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基本法》第八條及第十八條,在香港實行的法律,包括立法制定的法律(成文法)以及普通法。前者在近年不乏具體例子,例如《緊急情況規例條例》(俗稱「緊急法」),《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甚至《內地民商事判決(相互強制執行)條例》。那麼普通法到底是甚麼?法庭如何應用不同案例?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根據《基本法》第八條及第十八條,在香港實行的法律,包括立法制定的法律(成文法)以及普通法。前者在近年不乏具體例子,例如《緊急情況規例條例》(俗稱「緊急法」),《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甚至《內地民商事判決(相互強制執行)條例》。那麼普通法到底是甚麼?法庭如何應用不同案例?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3 間相關公司,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等罪,案件周四(28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高等法院)展開第 54 日審訊,第四位從犯證人李宇軒第十一日作供。
控方展示李與英國保守黨人權委員會委員裴倫德於 2020 年 6 月、《國安法》生效前的通訊,裴倫德提及需想辦法利用香港「打倒中共」,而「香港將受到牽連」。李回覆指香港人樂於扮演這角色。他在庭上補充,「角色」意指「攬炒」,並確認自己樂意付上代價。
對話又顯示,他與裴倫德就解決香港問題爭論,李認為「首要目標是建立香港」,「打倒中共」屬次要,或只是一個手段去「解放香港」。案件押至 4 月 8 日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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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3 間相關公司,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等罪,案件周四(28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高等法院)展開第 54 日審訊。第四名從犯證人、「12 港人」之一李宇軒第十一日作供,續接受控方主問。
控方展示李與英國保守黨人權委員會委員裴倫德,於 2020 年 6 月下旬、《國安法》生效前的通訊,顯示裴倫德曾提及需調整策略,例如利用香港「未來半年會發生的事」來「打倒中共」,而香港或因此受牽連。李回應指「我們樂意扮演這角色」。他在法官詢問下同意,當時希望外國政府,作出比「譴責聲明」更多的行動。
他又供稱,當時就行動目標與裴倫德立場不一,裴倫德認為,應該在中國開始推動改變,李則認為首要目標是建立香港,而非在北京層面推動民主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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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立法會暴動案於 3 月中審結,王宗堯、劉頴匡、鄒家成及孫曉嵐等 12 人,被判囚 4 年半至 6 年 10 個月。暫委法官李志豪指,立法會具有獨特憲制地位及象徵意義,示威者包圍立法會等同衝擊法治,行為極其侮辱和挑釁,屬「暴動案中最嚴重」。他形容,部分被告以 7 年、即區域法院判刑上限為量刑起點,亦不足為過。
根據《法庭線》反修例暴動數據統計,7.1 立會案是繼 7.21 元朗白衣人案、11.18 理大突圍案,第三案有被告判囚 6 年以上,亦是最多被告量刑起點定於 7 年。究竟法官是按照甚麼原則量刑?部分被告不涉暴力行為,為何刑期都達到 6 年以上?
