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歲警員在 2018 至 2019 年處理店舖盜竊案及欺詐案時,涉嫌聲稱事主拒錄口供,偽造調查結果,致案件無法追查。
他被控兩項在公職中行為失當罪,現已被停職。案件原訂周二( 6 日)在沙田裁判法院開審,惟其中一名控方證人,警長梅振強的兒子染疫,故他未能如期出庭作供,須擇日再審。
此外,控方不提證供起訴其中一項控罪,換言之不會就此罪向被告舉證,未有解釋原因。暫委裁判官曾宗堯即席宣布撤銷控罪。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49 歲警員在 2018 至 2019 年處理店舖盜竊案及欺詐案時,涉嫌聲稱事主拒錄口供,偽造調查結果,致案件無法追查。
他被控兩項在公職中行為失當罪,現已被停職。案件原訂周二( 6 日)在沙田裁判法院開審,惟其中一名控方證人,警長梅振強的兒子染疫,故他未能如期出庭作供,須擇日再審。
此外,控方不提證供起訴其中一項控罪,換言之不會就此罪向被告舉證,未有解釋原因。暫委裁判官曾宗堯即席宣布撤銷控罪。
中六生涉於三年前在觀塘港鐵站外,被指用鎅刀刺向一名警員的頸部。他今年一月在高等法院承認有意圖而傷人罪,遭判囚 7 年 9 個月。涉案受傷警員昨(1 日)入稟區域法院向被告索償,惟入稟狀未有列明所索金額。 警員右頸靜脈、迷走神經等遭切斷 聲帶麻痹有瘀血 原告為梁兆祥,被告為許添力(21 歲)。入稟狀指,2019 年 10 月 13 日下午約 5 時半,原告於觀塘 APM 商場附近的行人天橋上,遭被告以𠝹刀刺向右頸,對原告造成傷害,包括在右頸甲狀軟骨位置上造成長 3.5 厘米傷口、右頸內靜脈八成被切斷、右側迷走神經遭完全切斷、部分右側靠中位置咽縮管被切斷、右頸皮下出現瀰漫性血腫、聲帶麻痹及有瘀血等。 被告事發前留遺書 稱「殺死我的一定是這個暴政」 被告於今年 1 月,在高等法院承認蓄意傷人罪。案情透露,事發時原告完成調查收隊,正前往 APM 商場,被告突然從右衝前,以利器刺向原告的右頸。原告見狀馬上捉住被告右臂,被告掙扎倒地後被制服。原告事後留醫 6 日,專家估計兇器刀鋒約長 2.5 厘米。 另外,警方事後在被告房間搜出遺書,信中表示「我絕對不會自殺,殺死我的一定是這個暴政!」 DCPI 2989/2022
46 歲 CID 女警聲稱急需替人還債及應付婚姻訴訟,先後借出兩個銀行戶口供網上認識男友,用作處理共 53 萬元海外電郵騙案得益,以換取約 4 萬元報酬;另未經許可向盜竊案報案人,索取貸款共逾 100 萬元,以及接受打鬥案被捕人提供 6 萬元貸款。 她承認兩項串謀洗黑錢、索取及接受利益共 4 罪,周五(19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囚 21 個月。 裁判官劉淑嫻斥被告「係知法犯法」,指婚姻不如意、經濟困難均不屬求情理由,另因涉跨境犯罪,故取較嚴苛刑期。至於向報案人借錢,官指情況嚴重,批評「會令自己執行職務時,放自己喺脆弱位置,不能秉公辦案,行為令警隊蒙羞」。
46 歲 CID 女警聲稱急需替人還債及應付婚姻訴訟,先後借出兩個銀行戶口供另一男子,用作處理共 53 萬元海外電郵騙案得益,以換取約 4 萬元報酬;另未經許可向盜竊案報案人,索取貸款共逾 100 萬元,以及接受打鬥案被捕人提供 6 萬元貸款。 她早前承認兩項串謀洗黑錢、索取及接受利益共 4 罪,案件周五( 12 日)於東區裁判法院求情。辯方強調,被告因需要獨力應付兩名兒子的開支,經濟拮据,才用錯誤的方法改善經濟,被告已償還涉案款項。另被告就洗黑錢案錄取無損權益口供,控方同意應給予額外刑期扣減。裁判官劉淑嫻押後案件至 8 月 19 日判刑,被告須繼續還押。
3 名警員被指透過交友程式認識一名 15 歲少女,與她發生性行為,並拍下少女色情照等。3 人被控「向16 歲以下兒童作出嚴重猥褻作為」及「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等 10 罪。周四(11 日)在沙田裁判法院首次提堂。 3 人暫時毋須答辯,控方申請押後案件至 10 月 7 日再訊,以待準備文件,轉介至區域法院審理。3 人准以 8,000元保釋,須居於報稱地址,交出旅遊證件,不得離港,及不得接觸控方證人。
一名女子被指違反高院於 2019 年 10 月及 11 月頒下,禁止「起底」警員及其家屬的禁制令,被律政司控告民事藐視法庭罪。案件周二(2 日)於高等法院提訊。 律政司一方透露,被告因皮膚病入院無法出庭,也無律師代表。高院法官高浩文以被告不認罪為基礎,暫定排期至 2022 年 11 月 22 至 24 日,在其席前進行 3 天審訊。 同名女子 2022 年初被控去年七一刺警案後煽惑傷警,正保釋候審。
26 歲男警被指在酒店偷竊女網友的信用卡,同日前往便利店購物,事後勒索對方 2 萬元,被控盜竊、勒索等 4 罪,周四(28 日)在區域法院提訊。 被告沒有律師代表,案件押至 9 月 20 日再訊,以候他申請法援,期間繼續還押。另外,法官高勁修應控方申請,批准女事主的匿名令,下令任何人包括傳媒,不得披露其身分及資料。
26 歲男警被指於 2021 年,在住所及港鐵站內 4 次掌摑及腳踢其女友。他被控各兩項普通襲擊及襲擊致造成實際身體傷害罪,男警周三(27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否認全部控罪。 控方透露將有兩名證人,沒有警誡供詞,及有一段約一小時的片段。而事主正身處澳洲,回港後需時隔離方可出庭。辯方則打算傳召至少一名證人,並不爭議醫療報告。主任裁判官嚴舜儀把案件押後至 11 月 14 日進行 3 天中文審訊,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2019 年 7 月 14 日,沙田新城市廣場發生警民衝突。兩名便衣警稱當晚被示威者襲擊受傷。男警張歷恆繼今年 5 月向兩名承認暴動罪的示威者索償後,周一( 11 日)再入稟向警務處處長索償,指警方當日未有適當評估形勢,委派一小隊警員到現場掃蕩,致警員被示威者包圍、寡不敵眾,使其臉部、身體及眼睛受傷。
2021 年 11 月,一名男警於油塘一行人過路處,駕駛警車撞倒 36 歲女途人,使其受傷及一度昏迷,被控「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 案件周五(24 日)在觀塘裁判法院再提訊,控方表示希望於裁判法院處理。裁判官屈麗雯押後案件至 8 月 8 日,以待辯方索取文件及法律意見,期間被告按原有條件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