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派初選案有 16 名被告不認罪,經過 118 天審訊,原訟庭指定法官陳慶偉、李運騰與陳仲衡裁定當中 14 人罪成。《法庭線》深入分析,並比對庭上證供,整理法官的進路、裁斷的理據,以及他們對證據的考量及處理。
關乎 14 名被告的上訴聆訊將於 7 月 14 日開始(見報道),預計部分原審的爭議與裁斷,亦會繼續成為上訴的焦點議題。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民主派初選案,原訟庭 3 名法官裁定以無差別否決預算案逼使特首讓步,屬於「非法手段」,後果必然嚴重阻撓政府。但多名不認罪被告提出,沒有收到戴耀廷發出的「35+」協調文件,對協議非完全知情,而參選者就運用否決權亦未有達成共識。
法官指戴耀廷以 WhatsApp 發送文件,而戴與區諾軒有多人的電話號碼,加上各人亦知悉有關否決權的討論,認為足以裁定被告必然有收到文件。就何桂藍,官指觀乎她在庭上多次提出反對,指若沒收到文件,難以相信她不會追問,裁定她非誠實可靠。
至於否決權共識,官以戴耀廷宣布不要求簽署協議,終引發〈墨落無悔〉出現一事,推論協調已有共識。至於「會運用」與「會積極運用」的分別,官指〈墨〉的出現已令這問題變得無關重要,形容該聲明是加強推動戴耀廷目標的「額外機制」。
47 人案原審裁決理據分析系列 第五篇(共五篇,連結見文末)
全國人大常委會制訂的《國安法》在香港實施 5 年,強調與本地法律銜接、兼容,奉行普通法的香港法院,如何處理兩者法律原則和詮釋的衝突或不一致?本地國安法律與機制持續加強,法院對政府的主張又有何取態?
《法庭線》整理比較近期的案件,顯示法庭大部分情況接納政府的主張,例如上訴庭在「《願榮光》禁制令案」,指出就特首發出證明書,法院應對行政機關的判斷「予以絕對遵從」;在挑戰沒有獄中減刑的司法覆核案,原訟庭亦認同,新做法並非額外懲罰,甚至「有助更生」。
在少數案件,法院肯定普通法的原則,亦劃出內地法律適用的界線。例如終審法院在「支聯會拒交資料案」重申,公平審訊的權利是最重要,控方若堅持引用「公眾利益豁免權」或需考慮撤控。
可見未來,預計仍有一些爭議待解決。例如在「民主派初選 47 人案」,控辯爭議顛覆罪條文中「非法手段」的詮釋,該上訴案將於今年 7 月中開始,在上訴庭聆訊。
國安法五年系列報道 第二篇(共三篇,連結見文未)
上周審結的支聯會拒交資料案,律政司引「公眾利益豁免權」(PII)大幅遮蓋呈堂證據,被告方一再提出審訊不公,但在原審、第一次上訴都不獲接納,案件去到終審法院才有轉機。
控方申請 PII,並以代號稱呼涉案的組織和人物,實際上如何影響被告抗辯?《法庭線》整理審訊時的情況(見內文表),例如警方指控支聯會為「組織 4」的代理人,鄒幸彤盤問指出名稱,控方至少五度反對,裁判官最後讓國安處警司證人自行決定是否回答,而他拒答。
案件亦引伸,律政司日後在涉國安的案件,若提出 PII 申請,法庭應如何處理?終院指,應循 3 個問題考慮,包括應尋求特首考慮發出證明書,而若果無法保障公平審訊,控方必須披露資料才能繼續檢控,因為正如上訴庭所言,公平審訊權利永遠是最重要。
元朗 721 事件,林卓廷等 7 名非白衣人被裁定參與元朗站大堂暴動罪成。法官在判詞指出本案 7 名被告「在見到或知道有人被襲或有人非法聚集都沒有親自及叫其他人打 999」,而對個別被告亦引他們沒有報警一事作出裁斷。
翻查各人證供,他們都解釋過為何沒報警,例如林卓廷認為抵達元朗前與警民關係警長通話已屬於報警,所以毋須再次報警。不過法官指該次通話「明顯是質詢和指示」,又指警長沒查證林的身分等,裁斷「不能算是報了警」。
部分被告則指,現場聽到林卓廷及其他人提及已報警,故沒有再親身報警。
元朗 721 事件,林卓廷等 7 名非白衣人被裁定參與元朗站大堂暴動罪成。法官指林在 Facebook 發帖「渲染黑社會介入」,亦裁斷他入元朗是為蒐集證據作舉報,「借執法機構之手向白衣人包括鄉事派人士下手,打擊對方」,並指林是要打擊「敵人」。
林供稱發第一帖前,看到網上訊息與圖片,顯示穿白衣的人聚集,亦有「一大紮藤條」,加上元朗區議員告知「鄉事吹大雞」,令他懷疑有黑社會參與。記者另翻查監警會報告,警方曾公布有被捕人為黑幫成員,而兩名被定罪的白衣人亦有黑社會成員案底。
