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男否認WhatsApp群組煽惑殺警 首被告供稱詛咒警去世為「頂頸」、無意實行

3男否認WhatsApp群組煽惑殺警 首被告供稱詛咒警去世為「頂頸」、無意實行

3 名男子被指於 2019 年 10 月,在 WhatsApp 群組揚言殺害警員和其家屬,否認兩項「煽惑有意圖而傷人」罪,案件周三(6 日)在區院展開第三日審訊。首被告供稱在群組提及「唔死返啲警察」等,僅是發泄怨氣,承認是「黑心」詛咒,但重申只是「頂頸」,無意實行或傷人。

首被告又解釋,曾稱「黑警唔失控,市民何來會失控」,因認為市民和平示威,惟警方的手段不斷升溫,示威者遂相繼升溫,認為警方「係有一定責任」。至於與次被告在群組討論不擇手段攻擊敵人,他稱說法「誇張咗少少」,重申僅「互相附和、圍爐取暖」。案件周四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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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太子、油麻地|事隔逾3年8月被控 3人認阻差、管鐳射筆還押9.27判刑

8.31太子、油麻地|事隔逾3年8月被控 3人認阻差、管鐳射筆還押9.27判刑

2019 年 8 月 31 日,旺角及太子港鐵站內發生衝突,港鐵以「緊急事故」宣布封站,防暴警進站以警棍等制服和拘捕多人。事隔逾 3 年 8 個月,16 名男女被落案起訴襲警,管有攻擊性武器等罪。其中 11 人周三(6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再訊。

3 人分別承認阻差及管有鐳射筆,還押至 9 月 27 日判刑,以候索背景報告。另外 6 名不認罪被告押後至 11 月 6 日作預審,餘下一名被告同日答辯,眾人續准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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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單車配送員向物流平台Zeek追薪 供稱須穿制服、報更工作 官押後宣判

電單車配送員向物流平台Zeek追薪 供稱須穿制服、報更工作 官押後宣判

網上物流平台 Zeek 的營運公司,再被入稟追討欠薪,一名電單車配送員索償逾 1.9 萬元。案件周三(6 日)於勞資審裁處開審。公司代表缺席聆訊。

暫委審裁官吳芷玲指最大的難關(the biggest hurdle)為申索人可否證明自己與公司存僱傭關係。在官詢問下,申索人指公司提供制服、送貨袋及網上培訓,他除了在平台接單外,亦會向公司職員報更工作,如告假便須出示假紙。審裁官將案押後至 9 月 28 日宣布書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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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否認姦印傭 陪審團大比數裁定強姦罪成 另一企姦罪一致不成立

男子否認姦印傭 陪審團大比數裁定強姦罪成 另一企姦罪一致不成立

已婚 45 歲保險經紀被指 2021 年在家中兩度強姦或企姦印傭,案件周二(5 日)在高等法院由特委法官許紹鼎引導 6 男 1 女陪審團。陪審團退庭商議兩日後作出裁決,期間該名女陪審員因私人理由退出,陪審團餘下 6 男。

陪審團周三(6 日)以 5 比 1 大比數裁定被告強姦罪成,另一企圖強姦罪則一致裁定不成立。案件押後至 10 月 9 日再續,以候索取事主創傷報告,屆時將處理辯方求情及判刑,期間被告須還押。被告步入羈留室前,有 3 名親友上前與他握手道別,其中有人說「撐住」、「唔好灰心」後拭淚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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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球員否認強姦罪受審 控方開案:涉駕車至大潭強姦中五女生

足球員否認強姦罪受審 控方開案:涉駕車至大潭強姦中五女生

現年 26 歲的足球員葉嘉宇,被指 2021 年在小西灣海傍釣魚時認識一名中五女生,其後涉駕車載她至大潭,並在車內強姦對方。葉否認一項強姦罪,案件周三(6 日)在高等法院開審。

案件由暫委法官胡雅文連同 3 女 4 男的陪審團審理。控方於開案陳詞指,被告與事主在海傍認識後,交換 Instagram 聯絡,葉其後相約事主見面,案發當日駕車載事主到西灣可太安樓買食物,其後駛至大潭,並在車內對事主強吻摸胸,其後並強姦她。

控方又指,事主被驗出陰道撕裂、其內褲驗出精液,而精液的 DNA 與被告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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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院裁定須承認同性伴侶關係 婚姻平權協會:重要勝利 盼替代框架與婚姻權利相同

終院裁定須承認同性伴侶關係 婚姻平權協會:重要勝利 可參考「民事結合」

「彩虹行動」成員、前民陣召集人岑子杰,早前就香港法律不承認海外同性婚姻提終極上訴,終院周二(5 日)裁定岑子杰部分勝訴,指政府並未確立替代框架、讓同性伴侶關係獲法律承認,違反《人權法案》享有的權利。(見另稿)。

婚姻平權協會發聲明,形容裁決是重要勝利,明確指出香港法律必須尊重和保障同性伴侶,呼籲政府盡快制定制度,承認同性伴侶的法律地位。大律師馬亞山認為,政府可參考英國的「民事結合」,而為了符合各方利益,政府訂立的替代框架,應與異性婚姻權利相同。

