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協主席、網媒《Channel C》多媒體製作主任陳朗昇,2022 年 9 月赴旺角麥花臣場館採訪元朗朗屏邨業主大會時,被指拒向警員出示身份證被捕,今年 9 月經審訊後被裁定「阻差辦公」罪成,判囚 5 天,陳准保釋候上訴。
根據高等法院資料,陳於本年 12 月 13 日提出定罪及刑期上訴。司法機構網頁暫未顯示排期聆訊。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記協主席、網媒《Channel C》多媒體製作主任陳朗昇,2022 年 9 月赴旺角麥花臣場館採訪元朗朗屏邨業主大會時,被指拒向警員出示身份證被捕,今年 9 月經審訊後被裁定「阻差辦公」罪成,判囚 5 天,陳准保釋候上訴。
根據高等法院資料,陳於本年 12 月 13 日提出定罪及刑期上訴。司法機構網頁暫未顯示排期聆訊。
2016 年油麻地碧街 7-11 便利店發生血案,越南裔男子被指遭店主質疑偷竊後,取刀折返便利店刺死店主,翌年經審訊後由陪審團裁定謀殺罪成、判囚終身。男子今年初被高院上訴庭駁回上訴後,向終審法院再申上訴,同年 12 月中再被駁回,終院至周三(27 日)頒判詞解釋。
上訴方提出,本案涉「實質及嚴重的不公平情況」,指上訴方以「激怒」為由抗辯,但原審法官在引導陪審團時,沒辨認上訴人的「特質」,致陪審團在考慮他當時所受的挑釁,是否足以令一個與被告「年紀、性別及特質相近的人」作出同樣作為時,有陪審團或未全面考慮的潛在風險,才致「激怒」理由未獲接納。
判詞則認為,上訴方舉出的「特質」,例如上訴人聲稱可與惡魔對話、赴內地當僧侶失敗、貧窮等,是「情況」多於「特質」,而技術上以精神理由抗辯,不應被納入「激怒」的分類中考慮,又認為原審已恰當引導陪審團,最終駁回上訴申請。
《香港國安法》引入專有刑事訴訟程序,被告曾透過司法覆核或上訴挑戰。《法庭線》整理 3 年半以來的爭議及影響,以及經由法院裁決及人大釋法逐步確立的國安案「新式審訊」。
至今 14 宗已起訴的國安案中,有 4 宗在高院審理而被告不認罪。就律政司長可指示不設陪審團,唐英傑兩度挑戰失敗;上訴庭指檢控決定不受干預。而該 4 宗案,律政司長都已發指示,由 3 名指定法官審理,又指安排「絕無減損被告人的任何合法權益」。
黎智英獲高院批准聘英國御用大狀 Tim Owen 代表抗辯,律政司兩度上訴失敗後,人大常委會釋法,指法院應向特首取得證明書。黎案已開審,Tim Owen 最終沒加入辯方團隊。
《國安法》亦引入分級量刑,並指定刑期範圍。呂世瑜兩度上訴失敗,終院裁定認罪減刑不可超出條文下限;包括呂的 4 名被告,認罪後均未能獲全數扣減,被判囚 5 年至 5 年 3 個月。
國安法三年半專題報道:
國安法三年半.拘捕檢控篇|交護照、拒保釋、禁言 針對嫌疑人布下的天羅地網
國安法三年半.案件一覽|91個被指控危害國安的人 在法庭上面對甚麼罪狀?
