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與另外 6 名「非白衣人」,被裁定 721 在元朗站大堂參與暴動罪成,上月被判囚 2 年 1 個月至 3 年 1 個月。
高院資料顯示,林卓廷、庾家豪已提出定罪、刑期上訴,連同早前提出定罪上訴的另 3 名被告楊朗、尹仲明及葉鑫昇(見報道),暫共 5 名非白衣人提出上訴。案件暫未排期聆訊。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與另外 6 名「非白衣人」,被裁定 721 在元朗站大堂參與暴動罪成,上月被區院法官陳廣池判囚 2 年 1 個月至 3 年 1 個月。高院資料顯示,當中楊朗、尹仲明及葉鑫昇 3 人周三(12 日)提出定罪上訴。案件暫未排期聆訊。
721非白衣人案專題報道:
元朗721逾5年半 20人暴動等罪成 林卓廷量刑起點與白衣人黃英傑相同
綜合證人供詞重組時序 擲物、射水前前後後發生過甚麼事?
去年在「反恐首案」承認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被判囚 9 年的被告陳玉龍,今年 2 月在另案承認管有彈簧刀,被加監 5 個月。高院資料顯示,陳於周二(11 日)就彈簧刀案提出刑期上訴,暫未有聆訊日期。
2019 年 11 月,警方圍堵理大內示威者,213 人涉在油麻地以「圍魏救趙」,營救被圍堵的示威者,被控暴動,分成多案處理。案發時不足 21 歲青年經審訊後定罪,被判囚 60 個月。他提出定罪及刑期上訴,僅就後者獲批許可,上訴庭早前裁定青年上訴得直,減刑 3 個月至 4 年 9 個月。
上訴庭周五(7 日)頒下判詞,拒納上訴方指,上訴人沒有因年輕而獲得額外扣減。至於上訴方認為,同案 3 名被告分別攜有鐳射筆、噴漆和打火機燃料,但上訴人只是管有外科口罩和手套,卻被原審法官歸入中度罪責的類別,指潛在的傷害性而言有很大差別。
法官指出,這些被告「全部被冠以中度罪責也是無可厚非的」,但問題是原審沒有以相關的意圖歸類,而是以物件性質歸類,「就潛在的破壞或殺傷力而言,口罩和手套又明顯與雷(鐳)射筆、噴漆和打火機燃料有些分別」,故上訴庭認為,上訴人的刑期應比同案 3 名被告略低。
一名 9 個月大男嬰於 2019 年 2 月,在油塘油翠苑一單位內昏迷,送院不治。事隔逾 5 年,男嬰任職警員的 42 歲父親被控虐兒。他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判囚 14 個月。根據司法機構文件,男警周二(4 日)提出定罪及判刑上訴。案件暫未排期處理。
前中大學生會會長蘇浚鋒,被指 2021 年在網上轉載前立法會議員許智峯倡選舉投白票帖文,被廉署起訴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辯方爭議控罪合憲性,而裁判官裁定合憲後,蘇改為認罪,判囚兩個月、緩刑 18 個月。
蘇以案件呈述方式提上訴,爭議控罪不合理限制言論自由。蘇一方早前陳詞時指,本案涉及言論自由,如要設限必須有合理目的,惟沒有證據證明,呼籲他人不投票或投白票會干擾選舉。
暫委法官姚勳智周一(3 日)於高院頒下判詞,指限制設有合法目的,以確保選舉公平公開,並同意所施加的限制是必要的。官又指,煽動投反對票,不但令選舉過程變得無作用,也會影響議會民意代表順利過渡,指原審裁判官裁定相關條文並無侵犯上訴人的言論自由,及法律面前的平等權利,沒有出錯,駁回上訴。
3 名男子被指 2019 年 10 月,在 WhatsApp 群組揚言殺害警員及其家屬,經審訊後被裁定兩項「煽惑有意圖而傷人」罪成,各囚 22 個月。其中一被告周三(26 日)在高院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即日駁回。
上訴庭法官潘敏琦在判詞引述該被告稱,懲教署指他最早今年 6 月可獲釋,但上訴刑期聆訊定在 5 月,若他最後上訴得直,屆時或會多服刑期,並引港大學生會評議會的「張敬生案」指其刑期上訴有合理成功機會。
官反駁指,原審已考慮了私人 WhatsApp 群組傳播力等因素,不認為上訴有合理成功機會,又指本案和「張敬生案」不可比較。官並指,涉案訊息血腥及殘暴,煽惑對警員和家人作暴力行為,形容是「無差別和無底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