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按: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周一(15 日)被裁定「串謀勾結外國勢力」、「串謀發布煽動刊物」共 3 罪成,與另 8 被告續還押至明年 1 月 12 日求情。《法庭線》除裁決日報道,另外刊出兩篇判詞解讀,回顧判詞重點。
黎智英案判詞解讀1|為何大篇幅提黎《國安法》前言行?其性格與串謀有何關係?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編按: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周一(15 日)被裁定「串謀勾結外國勢力」、「串謀發布煽動刊物」共 3 罪成,與另 8 被告續還押至明年 1 月 12 日求情。《法庭線》除裁決日報道,另外刊出兩篇判詞解讀,回顧判詞重點。
黎智英案判詞解讀1|為何大篇幅提黎《國安法》前言行?其性格與串謀有何關係?
首宗經審訊後定罪的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法庭頒下 855 頁判詞,講述黎智英人生、國際聯繫,當中不少篇幅提及,黎在《國安法》生效前的言行、黎的政治立場及性格。
判詞強調,《國安法》沒有追溯力,黎在《國安法》生效前請求制裁的行動、言論,不構成刑事指控,黎亦非因政治立場受審。那麼,法庭為何要大篇幅提及黎在反修例運動期間撰文、訪美,甚至是 2017 年安排美國前官員赴台為蔡英文諮詢?
另外,辯方審訊時力陳,即使黎與串謀者在《國安法》前有協議,在法律改變下,協議已失效;「請求」制裁必須傳達給外國並獲對方接收,法庭最後如何裁定「串謀」、「請求」?《法庭線》以 Q&A 形式整理判詞重點。
黎智英案判詞解讀2|法庭眼中的《蘋果》代表甚麼?為何認為黎怨恨中國?
裁決日主稿:智英勾結外力罪成 港澳辦港府批黎 英澳歐盟譴責反對裁決
黎智英案判詞速讀|黎被裁定串謀勾結及煽動3罪成 裁決理據一覽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國安案,周一(15 日)被裁定罪成。黎在審訊供稱不認識「對中政策跨國議會聯盟」(IPAC),法官引述報道、訊息、Twitter 帖文反駁,指黎了解 IPAC 運作,並透過創辦人收到活動資料,裁定黎不可信。(見報道)
IPAC 發聲明指,黎被錯誤指控曾參與 IPAC 的活動,甚至有 IPAC 成員在案中被列為串謀者,強調組織從未與黎合作,譴責裁決不公。特區政府周一發稿指,多個美西方國家、反華媒體、組織及政客,在頒下黎智英案定罪判決後,完全無視法治精神,作出種種失實言論和污衊抹黑,表示強烈不滿和反對。
裁決日主稿:黎智英勾結外力罪成 9人明年1.12求情 港澳辦港府批黎 英澳歐盟譴責反對裁決
2019 年 1 月某天,Wilson 拿着花了一年時間準備的 39 頁陳詞,步進東區醫院會議室。那是他遵守有條件釋放令的第 9 年,亦是他第 4 次向精神健康審裁處申請覆核。這次聆訊比往年長一倍有多,約半小時後,主席宣布——維持原有釋放令。
Wilson 於 2010 年被送入精神病院治療,兩個月後出院,但院方指他有「暴力病歷」,須遵守有條件釋放令,每月覆診和注射藥物。守令 4 年後,他才知道可以申請撤令,4 度自行覆核均失敗。
Wilson 形容,過程猶如在黑房對着牆壁控訴,「我點話我冇病?點話我好咗?」他之後經轉介接觸關注團體,才知原來可聘用律師及申請法援。
一個人「摸石頭摸咗 10 年」,他說不明白院方為何不解說清楚,「你無理由話,我啲 hidden(隱藏) 嘅嘢,我叫你自己去明白、去理解⋯⋯你畀我知下先啦,係咪呀?」
