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歲男警今年 1 月,涉在尖沙咀港鐵站偷拍女子裙底被捕,遭押返尖沙咀警署後,再企圖搶去同袍佩槍。他被控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企圖無牌管有槍械兩罪,案件周四(11 日)在區域法院提堂。辯方申請索取文件,並指需時閱讀,要求將案件押後到 12 月 4 日再訊,獲法官李慶年批准。被告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39 歲男警今年 1 月,涉在尖沙咀港鐵站偷拍女子裙底被捕,遭押返尖沙咀警署後,再企圖搶去同袍佩槍。他被控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企圖無牌管有槍械兩罪,案件周四(11 日)在區域法院提堂。辯方申請索取文件,並指需時閱讀,要求將案件押後到 12 月 4 日再訊,獲法官李慶年批准。被告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32 歲男警員於 2022 年涉造假口供,再於 2023 年涉向上級訛稱報案人不再追究,引致 9 宗案件被終止調查。警員否認「偽造文書」及「在公職中行為失當」兩罪,案件周一(9 月 1 日)在區域法院開審。
控方開案陳詞指,被告曾在一宗,報案人口頭表示不追究的案件中,向上級虛假地表示,對方已簽署「不追究陳述書」;警方及後發現,檔案內有聲稱由報案人簽署的「不追究陳述書」,但對方沒有簽署該文件。
被告另外在其經手的 9 案中,向上級訛稱報案人不再追究案件,並夾附已簽署的「不追究陳述書」,警方最後終止調查。警方調查後發現,9 名報案人均表示,沒有決定不追究案件;當中有報案人稱,未曾簽署文件,亦有人指自己不諳中文,只是按被告指示簽署文件。
駐守東九龍總區的 30 歲男警務督察,涉於 2023 年凌晨休班時,駕駛私家車在旺角疑衝燈撞到一輛的士,致該輛的士失控撞倒一名女途人,途人及後需截肢。警員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早前裁定罪成。
暫委法官黃國輝周一(9 月 1 日)於區域法院指,被告的報告內容正面、有悔意,考慮到他已還押 5 周,終判被告 240 小時社會服務令、停牌兩年,及須自費完成駕駛改進課程。被告聞判後於犯人欄內拭淚,其親友相擁而泣。
案發時 29 歲放射師,於 2019 年 12 月在「連登」帖文留言提及「殺狗」等字眼,被指煽惑他人襲警,事隔近 3 年被起訴一項「煽惑他人有意圖傷人而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2024 年 9 月被判監 13 個月。他不服定罪提上訴許可申請,今年 6 月被上訴庭法官潘敏琦即日駁回。官周一(25 日)頒判詞,稱上訴理據不具合理爭拗之處。
法官批評,申請方把留言斬件式,或分拆式考慮,「對其他整體情況置若罔聞的做法,根本不切實際」,又指申請人沒作供,法庭毋須憑空為其想像答辯理由。官並同意原審裁斷,申請人案發前後其他帖文,曾多番以相同侮辱字眼稱呼警員,反映涉案留言並非因一時意氣或情緒失控,心態和意圖「無所遁形,昭然若揭」。
法官另向他發出「減時命令」,即他有權再提上訴許可申請,惟若被駁回,上訴庭有權把他聽候上訴裁定的扣押期,不計算在他刑期之內。
35 歲已停職男警,被指在油麻地警署接見室內藏毒,被控管有危險藥物及抗拒警務人員,被告承認兩項控罪,周四(21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判刑。
辯方於求情時指,被告已深切反思,明白「毒品是出路」想法錯誤。針對抗拒警務人員罪,被告得悉自己做錯,一時間不知如何面對,才會大叫「我想死」及咬舌頭,望刑期可同期執行。