法律評論員黃啟暘接受《法庭線》訪問指,以衝擊立法會作為加刑因素,並非主審法官「自創」,而是根據案例所訂立的原則,當中指明「針對立法會大樓」會加強罪責。加上「梁天琦案」確立量刑時,不應只考慮個別參與者的行為,而是要考慮同場暴動者的整體行為。他認為,7.1 立會案在上訴庭案例的框架下,「可以輕判嘅空間,就好明顯已經好細」。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3 間相關公司,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等罪,案件周三(27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高等法院)展開第 53 日審訊,第四位從犯證人李宇軒第十日作供。
李宇軒供稱,2020 年 6 月曾協助英國保守黨人權委員會委員裴倫德,成立「對華政策跨國議會聯盟」,主要集合各地關注中國議題的國會議員。他指自己有份遊說日本議員參與 IPAC 及建立網站,又指曾問裴倫德需否香港媒體支援,對方稱已聯絡黎智英。
李又指聯盟成立後,曾與同案被告陳梓華商討,李或 SWHK 應否加入 IPAC,認為有助拓展國際遊說新方向,但有人擔心李以個人身分加入,會被質疑「搶光環」,最後決定由 SWHK 團隊加入 IPAC 中央秘書處。案件周四(28 日)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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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 5 月,取消器官捐贈登記數字急增。政府指有少數人「歪曲器官捐贈的利他奉獻精神」,甚至呼籲取消登記。警方其後拘捕 4 人,指涉不誠實使用電腦取消登記,當中兩男被控刑事毀壞罪。一名 19 歲男學生早前認罪,還押至周三( 27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判囚 8 星期。
裁判官崔美霞判刑時指,被告的行為嚴重損害公眾利益,真正受害的是最需要幫助的病人,強調中央器官登記名冊「不容許因為貪玩、一私己見而去破壞」,不會因被告出於貪玩犯案而降低嚴重性。辯方申請保釋等候刑期上訴,獲裁判官批准。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3 間相關公司,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等罪,案件周三(27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高等法院)展開第 53 日審訊,第四位從犯證人李宇軒第十日作供。
控方圍繞組織「對華政策跨國議會聯盟」(IPAC)提問,李確認英國保守黨人權委員會委員裴倫德有份成立 IPAC,集合不同議會、關心中國議題的議員。他舉例指,此組織關心的議題包括《港區國安法》、各國與中港之間的引渡條例等。
李又指,裴倫德曾請他協助前期工作,包括設立網頁,以及聯絡日本的議員參與 IPAC,並確認自己曾詢問裴倫德,需否尋求香港媒體支援,對方回覆已向黎智英簡介。
案件由高院《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李素蘭及李運騰審理。控方由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高級檢控官陳穎琛代表;黎智英由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大律師關文渭及有香港執業資格的新西蘭御用大律師 Marc Corlett 代表。
綜合全日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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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一立法會暴動案,王宗堯等 4 人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成,同案 8 人則於開審前承認暴動罪,12 人分別判囚 4 年半至 6 年 10 月。其中港大學生會前會長孫曉嵐、「佔旺女村長」畢慧芬不服刑罰,上周五(22 日)提出上訴。根據司法機構資料,案件尚未有聆訊日期。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3 間相關公司,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等罪,案件周一(25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高等法院)展開第 52 日審訊,第四位從犯證人李宇軒第九日作供。
控方針對「日本線」提問,李指 2020 年初曾與日本眾議員菅野志櫻里會面,原打算商討由日本港人組織成員草擬的民主法案,但發現對方自行準備另一人權法案,他認為內容更好,遂同意該版本。李指,法案並非特別針對香港,但如發現香港有侵犯人權情況,又符合法案門檻,日方可按機制處理,以收阻嚇作用,並確認曾遊說其他日本議員支持。
另外,李確認同年 5 月「SWHK」曾辦第四次眾籌,支援香港民主活動。他與陳梓華、「攬炒巴」劉祖廸商討後,考慮到當時他身處香港、使用香港銀行戶口,有被指控「洗黑錢」及被銀行凍結款項的風險,加上傳聞訂立《國安法》,為安全起見,他本人沒參與該次計劃。案件周三(27 日)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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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時更新|黎智英案第52日審訊 李宇軒第九日作供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3 間相關公司,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等罪,案件周一(25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高等法院)展開第 52 日審訊。第四名從犯證人、「12 港人」之一李宇軒第九日作供,控方引 TG/Signal 訊息,顯示李向英國保守黨人權委員會委員裴倫德等人介紹,自己是監選團籌委會主席、是重光團隊的非正式代表。
李又解釋,當時團隊刻意透過不參與政治的人,例如「攬炒巴」去推動工作,認為毋須跟從政黨,迴旋餘地較大。他又指,港人組織因代表性問題,阻礙了在國際社會的工作,舉例指若一個香港人與國會議員見面,「唔知呢個香港人可以代表幾多香港人」。
李上周五提及,他曾在港接待日本眾議員高井崇志,向其講述香港民主自由及示威情況,帶他們到中大二號橋衝突後現場視察。事後李亦曾向高井發送由他人草擬的民主法案,再親赴日本與兩名共產黨議員會面,當時亦帶同催淚彈彈頭。
案件由高院《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李素蘭及李運騰審理。控方由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高級檢控官陳穎琛代表;黎智英由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大律師關文渭及有香港執業資格的新西蘭御用大律師 Marc Corlett 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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