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 歲康文署康樂事務經理被指於 2021 年 3 月至 6 月期間非禮印傭,翌年 4 月經審訊後被裁定 13 項猥褻侵犯罪成,判囚 36 周。事隔約 9 個月,事主周一(11 日)入稟區域法院提出申索,指僱主違反《性別歧視條例》,另指兩中介公司及兩持牌中介人沒盡中介責任,但沒列明申索金額。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56 歲康文署康樂事務經理被指於 2021 年 3 月至 6 月期間非禮印傭,翌年 4 月經審訊後被裁定 13 項猥褻侵犯罪成,判囚 36 周。事隔約 9 個月,事主周一(11 日)入稟區域法院提出申索,指僱主違反《性別歧視條例》,另指兩中介公司及兩持牌中介人沒盡中介責任,但沒列明申索金額。
八旬男子被指自 2013 起,替居內地兒子、兒媳在港照顧 4 歲孫女,6 年間趁其妻子外出時 3 度非禮孫女,包括伸手撫她胸部及外陰,又逼她舌吻,直至事主 10 歲。男保安經審訊後被裁定 3 項猥褻侵犯罪成,周四(12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囚 40 個月。 法官王詩麗指,本案案情嚴重,事主父母居於內地,被告身為祖父,理應照顧年幼孫女,卻趁她父母不在身邊,濫用事主對他的信任,而二人年紀相差 68 年,其中兩控罪在兩周內發生,斥他「食髓知味,再度犯案」。法官又指,部分非禮行為長達 1 小時,被告堅持否認犯案、毫無悔意,批他「為老不尊,行為令人髮指」。
一名休班男警去年 10 月 15 日凌晨,在屯門一巴士站涉與兩對情侶爭執互毆,5 人當場被捕,休班警多處受傷、送院時清醒。警方調查後,案中兩名被捕女子因證據不足獲無條件釋放,休班警與另外兩男被控普通襲擊,案件周二( 11 日)在屯門裁判法院提堂。3 人毋須答辯,案件押後至 3 月 8 日再訊。被告獲准保釋,期間不得接觸控方證人。 警方回覆《法庭線》查詢時指,涉案警員駐守新界南交通部,現已停職。
六旬漢被指於 2020 年上旬,三度在香港住所強姦或非禮 19 歲親女,被控 2 項強姦及 1 項猥褻侵犯罪。案件周三(11 日)在高等法院續審。事主母親供稱,女兒曾向她透露,被告分別在上海及香港強姦她,女兒又討厭被告,稱要「用麻包袋笠住佢(被告)打」。事主母親當時感到震驚,又自責問自己「點解保護唔到個女」。案件周四(12 日)續審。
「長洲覆核王」郭卓堅早前入稟高等法院提司法覆核,指律政司以刑事起訴欺詐罪,處理與租約及合約相關的糾紛,破壞行之有效的「民事訴訟」機制,影響公眾利益,要求法庭頒令禁止。案件周三(11 日)於高等法院申請許可進行司法覆核。法官高浩文認為,覆核沒有合理可辯之處,及沒有成功機會,即日駁回其申請。律政司一方要求郭卓堅支付懲罰性訟費,法官經考慮後,認為法庭沒有應郭要求召開緊急聆訊,下令郭毋須支付訟費。
2021 年 8 月暑假,48 歲男子被指連續 3 個周末,趁家人熟睡之際,藉故要求 13 歲繼女按摩再趁機非禮,包括搓她胸、陽具貼私處上下移動、迫她為自己手淫,事後對警員辯稱搓胸為示範如何按摩。 該男子周二(10 日)在區域法院承認 2 項向 16 歲以下兒童作出嚴重猥褻行為罪及 1 項猥褻侵犯罪。暫委法官陳慧敏指,被告利用繼父身分迫女童就範,行為近似性交,下令被告還押至 3 月 7 日判刑,以候索取事主創傷報告及被告心理報告。
兩名隸屬反黑組的男警,涉嫌在 2021 年使用虛假文書,索取超越其職權範圍的閉路電視片段,同被控一項「在公職中行為失當 」罪,周二( 10 日)在觀塘裁判法院再提堂。 辯方透露,周一(9 日)去信律政司要求認罪協商,正待回覆,申請押後 6 周再訊。署理主任裁判官鄭紀航質疑,案件已拖延多時,律政司應已掌握案情,僅批准押後案件 4 周至 2 月 7 日答辯,兩名被告准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