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11 月 10 日「八區開花」, 46 歲男子被控在旺角非法集結及蒙面兩罪,2021 年獲裁定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事隔兩年半上訴得直,案件發還原審法官處理。案件周二(8 日)於區域法院再訊,辯方指被告打算認罪,法官葉佐文把案件押後至 10 月 28 日作認罪答辯,被告續准保釋。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2019 年 11 月 10 日「八區開花」, 46 歲男子被控在旺角非法集結及蒙面兩罪,2021 年獲裁定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事隔兩年半上訴得直,案件發還原審法官處理。案件周二(8 日)於區域法院再訊,辯方指被告打算認罪,法官葉佐文把案件押後至 10 月 28 日作認罪答辯,被告續准保釋。
一名男警被起訴偷拍女子裙底,經審訊後獲裁無罪,去年在紀律聆訊後被革職。他入稟提司法覆核指聆訊涉違程序公義、刑罰不符比例,要求法庭撤銷革職決定。
案件周二(8 日)於高院進行指示聆訊,男警撤銷司法覆核申請,指考慮到訟費可達 50、60 萬元,「我畀唔起」。法官正式撤銷申請。
一對曾在宏福苑同居的情侶,就災民援助對簿公堂。女方聲稱男方口頭承諾若她協助領取資助,會將全數資助贈予她支付首期,惟事後反口。該女子入稟區域法院向前男友追討約 90 萬元,區院上周五(4 日)頒下判詞,剔除女方的申索,並判女方須以彌償基準支付訟費。
法官在判詞指,原告對她聲稱的協議如何達成「語焉不詳」,更沒有文件證據指她籌得的款項確實為 90 萬元;她提供的 WhatsApp 訊息內容,僅顯示男方稱可將資助「分給你」而非全數給予女方,指其申索瑣屑無聊、無理纏繞、濫用程序,「明顯地沒有事實支持」。
現年 24 歲男子被控四度與胞妹性交及三度由對方口交,兩人案發時皆未成年,分別 11 至 14 歲及 7 至 10 歲。他否認 4 項亂倫及 3 項「向 16 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案件周一(7 日)踏入第三日審訊。
辯方繼續盤問拘捕警員,指出以警車押解被告到沙頭角警署途中,其同袍拳打被告腰間左側,又責罵被告「你做乜嘢搞你咁細個嘅細妹」、「你係咪冇人性?你係咪癲嘅?」藉此向被告施壓,而拘捕警員亦指導被告杜撰錄影會面的供詞。警員均否認。案件周二續。
第二日審訊 | 被告口供:曾問「可否扑嘢」沒強逼
大律師蘇信恩被指在 2014 至 2017 年、未執業時,在西營盤單位非禮、襲擊兩人,案件周一(7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再提訊。
蘇擬不認罪。辯方要求控方披露事主 X 投訴警察時的文件,指事主當時提及本案案情,官裁定控方須披露。案件暫訂於 12 月 17 日開審,需時 3 天。
機場三跑項目貪污案,分判商「卡樂工程」涉於 2018 至 2022 年間,向機管局兩高層提供過百萬賄款,以在三跑項目中獲利。繼「卡樂」前高級經理承認兩罪後,「卡樂」董事周一(7 日)亦在區域法院承認「串謀使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等 5 罪。二人准保釋,待同案被告、機管局總經理殷國強的案件審結後,在 2027 年 3 月 5 日判刑。殷國強的案件則押至周二開審。
案情指,「卡樂」董事吳啟安及經理分別承認,向機管局高級經理李永輝、總承建商等人行賄,以取得分判合約。吳承認向機管局總經理殷國強提供 63 萬人民幣,以助對方於珠海置業;另向李永輝提供 250 萬元,換取在三跑工程中獲優待。
現年 29 歲的男子,涉於 2024 年在新蒲崗巴士站,將另一名男子推出馬路,使他撞向正行駛的巴士。被告被控一項「有意圖而企圖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罪,周一(7 日)在區域法院開審。
開案指,被告案發當晚到越秀廣場觀看桌球比賽,警誡下承認不滿參加比賽的事主說話方式傲慢,尾隨對方找機會報復。案件周二(8 日)續審,料傳召事主作供,被告續還押。
61 歲女子被控明知而發布或展示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案件周一(7 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首提堂。控罪指她前年在天水圍住所大門、客廳窗戶及單位外走廊張貼旗幟,意圖引起對國家根本制度、特區憲制秩序的憎恨。
被告拒絕當值律師協助,親自應訊,她在庭上重覆表示「我冇犯事,佢哋冤枉我」。《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指無法肯定她是否適合答辯,押後至 9 月 21 日再訊,下令索取兩份精神科報告。她須還押於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
2021 年 9 月,40 歲男子被指與 15 歲女童在私家車內發生性行為,被控一項「與年齡在 16 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周一(7 日)在區域法院開審。法官陳廣池關注,控方在控罪詳情中以 X 稱呼事主,目的為保障事主身分,卻沒為她申請匿名令,遂頒下匿名令。 官另關注,事主案發年紀為關鍵元素,但事主及其母不願出庭作供,「點證明佢年紀?」官指,出世紙等人事登記文件可以屬傳聞證據,「(控方)有冇諗呢樣嘢?你認為繼續去到,呢個咪所謂灰色地帶囉。」官要求雙方就處理事主年紀方式呈交書面陳詞,周二(8 日)續審。 法律101|甚麼是「傳聞證據」? 被告梅焯樺(案發時 40 歲),被控一項「與年齡在 16 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由大律師石書銘代表;控方由外聘大律師趙芷筠代表,案件由法官陳廣池審理。 控罪指,被告於 2021 年 9 月某日在尖沙咀某停車場的一輛私家車上,與 15 歲女童 X 非法性交。 開案:被告私家車內與事主性交 開案陳詞指,女童 X 於 2006 年出生,她在 2023 年 1 月報案,指 2021 年 9 月曾與被告發生性行為,當時她未滿 16 歲。警方拘捕被告,他警誡下承認與 X 性交,「同 X 當時拍緊拖,大家兩情相悅」。 被告警誡會面紀錄指,2021 年 8 月透過交友程式「Skout」認識 X,兩人互稱「BB」。被告其後約 X … Read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