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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啟明指電影《梅艷芳》侵權 官指梅所持商標與電影無關 「你唔識法律係嘥時間」

梅啟明指控電影《梅艷芳》侵犯商標 官指梅所持商標與電影無關 「你唔識法律係喺度嘥時間」

一代香港天后梅艷芳同名傳記電影 2021 年 11 月上映不久,其胞兄梅啟明即入稟高等法院,稱電影公司安樂影片未經他同意,就擅用其已註冊的「梅艷芳」商標,要求法庭禁止公司繼續侵犯商標、並向有關公司索償。

案件周三( 25 日)在高等法院作指示聆訊。安樂影片以梅啟明沒勝算為由,向法庭申請剔除官司,指他所持的「梅艷芳」商標都與電影範疇無關。梅啟明則申請押後,稱「受到我阿媽壓力,令到我而家所有嘅嘢無法處理」,但強調「侵權就真係侵權㗎啦,商標訂明梅艷芳中文同英文都唔能夠畀人盜用」。

法官陸啟康則指梅啟明不熟悉商標法,若他不諳法律、不找律師而申請押後,「係嘥時間」,「我驚你返嚟只會揹到一身都係訟費」。梅則承諾會找法援及律師跟進。法官遂押後本案至 7 月 25 日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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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誓簽「天日昭昭」被促退休 環保署前督察申覆核許可被拒 官:「天日昭昭」屬口號

宣誓簽「天日昭昭」被促退休 環保署前督察申覆核許可被拒 官:「天日昭昭」屬口號

政府 2020 年底起要求公務員宣誓,效忠港府及擁護《基本法》,否則須離職。環保署胡姓前高級督察報稱 2021 年 4 月在宣誓聲明上三度簽署「天日昭昭」,被局方指沒簽妥聲明而下令他提早退休。他之後向法庭申請司法覆核許可,質疑當局決定違憲。法官高浩文周二( 24 日)頒下判決,拒絕批出司法覆核許可。

法官引述公務員事務局代表指,若一個人簽上「我不同意」或「我有疑問」,從常識看來均不會視為簽名,即使對方簽「我支持政府」亦然。而「天日昭昭」典出宋代岳飛被處死前,意即天空、太陽可鑑我心,故在本案情況中是一個口號多於簽名。

法官亦指,根據胡及局方往來信件,胡從一開始對宣誓簽名表現厭惡,到後期聲稱已簽妥聲明,卻簽出他過往公事上沒用過的簽名,可見他沒有按宣誓要求,履行公務員職責,最終裁定胡的申請毫無根據,且公務員事務局要求他提早退休理由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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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你倉大火6年.3|消防加強規管 業界指過嚴提司法覆核 前線指不能降標準

迷你倉大火 6 年.3|消防加強規管 業界指過嚴提司法覆核 前線指不能降標準

(編按:報道刊出後,儲存易迷你倉集團主席陳啟豪方面來信,強調陳雖然認為 2.4 米闊走廊為嚴格標準,但從未質疑需保留足夠闊通道讓消防員通過;他的集團已增設閉路電視系統,用作防止租客存放危險物品。此外,陳認為要符合消防處的規定,成本會大幅上升,但從不認為消防員的安全應被犧牲,而他多年來一直與消防處緊密合作,探討和推行提升迷你倉防火安全的可行措施。)

2016 年牛頭角時昌迷你倉四級火,兩名消防員不幸殉職。6 年來,消防處制訂迷你倉防火新標準,業界先後提出 3 宗司法覆核指規管不合理。消防處的檢控程序因司法覆核延長,以致部分迷你倉至今仍在潛在火警危險下營運。

儲存易迷你倉集團主席陳啟豪指,消防處新標準中,以每組倉之間須設一條 2.4 米闊走廊最嚴厲,令倉儲空間減少,營運商「根本係無 profit(盈利)」,預計需加租一倍才能維持營運,憂慮租客難接受,生意大受影響。

消防處職工總會主席聶元風指,6 年前大火揭出狹窄環境對救火造成困難,指 2.4 米闊走廊的標準「關乎生命」,如為保業界生存而降低,「我相信前線無一個同事會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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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三判為追 20 萬尾數 賄賂總承辦商員工判囚半年 官:同情被告但要嚴懲

工程三判為追 20 萬尾數 賄賂總承辦商員工判囚半年 官:同情被告但要嚴懲

一名酒店工程「三判」承辦商,疑因被「二判」拖欠 20 萬元「尾數」,遂向總承辦商某員工送 2,000 元,要求對方助他令總承辦商盡快繳款予二判,使二判可找清他的尾數。員工未應允,並向上司匯報事件。三判承辦商其後被控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他今(24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認罪,被判監 6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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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涉欺詐案 辯方指黃偉強為「大打雜」 周達權認黃沒參與營運決策