42 歲男子被指 2022 年 2 月感染新冠病毒期間,前往「美心 MX」、「吉野家」等餐廳,又發帖稱「去多啲藍店」。他被裁定 9 項「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風險」罪成,判囚 7 個月 15 天。他提出上訴,案件 11 月初完成首日聆訊,雙方爭議上訴人案發時是否「自知」已受感染。
案件周三(13 日)在高院繼續聆訊。上訴方指,控罪是指控上訴人為「自知屬受指明傳染病感染的人」,而不是「傳染病接觸者」,若高院裁定上訴得直,將案發還重審又容許控方修訂控罪,會對上訴人構成不公,質疑為一罪兩審。
律政司一方則指,本案不牽涉兩個控罪,而是「同一控罪有兩個控罪元素」,故不屬一罪兩審。法官聽畢控辯雙方陳詞後,表示會於 3 個月內頒下判決;上訴人繼續保釋。
已被剔除公司註冊的支聯會,前副主席鄒幸彤與兩名前常委鄧岳君、徐漢光,就違反「遞交資料通知書」的定罪及刑期上訴,案件周四(7 日)在高院展開第二日聆訊。上訴及答辯雙方同日完成陳詞,高院原訟庭法官黎婉姬指 3 個月內會頒判詞,期間鄧、徐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上訴方指,不可當按國安「實施細則」發出「通知書」權力是「萬用刀」,要求並非是「外國代理人」者遞交資料;又質疑如有非代理人接到「通知書」,可如何辯白。律政司一方質疑,支聯會僅在履行「通知書」的截止前一刻申請司法覆核,惟沒繼續程序。
鄧岳君、徐漢光一同離開法院,鄧指手執劉曉波、林徽因的兩本著作,指劉「佢都係值得尊敬嘅,一個悲劇嘅一個文人啦」;又指今天為廿四氣節中的「大雪」,希望「六四死難者係可以早日真相大白,沉冤得雪,得到『大雪』」。
已被剔除公司註冊的支聯會,前副主席鄒幸彤與兩名前常委鄧岳君、徐漢光,就違反「遞交資料通知書」的定罪及刑期上訴,案件周三(6 日)在高院審理。還押多時的鄒幸彤明顯消瘦,一度被旁聽人士喚她「鄒瘦娜」。
上訴方陳詞指,支聯會及 3 被告被懷疑是「外國代理人」,但警方發出「通知書」須達確認「是」代理人的門檻,而非「懷疑是」。而控方在案中一直沒交代他們是誰的「外國代理人」,加上原審容許國安處警司證人,選擇不答相關問題,致上訴方未獲公平審訊。
律政司一方則認為,毋須證明被告是誰的「外國代理人」,因不屬控罪元素,又指條文的立法目的是賦權警方若合理懷疑某人為「外國代理人」,有便捷機制索取資料,以迅速調查、防範危及國家安全行為。案件周四續。
2019 年 11 月,警方圍堵理大內示威者,213 人涉在油麻地「圍魏救趙」被控暴動。其中一案 11 人經審訊後被裁罪成,判囚 51 個月至 55 個月。當中兩男不服定罪,上月就上訴許可申請聆訊,被即日駁回,上訴庭當時指,上訴理由沒有合理爭拗之處。
上訴庭法官潘敏琦周四(23 日)頒判詞,指不同意控方須證明申請人曾有「積極」的鼓勵行為,亦不同意原審法官是單憑申請人身在現場,就裁定他參與暴動,而是獲環境證供的疊加效應下,得出壓倒性的推論。
判詞特別提到,二人犯同類案上訴「通病」,即「過分強調缺乏直接證供,而忘卻了環境證供的疊加效應和力度」,亦誤解「盧建民案」之真正意義;另原審時不作供,也屬「常犯錯誤」,即「強化本來已是壓倒性的環境證據」。
一名內地女子報稱 2022 年因新冠疫情封關,未及回內地辦理單程證手續而逾期留港,她其後按入境處職員指示上庭,稱在對方從沒告知會檢控她刑事罪行下認罪,當時方知會留案底,故提出撤回認罪答辯,但先後被裁判法院及高院拒絕,至今年年中獲得上訴至終院許可,周二(21 日)獲終院裁定上訴得直,准撤回認罪答辯,並下令發還案件至裁判法院重新答辯。
判詞指,上訴人會見入境處職員當日,至其答辯前,都不知會被起訴可以判監、留案底的罪行,認為她被剝奪索取法律意見等權利,法庭接納她若知道後果,答辯或有不同,故裁定上訴得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