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土民主前線」前發言人梁天琦,2016 年參加新界東補選時,因競選傳單內有「自決前途」、「勇武抗爭」等字眼,選舉事務處要求他移除相關字眼,否則不能免費郵寄傳單予選民。梁於同年提出司法覆核,指處方侵犯言論自由,要求法庭推翻決定。
高院原訟庭事隔近 10 年,在周三(12 月 31 日)頒下書面判詞,正式駁回梁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沒有作出訟費命令。判詞沒有解釋原因。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本土民主前線」前發言人梁天琦,2016 年參加新界東補選時,因競選傳單內有「自決前途」、「勇武抗爭」等字眼,選舉事務處要求他移除相關字眼,否則不能免費郵寄傳單予選民。梁於同年提出司法覆核,指處方侵犯言論自由,要求法庭推翻決定。
高院原訟庭事隔近 10 年,在周三(12 月 31 日)頒下書面判詞,正式駁回梁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沒有作出訟費命令。判詞沒有解釋原因。
反恐條例第二案,8 名被告中有 5 人獲裁定全部罪名不成立,包括何培欣。何在裁決後申請訟費,原審高院法官陳仲衡指她自招嫌疑,駁回申請。官另裁斷,警方在何住所搜出的 16.3 萬元港幣及 400 元人民幣,是案中被告在犯案過程中取得,交由何保管,予以充公。
何培欣其後向終院申請上訴許可,據悉與訟費及證物處理有關。終院司法常務官周二(23 日)指案件沒有合理可供爭辯之處,限申請方在明年 1 月 20 日前,提出不應駁回其申請的原因。
法律101|甚麼是「刑事訟費」?
七一立法會暴動案,王宗堯等 4 人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成,同案 8 人開審前承認暴動罪,12 人分別判囚 4 年 7 個月至 6 年 10 個月。王宗堯、港大學生會前會長孫曉嵐等 7 人先後提出定罪和刑罰上訴,案件周二(16 日)在高等法院聆訊。
王宗堯一方指,沒足夠證據證明他參與暴動,強調王當時僅禮貌打招呼、沒破壞行為。答辯方反駁指,王明知示威者闖入立法會,仍自願走進暴動中心。另外,針對刑期上訴,孫曉嵐一方指,區域法院將暴動案量刑起點定於 7 年屬少見。法官楊家雄則指,「我哋都未見過立法會被衝擊」;法官彭偉昌亦稱「今次係最嚴重嘅一次」。法官押後 6 個月內頒裁決。
吳子樂與另一男子陳維亮被指在 2019 年反修例運動時,計劃自製武器等供示威者襲警。兩人被控串謀煽惑暴動等兩罪,案件周一(15 日)再訊。吳穿黑色西裝外套,雙手放身後及挺胸,不時望向旁聽席。他神情疲倦、有黑眼圈。
控方指暫毋須答辯,申請押後到明年 2 月 6 日再訊,總判官蘇惠德批准。控方指警方已完成初步調查,仍待進一步調查兩人的手機內容,以及待專家證人檢視涉案彈弓、武器拉力測試的證據。兩被告沒有保釋申請。
一名前高級入境事務助理,2019 年 8 月 31 日在太子站被捕,警方翌年結案並歸還證物。公務員事務局其後展開內部調查,今年 5 月將她革職。她早前提出司法覆核,指局方無理拒納她作供時記憶模糊,以致記錯乘車路線等細節。
案件周三(10 日)於高等法院聆訊,申請方強調她並非刻意隱瞞,只是記錯 18 個月前的行程,而且因經歷懷孕分娩,又承受沉重壓力,影響記憶及會面表現。局方則指,她可仔細交代當日其他行程的地點及時間,明顯有備而來,故最後判斷她刻意提供誤導資料,以隱瞞事實,作出革職決定並無不妥。法官高浩文押後至 2026 年 2 月 13 日頒下判詞。
反恐條例第二案,8 名被告中有 5 人獲裁定全部罪名不成立,包括何培欣。終審法院網頁最新顯示,她已向終院直接申請上訴許可。據悉,有關上訴與訟費及證物處理相關,而程序上需直接循終院處理。
何培欣一方在裁決後申請訟費,原審高院法官陳仲衡指她自招嫌疑,駁回其申請。警方在何培欣住所搜出 16.3 萬元港幣及 400 元人民幣,官裁斷是被告在犯案過程中取得,交由她保管,予以充公。
法律101|甚麼是「刑事訟費」?
「612 人道支援基金」被指沒註冊為社團案,5 名信託人不服定罪提上訴,周四(4 日)展開第二天聆訊,上訴方和律政司完成陳詞,法官押後於 9 個月內,即明年 9 月或之前頒判決。
上訴方資深大狀李志喜稱,法庭愈循廣義詮釋條例,對結社自由就構成愈大損害,又引「香港民族黨」與近日兩組織被禁在港運作為例,指很多事現已可循國安法規處理,反問仍要求註冊社團有何用處。大狀林國輝則指,何韻詩真誠相信是出於人道支援而成立基金,而非社團。
律政司一方則認為「612基金」屬於信託,亦是條例定義下的社團,指上訴人為着共同目的聚在一起開會,亦有涉足公開籌款等活動。
首天聆訊|官關注組織性質 上訴方:並非信託亦不是社團
2019 年 7 月 14 日,沙田新城市廣場發生衝突,兩名示威者被指毆打警員,早前承認暴動罪被判監。事件中受傷警員郭兆恒循民事向兩人索償,法官羅麗萍周四(4 日)在區域法院,判郭兆恒可獲 49.5 萬元賠償,兩人另須付利息及訟費。
判詞提到,郭事後患中度創傷後壓力症,子女亦受欺凌,郭亦曾出現長期失眠及自殺傾向,醫生建議他避免穿著警服工作,亦不適宜配槍,日後仍需接受精神科治療。判詞另指,示威者故意公然襲擊及羞辱郭,令他受傷及遭受嚴重侮辱,警可獲「加重損害賠償」。
「612 人道支援基金」被指沒註冊為社團案,5 名信託人不服定罪提上訴,周三(3 日)展開首天聆訊。天主教香港教區榮休主教陳日君樞機、前立法會議員何秀蘭、大律師吳靄儀的法律代表完成陳詞。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關注,組織在性質上是否信託。
上訴方否認,又指單憑有共同目的不足夠認定它是社團,而它亦沒有階級架構、不設會員。上訴方又指,律政司錯誤依賴七十年代判例,而原審裁斷吳靄儀是基金負責人等,與實況「格格不入」。案件周四續。
反恐條例第二案,陪審團裁定何卓為、李嘉濱及張家俊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危害生命的爆炸罪」交替控罪成立。高院資料顯示,繼李及張後,被判囚 18 年的何卓為亦已提出上訴。案件暫未排期聆訊。
反恐第二案整合.上|案中有幾多個炸彈?8被告如何相識?被指控有何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