裁判官陳志輝表示,被告有一項同類型刑事定罪紀錄及違反感化令,且案件涉 2.17 克的可卡因,又引述戒毒所報告,指被告並非毒品依賴者,不建議判到戒毒所,故判刑選擇有限。官終就兩罪分別以 6 個月及 9 周作量刑起點,並把兩項刑罰同期執行,認罪扣減後判監禁 4 個月。
42 歲男警司陳建愉涉嫌去年 5 月在旺角一酒吧非禮女同事,再於同年 8 月至 11 月,三度在警署內襲擊同一名女同事,被起訴猥褻侵犯、普通襲擊等 4 罪。陳否認所有控罪,周二(15 日)在粉嶺裁判法院續審。
就陳表示,因婚姻出現問題,曾提出到事主家借宿,控方問到為何不在酒店或警署留宿,陳指當時心情及精神狀態讓他沒有考慮太多,自己清晰知道對事主沒有遐想,且不想睡警署地下而弄髒衣服。
陳亦不同意控方指,自己是測試事主底線,以及是與妻子吵架後找女性朋友安慰,表示感到被冒犯。控辯雙方完成舉證,署理主任裁判官香淑嫻將案件押後至 7 月 25 日,雙方將結案陳詞。
一名 47 歲男警,涉於 2019 年 7 月,向俗稱「遮仔會」的香港警察儲蓄互助社隱瞞逾 50 萬元債務,詐騙批出 5.7 萬元貸款,被廉政公署控告欺詐罪。被告不認罪,周一(14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踏入第 3 日審訊。
早前審訊時,辯方提出新論點指,被告一直誤解,申請書上「總額」一欄,填的是其他貸款的每月實際還款,而非每月應償還的金額,而其每月實際還款額,不會超過獲批貸款的限制。辯方由此延伸,被告沒有意圖欺詐。裁判官王證瑜則要求辯方,就此提交詳盡書面陳詞。
裁判官周一指,辯方在書面陳詞提出的新論點「模稜兩可」,背後沒有證據支持其說法,做法並不理想。辯方在索取指示後,將陳詞中相關論點的部分刪除。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 8 月 13 日裁決,被告可以原有條件保釋。
30 歲督察涉在 2023 年 6 月凌晨執勤後,於旺角駕駛私家車撞到一輛的士,致該的士撞到一名女途人。督察否認「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控辯周二 (8 日)在區域法院作結案陳詞。
控方指,被告稱「睄」交通燈,雖然後來「企圖稍微美化說法,但講到尾都係『睄』」;加上他誤認行人燈為行車燈,清楚顯示其駕駛行為遠低於法律要求的水平。
辯方則指,從類似案例原則可得出,駕駛方式導致「好悲慘結果」,雖然令人同情,但這不會將不小心駕駛的情況變成危險駕駛。官押後至 7 月 28 日裁決。
30 歲督察涉在 2023 年 6 月凌晨執勤後,於旺角駕駛私家車撞到一輛的士,致該的士撞到一名女途人。案件周一(7 日)在區域法院開審,被告否認「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表示承認「不小心駕駛」罪,惟控方不接納。
被告供稱因誤認行人交通燈綠燈,為行車交通燈,故沒有依照行車紅燈停下。被撞的女途人意外後接受截肢手術,現為「長短腳」,需依賴電動輪椅生活。
被告供稱,自己剛考獲暫准執照,有 3 個月駕駛經驗,當晚執勤後到佐敦食宵夜,事故發生於歸家途中。又提及當時負責一宗製毒案,剛鎖定製毒工場位置,處於決定何時拘捕的「好緊要時機」。被告在控方提問下,同意有因此分心,「食宵夜、到(意外)嗰時都有諗」。
2020 年初,明愛醫院、羅湖港鐵車廂被發現有爆炸品,Telegram 頻道「九十二籤」事後承認責任。7 人被控《反恐條例》罪名,餘下 1 人被控以「企圖製造炸藥」罪。8 人不認罪,周五(27 日)於高院踏入第 125 天審訊,第四被告張家俊繼續作供。
控方質疑,張聲稱被警察毆打,導致胸口及左膝疼痛,卻沒有在搜屋時向父親投訴。張指已自行向值日官作出投訴,反問「我爸爸有咩權力?我投訴嚟做咩?」控方追問,為何沒有要求父親報警。張則笑稱「成間屋都係差人,報咩警?報警只不過令間屋再多啲警察。」
第 124 天審訊|第四被告質疑呈堂TG對話列表曾被修改 控方:被告一方從沒提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