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11 月,理工大學內大批示威者被警方包圍,19 人被指協助他人逃出,包括駕車接載示威者離開等,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暴動等罪。當中 5 人承認暴動罪,餘下 14 人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他們被判囚 20 至 70 個月,以及教導所。
司法機構資料顯示,刑期最重即判囚 60 至 70 個月的 8 名被告,上周五(28 日)不服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案件暫待排期處理。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2019 年 11 月,理工大學內大批示威者被警方包圍,19 人被指協助他人逃出,包括駕車接載示威者離開等,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暴動等罪。當中 5 人承認暴動罪,餘下 14 人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他們被判囚 20 至 70 個月,以及教導所。
司法機構資料顯示,刑期最重即判囚 60 至 70 個月的 8 名被告,上周五(28 日)不服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案件暫待排期處理。
2019 年 11 月,理工大學內大批示威者被警方包圍,19 人被指協助他人逃出理大,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暴動」等罪。當中 5 人承認暴動罪,餘下 14 人不認罪受審,早前被裁定所有罪名成立,其中兩人早前已處理判刑。
法官王詩麗周二(18 日)在區域法院處理其他 17 名被告的判刑,當中被指為駕駛者的 5 名被告,被判監 20 個月至 24 個月。至於另外 12 名涉及暴動的被告,則被判監 60 個月至 70 個月不等。
法官批評,理大示威者胡作非為、目無法紀,要為惡行負上刑責,又指有部分被告案發時是理大生,或曾就讀理大,他們有份摧毀自己的校園。至於被指為司機的被告,法官指若非警方行動,涉及暴動罪的被告可能已成功離開,形容被告行為打擊司法公義的執行。
2019 年 11 月 18 日理大事件,逾 200 人被控暴動等罪。其中 15 人的案件,前學民思潮發言人黃子悅等 10 人早前認罪,餘下 5 人經審訊後亦被裁定罪成,15 人判囚 36 至 52 個月。
其中一名 19 歲大專生不服定罪上訴,上訴庭周五(14 日)開庭審理上訴許可申請。法官潘敏琦認為申請人的上訴理據無可爭拗之處,拒批上訴許可,申請人須繼續服刑。法官會在 3 個月內頒判詞補充判決理由。
申請人爭議他辯稱案發時到場觀察,原審法官忽略其辯解。官認為原審已考慮申請人的供詞,「不過(佢)唔接納之嘛」。申請人庭上表示「明白」,並沒有補充。
香港理工大學應用物理系助理教授馮建雄,被指於 2017 年申請資助期間,偷看其他競爭者的研究計劃,被裁定 4 項「為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罪成,判囚兩個月。高院暫委法官游德康周四(15 日)駁回其定罪上訴,維持原判,並指其理據無一成立。
上訴方指,原審沒解釋到馮如何「獲益」。但法官反駁指,原審已多次詳細分析、交代為何裁定馮有不誠實地獲益,並認為原審的分析正確、交代詳細,指即使在重審角度,也會作出同樣的裁斷。
2019 年 11 月 18 日,警方圍堵理工大學內示威者,有巿民在尖沙咀科學館一帶聲援,多人被控非法集結等罪。其中 9 人周六(27 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囚 7 至 13 個月;一名案發時 15 歲被告判入勞教中心。
暫委法官黃士翔指,本案為理大暴動的其中一環,示威者用傘陣衝擊警方防線,企圖進入理大範圍,就算沒證據顯示造成任何損失及破壞,衝擊防線很有可能引申至更嚴重後果,對公眾秩序構成重大威脅。示威者又以污言穢語辱罵警方,可見暴力程度不低。官考慮被告重犯機會低,其中 5 人被捕後積極生活,酌情減刑。
2019 年 11 月 18 日,警方圍堵理工大學內示威者,有巿民在尖沙咀科學館一帶聲援,多人被控非法集結等罪。其中一宗涉 9 人的案件,兩人開審前認罪,餘下 7 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周二(12 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
暫委法官黃士翔拒絕接納各被告的證供,指當時社會事件已發生近 5 個月,市民對示威已習以為常,當時聽到有人叫囂,或見到有人在馬路聚集,應聯想到與示威有關。官指,示威者當時步伐緩慢,任何人若想遠離必能成功,裁定各被告是非法集結人士的一部分。
法官將案件押後至明年 1 月 22 日判刑,為當中 8 人索取背景報告,另擬為開審前認罪的 19 歲學生索取勞教中心和教導所報告。19 歲學生與另一名 28 歲女文員續准保釋,其餘 7 人須還押候判。
2019 年 11 月,警方圍堵理工大學內的示威者,其中 17 人疑「突圍而出」,及後在科學館內被捕。其中一宗涉及 8 人案件,有 5 人於開審前及審訊期間先後認罪,被判囚 15 至 19 個月。律政司不滿刑期過輕提出覆核,被即日駁回。上訴庭周五(1 日)頒下判詞。
案件爭議 5 人承認理大外暴動罪後,原審量刑應否考慮另一獲准存檔法庭的理大內暴動罪。律政司認為應予考慮,因 5 人所認的暴動罪,是理大內暴動的延續;答辯方則認為若列入考慮,「無異於把已存檔的控罪翻出來再判刑」。
判詞又指,律政司亦爭議原審量刑時考慮不相關因素,例如猜測暴動有「幕後黑手」,而 5 人只是「受害人」,影響其對答辯人個人罪責的判斷。答辯方則認為,原審只是將疑點利益歸於被告。上訴庭裁定,原審量刑起點屬過輕,但考慮 5 人聆訊時快將出獄等因素,最終駁回律政司覆核。
2019 年 11 月理大衝突前,5 名案發時為理大學生的被告,被控在理大串謀參與暴動,他們周一(6 日)在區域法院認罪,暫委法官黃士翔下令 5 人還押至 12 月 7 日判刑,待索背景報告。
案情指,示威者有組織地佔據理大,堵塞紅磡海底隧道出入口、理大外的漆咸道、暢運道及康莊道等。警方事後檢取閉路電視片段,拍攝到 5 人身處理大內,並發現他們案發時以其理大學生證出入閱讀室。案情指,片段拍攝到 5 人分別向警方投擲硬物、搬運雜物和架設路障,及將閉路電視鏡頭噴黑等。
辯方求情提到兩被告已婚,並於今年 8 月誕下兒子,其中女被告產子時大量出血,傷口仍未癒合和身體虛弱。另一被告獲田徑總會副主席撰寫求情信,指他為頂級運動員,多次為港爭光。辯方另指,本案控罪日期為 11 月 11 至 14 日,理大事件正處醞釀階段,罪責應較其後的暴動事件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