以替代方式送達通知,法官林展程周二(2 日)頒下判詞,裁定土審處沒有司法管轄權處理,駁回合安申請,不作訟費命令。民政總署指會研究判詞,繼續協助合安促成開會。合安則指,會繼續進行核實簽署和物色合適場地的工作,在保障所有業主權益的前提下召開會議。
判詞指,合安一方稱既然法庭有權延長通知時限,亦必然可延長開會時限,屬過度擴張條文適用範圍,直斥說法「荒謬、本末倒置」。法官又指,為免違反法定責任,合安應盡快按要求召開及舉行會議,並指合安已掌握 1,601 戶業主的聯絡資料,民政事務總署亦已提供按「一戶一社工」系統收集的業主電話,「這一切似乎顯示,這些實際困難並非無法克服。」
4 月底首輪上樓,李國鴻的弟妹回到宏昌閣,在外傭房間擺低花束、翻箱倒櫃,整理好一袋物品,即晚由李國鴻送到工權會,待幹事 Esther 下半年再赴印尼探望遺屬時將物品歸還。
Esther 輕拭手袋上的灰塵,檢查銀包內的身份證,寫有「Dina」名字。她又翻出首飾、過期當票,以及一張寫有「Ikan」的海產店單據。Esther 說,是印尼文「魚」的意思。
李國鴻的九旬母親跟外傭 Dina、Darwati 同住。李家對兩人用心照顧看在眼內,尤是 Dina 知悉母親愛吃魚,會細心拆肉、剁碎,讓沒有牙齒的母親一口接一口,吃光整條魚。
大火當日,三人遇上濃煙逃生,向一對老夫婦鄰居求助,五人的遺體最終在鄰居單位尋獲。
李國鴻除了處理母親後事,也為 Dina、Darwati 領取援助金、出席喪禮。她們至最後一刻,仍在母親身邊,李國鴻自覺所做的事微小,「幫得就幫,人心肉造。」
Esther 則感謝李家獻花,指 Darwati 的兒子深受感動,「我覺得佢感動在於,仲會有人為佢媽媽做啲事情,而係佢無辦法親身喺香港做。雖然係好小事情,但對佢哋係有安慰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