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歲港大機械工程系男碩士生,被指攜菜刀返校圖威嚇教授,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作非法用途。案件周四(12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辯方申請案件押後 6 星期,辯方指,需要時間與控方進一步商討,以其他方式處理案件。控方不反對。
署理主任裁判官張志偉批准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包括繳付 4 萬元保釋金、不得離開香港、遵守宵禁令、一星期到警署報到 3 次、及不得進入香港大學。案件押後至 7 月 24 日答辯。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21 歲港大機械工程系男碩士生,被指攜菜刀返校圖威嚇教授,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作非法用途。案件周四(12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辯方申請案件押後 6 星期,辯方指,需要時間與控方進一步商討,以其他方式處理案件。控方不反對。
署理主任裁判官張志偉批准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包括繳付 4 萬元保釋金、不得離開香港、遵守宵禁令、一星期到警署報到 3 次、及不得進入香港大學。案件押後至 7 月 24 日答辯。
2019 年 10 月 1 日,多區發生堵路及警民衝突,9 人早前被裁定暴動等全部罪成。除其中一人沒有依期歸押外,其餘 8 人被判監禁 4 年 7 個月至 5 年。3 名被告不服定罪、刑罰等提上訴,案件周四(24 日)於高院處理。上訴庭即日駁回 3 人定罪上訴,當中一名男生則刑期上訴得直,獲減刑 3 個月。
獲減刑的男生,之前被裁定暴動及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判囚 5 年,當中包括因管有鎚和伸縮棍而被加刑 3 個月。上訴方陳詞提到,沒有證據證明他曾在暴動中使用武器,同案其他被告亦管有武器,但只有男生被加刑 3 個月。
律政司一方之後指,不堅持要保留他被加刑的 3 個月,另提及原審法官沒交代,對上訴人及同案其他被告的判刑分野。
2019 年 8 月 31 日,旺角及太子港鐵站內發生衝突,防暴警進站以警棍等制服和拘捕多人。16 人事隔逾 3 年 8 個月被起訴襲警、藏武等罪,其中一宗涉 11 人案件,5 男經審訊後定罪,周四(15 日)即事發將近 5 年後,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監禁 7 至 22 星期。
控方庭上解釋延誤,指律政司於 2020 年中已決定起訴,惟因案件分批處理,「速龍警員(當時)由朝做到晚,想像到所有案件,區院、裁院一齊做,啲證人會重疊晒」,指已盡量處理,惟「事實上會有『時差』出現」。
辯方求情指,本案延誤影響被告升學、工作。裁判官陳志輝考慮延誤、有被告妻因本案須停職、接受紀律聆訊,可能被撤銷紀律部隊宿舍資格等,酌情減刑 2 至 3 周。
2019 年 8 月 31 日,旺角及太子港鐵站內發生衝突,防暴警進站以警棍等制服和拘捕多人。16 人事隔逾 3 年 8 個月被起訴襲警等罪,其中一宗涉 11 人案件,5 男不認罪受審,周四(8 月 1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還押至 8 月 15 日判刑,以待索取背景報告。
辯方求情時提及,本案至今近 5 年,對被告人生規劃有影響,望酌情減刑。辯方另提及有被告學歷不高但努力工作,積極參加調酒比賽,指他一時衝動犯案;有被告為家中的經濟支柱,且需要供養年邁父母,並指因本案喪失晉升機會。
裁判官陳志輝聽畢求情稱,「法庭可以講,一定係監禁㗎啦,純粹長短」,並著控方呈交本案的時序表。
2019 年 8 月 31 日港鐵太子站內發生衝突,港鐵以「緊急事故」宣布封站,防暴警進站以警棍等制服和拘捕多人。事隔逾 3 年 8 個月,27 歲男被告被控於油麻地站管有鐳射筆、錘子、摺刀等物,他否認管武罪,案件周三(6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開審。
