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獨立黨」案葡籍被告黃煡聰,去年承認「串謀煽動分裂國家」罪被判囚 5 年。高院原訟庭法官陳健強周二(18 日)頒下判詞,拒絕向黃批出司法覆核許可。
判詞披露,黃去年判刑前後,向入境處提出申報國籍變更、退出中國國籍的申請(時序表見內文);另向高院就該兩項申請提出司法覆核,爭議根據在港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的其中 3 項條文,由於他已取得外國國籍,應已失中國國籍。
官指,黃申請國籍變更,看起來是為了得到外國領使探訪,以及法律諮詢等權利,認為覆核理據有可爭議之處,不過由於入境處尚未就黃的申請作決定,法庭現階段不能批出覆核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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