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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大衝突|鄭錦滿暴動罪成囚3年8月 與同案另2人提定罪及刑期上訴

理大衝突|鄭錦滿暴動罪成囚3年8月 與同案另2人提定罪及刑期上訴
2019 年 11 月理大衝突中,8 人被指協助爬渠逃出理大的示威者離開,並駕「家長車」接應,前熱血公民成員鄭錦滿等 5 人不認罪受審。鄭早前被裁定暴動罪成,判囚 3 年 8 個月,另外 4 人則被裁定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成,判監 12 至 13 個月。

鄭錦滿和同案 2 人,上周四(16 日)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暫待排期聆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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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結罪成17歲男高院上訴得直 律政司不服向終院申上訴許可獲批

非法集結罪成17歲男高院上訴得直 律政司不服向終院申上訴許可獲批
2019 年實施《禁蒙面法》後,多區爆發示威。17 歲男學生被指在黃大仙,以電筒照向警員,早前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判處勞教中心,他不服定罪提上訴。高院法官張慧玲及後裁定男生上訴得直,指即使他曾用電筒照警員,可能只是貪玩,是他「獨斷獨行」,未能證明他與其他人夥同行事。

律政司不服上訴結果,周一(20 日)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終院署理首席法官霍兆剛、常任法官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陳兆愷聽畢雙方陳詞,考慮「盧建民案」及「蔡健瑜非法集結案」後,認為本案有合理可辯之處,可能涉及重大實質不公,故批出上訴許可,案件排期於 6 月 23 日聆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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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深水埗|男生涉後巷縱火囚57月 申上訴許可被拒 官斥理據「牽強莫名」

10.6深水埗|男生涉後巷縱火囚57月 申上訴許可被拒 官斥理據「牽強莫名」
2019 年 10 月 6 日,港九「反緊急法大遊行」中,21 歲樹仁大學新傳系學生被指於深水埗投擲一個正在燃燒的玻璃樽,致地面著火焦黑。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罔顧生命是否會受到危害而縱火」罪成,判囚 4 年 9 個月。他不服定罪,早前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許可,遭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即日拒絕。

法官周五(17 日)頒下判詞,認為申請方提出的理據「牽強莫名」,原審已有堅實的基礎,裁定投擲汽油彈人士為申請人,此結論並非「枝節問題」所能動搖,駁回其上訴許可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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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就9無罪被告提上訴 上訴庭拒批拘捕令 並拒保密裁決

律政司就9無罪被告提上訴 上訴庭拒批拘捕令 並拒保密裁決
今年 1 至 2 月,區域法院有兩案、共 9 人,先後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或非法集結罪名不成立。律政司其後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並向上訴庭單方面申請,要求法庭向 9 人發出拘捕令,帶返法庭以加諸有條件保釋。

上訴庭法官薛偉成在非公開聆訊聽取陳詞後,周五(10 日)拒絕律政司申請,指涉案被告均年輕沒有案底,未曾違反保釋條件,他們的人生因本案已被耽誤 3 年,亦因嚴厲的保釋條件嚴重限制人身自由,再向他們發拘捕令及施加保釋條件,並無需要亦不合比例。

判詞透露,律政司曾提出,若法庭拒絕是次申請,不應公開裁決,以免涉案被告得悉後離境。惟法官認為,公開法庭裁決,是執行司法公義的基礎要求,又指被告被裁定無罪後,已可隨時離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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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灣仔|律政司就5人暴動無罪上訴 稱官未考慮被告企圖參與

10.6灣仔|律政司就5人暴動無罪上訴 稱官未考慮被告企圖參與
2019 年 10 月 6 日,即《禁蒙面法》生效後翌日,網民發起「反極權反緊急法大遊行」,當中 5 人包括一名案發時 15 歲男生在灣仔被捕,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不成立,而使用蒙面物品罪罪成。暫委法官高偉雄判處其中 3 人監禁 10 周、另 2 人分別被判入更生中心及 240 小時社服令。律政司早前以案件呈述方式,就 5 人暴動罪提出上訴。

控辯雙方周二(31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院)作陳詞,控方質疑法官沒有考慮被告事發時企圖參與暴動,法官及辯方均指,審訊時無人提出相關議題,辯方稱「可能連主控都無諗過」,質疑不應在此階段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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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卓廷等12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暴動等罪不成立 律政司提上訴

林卓廷等12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暴動等罪不成立 律政司就3案提上訴
2019 年 7 月「光復屯門公園」遊行後,時任立法會議員林卓廷等 3 人,被指要求他人刪去 「7.1 包圍警總」示威者照片,2023 年 1 月被裁定意圖妨礙司法公正、不誠實意圖取用電腦等罪不成立,律政司周一(30 日)以案件呈述方式,就女社工無罪裁決提上訴。律政司另向《法庭線》確認,亦就同案林卓廷及網媒記者被告的無罪裁決提出上訴。