院方翌年主動檢視他的個案並撤令,但 Wilson 決意提司法覆核,挑戰醫管局做法。官司橫跨近兩年,法院上月最終裁定,醫管局沒確保患者知悉覆核權利,違反普通法要求。
踏出這一步,他說不僅為自己,更希望惠及其他患者,「件事係啱,我咪堅持落去囉」。
大埔宏福苑五級火,發展局繼上周要求全港地盤拆除棚網,局長甯漢豪周四(11 日)就棚網檢測宣布新規定,要求承建商日後必須提供棚網阻燃效能的證明書,並按政府要求抽樣送指定實驗所檢測,合格才可以上架,執管部門會再隨機抽樣覆核。
甯漢豪承認,政府過往的制度着重事後追究,但在今次大火看到有「害群之馬走空子」,因此要做好事前防備。另外,就外界爭議是否要全面取代竹棚,甯漢豪強調,絕非指竹棚是今次大火的起因,重申轉用金屬棚的議題已討論多年,亦與業界有共識,不會「一刀切」禁用竹棚。
50 歲規劃署高級測量主任涉於今年 10 月,在旺角朗豪坊偷拍女途人裙底,早前承認非法拍攝及觀察私密部位罪。裁判官陳慧敏周四(27 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採納報告建議,判被告 160 小時社會服務令。
17 歲少年去年在青衣南橋騎單車遭的士從後撞倒,搶救不治。70 歲司機承認「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周五(21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判監 24 個月、停牌 5 年。
暫委法官徐綺薇指,被告罪責中度偏高,死者雖沒穿反光衣,但單車有裝紅色車尾燈,且案發路段屬直路,被告身為富有經驗司機,應預期路段或有單車,當時連後座乘客亦察覺到,反問為何被告「完全無察覺到呢?」官強調,職業司機有責任確保公共安全,如未能維持駕駛能力,尤其年紀漸長,車輛可瞬間成為奪命工具。
死者祖母在庭外稱,判罰多寡無補於事,「唔會畀得返個孫我」,但指已接受被告一家道歉,暫不打算民事追究。辯方求情時提及,被告因不欲成為子女負擔故仍有工作,事發後深感悔疚,家人盼法庭輕判,讓被告「用餘生行善,積德懺悔贖罪」。
「我哋每一個人呀,都被個環境訓練到,好似倒模出嚟咁樣。鍾意食同一樣嘅嘢、鍾意同一樣嘅電視節目、支持同一種政治嘅立場,信奉一種生老病死做人嘅方式,this city is dying,you know?」── 2011 年有一套本地電視劇,講述 4 名樂隊好友上山參與搖滾音樂會,經歷大風雪後只有 3 人下山,從此樂隊解散, 3 人分道揚鑣。
到底雪山上發生過甚麼事?原來最後生還的 3 人為求生存,殺死了身受重傷的另一人充飢。這情節看似虛構,在 140 年前的英國卻真有其事,其中兩名生還者被控謀殺。他們可否以「為勢所迫」、「緊急避難」 、「有必要」等理由抗辯?今期「法律101」為大家介紹這宗刑事法(criminal law)的經典案例:The Queen v Dudley and Stephens。
香港記者協會主席鄭嘉如,去年當選後不足一個月,遭《華爾街日報》(WSJ)以「職位重組」為由解僱。鄭認為自己因參與工會而遭解僱,私人檢控僱主兩項「阻止僱員參與工會」有關控罪。案件周五(7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再訊,辯方正式答辯,不認罪受審。
辯方指須更換律師團隊,又指控方不願提供被告定罪紀錄、關鍵證人所在地等資料,提到若關鍵證人案發時不在港,將影響法庭的司法管轄權,遂申請重新排期審訊,並於開審前先處理部分證物可否呈堂。控方則指,他們無從取得相關紀錄,反指這些資料應在辯方手中,認為沒基礎押後。裁判官高偉雄亦質疑,辯方是「試探式(fishing)」取證,拒絕押後,案件將如期在 12 月 18 日開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