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10 月 13 日,網民發起「18 區開花」,多區爆發衝突。4 名青年去年被裁定非法集結及蒙面等罪成,被判囚 4 至 10 月;同案 18 歲女生認罪被判入更生中心。其中 1 名 21 歲女學生今提定罪上訴,指原審無足夠證據證明她意圖參與或鼓勵非法集結,「坦白講,淨係得黑衫黑褲」;律政司一方則強調衣著、身攜雨傘、逃匿等環境證供已足夠定罪。法官黃崇厚押後至 10 月 31 日頒布書面裁決。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2019 年 10 月 13 日,網民發起「18 區開花」,多區爆發衝突。4 名青年去年被裁定非法集結及蒙面等罪成,被判囚 4 至 10 月;同案 18 歲女生認罪被判入更生中心。其中 1 名 21 歲女學生今提定罪上訴,指原審無足夠證據證明她意圖參與或鼓勵非法集結,「坦白講,淨係得黑衫黑褲」;律政司一方則強調衣著、身攜雨傘、逃匿等環境證供已足夠定罪。法官黃崇厚押後至 10 月 31 日頒布書面裁決。
2020 年 5 月 24 日的灣仔、銅鑼灣「反國歌法、國安法」遊行,時任沙田禾輋區議員李志宏被指誣警推跌他及以粗言辱罵警員,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罪成,上月底被判囚 7 個月,他當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拒。 李周二(9 日)於高等法院申請上訴期間保釋。法官張慧玲聽畢雙方陳詞後,批准他以現金 2 萬元保釋,期間不得離港,須於 48 小時內交出旅遊證件,每星期到警署報到 3 次,及居於報稱地址。
2020 年 5 月 10 日,網民發起「母親節行街」,青年被指在旺角向警方投擲水樽,被裁定罪名成立,判囚 6 星期。青年不服定罪及刑罰提上訴,周四(4 日)在高等法院審理。 上訴方呈新片段,指案發時無人擲水樽,認為涉案警員或「睇錯」。律政司一方則重申,上訴人當日的行為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法官李運騰訂於 8 月 24 日頒下判詞,批准被告繼續保釋。
網民於 2019 年平安夜發起「和你 sing」,多區爆發衝突。21 歲男生被指在海港城拒捕,糾纏期間使警員受傷,被控 3 項拒捕罪,判囚半年。男生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高院周四(4 日)駁回申請,維持原判。 上訴人聲稱不知道被警員追捕,他指遭箍頸的一瞬間,「覺得對方是黑社會或暴徒」。法官陳仲衡在判詞指,說法「毫無說服力」,上訴人明顯知悉警員身分,認為他為了掙脱對方制服才激烈反抗﹐而警員亦是使用合理武力。法官又指,上訴人反抗行為或造成漣漪效應,引發更多其他破壞社會安寧罪行,因此刑罰並非過重。
23 歲劉姓學生,被指先後於 2019 年聖誕節及同月 28 日,在德福廣場響應「聖誕三部曲行動」及「和你 shop」示威,事後分別在兩案中,共被裁定三項非法集結罪成,各被判囚 4 個月。他和兩案同案被告不服定罪提出上訴,均於周五(15 日)被高等法院駁回。 劉正獲准保釋等上訴,因兩項上訴被駁回,須即時服刑。兩項上訴均爭議案中口號如「黑警 OT,警嫂 3P」、「香港人報仇」等,是否構成非法集結定義下的「受禁行為」。其中一法官指,言論自由包含不受大眾歡迎、冒犯性的言論,惟案中言論具侮辱性,令他人合理害怕,故構成「受禁行為」。 另一判詞亦指,涉案部分言論有煽動暴力的效果,已 「超越文明社會底線」。
2019 年 8 月 24 日觀塘遊行演變成警民衝突,兩名年輕男女被控在黃大仙非法集結,經審訊後裁定罪名成立,被判入戒毒所及監禁 5 個月。 兩人不服定罪向高等法院提上訴,法官李運騰周一( 11 日)頒下判詞指,沒有證供直接指出,兩名被告確實進行擾亂行為,但考慮被告出現地點及裝備,唯一合理的推論,是兩人明顯有備而來,參與非法集結,認為原審定罪正確無誤,最終駁回兩人申請,維持原判。
2020 年 3 月 8 日晚,有人於大埔超級城悼念周梓樂。時任大埔區議員等 5 人被指尾隨指罵便衣警,被控「非法集結」。其中攝影師蔡健瑜,本年 3 月在高等法院上訴得直,定罪撤銷。 律政司周一( 11 日)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非常任法官司徒敬、常任法官霍兆剛及林文瀚聽取律政司陳詞後,批出上訴許可,認為律政司可合理地爭辯高院法官,錯誤應用《盧建民案》的法律原則,或構成重大不公,正審上訴訂於本年 11 月 29 日進行。 許可獲批後,律政司提出新增保釋條件,包括現金 1 萬元、不得離港及交出旅遊證件,以確保被告出庭應訊,在答辯方不反對下獲批。
人民力量前副主席「快必」譚得志,被指 2020 年擺街站時屢發表「黑警死全家」等言論,今年 4 月經審訊後裁定發表煽動文字等 11 項罪名成立,判囚 40 個月、罰款 5000 元。他判刑後明言會提出上訴。 高等法院資料顯示,譚得志已於今年 5 月 18 日,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
2020 年 2 月 29 日,有市民到太子站外悼念 8.31 事件半周年,一名前輔警兼教師被指當日向警方掟膠水樽,翌年 8 月經審訊後被裁定「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罪成,判囚 7 周。他不服定罪提出上訴,周一( 4 日)被高等法院法官李運騰駁回。 法官指,案發日是「敏感日子」,聚集人數多、警民關係緊張,上訴人明顯有心用力擲出手上水樽、針對正在推進的執法人員,其行為相當可能造成漣漪效應、觸發現場其他示威者仿效,因此駁回他的定罪上訴,又批上訴方部分說法「不切實際和脫離香港人當時的生活經驗」。
57 歲男教師涉於 2016 至 2019 年間,在校內先後 8 次非禮兩名女童,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 6 項非禮罪罪成,判囚 3 年。他不服定罪及刑罰提出上訴,高等法院法官陳慶偉周一( 4 日)頒下判詞,拒絕接納被告稱「意外觸碰」的辯解,且其中一名女童稱男教師是「無啦啦就過咗嚟」,反映他是刻意輕薄年幼學童,指控並非無中生有。 法官又指,男教師嚴重違反誠信,在超過 2 年時間內多次在校侵犯,其中一次更以下體壓向女童私處,情節尤其嚴重,直言假若侵犯情況進一步惡化,案件須轉介區域法院審理,最終駁回定罪及刑期上訴。