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8 月 18 日,民陣以「煞停警黑亂港 落實五大訴求」為主題,計劃從維園遊行至中環,警方對遊行路線發出反對通知書,民陣改在維園舉辦「流水式集會」。黎智英、吳靄儀等 7 名民主派人士,經審訊後被裁定「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罪罪成,其後「組織」罪上訴得直撤銷,「參與」罪則維持定罪。7 人上訴至終審法院,案件 6 月底聆訊,將於周一(12 日)裁決。
終極上訴處理的議題,是本港法院應否跟從英國最高法院近年兩宗案例所訂立原則,就本案定罪有否過分侵害集會自由,進行「執行相稱性」(operational proportionality)測試。
上訴方力陳,當日集結完全和平,事隔多日後拘捕、檢控及定罪,不合比例侵害人權;又指歐洲案例壓倒性地顯示,即使是未經批准集結,不等同自動失去基本權利保障,法庭必須審視是否有必要採取執法行動。政府一方反駁,有關歐洲案例與香港獨特法制不同,又認為定罪要符合相稱性的說法屬「搬龍門」,不符立法原意。
其中一宗英國案例,牽涉示威者在倫敦阻塞公路抗議,被控「故意阻礙公路罪」。英國最高法院裁定,任何在集會前、期間或之後的執法行動,包括拘捕、起訴、定罪及判刑等,均屬對言論及和平集會自由的限制,故必須證明有關限制在民主社會中是必要及相稱。
另一案例則進一步釐清前案法律原則,訂明若法律條文涉及基本權利,法庭有責任保障人權,故必須確保任何定罪均符合相稱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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