原來打算外地結婚的同志 Travas 直言「喜出望外」,盼香港可再行前一步,接納同性婚姻,指自己作為土生土長的港人,都希望可以在香港實現重要時刻。中大教授孫耀東則指,判決對本港以至亞洲是重要一步,但對終院不願承認同婚感失望,提到研究顯示現時有 6 成市民支持同志婚姻,希望政府正視,又指同志權利對提升本港的全球競爭力及向外招攬人才,都是重要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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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中大二號橋|4中大生提暴動定罪或刑期上訴 上訴庭即日駁回

11.11中大二號橋|4中大生提暴動定罪或刑期上訴 上訴庭即日駁回

2019 年 11 月 11 日,中文大學爆發激烈警民衝突,5 名中大生經審訊後被裁定於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參與暴動等罪成,判囚 4 年 9 個月至 4 年 11 個月。案中 4 人提出定罪或判刑上訴,周二(5 日)在高院聆訊,即日被 3 名上訴庭法官駁回,押後 6 個月內頒判詞。

就一人提定罪上訴,上訴方稱不能排除被告為記者,惟法官質疑被告沒給證供,按案例法庭不能為其「想像各式各樣嘅答辯理由」。

至於另 3 人提出刑期上訴,法官指不能因同類案下達的刑期不同就說有「刑期差異」,強調量刑原則才是最重要。官又指,若有人在二號橋擲物落路軌,也可令火車出軌、車長急速剎車,或者擲物令吐露港公路發生 10 車連環相撞,不能說風險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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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理大|7人否認非法集結開審 護士被告警誡下稱聽慘叫上前協助

11.18理大|7人否認非法集結開審 護士被告警誡下稱聽慘叫上前協助

2019 年 11 月 18 日,警方圍堵理工大學,有巿民在尖沙咀科學館一帶聲援被困校內的示威者,9 人被控非法集結等罪;兩男開審前認罪,餘下 7 人不認罪,周二(5 日)在區院續審。

控方於開案陳詞指,7 人在科學館廣場及華懋廣場外被捕,其中任職護士的被告,於警誡下稱經過尖沙咀聽到多人叫囂和慘叫,遂上前查看是否有傷者需協助。另一被告警誡下則稱路經尖東,「我無搞事」,並指想看有沒有人需要水,故買了一箱水打算派發。

控方又指,有被告在科學館廣場一帶聚集,警告後未有散去,且被搜出剪刀、口罩、眼罩、防毒面罩及頭盔等,指控相關行為已構成非法集結,並指第九被告管有鐳射筆,是擬供自己或他人用作傷害他人。案件周三(6 日)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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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天后|17歲青年企圖縱火、刑毀等4罪成 還押候判 官稱肯定兩警沒錯認被告

7.1天后|17歲青年企圖縱火、刑毀等4罪成 還押候判 官稱肯定兩警沒錯認被告
2020 年 7 月 1 日《國安法》生效翌日,港島一帶有多人集會。一名當時 17 歲青年被指在港鐵天后站破壞光管等設施,並在英皇道企圖以火機點燃紙箱。他否認企圖縱火、刑事損壞等 5 罪,經審訊後周一(4 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交替控罪以外的 4 項控罪全數罪成,還押至 9 月 25 日判刑,以候索取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

法官王詩麗在判詞中指,肯定兩名警員沒有認錯被告,而被告沒有合理辯解,有意圖刑事損壞、縱火,「造意昭然若揭」,裁定罪成。辯方求情時指,被告案發時 17 歲,雖有案底、曾入勞教中心,但該案發生於本案之後,望法庭考慮被告年紀,先索取報告再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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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港鐵超合作運動」|兩男生公眾妨擾無罪 律政司提上訴被即日駁回

9.2「港鐵超合作運動」|兩男生公眾妨擾無罪 律政司提上訴被即日駁回
2019 年 9 月 2 日,有市民響應「港鐵超合作運動」,3 男被指當日作出阻礙港鐵運作的行為,控以公眾妨擾罪。當中二人於 2021 年 5 月獲裁公眾妨擾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不服裁決,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案件周一(4 日)於高院處理。法官張慧玲聽畢雙方陳詞,即日駁回律政司上訴,擇日頒下判詞。

律政司一方提出,原審裁判官沒有考慮共同犯罪原則,構成法律上出錯,希望法庭考慮發還案件予原審官,讓其再作考慮。但答辯一方認為,控方原審時從未提出裁判官要考慮此原則,若當時提出,辯方盤問方向或有不同,被告亦可能作供,認為影響公平性。

法官聽畢雙方陳詞,即日拒批上訴,指即使控罪列明兩男生「連同其他人」干擾列車,但律政司亦同意,審訊時沒有向裁判官講及各人共同行事,及其行為如何構成共同行事,裁判官不作考慮亦「好合理」,認為其裁斷並非有悖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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