黎智英涉欺詐案 辯方指黃偉強為「大打雜」 周達權認黃沒參與營運決策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集團行政總監黃偉強,被指向科技園公司隱瞞違反將軍澳工業邨租契,被控兩項欺詐罪,周二( 24 日)踏入第 11 日審訊。控方證人、壹傳媒營運總裁兼時任財務總裁周達權供稱,在職期間盡力跟隨規條行事,不容下屬做出欺詐行為。

辯方指黃偉強工作性質繁瑣、屬後勤支援,「連大掃除都關佢事…… 好聽就行政總監,唔好聽係大打雜。」周達權同意黃偉強沒有參與營運決策,又指黃遇上問題會向他諮詢,亦不會「自把自為」對外回應。案件周三( 25 日)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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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罪科高級督察被指強吻懷孕店員 被控非禮申索醫療報告 官准 7.19 再訊

防罪科高級督察被指強吻懷孕店員 被控非禮申索醫療報告 官准 7.19 再訊

警方防止罪案科一名高級督察,被指 2021 年 11 月休班時在尖沙咀美麗華一期廣場內,強吻懷孕 3 個月的店員,並於事後向店員及其丈夫提出以百萬元和解、放棄追究,被控非禮及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 案件周二(24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再提堂。被告今沒律師代表,自行申請押後 14 周,以待索取精神科相關醫療報告。控方指一般只需 6 至 8 周,裁判官最終批准押後 8 周至 7 月 19 日再訊,期間被告繼續准以 10 萬元保釋,每周需到警署報到 3 次。 被告現已停職 准保釋候訊 被告申請押後時指,他獲伊利沙伯醫院診斷為有適應障礙,其所聘用的私人律師建議他再接受檢查,申請押後 14 周,至 8 月 30 日再訊。控方不反對押後,但稱一般索取醫療報告只需 6 至 8 周,被告申請 14 周「係長好多」。 裁判官同意,擬縮短押後時間。被告遂稱因所聘律師要 8 月才有空,被裁判官指「你可唔可以搵第二個」,並訂定押後 8 周。 被告李卓賢(33 歲,防止罪案科高級督察、現停職),被控一項猥褻侵犯及作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控罪指稱他在 2021 年 11 月 23 日,在尖沙咀美麗華廣場一期 2 樓的一間店舖內猥褻侵犯 X … Read more

大廈法團主席認替兩員工冒簽申抗疫津貼 21 業主求情 判 80 小時社服令

大廈法團主席認替兩員工冒簽申抗疫津貼 21 名業主撰求情信 官判 180 小時社服令

長沙灣金華閣業主立案法團崔姓主席,被指在 2020 年為大廈兩名保安及清潔工人申領抗疫辛勞津貼時,冒簽兩人簽名填寫收據,被控「製造虛假文書」及「使用虛假文書的副本」兩罪。崔早前認罪,法庭為他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署理主任裁判官黃雅茵周二(24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表示,本案控罪嚴重,但考慮被告坦白認罪、求情及報告內容正面、以及案件不涉個人私利,判處他接受 80 小時低時數的社會服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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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 基金|被指沒為基金註冊遭票控 陳日君、吳靄儀等 6 人不認罪 9.19 開審

612 基金|被指沒為基金註冊遭票控 陳日君、吳靄儀等 6 人不認罪

已停運的「 612 人道支援基金」5 名信託人,包括天主教香港教區榮休主教陳日君樞機、大律師吳靄儀、歌手何韻詩、前嶺大副教授許寶強、及仍在服刑的前立法會議員何秀蘭,連同基金秘書施城威,被指沒有為基金註冊,各被票控一項「沒有在指明時限內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社團」罪,案件周二( 24 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全部人不認罪。

吳靄儀在庭外向記者表示,「唔覺得個控罪係啱嘅」,將會提出「612 根本唔係一個社團」。

案件定於 9 月 19 日開審,審期 5 日。控方透露將傳召 17 名證人,辯方資深大律師彭耀鴻指,本案為傳票控罪,最高罰款一萬元,「嘥咁多法庭時間處理,似乎有少少過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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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經理新入職確診新冠肺炎遭解僱 平機會代入稟向前僱主索償

項目經理新入職確診新冠肺炎遭解僱 平機會代入稟向前僱主索償

49 歲慈善基金項目經理涉入職數天後,確診新冠肺炎,留院時被公司指缺勤、影響公司運作,該經理遭即時解僱。平機會今( 23 日)代表該經理入稟區域法院,指該慈善基金違反《殘疾歧視條例》,向公司追討 4.4 萬元薪金、6 萬元精神損失賠償,及公司書面道歉。本案為本港第二宗涉及新冠肺炎患者,遭受殘疾歧視的平機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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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你倉大火6年.2|租戶失家庭照、收藏品 索償6年無果 大律師:宜自購保險