至於打擊鄉事派或敵人的裁斷,翻查控方在開案及結案都未有提及這一點,而林的證供、FB 帖文及案發時向閘內人士的發言,都未提及鄉事派或敵人的字眼。
元朗 721 事件,林卓廷等 7 名非白衣人上周被裁定參與暴動罪成。各被告幾乎確認全部涉案行為,例如擲物、射水、向白衣人喊話,但辯方強調是出於自衛等,而眾人供述各有原因到場及逗留,重申沒有意圖參與暴動。
法官首先拒納自衛等辯解,另引案發前、案發時及案發後的行為,逐一反駁被告的供詞,例如有人稱到元朗站提醒市民白衣人襲擊風險,官質疑他「為何有這責任心去提醒那些陌生人」;又質疑另一人稱當晚在尖沙咀歡送即將移民的朋友,但晚上 9 時許便「匆匆結帳」,質疑「為何要這麼早離開」。
官對各人辯解的反駁,構成他裁定眾人罪成的理據,他指綜合考慮證據,唯一合理推論是各人與閘內人共同行事,有意圖參與暴動。
民主派初選 47 人案,控方引用戴耀廷的「真攬炒十步」、初選協調過程的文件、〈墨落無悔〉聲明及被告的公開發言等為證據,指他們有意在取得立法會大多數控制權後,透過「無差別否決」預算案逼使政府回應「五大訴求」,最終逼使特首下台。
多名不認罪被告作供時均否認會這樣做。他們提出不同辯解,包括不同意無差別否決、未必會跟隨黨的立場投票、無意實行初選時的「選舉語言」、否決預算案只是爭取談判籌碼的策略等。有人則提出會以「五大訴求」等為審核的標準,所以並非無差別否決。
針對當中 7 人,法官引用黨友的言行等指政黨認同無差別否決,而被告與黨立場一致;至於沒有政黨聯繫的被告,官指部分人的證供與案發時的公開發言不符,拒絕接納。
47 人案原審裁決理據分析系列 第四篇(共五篇,連結見文末)
民主派初選 47 人案,法官裁定「五大訴求」不可能達成,而透過無差別否決預算案逼使政府回應,屬於《國安法》顛覆罪的「非法手段」(見另兩篇判詞分析,連結在文末)。法官接着考慮涉案的謀劃一旦實行,是否會導致條文所指嚴重阻撓政府履行職能。
辯方循《基本法》述明的機制抗辯,指即使預算案被否決,特首仍可自行批准臨時短期撥款,政府不會癱瘓,又力陳條文已預視情況,原意就是促使特首與立法會協商,而解散立會與否是由特首決定,若然解散則民主派仍需爭取再次當選;被告循條文行事難說是顛覆政權。
不過法官反駁指,臨時短期撥款不包括新撥款,意味有利民生的新措施要煞停,而「政府與行政長官的權力和權威被大大破壞」會造成憲制危機,必然嚴重干擾政府履行職能,又指戴耀廷提出的「真攬炒十步」,「或許並非如辯方所說的空洞」。
47 人案原審裁決理據分析系列 第三篇(共五篇,連結見文末)
2019 年 8 月 18 日,民陣以「煞停警黑亂港 落實五大訴求」為主題,計劃從維園遊行至中環,警方對遊行路線發出反對通知書,民陣改在維園舉辦「流水式集會」。黎智英、吳靄儀等 7 名民主派人士,經審訊後被裁定「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罪罪成,其後「組織」罪上訴得直撤銷,「參與」罪則維持定罪。7 人上訴至終審法院,案件 6 月底聆訊,將於周一(12 日)裁決。
終極上訴處理的議題,是本港法院應否跟從英國最高法院近年兩宗案例所訂立原則,就本案定罪有否過分侵害集會自由,進行「執行相稱性」(operational proportionality)測試。
上訴方力陳,當日集結完全和平,事隔多日後拘捕、檢控及定罪,不合比例侵害人權;又指歐洲案例壓倒性地顯示,即使是未經批准集結,不等同自動失去基本權利保障,法庭必須審視是否有必要採取執法行動。政府一方反駁,有關歐洲案例與香港獨特法制不同,又認為定罪要符合相稱性的說法屬「搬龍門」,不符立法原意。
其中一宗英國案例,牽涉示威者在倫敦阻塞公路抗議,被控「故意阻礙公路罪」。英國最高法院裁定,任何在集會前、期間或之後的執法行動,包括拘捕、起訴、定罪及判刑等,均屬對言論及和平集會自由的限制,故必須證明有關限制在民主社會中是必要及相稱。
另一案例則進一步釐清前案法律原則,訂明若法律條文涉及基本權利,法庭有責任保障人權,故必須確保任何定罪均符合相稱性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