另外,兩宗 2019 年 11 月 18 日理大衝突的相關案件,1 名大學研究員油麻地暴動罪不成立,及另外 8 人尖沙咀非法集結罪不成立,律政司亦分別於周一(30 日)及上周五(27 日)以案件呈述方式提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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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西灣河|17歲男兩罪成提上訴 一罪獲撤銷 管索帶因案例不能維持定罪

11.13西灣河|17歲男兩罪成提上訴 一罪獲撤銷 管索帶因案例不能維持定罪
2019 年 11 月 13 日,網上有人發起「晨曦行動」,有示威者在西灣河拆圍欄堵路,案發時 17 歲男學生,被指遭防暴警搜出索帶、士巴拿等物品,經審訊後被裁定兩罪罪成,判入勞教中心。男生不服定罪提上訴。

法官黃崇厚聆訊後周五(20 日)頒下判詞,裁定男生涉管有 1 包索帶的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參考終院案例後不能維持定罪。另一涉管士巴拿等的「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罪,則駁回上訴,維持定罪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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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歲少年藏伸縮棍、火機等兩罪成 一罪上訴得直 原審勞教中心令仍維持

15歲少年藏伸縮棍、火機等兩罪成 一罪上訴得直 原審勞教中心令仍維持
2020 年 3 月 2 日,有市民於灣仔入境事務大樓靜坐,要求政府因應疫情封關。一名 15 歲少年被指藏有「光時」旗幟和伸縮棍、白電油、打火機等物品被捕,早前被裁定「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兩罪罪成,判入勞教中心。

他不服定罪及刑罰提出上訴,高院法官黃崇厚周四(19 日)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上訴得直,另一控罪上訴則被駁回。雖然有一罪上訴得直,但由於原審裁定兩罪同期執行,而且被駁回上訴的控罪性質更嚴重,終維持判入勞教中心的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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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人暴動無罪律政司上訴求重審 包括社工陳虹秀 上訴庭6個月內頒判決

13人暴動無罪律政司上訴求重審 包括社工陳虹秀 上訴庭6個月內頒判決
已離職的前區院法官沈小民,分別於 2020 年及 2021 年,在兩案中裁定 6 人「串謀暴動」罪,及包括社工陳虹秀等 8 人「暴動」罪,共 14 人罪名不成立。其中陳虹秀表證不成立,當庭釋放。律政司不服裁決,以案件呈述方式,就其中 13 人的無罪裁決,分成兩案提出上訴,並於 2021 年 12 月引用《區域法院條例》重新拘捕各被告。案件周三(18 日)於高院上訴庭續審。

答辯方表示,片段顯示陳虹秀只是出現在現場數秒及觀察,不能證明她與其他人集結,又提到本案發生至今相距 4 年,證人的記憶模糊;認為本案證據薄弱,不應浪費時間將案件發還重審。律政司一方則回應指,案件一旦重審,控方亦需重新舉證,認為答辯方說法缺乏基礎,並重申法庭要考慮司法程序及「大公義」,作出合乎公義的命令。

3 名上訴庭法官聽取陳詞後,表示將於 6 個月內頒下判詞。各答辯人續准保釋,報到時間獲准減至每月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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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暴動案14人無罪9人已離港 律政司就其中13被告上訴求重審 包括社工陳虹秀

兩暴動案14人無罪9人已離港 律政司就其中13被告上訴求重審 包括社工陳虹秀
已離職的前區院法官沈小民,分別於 2020 年及 2021 年,在兩案中裁定 6 人「串謀暴動」罪,及包括社工陳虹秀等 8 人「暴動」罪,共 14 人判無罪,當中陳虹秀表證不成立,當庭獲釋。律政司不服裁決,以案件呈述方式,就其中 13 人的無罪裁決,分成兩案提出上訴,並於 2021 年 12 月引用《區域法院條例》重新拘捕各被告。案件周二 (17 日) 於高院上訴庭處理,料需時 2 天,其中 9 人仍然缺席聆訊。

就涉及陳虹秀的案件,上訴方稱,陳在灣仔現場逗留約 20 分鐘,又曾「嗌咪」高呼「唔好開槍呀」等字句,直指其行為是便利、協助或鼓勵暴動,認為原審裁決出錯,至少應裁定陳表證成立;另有其他答辯人在場被捕,片段顯示有答辯人曾執拾磚頭及跌倒。

上訴方重申,終院於盧建民一案已作出釐清,串謀暴動者不一定親自參與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而是可以支持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又指原審未有充分考慮證據,故案件應發還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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