迷你倉大火 6 年.2|租戶失家庭照、收藏品 索償 6 年無果 大律師:宜自購保險

奪去兩名消防員性命的牛頭角時昌迷你倉四級火,隨死因庭今年 5 月裁定兩人死於不幸、英勇殉職,看似告一段落,但對租戶則不然。 兩名租戶接受《法庭線》訪問時指,家庭舊照及收藏品於大火中損毁,損失無法彌補,稱事發時「好像看着相識了 30 年的親人被火燒」。他們指曾與營運商「時昌」商討賠償,惟對方其後沒有回音,身為「小市民」難透過法律途徑追討。「時昌」截稿前未覆查詢。 翻查資料,「時昌」當時與租戶簽訂的「許可佔用協議書」,註明不論何方疏忽引致物品損失,營運商也不會承擔責任。有大律師指,類似條款受《管制免責條款條例》規管,需合理及公平,否則未必有效。她又提醒,租戶可自行為存倉物品買保險,加強保障。 迷你倉歷火燒水浸 租戶痛失家庭照、收藏品 「(限量版)多啦 A 夢公仔,我是從小收藏的,想必也有(價值)10 至 20 萬」,迷你倉大火 6 年後,其中一名租戶王小姐(化名)接受《法庭線》訪問。她租用淘大工業村「時昌」迷你倉 2 至 3 年,就遇上四級大火。 死因研訊揭露,迷你倉火場曾接近一千度高溫,熊熊烈火之外,消防為撲火連日不斷射水,租戶物品大多難逃一劫,不是被燒得蓉蓉爛爛,就是被水浸壞。 王小姐與家人的舊照就是一例,「我們發現的時候,整個相簿已發霉,撕開的時候,那些相片早已發霉、褪色,(家人小時候的照片)一定是不能重拍的了,又沒有留底」,她指火災後「時昌」要求她簽署文件,才代她把物品搬遷至另一個倉。王小姐數個月後才能「認領」物品,直言若能早些處理物品,損失可能更少。 受影響的租戶還有 40 多歲的陳先生,他將被燒過、水浸過的物品留下,另覓地方保存至今,「真的想不到會發生火警,(當時)火勢更厲害到蔓延至數層,我站在對面天橋看過去,眼淚不斷流出來,好像看着相識了 30 年的親人,正在裡面被火燒一樣」。 200 租戶組群組擬追討 6 年無果 發生火警的迷你倉由「時昌」經營,死因研訊提及有大約 300 個獨立倉。當中,王小姐、陳先生與其餘大約 200 個租戶,曾嘗試向「時昌」追討賠償。他們在 Facebook 開設群組,找到時任立法會議員、民主黨胡志偉幫忙。 在群組內,有租戶指曾與時昌迷你倉一名姓林的總經理會面,不過這幾年,賠償問題未再有回音。 翻查傳媒報道,「時昌」當年與租戶簽署一份 「許可佔用協議書」,當中有條款註明「不論是迷你倉或其他人疏忽引致物品損失,迷你倉也不會承擔責任。」從字面看,租戶看似不受保障。 大律師:縱有條款 營運商未必免責 不過,大律師呂浠瑜指,這類協議書受《管制免責條款條例》規管,「時昌」不一定可免責,「譬如有人提告,時昌有責任證明它寫這個免責條款,是一個『合理且公平』的做法」。 她認為,要證明合理和公平有一定難度,「因為那張合約是由時昌制訂的,租戶只是簽名。如果(雙方)無經過磋商的話,租戶是否注意到有這條免責條款?其次,他們能否選擇呢?甚至可能是在他們簽署那合約時,才發現到有這條條款的存在呢?」 時昌未覆查詢 工廈地下租戶早前入稟索償 根據法例,提出有關合約及侵權行為的民事索償,有效期為 6 年,換言之只剩約一個月。同一幢工廈的地下租客,5 月 13 日入稟高等法院,要求「時昌」、「恒隆物業管理」等 4 間公司賠償,指它們疏忽、違反法定職責及一般謹慎責任,造成連綿數日的大火。 不過對於迷你倉的租戶,循法律途徑追討卻不容易。「一個月是很難的了。說真的,打官司是有錢人或大商家的玩意,我們這些小市民⋯就算有法援都未必足夠吧?」王小姐說。 陳先生則表示,除了金錢賠償,租戶還想討回公道,「不只是錢的問題,回憶是無價的,不想讓他們(時昌)就這樣離場,不用承擔責任,沒對我們的收藏品或物品作交代。」 《法庭線》曾向「時昌」查詢,是否曾派出總經理與迷你倉租戶見面、與租戶商討傾賠償又有何進展,截稿前未獲回覆。 … Read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