控方傳召 3 名警員作供,其中一名警員稱在月台的升降機旁,發現黑色背囊,內有被告的身份證、八達通及其他工具。辯方質疑,警員在被告身上搜出身份證等物,再放入背囊;警否認。3 警於盤問下均同意,當時情況混亂,亦有警指不肯定背囊有否被他人碰過。
控方完成舉證後,辯方作出中段陳詞,指涉案背囊的證物鏈存有極大漏洞。裁判官林子康聽取雙方陳詞後,押後至周四裁定是否表證成立。
2022 年 8 月,19 歲無業馮姓男子,被指進入慈雲山「黃店」食肆「八道餐廳」後,用刀突襲老闆娘,被捕後在警署再被搜出一把生果刀。他承認俗稱「傷人 17」的有意圖而傷人罪及公眾地方管武兩罪,周二(28 日)在區域法院被判處無限期醫院令。
法官王詩麗引述求情指,被告曾遭欺凌和性侵,因社會事件引爆他對欺凌者的憎恨而犯案;被告與事主互不相識,若非途人見義勇為制服他,事主必會受到更嚴重傷害。
官另引述精神科報告指,被告有極高暴力傾向,對公眾構成很高風險,故採納報告建議,判處無限期醫院令,認為做法符合公眾利益。
2019 年 10 月 30 日,屯門疑有不明氣體洩漏,區內居民前往警察大興行動基地抗議,多人被捕。12 人被控非法集結等罪,其中 9 人,包括兩名案發時 13 及 14 歲被告,周一(6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開審前認罪,還押至 11 月 24 日求情、12 月 8 日判刑。各人步入囚室時,有旁聽親友哭泣。
承認案情指,9 人分別在逸生閣、輕鐵建生站及良運街附近被捕,各人均被拍到與其他示威者搬動欄杆、開傘遮掩其他示威者拆除路邊欄杆。
餘下 3 名被告不認罪受審。控方指 3 人均在警方驅散不久逃跑被截停,被捕時穿黑色裝束,以蒙面物品遮蔽面容。其中一名女被告警誡下稱到場為「保護手足」。案件周二(7 日)續。
2019 年 8 月 31 日,旺角及太子港鐵站內發生衝突,港鐵以「緊急事故」宣布封站,防暴警進站以警棍等制服和拘捕多人。事隔逾 3 年 8 個月, 4 人被控。其中 29 歲男被告早前承認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涉及管有 3 支雷射筆,周五(29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判刑。
裁判官林子康稱,接納辯方所指,本案令被告人生蒙上重大污點,指他選擇用違法方式表達對社會的關注,又認為今次事件與被告過往的品格相違背。
官又指,事發至今 4 年,明顯被告承受很大的精神壓力,接納延誤為減刑因素,且沒證據顯示被告有意使用或有使用鐳射筆,終判囚 3 個月。被告步入羈留室時向旁聽席揮手。
2019 年 8 月 31 日,旺角及太子港鐵站內發生衝突,港鐵以「緊急事故」宣布封站,防暴警進站以警棍等制服和拘捕多人。事隔逾 3 年 8 個月,其中 4 人被控非法囚禁他人、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等罪,周五(15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答辯。
29 歲被告承認管武罪,涉及管有 3 支鐳射筆。辯方求情指,案件有檢控延誤,警方 2019 年完成檢測報告,被告原以為會被控但數年來沒發生,有合理期望不被起訴,原打算結婚,惟突被拘捕致計劃被打斷。
被告撰寫的求情信指,並非擔心自己受刑罰,惟憂慮服刑時如何照顧病母及家庭開支。裁判官押至 9 月底判刑,期間索背景報告,他續准保釋。另 3 人分別否認在太子站非法囚禁他人及管武罪,分別排期 12 月 19 至 21 日以及 6 至 7 日審訊,3 人續准保釋。
2019 年 9 月 2 日清晨,22 歲男子被指在葵涌遭警員搜出士巴拿及行山杖,早前裁定管武罪不成立;律政司以案件呈述方式上訴得直,案件發還予原審重新考慮。
裁判官林子勤周三(13 日)聽取陳詞後,裁定被告罪成,即時囚 3 個月。官指,他原接納被告錄影會面中,稱士巴拿、行山杖用於自衛,惟受制於高院裁決,以及考慮被告沒作供,故此次不予比重。官續說,被告警誡下曾有「入罪性陳述」,即他稱擬保護連儂牆,考慮袋內裝備等,指唯一合理推論是擬在爆發衝突時以兩物攻擊他人。
一直望向官的被告聞判,即時別過臉。官又指,本案所涉物品較控方呈上案例破壞性低,以判囚 5 個月為量刑起點,並酌情減刑至囚 3 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