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10 月 1 日,多區發生堵路及警民衝突,9 人早前被裁定暴動等全部罪成。除其中一人沒有依期歸押外,其餘 8 人被判監禁 4 年 7 個月至 5 年。3 名被告不服定罪、刑罰等提上訴,案件周四(24 日)於高院處理。上訴庭即日駁回 3 人定罪上訴,當中一名男生則刑期上訴得直,獲減刑 3 個月。
獲減刑的男生,之前被裁定暴動及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判囚 5 年,當中包括因管有鎚和伸縮棍而被加刑 3 個月。上訴方陳詞提到,沒有證據證明他曾在暴動中使用武器,同案其他被告亦管有武器,但只有男生被加刑 3 個月。
律政司一方之後指,不堅持要保留他被加刑的 3 個月,另提及原審法官沒交代,對上訴人及同案其他被告的判刑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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