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8 月 11 日晚,有示威者包圍沙田警署,事後 7 人被控非法集結等罪。其中 3 男受審後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判囚 5 個月 1 周至 6 個月,他們不服定罪上訴,高院暫委法官郭啟安周五(8 日)頒下判詞,駁回 3 人申請,維持定罪。
上訴方質疑,原審錯誤裁定被告在案發時身處非法集結現場,並知悉有關群眾正進行非法集結。官指,上訴方過份強調原審缺乏被告參與非法集結的直接證據,「無疑是捨本逐末」,忽視環境證據。
另一被告提出,警員的辨認證據不可靠,令原審錯誤裁斷被告就是在現場穿灰衣男子,並用鐳射光照向警員。法官認為,在同一位置,出現另一衣著打扮身型均一致的人,向同一方向跑根本是不可能,「絕不會只是一個『奇怪的巧合』」。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